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艾组织何以生存:基于“制度环境—社会需求”的双重视角
2024-01-30黄泽宇
汪 明 黄泽宇
一、引 言
1985 年,中国报告第一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0 多年间,中国政府在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帮助下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与此同时,20 世纪90 年代末到21 世纪初,各项国际防艾资金项目进入中国,从事艾滋病防治与群体干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间组织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防艾组织成为我国艾滋病防治综合干预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2010—2015 年间,随着国际防艾合作项目陆续结项并从国内撤出,以及我国艾滋病防治政策、制度的不断调整,防艾组织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和社会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大量防艾组织面临资金、合法身份以及行动空间上的挑战,一部分组织顺势调整策略,开始承接政府设立的防艾项目,另一部分组织则由于种种原因而关停。笔者在一家名为“逍遥”①由于本研究涉及的群体对于隐私保护的要求较高,真实信息的曝光可能会导致包括污名、歧视在内的诸多风险,因此,根据相关研究伦理的要求,本文出现的城市、机构、受访者名称均经过匿名处理。的防艾组织进行田野调查时发现,其在制度环境与社会需求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及时调整生存策略,开始通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以及社会组织防艾基金②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成立于2015年,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等项目获得了赖以生存的资金。为何“逍遥”能够在转型时期生存下来并不断发展,它又如何调整自身的策略以适应环境与需求的变化,是本文关注的重点问题。
现有研究多强调防艾组织在转型过程中的式微,忽视了部分组织在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需求下的行动调整。“国家—社会”是当前社会组织研究的主流视角,主要讨论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模式,或社会组织在制度监管下的自主性,这两种范式实际上关注的大多是社会组织在制度环境下静态的、模式化的行动。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在社会上行动的组织必然受到社会需求的影响,其运作必须顺应社会需求,否则难以获得赖以生存的资源和活动空间。同时,社会需求常常与制度环境发生互动,二者处在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因此,静态看待社会组织行动的视角很难贴近中国社会组织行动的现实,需要将“制度环境—社会需求”的双重视角作为分析防艾组织行动转变的突破口,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看待防艾组织的行动。因此,本文的研究问题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相关的制度环境与社会需求发生了什么变化,使得大量活跃的防艾组织暂停运行,并从艾滋病防控领域退场;其次,防艾组织的行动发生了何种转变,才得以在当下存活并持续活跃于政府及相关社群之中。通过对以上两个研究问题的探析,本文试图与社会组织研究对话,一方面承袭社会组织自主性和生存策略研究,明确不同阶段防艾组织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和社会需求对其行动所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本文将“制度环境—社会需求”的双重视角引入对社会组织行动的分析当中,在社会需求与制度环境的互动中窥视社会组织的变迁,试图对话主流的“国家—社会”视角。
二、文献回顾:社会组织研究与防艾组织发展
(一)制度环境: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焦点
在国内,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十分密切,因此,针对社会组织的研究将制度环境默认为影响组织行动的重要变量,视国家逻辑为社会组织所面对的主导制度逻辑。具体而言,国家逻辑是指在社会组织领域,基于国家及其代理人的治理意愿,创造并维持的稳定存在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行动机制(董慧娜,2023)。简单来说,国家逻辑就是要探讨国家及其制度安排如何影响社会组织的运作与发展。这一视角下的大量研究多在“国家—社会”的理论范式下展开,该范式在社会组织与国家互动的结构性情境中看待社会组织的定位与发展问题,一方面,认为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载体,能够弥补国家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强调在国家形塑的制度环境下理解社会组织的发展境遇和特征(黄晓春,2017)。
在这种范式之下,一个重要的议题得以浮现:制度环境与社会组织行动之间的关系如何。学界普遍认为,既有研究围绕“结构”与“能动”两个面向展开讨论(王诗宗、宋程成,2013;黄晓春、嵇欣,2014)。在结构层面,主要探讨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如何对组织的运作产生影响,关注的是组织独立性的问题,即关乎组织存续的条件问题,包括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等,研究者提出了如“分类控制模式”(康晓光、韩恒,2005),“宏观鼓励,微观约束”(俞可平,2006),“合作治理”(敬乂嘉,2014),以及项目制下的“嵌入式监管”(刘鹏,2011)、“吸纳嵌入”(林兵、陈伟,2014)、“反向嵌入”(管兵,2015)等概念,在这一层面,学界形成了“资源依赖理论”这一重要的分析视角(崔凤、艾熳丽,2023;费显政,2005)。资源依赖理论强调生存问题是社会组织的头等大事,而生存的基本前提是获得资源。为了达成这一目的,组织必须从外部环境中获取资金、人力、信息、社会及政治支持等资源。资源依赖理论关注的是组织与环境的互动过程,组织需要绞尽脑汁从外部获取生存资源,以提升自身的行动能力(陈天祥、徐于琳,2011)。其实对社会组织而言,所谓的外部环境无非即是政府和“社会”(如企业、民办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而在当下,政府又是社会组织主要的资源供给方。
在能动层面,不难发现,中国的社会组织对政府存在依赖,社会组织的自主性问题成为重要议题。相关研究主要关注社会组织自下而上的生存策略,即组织如何在日常运作中按照自我目标行事(范明林,2010;姚华,2013;张京唐、陈毅,2022)。黄晓春、嵇欣(2014)指出,当前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的生产嵌入在一系列不同层次互动过程中,各种约束条件与策略行为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研究者要理解这种自主性生产机制就需要超越“结构约束”或“策略行动”的单一视角。因此,研究者提出了包括“依附式自主”(王诗宗、宋程成,2013)、“非协同治理—策略性应对”(黄晓春、嵇欣,2014)等概念框架,试图整合“结构”与“能动”这两个视角,二者实际上都在强调,应当分别看待社会组织面临的不同制度逻辑,进而探讨社会组织在不同逻辑之下多样化的生存策略及其社会意义。
不过,上述研究视角依旧未突破“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强调了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行动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忽视了“社会”的因素对社会组织生存策略的影响。对于组织而言,社会需求是决定其行动的重要因素,因此,林磊(2018)认为,作为国家与社会的连接点,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既受到“国家—社会组织”关系的影响,亦受到“社会—社会组织”关系的影响。他提出的“在地内生性”概念强调组织所处的具体社会情境(包括社会/社群的需求)对组织行动的影响与塑造。当然,上述强调组织内生性因素的研究大多基于一些资源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其受到的来自结构的影响较其他社会组织要小得多,因而内生性因素可以作为分析其行动的核心概念。此外,社会需求的内容、层次以及形式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这对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迫切要求(朱冬梅,2013)。具体而言,在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条件下,某些公共服务或服务需求总量较小,营利性的企业因为不具有规模效应而不愿意提供,政府受限于政策决策过程和财政能力,对于居民的公共服务偏好无法作出有效的回应(张晓君、彭正波,2017),这成为社会组织出现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也要求社会组织及时在“国家—社会组织—社会”之间沟通与调整。
上述框架给了本文在研究视角上的启发:对于高度依赖政府资源的防艾组织而言,在探讨其生存策略的过程中,既需要考虑组织所处的宏观制度环境,看到结构对组织行动的促发与约束,同时考虑结构对组织行动的依赖以及组织行动在维持结构上的意义,更要将社会需求纳入分析框架中。更为重要的是,这里所指的社会需求并不是单一静止的,而是随着国际环境和现实趋势历经变化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其各自的特征,其面临的结构环境和活动领域的社会需求都不尽相同,以上分析框架能否推及所有的社会组织有待商榷。更为重要的是,防艾组织的活动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政府的互动交往较为密切,需要靠政府提供的各种资源生存,且与其联系密切的也多为专业的部门。同时,社会对于防艾组织的需求也随着制度环境、医疗技术以及社会对艾滋病的态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这些特点既与大多数围绕“国家—社会”框架的研究中活动领域较为宽泛,归属街道、社区管辖的社会组织不同,也不同于那些与政府关系疏离,独立性较强的组织。因此,在研究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意识到防艾组织这一身份所带来的特殊影响。
(二)民间防艾组织的特殊境遇
从历史脉络来看,防艾组织在中国的兴起与艾滋病在国内的蔓延相伴相随。20 世纪90 年代末,全国范围内艾滋病疫情的快速蔓延催生了防艾组织这样一种新的社会组织类型,并为社会组织、政府与国际社会合作解决公共卫生问题创造了空间。这些防艾组织侧重通过发放健康用具和普及性教育来预防艾滋病,并向官方机构不易接触到的所谓“重点人群”伸出援手,社会组织在防艾知识宣传教育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认可(Ren & Gui,2024)。
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专业性以及艾滋病作为公共卫生危机的特殊性质使得防艾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其现实处境在当下社会更具有复杂性:一方面,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使得某些群体被认定为“易感人群”,防艾组织的服务对象也大多是这些特定的群体,因而这类组织既面临与艾滋病相关的污名,还需要面对与特定群体有关的污名,这也是这类组织常常遭遇排斥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我国的防艾组织大多是在国际组织支持或者中外合作项目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徐金燕、范学工,2016;张宁、赵利生,2011),是全球卫生治理体系的产物,受到国外社会组织文化的影响。但随着国际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国内对于境外资金管理的收紧,防艾组织的生存面临危机,除了经费大幅缩减外,组织合法性受到挑战,活动空间也不断缩小。另外,由于防艾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大多具有专业技术性质,其常常需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以及官方机构的认证下展开。
既有研究主要围绕“资源获得”与“社会资本”两个角度讨论防艾组织的运作与发展。在资源获得方面,目前依赖官方资源运作的防艾组织数量最多(乜琪,2013),其中,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土防艾组织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辛美哲等,2010)。但与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相比,民间防艾组织在获取官方的资源与支持方面存在明显劣势(俞志元,2014,2016)。在“社会资本”方面,防艾组织具有更易接近“易感人群”的特点,可以发挥组织成员在“圈内”的社会资本,联结“易感人群”,实现干预目标的作用,而运用“社会资本”开展运作也成为防艾组织的行动逻辑之一(张宁,2014)。
总的来说,针对防艾组织的研究依然强调制度环境对组织具体生存策略的影响,而社会需求及其与制度环境的互动对于防艾组织行动之影响在其中并未获得充分的重视。同时,防艾组织相较于其他社会组织有着自身的独特性,难以照搬针对其他社会组织的分析框架,因此,有必要结合防艾组织的实际情况,与既有研究展开对话。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防艾组织的历史发展脉络、活动领域及其服务的群体都较其他社会组织更加复杂与敏感,在讨论防艾组织的生存策略时,需要将其视为重要的因素加以讨论;另一方面,防艾组织服务的群体、活动的领域,以及面临的制度环境、社会需求都存在明显的变化,而这正是防艾组织与其他组织相比最突出的特点,会对防艾组织的命运与生存策略产生显著的影响。基于此,本文试图将这一系列复杂的因素纳入组织行动的分析框架中,探讨防艾组织在社会环境变迁的过程中如何调整生存策略,以便顺利地获取资源与合法行动空间,实践其最初的公益目标。
三、研究方法与分析框架
(一)研究方法与案例介绍
笔者在2019 年7 月到2020 年7 月间在一家防艾组织——“逍遥”——展开田野调查。2003 年,“逍遥”的创始人林文在某国际基金会的资助下,成立了“蓝语”组织(“逍遥”前身),开始向易感人群提供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当时,该基金会认为,在中国的大城市有许多这样的群体,他们的工作使得自身面临较高的艾滋病感染风险,但由于社会环境的歧视,其无法获得相关的帮助,更被相关政策排除在外,甚至遭到公众的排斥。因此,该基金会计划资助一些社会组织,面向该群体开展艾滋病宣传干预和权利倡导工作。此前就从事艾滋病干预工作的林文对该群体和艾滋病干预知识较为熟悉,便和原来的部分同事一起承接了该项目,在向易感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控知识、派发预防器具的同时,为他们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协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2010 年前后,随着国际防艾资金逐渐撤出中国,林文与部分同伴成立了“逍遥”组织,通过承接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及其他由政府出资的基金项目获取资源,向易感人群提供艾滋病自愿检测咨询服务。
笔者主要通过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收集资料。笔者通过在“逍遥”进行为期一年的服务,有机会参与到来访者咨询、检测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阳性关怀活动中,同时在参与机构项目申请与执行的过程中,了解其与项目资助方的复杂关系。此外,笔者对“逍遥”的主要负责人、部分员工及服务对象展开了半结构式访谈,以便进一步了解“逍遥”的历史、组织的生存策略与逻辑以及组织内部的文化建构与互动等。研究采用“主题式”的叙事分析方法,在每个主题之下呈现具有代表性的分析材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感染者和机构对于隐私的要求度较高,本文除了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外,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已向相关机构和人员说明本次研究的目的以及使用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并已征得其同意。
(二)分析框架
综合已有文献及本研究实际情况,本文得出了以下分析框架(见图1)。首先,制度环境指的是国家相关制度以及项目方的管理制度等,是激发组织生存策略转变的重要原因。从上文可以看到,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防艾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明显的制度结构的变迁——项目方由国际组织、基金会变成各级政府或政府出资的基金,二者对防艾组织的定位和管理制度截然不同;另外,国家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法规与政策、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与政策亦构成影响防艾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其次,社会需求是防艾组织赖以生存的土壤,其中既包括项目方对艾滋病防控的需求,亦包括社群对相关服务的需求,这些需求受到制度环境的形塑,亦受到社会文化情境的影响。也就是说,二者并非完全割裂而对立的,制度环境会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制度环境的调整又会重塑社会情境,进而改变既有的社会需求,形塑新的需求。二者的动态变化会促使防艾组织采取一定的行动加以应对,在转变组织定位和主要工作内容的过程中,不断顺应制度环境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图1 分析框架
四、作为倡导者:国际组织资助下的防艾组织
(一)国际组织与反歧视需求:防艾组织诞生的背景
20 世纪末,艾滋病开始在我国蔓延,随着疾病发展态势的不断严峻,国家开始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视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兴衰的战略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但在当时,我国艾滋病防控的基本策略是“御敌”,将艾滋病视为“资本主义腐化的生活方式”导致的疾病,是对我国社会的“入侵”(潘绥铭、侯荣庭,2014),民间甚至将其命名为“爱滋病”或“爱资病”,由此确立了将艾滋病拦于国门之外的社会需求。当时国家主要的艾滋病防治策略是对外加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对内加强扫黄、禁毒力度,并未制定系统化、具体的防治方案和感染者权利保障政策。艾滋病被视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之后果,加之当时国内尚未普及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大量感染者迅速发病,只能在痛苦中死去,媒体对于这些病人的报道充斥着“浑身疮疤”“流脓流血”“骨瘦如柴”等形容,这再次加重了社会对于艾滋病及艾滋病人的恐惧,加深了艾滋病人身上的污名与歧视。
在上述背景下,相关国际组织关注到了当时中国严峻的艾滋病蔓延形势,开始向中国提供资金和技术上的帮助。1988 年,世界卫生组织资助中国50 万美元用于艾滋病监测工作,这标志着国际资金对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资助的正式开始。此后,国际资金陆续进入中国。2001 年,各国领导人于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上签署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随后,包括中英性病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中美艾滋病防治项目、中盖艾滋病项目等国际资金大规模进入中国。据统计,在2001—2008 年间,中国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国际资金总额超过25.7 亿元人民币(李慧,2009)。与此同时,《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 号)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为国际资金项目在中国的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此背景下,2005 年全国涌现出十多个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提供各种艾滋病教育和预防服务。到2008 年,在中国35 个城市存在几十个地方社会组织,有6 000 多名志愿者,他们提供电话热线、在线社交网络、同伴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区建设和支持(Miller,2016a,2016b)。
不过,此时防艾组织在艾滋病综合防控体系中的角色并未明确,虽然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早已指出要加强重点人群的宣传干预与行为改变,但承担这一任务的依然是以疾控中心为代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以及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而自国际组织进入中国以来,防艾组织一直是其扶持资助的主要对象,在项目预算制定的过程中,国际组织通常将社群组织培育作为项目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关项目执行的过程中,防艾组织亦是主要的实践者。国际防艾资金对中国的投入主要包括政策倡导与能力建设、检测、重点人群宣教干预、抗病毒治疗等方面,以相关资金对地方层面的投入为例,其中早期政策倡导与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领域的资金投入最高,在2003—2008 年间,该领域投资占比均超过30%,在2004 年更是超过60%(李慧,2009)。由此可见,当时国际资金项目关注的重点在社群防治体系的建立、感染者权利保护以及对感染者友好的社会环境塑造方面。
国际组织参与中国艾滋病防治的时期恰是我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建立完善的阶段。当时我国针对艾滋病防治、感染者权利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划尚未完善,社会对于感染者的污名和歧视较为严重,大多数人对艾滋病缺乏了解,也缺乏获得相关信息的渠道,与之相关的知识也充斥着夸张与污名的内容。因此,获得艾滋病相关知识并营造一个平等无歧视的社会环境是社群的主要需求。社会组织作为社会需求的“代理人”,在面对此情形时,极力倡导国际资金关注社会环境和知识体系的紧迫改善形势。因此,对于国际资金(基金)而言,改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和歧视的社会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是主要的需求。社会组织作为实际的委托代理方,一方面向国际资助方传达国内感染者和相关人群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在获得资助后通过日常工作内容践行反歧视宣传。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国际资金对于社会组织工作的监管较为松散,社会组织的工作较为自主。
(二)政策倡导与权利维护:防艾组织的初始策略
国际组织试图在中国的防艾领域培养由社群自发组织、独立的防艾组织。彼时依靠国际组织资助建立的防艾组织大多遵循这一原则,尽管在技术业务上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联系,但在资金来源、具体活动内容上并不依附于政府。与当时大多数防艾组织所持的理念一样,与林文一同创立“蓝语”的合作伙伴大多认为,“蓝语”的定位是保持自身应有的独立性,起到监督的作用。一方面,“蓝语”与政府仅有技术合作关系,没有形成上下级的垂直隶属关系,亦没有对政府产生资源上的依赖;另一方面,国际组织作为出资方,“蓝语”作为项目承接方,形成的只是横向的项目考核关系,出资方对承接方行动并不进行直接的、行政上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彼时“蓝语”的行动自主性更强,在资金的使用上也较为灵活。这一点直接体现在当时的项目考核制度上,如上文所说,国际资金项目下的子类目更多,包括政策倡导、社群活动、组织能力培育、工作人员薪酬等,在考核的过程中,除了通行的检测量指标外,还有对于活动影响力的考核,即使当年该组织的重点人群检测量未达到预期目标,其他类目的资金依然可以照常拨付。
一开始我们拿国际资金的项目,里面有很大一部分的钱用于机构的管理,包括工资、房租等,出资方不仅仅考虑到检测,还考虑组织能力的建设、政策倡导,还有人群干预、志愿者的支持等,这都是他们衡量的标准。出资方也会有一定的绩效考核,但是这个考核会分两大块,活动影响力和组织在志愿者方面的影响力。假如有些新的不可预计的因素出现了,这笔相关的费用没用完还可以延续使用,或者是在征得项目官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把这部分钱转到其他一些子项目中。(访谈对象:林文)
在这样的考核制度以及当时的社会环境之下,提供检测服务并不是当时“蓝语”的唯一工作。最初,“蓝语”主要面向易感人群开展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此后,由于发现这一人群尤其是其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常常面临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甚至频繁遭到暴力伤害,“蓝语”又开始向这类人群提供法律咨询等权利维护培训。
我们把法律援助项目做成一种针对这一人群培训的项目,告诉这些人群他应该做些什么,或者应该去规避什么,或者遇到抢劫敲诈问题,他们应该更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因为自己的身份害怕或者纵容这些人。(访谈对象:林文)
另外,政策倡导也是林文等人的重要工作,其目的是向当地疾控中心表达社群的需求以及说明易感人群在艾滋病防控中的关键地位。在这一过程中,林文建立了与当地疾控中心的良好关系,倡导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当地疾控中心也开始关注到易感人群的问题与需求,更开始支持社群内部培育的组织持续在当地开展工作,开展同伴教育,由此为之后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我们在不断地让他们知道这些易感人群,还有这些人群出现的问题,我们一直在做这些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起找到问题,一起解决,这是比较关键的。当然,每个机构选择的方法不一样,带来的结果也不一样,可能我们机构一向采取的是在合作中寻求发展的模式,所以疾控部门的负责人也非常愿意或积极投入进来,也愿意去认识或者了解这个人群。(访谈对象:林文)
总而言之,在这一阶段,防艾组织主要接受国际资金项目的扶持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易感人群的艾滋病知识宣传、行为转变、感染者权利维护等倡导性的工作,这一方面与当时艾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权利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存在明显的污名和歧视,需要相关组织开展倡导、权利维护有关,另一方面又是国际资金项目的关注重点、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理念、项目资金考核制度的直接产物。而随着国际资金的逐渐退场,防艾组织必须转变原有的模式,在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需求之下,重新对自身进行定位,并转变具体的工作内容。
五、服务提供者:国家进一步“入场”下的防艾组织
(一)政府入场与服务需求:防艾组织的新处境
2003 年12 月,我国颁布“四免一关怀”政策,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填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并向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提供各项关怀措施。2006 年,《艾滋病防治条例》颁布施行,“四免一关怀”被正式纳入其中并在全国推行,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此后出台的各项国家政策中,“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权益”“不得歧视感染者”被反复提及,针对感染者的关爱活动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由此,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各项权利拥有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2010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 号)指出,我国“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分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歧视有所减少。但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一些地方对防治艾滋病存在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在这种情况下,扩大检测成为我国艾滋病防治的首要策略(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2019)。同时,免费抗病毒治疗开始在中国普及,接受治疗的感染者不断增加。2016 年,随着《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第四版)》的发布,所有确诊的艾滋病毒感染者都可以接受免费抗病毒药物的治疗。“预防即治疗”的理念在公共卫生领域被广泛接受,因此,发现更多的感染者使之尽早进入治疗,成为艾滋病防治的首要策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防艾组织具有便于接近易感人群的优势,加上前期其在艾滋病防控中的耕耘,借助防艾组织加强对易感人群的检测和宣传干预成为这一时期政府作为项目出资方的主要需求。
与此同时,随着艾滋病相关知识在易感人群内部的逐渐普及,“定期检测”“安全性行为”“发生高危行为后及时检测”等理念逐渐成为社群文化的一部分,甚至变成社群内部的一种道德规范,易感人群有较高的获得便捷、安全、保密的检测和暴露前(后)预防服务的需求。人们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购买试剂进行自我检测。此外,随着艾滋病检测网络的完善,大多数医院、疾控中心门诊都能够提供自愿检测服务。那么,为何易感人群还会选择到防艾组织进行检测咨询,甚至在确诊后还参加防艾组织的阳性关怀活动呢?访谈对象小杰的观点可以提供一些线索。首先,“逍遥”的检测方式与自测有所区别,是抽取静脉血后通过离心机分离出血清后再进行检测,若初筛阳性,则送到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核与确诊;而当下市面上的自测试剂往往使用指尖血进行检测,自测阳性后还要到疾控中心进行确诊检测。由于小杰自己从事医疗工作,对他而言,“逍遥”的检测结果相对而言更准确。另外,小杰认为前往医疗机构检测会在其系统中留下记录,有隐私暴露的风险,而“逍遥”作为一个“独立”组织,“应该会更加安全”。在社群内部,前往防艾组织进行咨询检测是大多数人的选择。在田野过程中笔者发现,防艾组织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在线上或线下解答服务对象的诸多问题,无论是性病、艾滋病风险,还是情感咨询,对于部分易感人群而言,防艾组织工作人员俨然是社群内部的“专家”,而这也体现了防艾组织在社群内部树立起了独立、专业、值得信任的形象。在“逍遥”确诊的感染者小逸就将“逍遥”的工作人员视为“唯一值得信任的人”:
我现在也还是不相信谁,唯一能相信的就是“逍遥”。如果我现在连他们都不相信的话,我觉得我心态会出现很大的问题。不管他们是不是认真待我,他们对工作是尽责的,他们表现的状态会让我更踏实一点。他们对确诊感染这件事情表现得很云淡风轻,那我觉得可能确实不是很大的事情。(访谈对象:小逸)
对于小逸而言,医务人员的话语大多属于专业的医学知识,要理解起来并不容易,每次的诊疗时间也有限,而网上的信息往往真假难辨。在这种情况下,防艾组织工作人员便是其既方便接触又值得信赖的人。这或许得益于大多数防艾组织工作人员来自社群的优势,也有赖于防艾组织早年在艾滋病防控领域的专业表现。因此,对于社群而言,获得方便、准确的日常检测服务以及认真专业、值得信赖的咨询与关怀服务是其主要的需求,更重要的是,这些服务必须要足够“安全”,确保隐私不会被泄露。
项目出资方和社群对于防艾组织服务的需求又推动了政府对防艾组织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认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 号)指出,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也就是说,从国家的视角来看,防艾组织的角色就是发挥其来自易感人群的优势,为相关人群提供服务,其本质是服务提供者。
与此同时,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国家也加强了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管。首先,国际资金开始撤出中国。随着我国艾滋病防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及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2011 年,全球基金做出决定,包括中国在内的5 个国家因属于“中等收入且疾病负担不极端严重”而失去申请2013 年以后任何全球基金项目的机会(贾平,2011)。随着全球基金的离场,中国作为“中等收入国家”的地位越来越被各项国际基金的出资方接受,各基金会逐渐减少甚至停止对中国艾滋病防治项目的资助。自2010 年开始,国际资金金额数量不断下降,由2010 年的超过6 亿元人民币,减少到2015 年的4 000 万元人民币,国际资金占中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比重也从2010 年的15.4%下降到2015 年的0.8%,到2018 年,国际资金占比仅占0.3%(马英鹏等,2016,2019)。
与国际资金的全面离场相对应的是国家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进一步入场,中央和地方财政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拨款数额逐年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 号)强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明确了艾滋病防治领域的资金来源主要以各级政府财政拨付为主。从资金投入来看,2010—2015 年,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占艾滋病防治经费总额的比重由84%上升到98.3%(马英鹏等,2016,2019),几乎成为我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唯一来源。为了进一步弥补国际资金离场给社会组织带来的资金空缺,国家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为防艾组织提供支持。2015 年,国家设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中央财政每年为基金提供5 000 万元,支持防艾组织开展艾滋病干预检测、HIV 感染者随访关怀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工作;2017 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中提到,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2019 年,《关于印发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19—2022 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4 号)强调要开展艾滋病综合干预工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利用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和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加强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
其次,国家不断通过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运作及资金使用的监管。2016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强调要“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并对社会组织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201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施行,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需要依法备案,这使得防艾组织承接国际资金项目的难度不断加大。在此背景下,原本将国际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防艾组织必须调整自身的组织定位,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这一阶段,面对国际资助方的退场,政府为项目资金主要来源,社会组织急需审时度势,转为与政府合作。同时,保障感染者权利在制度层面得以确立,感染者生存境况得到改善与保障,此时获得安全、专业的检测咨询以及关怀服务则成为社会需求,相应地加强对易感人群的检测干预成为国家对防艾组织服务的要求。防艾组织此时的“代理”工作重点是公共服务提供,包括检测咨询、关怀服务、重点人群干预等。不过,国家通过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运作及资金使用的监管,使得社会组织需要紧紧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工作,完成考核指标,这需要社会组织灵活应对。
(二)公共服务提供者:防艾组织的重新定位
2010 年前后,随着国际防艾资金开始陆续结项与离场,大多数防艾组织的处境越发艰难:一方面,组织运行所需的资金大幅缩减,甚至失去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这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是致命的打击;另一方面,防艾组织的服务群体较为敏感,且多由国际资金项目培育,因此,其活动的合法空间也在不断缩小。观察到环境发生变化的林文意识到,如果不和政府开展合作,获得政府的资金与活动空间支持,“蓝语”也会像其他防艾组织一样走向末路。林文的这一想法使得“蓝语”内部产生了分歧,有的成员认为选择与政府合作、接受政府的项目会让社会组织丧失独立性,背离创建组织的初衷。而林文认为社会组织更多是“弥补政府的不足”,而非监督政府。
最终,“蓝语”内部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林文和其他支持与政府合作的成员选择继续留在组织内开展服务,并将“蓝语”改名为“逍遥”。可以说,“逍遥”的诞生就是林文选择与政府展开合作的结果。此后,“逍遥”承接了当地的政府采购社会服务项目,为易感人群开展艾滋病预防干预服务,并与当地疾控中心合作,入驻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负责咨询工作。在林文看来,政府的相关项目对于“逍遥”而言至关重要,让其得以运行至今。
人员工资和房租是一个非常大的持续性的投入,如果没有政府支持的话,真的很难发展,这个也是我们到现在能够生存的很重要的原因,至少现在看来当时的选择应该还可以,应该不算错。(访谈对象:林文)
组织定位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组织的命运,在制度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选择继续保持独立还是承接政府项目,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对于“逍遥”而言,正是在林文关键时刻的判断与选择,调整了组织的定位与角色,进而得以在大量防艾组织停止运作的时代生存下来。
如上文所言,国家对于防艾组织的定位为向易感人群提供检测咨询以及向感染者提供指导、关怀,社会组织在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需求下被定义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由此,“逍遥”转变了组织的工作内容,转向以提供咨询检测服务和开展感染者关怀活动(包括心理咨询、抗病毒治疗咨询等)为主。相关项目的考核也以检测量作为唯一指标。据林文介绍,无论是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还是社会组织防艾基金,在项目申报中都是以检测与干预为导向的,因此,在考核的过程中,参与检测和干预活动的人数是衡量组织工作成效的唯一指标。
现在的政府项目更多的是偏向以检测为主,比如我的计划要做100个人的检测就是按100个人的钱来算,至于这100个人的钱怎么花,自己去设计,但是最终要以检测量为衡量标准,这是跟其他项目非常不一样的。像社会组织防艾基金,5万块钱的标准正常来说应该是你要做500个检测,但现在如果你只做100个,它只会给你1万块钱,只看你的检测量,以检测量为最终的导向标准。(访谈对象:林文)
随着考核方式的变化,当下的防艾组织行动大多围绕项目考核目标展开,由此直接导致了组织工作内容开始由政策倡导和支持性环境建设转变为向相关群体提供服务,组织的业务成绩也就体现在开展服务的数量上。一个直观的例子是,笔者在田野的过程中,曾协助林文完成了某区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结项报告,在报告中,“逍遥”一年来的工作被简化为几个具体的数字,“逍遥”的专业能力则需要通过工作成效达到甚至是超出预期目标来彰显,一个“漂亮的数据”不但构成组织获得全部经费的凭据,更是之后继续与政府开展合作的底气。
预期目标:将为活动场所的600人次易感人群提供干预和检测服务,主要为艾滋病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对场所内易感人群开展HIV抗体检测服务,动员场所100人参与HIV的快速检测,为5名易感人群中的HIV阳性、性病感染者提供转介和治疗服务。
工作开展与成效:1月1日至11月30日,通过在活动场所的宣传与检测,我们一共为1 069人次的易感人群提供检测,并在检测中提供简单的咨询服务,在1 069人次的检测中,发现20名HIV口腔初筛阳性,其中,有10名服务对象愿意来检测点做血液HIV检测,结果均为阳性。(资料来源:某年度某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完工报告)
同时,社会组织防艾基金开始加强对防艾组织开展艾滋病检测的过程监督。据林文介绍,目前社会组织防艾基金开始要求社会组织使用NGO Fund 这一软件对检测过程进行监控。只有在软件内注册检测人的信息,最终才能成为社会组织的检测量数据,而社会组织的检测资金结算依据的就是软件内上传的检测人数。
对“逍遥”来说,在这种考核方式之下,检测量的多少事关组织的命脉,因此,包括林文在内的所有组织成员都需要为了完成项目的指标要求而努力提高检测量。林文曾直言,政府的项目是必须完成的,一方面,政府项目的资金监管和过程督导相当严格,在执行上几乎不存在灵活操作可言;另一方面,组织的项目执行成效事关其与基层政府尤其是当地疾控中心的关系,在当地疾控中心成为防艾组织某种意义上的“依靠”的情况下,按质按量完成检测任务,避免影响疾控中心的绩效,是林文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事项。
另外,随着抗病毒治疗的普及,提升感染者的服药依从性,改变其原有的行为成为相关政策的新关注点。因此,向感染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咨询也成为“逍遥”当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当地疾控中心亦为其提供了支持,以便其开展面向感染者的关怀活动。
虽然说我们做前期的动员检测,但并不是发现这个人是阳性之后就不管他了,他们怎么去走出负面的心理,或者怎么去使用药物,怎么去跟家人去沟通,就是这种感染之后的问题都需要有支持。这时候我就在想,如果我们只是帮人发现出来了,不去帮人,我把你拉出来不给你解决事情,这个好像也是不对的,这些感染者不能游离在外。(访谈对象:林文)
如果说与政府合作成为“逍遥”转型的起点,那么保持在社群内部的“声望”才能实现组织的日常运转。同伴教育的重要性,使得“逍遥”能够保持在社群内部的影响力,成为不可忽视的防艾力量。在成立之初,“逍遥”主要负责动员检测、社会服务的工作,直到2013 年,他们与原本由当地疾控开办的检测点合并,由医院退休的医务人员负责抽血检测,“逍遥”的工作人员负责咨询和服务。无论是个人检索还是官方发布中,“逍遥”作为当地疾控中心的HIV 检测点赫然在列,在访谈中,林文不断提及疾控中心作为资金方对于各项活动的支持。与疾控中心的合作无疑为“逍遥”提供了专业合法性,这也解释了为何“逍遥”的检测量能够超过当地的另一个机构,也说明了“逍遥”为何能在社群中构建起值得信赖的形象。
你在检测的时候,如果有同伴在里面的话,那么更多的检测者可能会正视自己的身份,特别在做一些相关的研究调查的时候,他们会愿意更真实地去填写信息,所以我们一直在推这个概念,然后疾控也接受了。(访谈对象:林文)
六、讨 论
伴随着国际基金的撤出,防艾组织面临的制度环境与社会需求同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部分组织未能及时应势转变自身的定位与主要工作内容而渐渐关停,而有的防艾组织则在转变的过程转向与政府合作,顺应社会需求,面向易感人群提供服务,获得了生存的资源与空间。由“逍遥”的案例可以将防艾组织的发展历程分为两个阶段(见表1),在不同的阶段,其面临的制度环境、社会需求不同,由此导致组织的定位及主要工作内容也不同。首先,在第一阶段,“逍遥”主要接受国际资金的援助而获取组织资源,国际资金及其项目管理制度是“逍遥”面临的首要制度环境。国际组织项目主要关注的是政策倡导、社群能力培育以及感染者权利维护和宣传干预等内容,其对于组织资金使用的管理较为灵活。而这一特点与社会需求相关,彼时我国的艾滋病综合防控体系尚未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亦未完善,对易感人群的艾滋病干预和对感染者的权利维护力度不足,社会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污名、歧视,甚至暴力侵害等现象;同时,人们对于艾滋病存在偏见,也缺乏获得准确信息的渠道,对艾滋病既无知又恐慌。因此,社会组织需要在政策倡导和感染者权利维护、社群能力培育等方面发力,并为社群提供准确的信息。也就是说,在这一阶段,开展政策倡导、培育社群的权利保障能力是防艾组织的主要工作。
表1 不同阶段防艾组织面临的制度环境、社会需求和组织定位、主要工作内容
第二阶段,随着国际资金的退场,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及国家出资的项目成为“逍遥”主要的资金来源,同时,国家亦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由此,政府项目及严格的以检测量为唯一导向的资金管理制度成为防艾组织面临的主要制度环境。由此,“逍遥”转变了组织定位,开始与政府合作,承接相关项目。而随着艾滋病防治体系的建成,保障感染者权利、反对歧视的制度基础得到奠定,社会对于感染者的污名、歧视在总体上减少;同时,我国的艾滋病疫情也出现了新的情况,性传播成为主要的传播渠道,以及免费抗病毒治疗开始在中国普及,“预防即治疗”的观念使得发现更多的感染者成为艾滋病防治的关键,因此,扩大检测、尽早治疗成为国家艾滋病预防的首要策略,易感人群成为艾滋病防治的重点群体。在这样的情况下,“逍遥”的主要工作内容变为协助政府完成各种艾滋病防控项目,并向易感人群和感染者提供服务,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相比而言,“逍遥”与其他组织的不同点在于第二阶段与政府合作的深化。在第一阶段,“逍遥”的前身“蓝语”较多依赖国际资金,但是由于艾滋病服务的专业性,他们时常邀请当地疾控部门的人员对成员进行培训。在这一过程中,林文自然而然地与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于是在国际基金离开中国后,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社会组织防艾基金填补了部分组织运作的资金缺口。此时,早已与疾控中心形成信任关系的林文及“逍遥”自然成为承接这些服务的首选。在第二阶段,“逍遥”与政府的合作力度和强度明显提高,不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增多,而且“逍遥”的办公地点也搬到市疾控的检测点,实现深度合作。同时通过专业性展演,“逍遥”不断扩大在社群内部的声望,这有利于“逍遥”完成来访咨询、检测、关怀的指标。从整个过程来看,尽管第一阶段大多数社会组织共享着几乎同样的资源,但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一些不愿与政府合作或者缺少资金的组织自然关停,而及时转变策略的组织在经历转型后依旧生命力旺盛。
已有研究中关注的组织自主性大多是静态单一的,其面临的制度环境和需求也是固定不变的,但近来学者关注到社会组织的历时性自主发展(姚华,2013;张京唐、陈毅,2022)。在本研究中,“逍遥”不仅自身面临发展变化,其所处的制度环境也发生明显变化,这是以往研究较少关注的。具体而言,这要求社会组织及时调整策略,以服务对象需求为目标,以资助方需求为基础,通过项目目标、方式和能力的及时转换,实现对制度环境和社会需求的把握,从而在组织竞争中生存下来。需要强调的是,社会需求与制度环境并非割裂的,社会需求会自下而上地促使制度环境变迁,制度环境的变化亦会带动社会需求的改变,防艾组织的生存需要放置在国际和国内的整体制度背景下审慎看待,也需要关注社群这一目标对象需求的更迭变化,在此基础上社会组织作为中介转译需求从而完成社会服务。
当然,防艾组织也面临社会组织所面临的一般性问题,如资源不足、自主性受到约束、活动受限等。从“逍遥”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其负责人采取的是一种更加实用主义的应对策略。一方面,生存是“逍遥”在制度环境不断变迁的情况下的首要目标,对于林文而言,只有组织“活下来”,才有资格谈自主性,如果抛开组织的生存谈“自主”,很可能会“鱼死网破”;另一方面,林文并没有为了获得资源而抛弃服务社群的公益目标,而是充当政府与社群的桥梁,让政府更多地了解社群,也为了社群的权利保障而奔走。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社会组织能否在治理格局中发挥作用(李朔严、曹渝,2018)。而顺应“制度环境—社会需求”的变化、适时转变策略显然是“逍遥”能够生存并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此外,这也反映出得以生存的防艾组织形态:既与政府保持连贯合作的关系(在两个阶段均有体现),同时在社群内部维持紧密的人际关系网络,通过在社群—政府间有效“游走”来维持生存。
本文一方面对防艾组织的自主性和生存策略进行了梳理,明确了不同阶段防艾组织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和社会需求对其行动所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本文将“制度环境—社会需求”的双重视角引入对社会组织行动的分析当中,在社会需求与制度环境的互动中窥视社会组织的变迁,突破了原有单一、静态的“国家—社会组织”视角。但同时,本文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不同利益博弈的结果以及多样化的主体划分,这些不同的声音虽然对整体的政策实施和管理影响较小,但仍不可忽视;其次,缺失针对项目出资方的访谈,在探讨制度环境时仅从政策和历史材料入手,忽视了政府—社会组织之间日常互动的情境式材料以及相关负责人对政府—社会组织关系的认知。未来的研究可以从这些方面继续深入。
总的来说,防艾组织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综合干预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上的经验在防控其他新发传染病中亦能发挥关键的作用。因此,防艾组织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作对于建立健全重大传染病防控机制、助推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