川渝跨界流域合作治理内生动力演化研究
2024-02-01吴文建
吴文建,陶 宇,张 磊
(重庆科技大学法政与经贸学院,重庆 401331)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中国区域发展战略之一。四川省自北向南共有达州、广安、遂宁、资阳、内江、泸州6市17个区县(市)与重庆市13个区县交界,共分布着流域面积达50km2以上的干流52条。干流跨界、共界、往复游动情况复杂,由川入渝的河流有30条,由渝入川的有22条。如此复杂的状况决定了川渝两地跨界流域合作治理的动力必须形成合力。若跨界河流的上下游及左右岸治理措施不统一、执法尺度不一致、治污时限不同步,则无法实现两地政府生态共建、环境共保的共同目标。2016年以来,针对川渝两地跨界流域治理问题,各方面密切合作,组建了川渝河长制联合推进办公室,签署了系列合作协议,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但跨界流域合作治理推进过程中面临着集体行动的逻辑困境,即理性主体在实现集体目标时存在搭便车倾向,表现在两地各层级政府合作治理工作推进过程中较多依赖上级指令,合作力度存在县—乡(镇)—村逐级衰减的现象,常态、持续、精细的合作治理机制尚未形成。解决这一困境的关键是激发两地政府的内生动力,从“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为此,本文探析了川渝跨界流域治理中基层地方政府合作的内生动力,进而剖析各动力因素在动态博弈中双方主动达成合作联盟的作用机制,以期为川渝跨界流域合作治理提供参考。
1 文献综述
跨界环境治理按参与主体分为单边属地治理和合作治理两种类型。单边属地治理的环境政策外部性一直备受研究者关注。赵帅等[1]发现,伴随着本地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污染产业会发生区域转移,若邻地产业承接,短期内会提高其收入水平。
目前,跨界环境合作治理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已成为学术界共识[2]。跨界环境合作治理的研究,一方面集中于中央制度层面的影响因素。唐学军等[3]认为,“央地分权”制度无法有效支撑地方政府开展跨区域深层次的环境协同高效治理。金刚等[4]发现在分权治理结构和政绩考核体制的双重作用下,地方政府为城市生产率增长而展开竞争,在环境政策上会形成逐底竞赛和竞相向上的策略性行为。温雪梅[5]认为,地方政府协作行为的重要变量有两个:制度安排和府际网络。另一方面,研究关注跨界环境合作治理的动因。郑石明等[6]针对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治理,提出了以经济激励为基础、压力激励为补充的双重激励环境。何奇龙等[7]认为,将大气质量作为政绩考核指标有助于地方政府环境合作治理。李辉等[8]认为,中央的任务压力与地方合作成本之间的差值决定了地方政府的合作意愿。王超奕[9]提出了引力、压力、推力、阻力等府际合作动力机制。在跨界流域合作治理研究方面,陈冠宇等[10]研究了长江流域生态治理的政策执行情况;邵莉莉[11]研究了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构建问题,而具体针对川渝跨界流域合作治理的文献并不多。
综上,已有文献大多认为中央的奖励和惩罚力度是跨界环境合作治理的重要因素,将中央作为跨界环境合作治理的主要外部推力来源,较少关注跨界环境合作治理的政府内生动力。而内生动力的研究则较广泛地应用于脱贫攻坚[12]、乡村振兴[13]、经济增长[14]等领域。
国家层面出台了许多促进跨界环境合作治理的政策,但“要我做”和“我要做”的政策执行效果差异较大。不同于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粤港澳等地区,川渝两地生态共建和环境共保的实现更多依赖于两地政府的内生动力。
2 基本假设和模型构建
地方政府要寻求行政区域边界内的环境利益最大化,极易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环境污染,如将污染相对较大的企业或产业转移到流域周边,不愿配合周边地区共同治污,从而导致单边属地环境规制不能达成一个满意的结果。跨界流域合作治理具有跨区溢出的外部性,双方合作才是最佳路径,但双方都不能确定对方的参与行为及程度。若单边属地单独治理,则会限制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是不进行环境治理;若双方均积极主动地进行合作治理,则双方的流域治理效果比较理想。跨界两地的基层地方政府应不断学习、模仿和试错,以寻找最好的策略。
2.1 猎鹿博弈原理及适用性
猎鹿博弈(stag hunt game)的原理是:两个人出去打猎,猎物为鹿和兔,他们互相不知道对方选择的猎物。如果选择鹿,则需要另一人也选择鹿,合作才能成功狩猎。若选择兔为猎物,则不合作也能成功,但是猎兔的收益要小于猎鹿。
川渝两地为加强河流联防联控,省、市及地方政府先后签署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建立了跨界流域联防、联治机制。一方面,川渝两地跨界流域治理问题涉及州、区、县、市等不同行政区域各层级政府的交叉多重管理,且两地的环保标准是有差异的,因此执行高标准的地区必然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另一方面,因河流纵横交错、流向复杂,川渝两地跨界污染责任界定、纠纷处置较困难,因此治理主体很容易存在搭便车动机。尽管川渝两地省市级层面已经达成合作治理的共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川渝两地各级政府是否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合作策略很难互相知晓。如按照四川省某县的跨界流域治理环保标准,其水质已经达标,但按照重庆的水质标准可能还没达标。一方面,四川省考核该县政府的环保工作是否合格,即便没达到重庆市的水质标准,该县也没有责任;另一方面,若该县继续支付较高的治理成本,短期内不会给本地带来经济效益,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该县没有动力继续追求达到更高标准的水质要求。但为了完成合作治理的任务,该县也可能做一些表面的合作工作,但是否真正进行合作策略重庆市很难知晓。
因此,可以认为川渝两地政府选择合作策略(指实际积极有效合作的策略)或非合作策略(指非实际消极有效合作策略,表现为签署了原则性条款的合作协议,却没有采取具体的治理措施、工作任务和资金保障落实等)时,互不知道对方的实际选择策略。根据猎鹿博弈原理,因信息不对称,对方都将牺牲环境共治的长远利益来换取眼前非合作治理的利益。即如果选择合作(鹿),则需要另一方也选择合作,才能达到流域合作共治的效果;若选择非合作治理,也能获得短期收益,但其实际是搭便车行为,其收益要小于合作治理。
根据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理性追求私人利益的个体不会采取行动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鉴于此,本文基于有限理性假设,从集体行动的逻辑视角,构建川渝两地政府跨界流域合作治理的猎鹿模型,探析博弈双方合作治理的演化稳定均衡策略,并考察各类动力因素对演化均衡状态的影响。
2.2 基本假设
2.2.1合作主体
有限理性的重庆市(渝)、四川省(川)两地政府构成博弈双方,其合作行为的本质是基于对治理成本、合作风险、治理收益的权衡。由于川渝跨界流域涉及的市、县、乡、镇、村行政级别差异较大,为了简化计算,假设归属重庆市的各行政区域为重庆市地方政府,用数字1表示,归属四川省的各行政区域为四川省地方政府,用数字2表示。宪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设在省、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因此本文讨论的地方政府为除中央政府之外(包括省及省以下)的各级人民政府[15]。双方参与的跨界流域合作治理的决策行为同质无差异,但跨界共治获得的各自收益和付出的成本有差异。
2.2.2内生动力
地方政府进行流域合作治理获得的多重收益主要包括责任追究损失、政治业绩价值、社会发展价值、经济收益损失等,这些因素也能成为激励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合作的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