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高校学报类期刊法学栏目的设置与建设
--基于74本高校学报类CSSCI来源期刊的观察与思考
2024-01-30郭昌盛
郭昌盛
(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 北京 100871)
根据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两批认定的学术期刊名单,我国现有各种类型的学术期刊约6 500种,其中,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性期刊2 700余种,这些学术期刊总体上可以分为四大类,即专业期刊、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综合性高校学报、党政报刊。在专业期刊中,法学类期刊有120多本,这些期刊以法学专业作为选题选稿标准,刊发的文章以法学类文章为主,具有较强的学科性。大量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综合性高校学报、党政报刊也以不同形式设置了法学栏目,尽管不同期刊法学栏目的设置情况和刊发论文情况千差万别,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法学类期刊尤其是法学类CSSCI、CLSCI期刊竞争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综合性期刊的法学栏目日渐成为法学研究成果的另一重要阵地。因此,对于综合性期刊来说,是否设置法学栏目、法学栏目如何建设就成为各期刊主办单位亟须考量的问题。
一、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设置情况的梳理与观察
从我国现行的学术期刊体制机制来看,综合性期刊主要由高等院校、各地各级社科院、各地各级社科联等三类单位主办,不同的期刊有自身独特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因此,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的设置情况也较为多元。笔者对我国74本综合性高校学报类CSSCI来源期刊进行了梳理,发现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的设置情况分为三大类型:一是必设栏目,二是常设栏目,三是不设栏目。
必设栏目是指,该期刊(无论是双月刊还是单月刊)每一期都刊发一定数量的法学文章,且栏目以“法学”“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等名称为主,将法学栏目设为必设栏目的高校学报共有27家(见表1)。从发文比例上看,高校学报法学发文量占本刊全年发文量的比例在10%以上,可以将其分成四档:10%~15%(9家)、15%~20%(7家)、20%~25%(6家)、25%以上(5家)。其中,法学发文比例最高的高校学报是《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约为45%。从发文数量上看,将法学栏目作为必设栏目的高校学报刊发的法学论文数量也呈现十分明显的差别,最少的一年发文10篇左右,最多的一年发文在40篇左右,如《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从栏目特色化程度看,大部分期刊刊发的法学论文涵盖了几乎所有部门法,没有较为突出的特色,这与高校学报期刊的拼盘式发展背景有直接关系,但也有部分期刊走了特色化道路,如《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开设了“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栏目,《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开设了“环境资源法”栏目等。
表1 27本必设法学栏目高校学报CSSCI来源期刊
常设栏目是指,该期刊不定期刊发法学文章,但总体上仍然刊发一定数量的法学文章,法学文章占本刊刊文总量的比例也较为稳定,常设栏目有时候以学科设置栏目,有时候以专题设置栏目,将法学栏目设为常设栏目的高校学报共有21家(见表2)。从发文比例上看,高校学报法学发文量占本刊全年发文量的比例可以分成三档:5%~10%(13家)、10%~15%(5家)、15%~20%(3家)。从发文数量上看,将法学栏目作为常设栏目的高校学报刊发的法学论文数量少的一年发文5~7篇,多的一年发文20篇左右,大多数高校学报发文8~12篇。值得关注的是,将法学栏目设为常设栏目的高校学报中,《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等3本刊物的法学发文量及其占比几乎是其他高校学报的两倍,这也意味着这3本高校学报有意重点发展法学栏目。
表2 21本常设法学栏目高校学报CSSCI来源期刊
不设栏目是指,该期刊完全不设置法学栏目或者不专门设置法学栏目,偶尔刊发法学文章且年发文数量在0~5篇,尽管有些期刊刊发法学文章时以“法学研究”为栏目名称,但因法学文章在本刊所发文章中的比例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而也属于不设栏目的情形。不设法学栏目的高校学报共有27家(见表3),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完全不设法学栏目,即完全不刊发法学文章,这类期刊共有5家;二是基本不设法学栏目,偶尔刊发少量法学文章,且年发文数不超过5篇,这类期刊有22家,除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3家期刊外,其他19家高校学报法学年发文量都在3篇以下。
表3 27本不设法学栏目高校学报CSSCI来源期刊
二、综合性期刊是否需要或应当设置法学栏目
综合性期刊是否需要或应当设置法学栏目与刊物本身的定位以及期刊所在主办单位在人财物各方面资源的支持密切相关。总体上看,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的设置需要考量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期刊自身的发展定位问题。学术期刊应明确自身发展方向,为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贡献力量。(1)王春玲:《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背景下学术期刊发展的定位与方位》,《中国出版》2023年第9期。期刊自身的发展定位是决定该期刊是否开设法学栏目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学报类期刊存在品种重复、部分学报质量不高、偏离办刊宗旨、定位不清、选题雷同、个性和特色不够鲜明等问题,办刊模式传统封闭,呈现“千刊一面”“全、散、小、弱”的状况。近年来,高校学报类综合期刊在多重压力的倒逼尤其是与专业期刊的竞争压力下,开始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有些期刊偏重文史哲等人文学科,有些期刊偏重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科学学科,尽量避免所有文科学科“拼盘式”发展。
高校学报类期刊的发展定位受到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影响。主观方面主要是指高校学报主编(包括常务副主编)的学科偏好。实际上,期刊自身的发展定位与期刊主编的学科背景直接相关,有什么样学科背景的主编就会办出什么样的刊物。从我国高校学报类期刊开设法学栏目的情况看,主编是人文学科(文、史、哲等)背景的高校学报刊发的法学文章相对较少,主编是哲学社会科学(政治、经济、法律、马克思主义理论等)背景的高校学报刊发的法学文章相对较多。客观方面主要是指学报类期刊所在高校、所在地区的学科优势和科研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如果所在地区和高校法学学科相对其他学科有一定的优势,法学科研队伍庞大、实力雄厚,高校学报的法学栏目就容易办出特色。
二是期刊编辑部是否有专职的法学专业编辑。法学编辑在设栏目、选课题和组文稿的整个策划工作中居于主体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并承担着主体的责任(2)冯向辉:《期刊法学编辑策划工作的主体性特征》,《黑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综合性期刊是否开设法学栏目与期刊编辑部是否有专职的法学专业编辑直接相关。当前,我国综合性期刊尤其是高校学报类期刊的编辑基本是专职编辑,且大多数期刊专职编辑数在5人左右,由于高校学报在栏目设置上涵盖了几乎所有文科学科,高校学报的每一位编辑至少负责两个学科门类的稿件编校工作,因而高校学报中专职的法学专业编辑较少,一般是由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国际关系等学科的编辑兼任法学编辑。如果没有法学专业的专职编辑,高校学报刊发的法学文章数量总体上就不多,其法学栏目也相对难以成为该期刊的特色。在74本高校学报类CSSCI来源期刊中,法学发文数量多、比例高的高校学报基本上是由专职的法学专业编辑策划和经营法学栏目。因此,如果综合性期刊尤其是高校学报没有专职的法学专业编辑,开设法学栏目就需要谨慎一些,否则会导致高校学报陷入拼盘式盲目发展、千刊一面的窘境。
期刊自身的发展定位是综合性期刊尤其是高校学报类期刊高质量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高校学报走向何处这一问题不仅是整个期刊界关注的问题,更是期刊主办单位关注的问题。为了使本校的学报区别于其他高校学报,部分高校学报通过调整学报的“掌舵者”--主编来调整学报的发展方向,使已经从CSSCI来源期刊掉入CSSCI扩展版的期刊重新回到CSSCI来源期刊。同样,期刊编辑部专职法学专业编辑对法学栏目的设置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专职法学专业编辑可以其自身较高的学术水平组约高质量的法学稿件,以确保法学栏目文章的质量;另一方面,专职法学专业编辑的设置也可以确保法学栏目能够保持稳定的发文量,对期刊向特色化、专业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三、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的功能定位与建设方向
基于对74本高校学报类CSSCI来源期刊法学栏目开设情况的梳理与观察,结合我国学术期刊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笔者认为,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的打造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发挥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的“孵化器”作用。学术界竞争越来越大是不争的事实,具体体现在法学界学科的就是在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发文的讲师、博士生、博士后等青年学者越来越少,青年学者在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发文困难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科研评价和考核机制仍然存在较多不合理的地方,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参评各类人才项目、学术“帽子”等把专业刊物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甚至有些院校只认可专业性期刊,不认可综合性期刊。因此,综合性期刊反而成为部分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水”论文凑数量的聚集地,这些学者将自己无法在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文章“丢”给了综合性期刊,文章质量甚至远不如青年学者(讲师、博士后、博士生)。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是“发现培养学术人才的重要园地”,“要充分发挥学报在培养科研人才方面的作用。要热情扶植、精心培育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有鉴于此,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应该更加重视培养青年学者,为青年学者尤其是博士生和副教授以下青年教师提供发表平台。青年学者是未来法学研究的主力军,综合性期刊刊发青年学者论文属于“长期投资”,青年学者的成长更多的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大量青年学者是在综合性期刊发表论文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成长起来的,这些青年学者成为学术界的主力军之后,综合性期刊向其组约高质量的稿件就具有天然的便利,进而保障期刊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应当走特色化、专题化道路。《意见》指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重视研究各学科前沿问题、重大现实理论问题、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中的问题;要注意立足本地、本校,发挥各自的学术优势,办出学报的个性和特色”。2004年,教育部召开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上提出:“学报要结合本校的重点学科、重点基地和重大课题办出特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本校优势学科方面有所为,在本校弱势学科方面有所不为。”(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http://www.moe.gov.cn/jyb_xxgk/gk_gbgg/moe_0/moe_1/moe_4/tnull_5343.html,2004年3月19日。因此,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应当与法学类专业期刊分工配合,法学类专业期刊主要刊发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部门法,尤其是传统的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商法等具体制度规则以及基础理论(比如针对某一概念、原则)研究的论文;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可以侧重刊发一些法理、法史、国际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部门法的学术理论性文章,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研究成果,尤其是那些法学学术研究中出现的新的知识点。此外,有些高校法学院实力雄厚,但一直没有主办法学类专业性期刊,在此情况下,法学栏目就可以成为本校学报的重点发展栏目,甚至可以通过长期策划和经营法学栏目,在时机成熟时推动期刊整体向专业性期刊转型。(4)王朗、李佛源:《高校综合性学报发展趋势的研究》,《传媒论坛》2022年第5期。
三是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应当从封闭走向开放。从74本综合性高校学报类CSSCI来源期刊法学栏目开设的情况看,有相当数量的高校学报法学栏目刊发的文章以本校法学院系的教师为主,甚至沦为本单位法学院系教师发文章、评职称的“自留地”。(5)高校学报自发率高一直是其备受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有研究学术期刊的权威学者曾对高校学报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期刊进行了系统剖析,认为这两种期刊的区别并不仅局限于主办单位的不同,而是从刊物的命名到定位等一系列办刊理念的完全不同。高校学报更拘泥于早期学报的外在形式:冠以校名的刊名、多学科集成的综合性、稿源的内向性、各学报之间没有关联等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了高校学报初创时的模式,更多地着眼于本校的建设。而中国社会科学院更多地站在国家的立场看待学术研究,学部和分布于全国各地的专业研究所的建制更容易催生向所有学者开放的专业期刊,以专业期刊为主体的学术期刊体系日臻完备,其一如既往的开放办刊的方针使其在整个学术界特别是在高校中的权威地位逐步确立。一成不变的综合性、内向性和分散性格局让学报的使命与外在形式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最终导致学报在学术界的地位不断降低。学报僵化的体制、封闭的“自留地”式的办刊模式遭到了学者的痛批,甚至将学报指斥为“垃圾制造厂”。参见朱剑:《雾里看花 谁的期刊 谁的评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340-345页。就笔者的观察来看,高校学报刊发文章的自发率基本在50%以上,甚至有些学报的自发率高达90%,远高于专业性学术期刊(15%~20%)。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综合性高校学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内向性的特点,走入了自我封闭的死胡同。(6)朱剑、仲伟民:《中国高校学报传统析论--兼论高校学报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1998年综合性高校学报期刊制度正式建立,当时的新闻出版署经过中宣部同意专门发布《关于建立高校学报类期刊刊号系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报类期刊刊号系列。《通知》要求高校学报“刊登的稿件,2/3以上是本校学术、科研论文或信息”,这就导致高校学报形成发内稿的传统,高校学报的编辑也就没有太多的动力走出本校组约校外高质量的稿件。长此以往,过于强调和关照学报本校作者的高校学报的学术声誉下降,质量也不高。(7)陈颖:《体制之弊与纠偏之路--也谈高校学报的专业化转型》,《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尽管期刊考核早就对自发率的问题予以关注并试图引导纠正问题,但是近三十年的办刊惯性,大量高校学报尚未实现转型。从实践看,法学栏目办得好的高校学报在影响因子、期刊评价中都位居前列。衡量法学栏目办得是否有成效,其重要因素就是该栏目的开放程度。因此,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的建设应当打破封闭模式,尽量刊发校外作者的文章,在地域范围上涵盖更多的法学院校。
此外,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刊发文章应当遵循法学学术论文写作的传统,尽量刊发独立作者的文章。近年来,随着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的竞争加大,多个期刊在其官网宣布不再接受合作作者的论文。尽管这一做法有“一刀切”的嫌疑,但从总体上看,这一要求具有较强的合理性。法学学术论文是研究者个人思考和研究的产物,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而思想又是极具个性化的,即使总的结论是一致的,每个人在论证方式和研究视野上仍然会有诸多区别。综合性期刊法学栏目以扶植和培育青年学者为使命,理应在青年学者学术科研起步阶段予以引导。
四、余论
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科研考核以及学术评价的竞争加大,与专业性期刊相比,综合性期刊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日渐处于不利地位。综合性期刊走向何处始终是困扰办刊人的重大问题。(8)朱剑:《高校综合性学报向何处去?》,《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本文对74本高校学报类CSSCI来源期刊法学栏目的开设情况进行了类型化考察,发现综合性期刊需要在栏目设置上有所取舍,明确期刊自身的发展定位,打破学科拼盘式的发展路径,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常年只刊发少量文章的学科栏目应当坚决予以舍弃,集中资源策划和经营特定的学科栏目,进行差异化发展。以法学栏目为例,必设和常设法学栏目的综合性期刊可以适当加大对法学栏目的支持力度,将法学栏目打造成重点栏目、特色栏目,以区别于其他综合性期刊;不设法学栏目的综合性期刊应当坚决舍弃法学文章,避免“关系稿”“人情稿”的干扰,重点发展其他有特色的学科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