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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优化策略

2024-01-31

高教发展与评估 2024年1期
关键词:博士生分流研究生

陈 林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博士生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的顶端和研究生教育的塔尖,承担着培养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拔尖创新人才的历史重任与使命担当,是国家核心竞争力、发展影响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与构成标志。[1]“分流退出制度”作为切实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水平、加快博士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世界各国博士生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也是主要发达国家博士生教育质量和水平得以享誉世界的关注核心。[2]欧美及其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开始采取了博士生“分流退出制度”,如为了检验博士生教育的培养成果而采取的“淘汰考核制”和“候选人制度”,不仅拥有相对规范、系统、科学且严格的博士生培养过程,而且博士生教育的申请制度、考核制度、评审制度、淘汰制度及监督制度方式都较灵活,并配套相应的善后管理模式和服务措施,保障其在招生录取、课程考核、论文写作与答辩毕业等环节对博士生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和综合考核,实行分步或分段淘汰。例如,康奈尔大学[3]、耶鲁大学[4]等,通过入学注册、论文检查、资格考试、中期考核等多种形式,构建了博士生“分流退出制度”的完整结构与保障体系。

近年来,随着中国研究生教育事业走向规模化发展,国家层面也逐渐通过“政策文件”对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频繁提及并大力支持。201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联合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博士研究生分流退出激励机制,完善博士生培养的分流退出制度。”[5]同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再次提出,“招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进一步完善博士生中期考核与分流退出制度,加大分流退出力度。”[6]2019 年教育部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2020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政策文件,均指出要“加强完善博士生教育的分流选择机制,积极严把质量关,支持培养单位加大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分流退出比例,畅通各个环节的分流选择渠道,且加大力度及时尽早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分流”[7]。这些不仅从政策层面深化了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现实探索,而且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分流退出制度”对于博士生教育制度化建设与体系化保障的重要作用。

尽管国家政策非常重视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但在实施高校的具体执行与贯彻落实过程中依然出现了偏差。“激进式”的直接淘汰没有考虑到博士生淘汰后的出路[8];贯通式的培养过程中“分流退出制度”的弹性化设计欠缺[9],导致分流退出制度的现实保障乏力且政策工具适配性有待优化[10];逐级分流的专业考核与多样淘汰退出制度存在“空心化”现象[11]。此外,在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过程的现实管理环节中,关键时间节点的把控不足、不同学位类型与不同学科专业的分类考量空白、评价考核标准的科学选择与合理设计欠缺。另外,在院校具体实施过程中政策设计的科学性欠缺导致政策供需失衡且单一,院校试点实施中的“差序格局”造成“分流退出制度”内生动力不足,中期考核的形式主义倾向使得评价考核的标准失范,退出关口的渠道不畅造成“分流退出制度”出口“淘汰即死亡”的硬淘汰。[12]由此可见,基于理想化政策设计的目标,与试点院校“选择性”的执行偏差,双重主体的目标取向和制度构想导致“分流退出制度”的实施留有较大空隙。

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一)理论基础:史密斯模型的基本介绍

史密斯模型是当代美国政策学家托马斯·史密斯(Thomas B. Smith)在研究国家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时发现的,并提出“国家公共政策的执行落实牵涉因素众多,其执行偏差或现实问题往往不是由单一因素所造成”[13]。这些因素包括理想化的政策(ideal policy)、执行机构(implementation organization)、目标群体(target group)和政策环境(policy environment)等现实主体,由此可以构建一个整合式的基本分析框架。从本质来看,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执行过程与国家公正政策的运作机制相似且趋同,同样都会受到国家理想化政策的科学设计、执行机构的公正执行、目标群体的积极反应和社会环境的外界影响等。从运作机理来看,分流退出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理想化政策的供给、执行机构的落实、目标群体的参与和社会环境的支持等构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精细化组织管理过程,从而形成多元耦合、内外联通、彼此融合的结构图景,以切实加强、提高并保障博士生人才培养质量的整体提升。

(二)分析框架:分流退出制度的逻辑结构

政府、社会、大学作为高等教育的直接要素,关系并影响着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方方面面,符合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的“三角协调模型”,即大学及其高等教育的发展受制于政府、社会和大学三个方面的影响。[14]伯顿·克拉克提出的“三角协调模型”中,每个角都代表该力量的影响最大,另外两种力量的影响相对最小,最理想的模型是每个角之间相互制约、互相制衡,形成权力关系的平衡态。史密斯模型遵循“三角协调模型”的基本原理,不仅将高等教育的现实主体,即主要作用对象的“目标群体”来替代“三角协调模型”的一个“政府”角,而且把“政府”的价值定位与职能使命放置在“三角协调模型”的中心,从而形成了一个既有核心统筹又相互制约且内外相通的闭合式循环分析框架。本研究结合史密斯模型与“三角协调模型”的基本结构与分析框架,尝试构建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执行过程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执行过程分析框架

三、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问题检视

史密斯模型作为当代公正政策执行与落实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模型,在解释政策执行过程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制之间的关系时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与逻辑性。教育政策或研究生教育政策作为国家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其政策执行过程也是一个极度复杂而又相互粘连的过程。因此,利用史密斯模型来分析、检视并解构博士生分流退出制度的执行过程、现实问题与影响因素,有利于廓清其复杂关系的作用机理。

(一)政策文件的内容表述与操作规范“模糊”

关注政策文件中的内容话语、符号表达与文本质量,并将国家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落实的过程与场合表述为一种社会表演的公共能量场。[15]制度分析学派也将文本表述、语言表达作为一系列社会用语规则的秩序关系与特征,认为其作用、功能与效果在于能够将语言表达的内在观念与社会接受的外在行为实践产生联系。[16]理想化的政策文本质量是国家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基础前提。国家政策文件的内容质量、表述说明与实施规范是一项政策有效执行与贯彻落实的关键因素。只有国家政策文件对于事情、行动或指令的内容表述、目标定位与操作流程等科学、清晰、规范,符合事物或事情的客观规律与变化进展,才能保障国家政策文件的内容号召、指令导向及价值使命能够高效执行。[17]

虽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相关政策文件,例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开展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司〔201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但其中多份国家政策文件对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倡导与指示,依旧有程序化形式多,实体性内容少、抽象化概括多操作性程序少、开放性责任多规范化权利少等问题[18],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在政策内部的系统性、操作性与实施性上存在缺陷与不足。

2020年9月4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明确指出: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支持严把质量关。加强关键环节质量监控,完善分流选择机制。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关键环节质量监控……加大分流力度,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及早分流”。尽管该政策文件明确要求要尽快完善和落实博士生教育的分流退出机制,但对于如何“分流”、途径包括哪些、怎么“退出”、结果包括哪些、分流退出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内容十分模糊。此外,对于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普通招考等不同途径,或学术学位博士、专业学位博士不同类型,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与划分,乃至分流退出后如何安排,如何进行善后服务与权益保障,国家政策文件皆未进行具体指示与详细说明,导致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内容效力式微。

(二)实施高校的规章立制与执行落实“走形”

政府官员对于国家政策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无论他的权力有何限制与约束,他依然有权在不作为和作为的可能选择中进行自由抉择。[19]若要把政策、制度与法律的公正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除了要依赖于国家政策、制度与立法基础的科学公正与清晰严明,还需仰仗政策的执行与落实,执行机构对于国家政策制度的具体落实拥有标准设定权或自由裁量权。[20]执行机构是负责执行并落实国家公共政策制度的政府部门、组织机构及其他单位;执行机构的服务人员及其素质态度和知识能力,会影响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效果,且对于政策制度的具体执行与责任落实起着“传送带”与“中介桥”的作用。[21]“在一项政策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政策方案的确定与设计仅占10%,而90%则取决于政策方案的有效执行和贯彻落实。”[22]

拥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院校(包括各类科研院所)作为分流退出制度的培养单位与执行机构,在其制度执行与落实的过程中,高校、院系及责任部门的认知制度、结构秩序及其行为态度等,都直接影响着分流退出制度的实施效果。国家层面加强博士生教育培养质量是积极响应国家战略规划的现实需要,院校层面深化博士生教育综合改革强化人才培养水平是促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的必然需求,加强并保障博士生教育的制度化建设与体系化构建,这是我国由后发外生型研究生教育大国迈向内涵深化式研究生教育强国的应有之义。分流退出制度作为制度化建设与体系化保障的重要组成,不仅有利于国家层面加强博士生教育的制度化改革,而且有助于院校层面形成博士生教育“入口关_过程关_出口关”的“刺激_反应”联结,继而形成健康、科学、可持续的博士生培养机制。

国家政策文件、指示、通知和各类意见中,对于执行和实施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内容表述“模糊”、执行方式“笼统”、权责清单“不明”,导致实施高校、院系和责任部门对分流退出制度的“迎合主义”响应与“形式主义”落实,造成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权威性损失和操作性贫弱。例如《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分流实施细则》规定:“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考试委员会认为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可以提出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建议。”[23]《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24]《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规定:“各院系应加强和规范培养环节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公布实施细则,严格分流淘汰,淘汰比例由各分委会自行确定。”[25]各高校的管理细则、执行规定与实施办法都是对国家政策文件“严格分流退出”的简单模仿与表述复制,结果致使分流退出制度的执行落实长期停留在校本章程、管理细则或相关规定中,无法对其进行个性化、针对性或操作化的具体落实,进一步造成分流退出制度在执行机构的政策“空转”与效力弱化。

(三)博士生和导师的价值认知与责任意识“匮乏”

根据史密斯模型的解释性内涵,目标群体是指直接受公共政策作用和影响的群体或对象。公共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对于国家公共政策制度的理念认识、价值认知、情感认同与行为参与等都会直接显著影响政策制度的执行效果与落实力度。[26]目标群体或主体个人的观念意识、文化素质和行为习惯会影响其对政策制度的接受与实施,同时会考虑与个体自身利益相关程度或价值的大小,从而对政策制度的执行落实采取接受、配合或敷衍、抵制等不同的态度。如何将目标群体或作用对象的意识观念、态度主张、价值立场等,引导至与国家政策制度执行的场域需要和理想预期相一致,对于提升或强化政策制度的有效执行与操作落实具有重要意义。[27]博士生是分流退出制度的现实主体,导师作为博士生学习、效仿与立志的榜样,是博士生社会化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客观他者与重要他人。导师的指导经验与指导方式、师生关系与互动效果、个人学术特征与科研能力、学术成就与科研产出[28]、承担课题与基金项目、学术资历与科研资源[29]、创新资本与人文关怀、导学匹配与契合度[30]等都是影响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且导师的学术成就与个人特征也最能反映或预测其所指导博士生的未来成就。可见,作为“分流退出制度”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重要他人的“博士生”和“导师”,无疑是该制度有效执行与具体实施的目标群体。换言之,博士生和导师对“分流退出制度”目标指向、属性特征、功能作用的价值认识和情感态度,直接影响该制度在现实过程中的具体执行与落实。

然而,国家政策对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内容表述模糊与操作规范欠缺,加上实施高校在相关管理规定、具体细则与院校章程中对分流退出制度的简单回应与形式主义落实,多重困境、矛盾与冲突的相互影响,逐渐导致博士生和导师对于分流退出制度的自我认识浅薄、价值目标失真、参与动力低下,进一步削弱、减损并抑制了“分流退出制度”的制度化规范与实施效果。分流退出制度作为压力传导机制,能够激发博士生导师对博士生教育的责任重视与使命义务,加强导师对博士生的科研指导、思维启发与观点交流,增加导师对博士生培养的导学互动与人文关怀;同时能够强化博士生的学术研究态度、激发科研潜力与学术热情,提高自我问题意识与综合素养。这些具体的现实问题致使制度设计的价值被困境所消解、被矛盾所冲击、被主体所忽视。

(四)社会认识与公共理念的支持氛围“缺失”

社会认知及其公共观念从来都是塑造国家公共政策与制度的重要驱动力。政治科学制度、国家公共政策作为一种现实性的“观念转向”,其政策内涵与制度自身的内在属性、价值本真及现实蕴含都是被公共社会所建构起来的。国家政策及制度的有效执行与贯彻落实不仅仅是国家事权与政府意志的置换过程,也是社会观念、伦理文化及其民众态度的接受、认可与重构过程。政策环境、社会认识与公共观念及文化氛围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治理核心,不仅影响着国家公共政策与制度的设计制定、执行落实与优化完善,而且隐喻着社会观念、文化习俗及公众心理的变化、冲突与调适。国家政策制度在执行落实的过程中,始终都会与外界社会环境进行信息置换与认知调节,以此保持其政策或制度自身的系统平衡与内在统一。政策本身将其所蕴含的原则规范、作用意图和功能价值等必须落实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策执行与落实所处具体环境的制约与影响,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伦理观念及民众情感态度等。

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在思想认识、伦理观念及社会氛围等方面存在现实缺憾与理念背离。首先,分流退出制度与我国传统社会文化观念相悖。我国强调儒家观念、公德意识与平和思想,而分流退出制度注重比较、竞争与淘汰,内含“规训”与“惩罚”的隐忧。分流退出制度强调激烈竞争与人员淘汰,这在思想理念与价值认识上与我国社会传统理念存在先赋性矛盾与冲突。斯金纳(Burrhus Frederic Skinner)的“刺激_反应”理论认为:“当‘刺激’(惩罚或不愉快的情境)成为一种强化物从而降低个体某种积极正向的行为概率时,这种‘刺激’(惩罚或不愉快的情境)就会让人产生厌恶、惧怕甚至逃离的逆反心理。”[31]其次,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与我国现实社会性教育文化理念相悖。社会性学校教育的目的在于公平而有质量地传授学生知识、锻炼思维、启发智慧、塑造人格等,力求达至最近发展区的耦合、自我理想的追逐与目标价值的实现等。而分流退出制度隐含“筛优淘劣”规则,前设性地悬置了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最后,被分流或退出而遭遇学业失败的博士生还可能面临学术热情消退、自我效能感缺失、人格尊严受损及习得性无助等现实困境[32],这也对博士生教育的舆论氛围与生存环境形成了无形的压力与桎梏。

四、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现实问题的成因

(一)政策内容供给碎片化

国家政策内容的顶层设计、制度供给与运行保障,是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执行落实的关键与核心,其相关内容的设计科学性、执行操作性与过程完整性是高校、博士生和导师、基层院系部门等运行分流退出制度的行动指南。当前关于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试点改革政策供给存在的内容表述“碎片化”现象,直接影响并阻碍了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推进。例如《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实施分流退出”,然而,其中“完善分流选择机制,加大分流力度”“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等内容表述都是停留在国家政策“宏观理念”或“管理层面”的话语表述,缺少对博士生“分流”“退出”及“分流退出制度”的具体途径、规范操作或运行流程的整体性说明,这导致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在政策内部的系统性、整体性、均衡性不足,从而造成分流退出制度在试点院校执行与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增加与协调配合低下。对国家政策的通知规定、内容表述与设计环节进行表面式理解与浅层化解读,造成试点高校对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政策执行与制度落实的整体性不足、适应性匮乏及联动性缺失,同时也降低了其他高校对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认可信度与效度。

(二)相关责任主体难协调

国家或政府部门的政策设计与内容制定在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试点执行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其相关多元主体的价值认知、情感态度与参与程度,都会直接影响并制约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试点施行与推广,包括国家政府部门、试点高校、博士生和导师乃至其他行政人员等。在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落实过程中,碍于政策内容的碎片化供给与模糊性指示,其多元化主体的目标、利益和权责等面临着难以协调统一的现实问题。国家及其政府部门作为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试点改革的“组织发包方”,不仅起着提供政策设计与制度供给的保障作用,而且需要发挥过程监督与组织管理的调节作用。在条块式分割的组织结构中,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改委、财政部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碍于行政科层制的组织惯习依然存在权利不同、职责分割、功能分散的局限,导致政策文件中对于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内容供给难以统一,从而产生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在具体组织管理部门的职能交叉、任务冲突、权力边界模糊等问题。2020 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财政部等先后发布《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多份政策文件,但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试点施行、操作流程、执行规范等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流程和具体的操作方案,这不仅进一步加剧了高校、学院、博士生、导师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组织断裂,而且无形中又一次增加了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执行难度。

(三)政策落实理念难整合

“观念上的变化并不能改变事实,但是却能非常迅速地改变事实的意义。”[33]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试点改革,旨在通过加强博士生教育制度化建设、体系化保障、压力式传导等综合作用,以此作用于高校博士生人才培养质量和博士学位授予水平的提升和改善。然而,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试点改革影响因素复杂、辐射范围较广和改革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其政策落实与制度执行的理念整合性缺失。一方面,作为博士生教育制度化建设与体系化保障的重要组成,分流退出制度在促进博士生培养质量提升的同时,也存在国外分流退出制度之于我国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适应性”问题,以及分流退出制度试点改革与原有的博士生培养考核体系之间“新旧冲突”的问题。国家层面对于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设计,着眼于提升我国博士生教育质量与水平的公共性、普及性与公权力。在固定的政策框架或制度体系内嵌入不同的运行方案或制度改革,容易造成新旧制度之间的交织与重叠,导致多元主体在试点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应该采取哪种理念或态度产生认知矛盾或意识冲突。另一方面,在当前尚未获得立法基础与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国家政策对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制度设计与政策供给势必面临缺少法律支撑的权威性损失局限。拥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在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试点改革中,则面临着制度改革的额外资源压力、高成本的试错风险以及目标主体师生的抵触情绪,加上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试点改革在其内部运行过程中本就存在组织、协调与配合的权责分配问题,难免会使得试点高校站在自利性角度考虑分流退出制度,这很容易造成依赖政府资源调配的高校内生性发展需求与国家制度改革外生性公共利益平衡的矛盾与冲突,进一步将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放置于复杂紧张的工作关系中,从而造成试点改革的偏差与背离。

(四)政策执行方式不适配

作为一个复杂交织的主体间互动系统,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执行与制度落实是连续发生的,其根本宗旨的内在逻辑具有广泛的衍生性与渗透性,旨在各主体间或各系统内构建起博士生教育人才培养与学位授予的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在具体落实与执行中,国家政策指令性的主导模式与“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系惯习,导致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执行与制度落实也惯用“嵌入式”的运作体制。而“嵌入式”的项目运作方式存在整体性目标容易被消解、被分化的风险,试点改革制度容易被分解为大大小小的周期性项目或单元式活动,且各子项目或子单元之间彼此间协调、组织、配合不足,容易导致制度化试点改革失去联动性、整体性与统合性。[34]例如,作为直接作用或目标主体的博士生和导师,既是分流退出制度的关键行动者与利益相关者,也是制度改革的主要接受者和被动参与方。但在当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试点改革的政策制定、制度设计与组织管理中,博士生和导师群体作为“目标主体”的角色身份及其重要地位未得到足够重视,导致长期的整体性博士生教育质量目标与短期的项目式效率追求难以匹配。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嵌入式执行方式,对国家政策主导的运动式管理模式存在过度依赖惯习。这不仅使得对依赖国家主导的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改革容易产生矫枉过正的过度依赖心理,加剧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具体落实困难,而且容易导致分流退出制度试点改革在具体实践中缺乏组织协调性、制度完善性与系统联动性,在试点高校执行落实的过程中出现制度偏差与曲解。

五、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改善的优化策略

从史密斯模型的分析框架和作用机制来看,“回应”反馈阶段是政策执行与落实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为更好地落实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在具体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的梗阻与困难,必须要从史密斯模型理想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社会环境的作用机制中进行构想,通过寻找其“紧张”关系或意外情况,从而进行“建制”或“处理”,以达到对理想政策的连接“回应”。

(一)优化政策制度的科学设计,强化分流退出制度的操作执行

首先,细化政策内容的准确描述,明确制度目标的根本指向。一方面,国家或政府政策规划设计的主管部门,需要对分流退出制度的内涵概念、目标指向、实施程序及路径规范等方面进行分解,规定分流退出制度的基本环节,继而保证分流退出制度的统一开展与执行。另一方面,国家或政府政策要科学制定、合理规划、精准传达分流退出制度的目标指向和根本宗旨。通过对试点高校、师生主体及行业市场的广泛调研、深度访谈和追踪调查,夯实分流退出制度设计与制定的基本材料和事实依据,提高和增加分流退出制度设计与制定的科学性、操作性与可行性。

其次,建立政策制度的分担落实机制,明确政策设计与执行的权责清单。一方面,明晰对“分流_退出”机制执行落实的责任义务,划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细则、规范操作的权利和责任边界,预防大学自主权“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高校之间层层下放、层层加码风险。同时,加强对试点院校的周期性检查和多样化监督,对违反规定、制度欠缺、形式主义过场泛滥的招生培养单位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切实狠抓落实、加强监管、保障落实。另一方面,科学合理地搭配辅助性政策工具和指导意见,加强政策合力。综合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多种政策工具,实现不同主体、不同政策、不同类型工具之间的优势互补,防止在使命命令性文件强化落实时,不同利益主体相互推诿和相互扯皮现象。此外,根据试点院校的经验反馈和执行效果,对相关政策和配套工具进行及时更新和调整。

(二)改善实施高校的落实执行,健全分流退出制度的运行机制

首先,高校内部要建立起分流退出制度的多部门组织分工、协调与配合的权责清单。通过划定院系、研究生院、学校等各自之间的权利和职能边界,形成以校学位委员会为领导核心,各主体部门之间协调互动、合作互通、互相交流的分流退出制度执行系统,实现培养责任划分有人担、评价权利行使不越界、监督职能义务不推诿、考核任务明确不扯皮的完整结构。完善对分流退出制度体系的保障机制和运行程序,建立完整、系统、全面的质量保障体系结构,促进博士生教育“入口关、过程关、出口关”的制度约束和体系监督,形成培养院系、导师、研究生院和学校学位委员会之间的优势互鉴与职能互补。

其次,分类设计并制定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执行规范与实施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组建全校性的代表座谈会,通过培养学院、指导老师、博士生群体和管理工作者的研究讨论,全面、系统、深入地分析和了解各类别、各学科、各学院的发展现状和学科学位点建设水平,分类、分科、分档制定博士生分流退出制度的章程、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和标准要求,尤其是要注重区分人文社会学科与理工类、农林类和医学类学科的特殊属性。

再次,建立健全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信息预警与善后服务机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等建立博士生数据化学业预警机制,将博士生的个人数据画像、学业学制预判和毕业资格评审等进行数据化管理与信息化呈现,并定期开展延期、最长修业年限的动态预警提示。同时,提供心理咨询、就业推荐、学习经历证明、人事档案关系保存与转接等多方面的善后服务。

最后,构建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权益申诉和救济保障机制。由学校统一组建专门学位申诉或复议评定委员会,打通博士生面对“分流”与“退出”后的复议、申诉与权力救济渠道,从而强化博士生与导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同时,说明行政复议的其他途径,并声明可申请国家司法裁定与判决,做出最后程序的国家法定裁决与救济保障。以此加强对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科学化设计、系统性构建与规范化执行,从而形成较为全面的配套体系和保障系统。

(三)提高师生主体的理念认识,激发对分流退出制度的认可参与

首先,提高博士生和导师对分流退出制度的科学认识与价值理解。准确认识到分流退出制度是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博士生教育培养质量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得以保证的“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还是我国对博士生教育进行组织化管理的必要构成。因此,积极学习、了解并借鉴发达国家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基本经验和办学启示,有利于为我国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本土化执行与落实提供思路和参考。

其次,作为目标主体的博士生和导师,要转变态度、积极参与、主动作为。一方面,提高博士生和导师的责任意识和认同意愿,坚持以促进博士生成才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另一方面,博士生和导师要积极参与、主动自觉地遵守学校或院系对于博士生分流退出制度的执行和运转。此外,博士生和导师要从研究生教育质量全局和国家战略规划的高度形成统一共识,自觉主动地学习、了解并思考关于博士生分流退出制度的认识、想法和观念,从而为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行分流退出制度提供理论认识上的帮扶和助力,并为优化研究生教育制度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与主动精神。

(四)加强向社会环境的理念宣传,塑造分流退出制度的适应生态

首先,开辟或创新多样化的宣传途径,促进社会各界对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文化认可与价值共识。通过加强对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广泛宣传和积极推广,激发社会认识与民众关怀。例如,国家政府部门、试点高校、博士生及其导师等,通过学术论文研究、举办论坛讲座、进行答疑解读、出版书籍著作、接受媒体采访、发表网络评论等多样化、公开性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各行各业、社会各界对分流退出制度形成科学认识和准确理解,加强外界环境和社会文化对分流退出制度的文化理解与情感认同。

其次,积极接受并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优化对策,保障政策环境的民主性与亲和性,营造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社会支持氛围。例如,在分流退出制度的政策设计、执行过程中,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专业讨论,特别是激励并鼓舞各类博士生教育的联合培养单位、实习部门、行业市场等直接利益相关者加入其中,并将其采纳、评审和修改完善的过程进行媒体公示、网络推送与官方解答,进而消减社会外界与行业市场的质疑与偏见,形成国家政策设计、执行机构有效落实、目标主体积极参与、社会环境支持认可的“同向效应”与“良性循环”,为博士生教育的分流退出制度营造并奠基良好的社会生态。

最后,坚持事务公开制度,将博士生教育分流退出制度的执行过程与具体结果,定期、适时、有序地公之于众,形成政策制定、主体落实、社会理解的良好环境。提升并保证政策环境、社会认识与大众监督参与分流退出制度在博士生教育过程中的体现,使其具备充分的事务知情权与话语监督权,有效保障制度的执行落实,从而加强社会意见、公众建议与国家政策制度进行参与式对话和反应性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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