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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及其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现状与综合治理

2024-01-31吴凯敏孟祥辰赵丽娟杨亚博

现代矿业 2023年12期
关键词:开采区乌海矿产资源

张 蒙 吴凯敏 孟祥辰 赵丽娟 杨亚博

(1.内蒙古自治区岩浆活动成矿与找矿重点实验室;2.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着力抓好乌海及其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后,内蒙古自治区高度重视,并进行了工作安排。

从现阶段看,通过对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整合,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严重的矿山,优化开采次序、开采方式、治理模式,初步实现了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的发展模式,有效解决了区域内项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的问题。本文将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介绍[1-13]。

1 矿产资源概况

乌海及其周边地区地处黄河上游,位于华北与西北的接合部,是“蒙宁陕甘”经济区的接合部和沿黄经济带的中心区域,是西部地区重要的资源型工业发展区,其中,乌海市被确定为国家第三批资源枯竭型城市,正在加快转型升级。区内煤炭、石灰岩等矿产资源丰富,已形成了能源、煤化工、建材、冶金四大支柱产业。

研究区内煤炭、石灰岩分布集中,主要分布在乌海与鄂托克旗交界处,总体呈南北向展布。煤炭主要分布在海勃湾区、海南区东部和鄂托克旗棋盘井地区。石灰岩主要分布在乌海市西水平台和呼珠不沁希勒地区,鄂托克旗和乌海市交界的地区。

区内优势矿产是煤炭、石灰岩,战略性矿种是煤炭和铁矿,其中煤炭以优质炼焦用煤为主,保有资源储量占内蒙古自治区炼焦用煤保有资源储量的37%左右,是全国重要的焦煤主产区;铁矿查明资源储量较小,以小型矿床为主。区内石灰岩储量较大,且质量较好,是发展化工、建材及冶金等多种产业的主要原材料。

2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2.1 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截至2020 年底,乌海及其周边地区有效探矿权22个,登记总面积255.2 km2,占规划区面积的6.75%,其中乌海市管理探矿权8 个,登记总面积115.4 km2;鄂托克旗管理探矿权14 个,登记总面积139.8 km2。勘查矿种有煤炭、电石用灰岩、多金属矿、地热等,其中,达到勘探阶段的探矿权17 个,矿种均为煤炭;达到详查阶段的探矿权4 个,矿种分别为煤炭、多金属矿、电石用灰岩;达到预查的探矿权1 个,矿种为地热。

2.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20 年底,乌海及其周边地区有效采矿权242 个,登记总面积446.17 km2,开发利用矿种有煤炭、石灰岩、铁矿、建筑用砂等。其中,乌海市管理采矿权90个,登记总面积202.3 km2;鄂托克旗管理采矿权147 个,登记总面积242.3 km2;阿拉善左旗管理采矿权5 个,登记总面积1.6 km2。区内共有矿山242个,大型矿山26个、中型矿山49个、小型矿山140个、小矿27个,大中型矿山占比为30.99%,大中型矿山主要为煤炭和石灰岩矿。区内矿山开采方式以露天开采为主,截至2020 年底,共有露天矿山197 家,占矿山数量的81.40%。

2020年生产矿山123座,以煤炭、石灰岩为主,矿石总产量6 835.35 万t,实现工业总产值182.63 亿元。其中,煤炭生产矿山61 个,工业总产值170.64 亿元,占矿业总产值的93.43%;石灰岩矿生产矿山53座,工业总产值11.51 亿元,占矿业总产值的6.3%;其他生产矿山9 个,工业总产值0.48 亿元,占矿业总产值的0.26%。

3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举措

3.1 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3.1.1 禁止开采区

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沿黄生态管控线范围内,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列为禁止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内原则上禁止一切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3.1.2 限制开采区

将禁止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开采区。限制区包括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沿黄生态管控线至沿黄生态引导线之间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外草原、城镇开发区域和其他区域。

限制区内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原则上不再新建砂石土以外的矿山开发项目,现有生产矿山不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其中,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控;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自治区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控;草原按照国家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以及草原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控,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征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沿黄生态管控线至沿黄生态引导线之间的区域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格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城镇开发区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边界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控。

3.1.3 允许开采区

建设乌海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国家规划矿区内实施差别化管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草原、黄河沿线等区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进行严格管控。其他区域实行统一规划,提高矿山开发利用准入门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

3.1.4 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

将生态保护红线内尚未开发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大中型矿产地,划定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区内共划定了2个煤炭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

防止永久建筑压覆或占用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实施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要求,经严格论证和批准后,可转为国家规划矿区进行统一规划、规模开发。

3.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

3.2.1 科学设置开采规划区块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影响、资源赋存条件、矿床形态、矿床规模、资源储量、采矿技术经济条件、生产安全等因素,科学设置开采规划区块。

3.2.2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严格矿山准入管理。矿山准入应当符合生态管控、矿产资源规划、实行负面清单管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应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强化矿产资源源头管控,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及安全管理等能力,必须作出符合矿产资源保护及提高资源利用率要求、生产工艺相对先进的矿山设计和开采方案。整合后煤炭矿山最低生产能力为120万t/a,石灰岩矿最低生产能力为50 万t/a,矿山整合尽可能减少对地形地貌的破坏。

(2)提高矿山生产能力。通过优化矿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无法参与整合的已有矿山通过加快智能化建设、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等手段,提质增效,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3)建立有效退出机制。在规划期内限期退出的矿山主要包括储量规模较小,且服务年限小于规划期的矿山;零星分布且产能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最低生产规模要求、保有资源储量小、无法参与整合的矿山;安全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差的矿山以及近年未生产的僵尸矿山。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较小,开采规模达不到中型,且可采年限小于规划期的矿山在规划期内限期退出或进行资源整合。

(4)优化矿山开发利用结构。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有效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到2025 年底,矿山数量控制在115 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50%以上,全部矿山实施绿色开发,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扰动。

3.2.3 提升矿业绿色发展水平

(1)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评价制度,严格矿山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实现矿业转型发展。实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25 年底前,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2)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强化生产矿山“边生产、边治理”举措,按照“谁破坏谁修复、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可采年限在5 a 内的矿山,按规定实行闭坑程序,在闭坑前,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对矿区内破坏单元进行相应治理,并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可采年限在5 a 外的矿山,要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

(3)积极打造整合示范区。加大优势资源整合力度,建设矿业重点整合区域,优先打造一批整合示范区,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选取乌海市摩尔沟地区、鄂托克旗巴音乌素地区打造为整合示范区,以点带面,引导和带动周围地区整合工作实施。通过整合工作,使乌海及其周边地区矿业布局更加合理,形成集聚集约开发、“联产联排联治”格局,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4 结语

(1)乌海及其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关系着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更决定了内蒙古在国家的生态定位,优化乌海及其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促进矿产资源集约集聚开发,推动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是全自治区人民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故而,推动乌海及其周边地区生态综合治理,是坚持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调共进的有效举措。

(2)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必须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遵循高质量发展模式。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方面,要严格划定并落实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允许开采区和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政策;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方面,要科学设置开采规划区块、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提升矿业绿色发展水平。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方面,要严格矿山准入管理、提高矿山生产能力、建立有效退出机制、优化矿山开发利用结构。在提升矿业绿色发展水平方面,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打造整合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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