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通用规范》有关条款执行情况探讨
2024-01-30舒武堂姚知秋
舒武堂,姚知秋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14)
0 引 言
为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进一步推行国家技术标准法制化建设进程[1],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工程勘察行业内专家学者编制了全文强制的《工程勘察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用规范)。按现行国家相关法规,本通用规范工程勘察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该通用规范条款规定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查处。该通用规范自发布实施以来,各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认真执行,其良好的实施效果也日益显现。但个别条款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困惑。本文将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困惑的条款予以探讨。
1 存在执行困惑的条款
通用规范自发布实施以来,下列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惑,条款内容如下:
一是杂填土湿陷性的分析评价问题,通用规范第3.6.6条规定:填土的勘察应包括“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密实度和湿陷性”[2]。
二是遇地下水是否全部钻孔内的水位均需量测的问题,通用规范第3.7.2条规定:“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②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分层隔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3]
三是勘探作业安全是否纳入勘察成果报告内容的问题,通用规范第4章第4.2节“勘探作业安全”及相关条款。
四是主要地基持力层建议值取值超出统计结果和地区经验范围的问题,通用规范第6.1.4条规定:“场地地基岩土参数应根据岩土测试指标统计成果结合地区性工程经验确定,对于主要地基持力层,当测试数据统计成果代表性差时应提供建议值。”[2]
2 实际执行情况
2.1 杂填土湿陷性分析评价
(1)勘察执行情况
杂填土作为填土的一种,在各拟建场地均不同程度地分布,对杂填土湿陷性,通用规范第3.6.6条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对其地基的湿陷性进行分析评价。
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如下两种执行情况:
情况一:当杂填土层作为拟建场地主要地基土层,设计对杂填土湿陷性分析评价提出了要求,勘察单位则实施了杂填土层的湿陷性试验[4],对其湿陷性进行了分析评价。
情况二:当杂填土层为拟建场地非主要地基土层,设计也未对杂填土湿陷性分析评价提出要求,勘察单位则未实施杂填土层的湿陷性试验,对其湿陷性也未进行分析评价。
(2)审查机构审查执行情况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报告进行审查时,对勘察报告未对杂填土的湿陷性进行分析评价的,不同审查机构给出了如下两种审查意见。
意见一:若杂填土层为拟建场地主要地基土层,设计对杂填土湿陷性分析评价提出了要求,勘察报告不对杂填土湿陷性进行分析评价的,按违反通用规范第3.6.6条处理。
若杂填土层为拟建场地非主要地基土层,设计也未对杂填土湿陷性分析评价提出要求,勘察报告未对杂填土层湿陷性进行分析评价,不按违反通用规范第3.6.6条处理。
意见二:只要拟建场地分布有杂填土的,均需按通用规范对其湿陷性进行分析评价,否则,将按违反通用规范第3.6.6条处理。
2.2 钻孔水位量测
(1)勘察执行情况
对拟建场地仅赋存单一类型地下水时,野外钻探过程中钻探遇地下水,各钻孔均量测了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显然符合通用规范规定的。
对场地赋存有多层含水层,且各含水层地下水对工程均有影响。在钻探过程中,各钻孔均量测了初见水位和稳定的混合水位,但仅部分钻孔采取分层隔水措施,对不同含水层的稳定水位进行了量测。
(2)审查机构审查执行情况
场地赋存有多层含水层,且各含水层地下水对工程有影响时,若只个别或部分钻孔采用分层止水量测了各含水层地下水水位,审查机构给出的审查意见有如下两种:
意见一:只要有钻孔按分层止水措施量测了各含水层水位,即认同符合。
意见二:要求全部钻孔都应按通用规范第3.7.2条规定量测各含水层水位,仅个别或部分钻孔采用分层止水措施量测各含水层水位,不符合通用规范第3.7.2条规定。
2.3 勘探作业安全是否应纳入勘察成果报告内容的问题
(1)勘察执行情况
对勘探作业安全是否作为勘察成果报告内容的问题,有如下两种做法:
做法一:将勘探作业安全要求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部分,纳入作为勘察成果报告内容。
做法二:不将勘探作业安全要求纳入勘察成果报告内容。
(2)审查机构审查执行情况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报告进行审查时,对勘探作业安全要求是否应纳入勘察报告内容的问题,有如下两种意见:
意见一:勘探作业安全要求不需纳入勘察报告内容,勘探作业安全要求未纳入勘察报告的,不作为违反通用规范“4勘探和取样”第4.1“一般规定”和第4.2“勘探作业安全”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意见二:需要将勘探作业安全要求纳入勘察报告,勘察报告无此内容的,按违反通用规范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2.4 主要地基持力层建议值超范围取值问题
(1)勘察执行情况
关于主要地基持力层取值的问题,某些勘察单位对硬塑∽坚硬状态、高强度、低压缩性的黏性土层,取值确定的承载力标准值,低于岩土测试指标统计成果和地方规范确定最小值。
(2)审查机构审查执行情况
勘察报告给出的主要地基持力层承载力标准值小于岩土测试指标统计最小值,施工图审查有如下两种审查意见:
意见一:对承载力标准值取值不在岩土测试指标统计结果范围和地方规范容许范围,且小于岩土测试指标统计结果和地方规范规定最小值的,认为符合通用规范第6.1.4条规定。
意见二:承载力标准值取值超出了统计结果范围和地方标准范围,应为违反了通用规范第6.1.4条的规定。
3 执行困惑的原因
3.1 不对杂填土进行湿陷性分析评价的原因
勘察报告不对有些杂填土进行湿陷性分析评价,主要是因为未实施湿陷性试验,没有湿陷性分析评价的依据,主要原因如下:
①拟建场地分布的杂填土不是基础持力层,也不是主要地基土层;
②设计未对杂填土湿陷性勘察提出要求;
③拟建场地分布的杂填土的湿陷性不对工程造成影响;
④地基基础施工时,涉及的杂填土要进行加固处理或清除处理;
⑤杂填土湿陷性资料仅能通过现场载荷试验获得,实施载荷试验时间长、费用高。对非主要地基土层、设计没有要求的前提下,不会实施载荷试验来获得湿陷性资料。
3.2 仅个别或部分钻孔分层量测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稳定水位的原因
拟建场地赋存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含水层的地下水,若每个钻孔均采用分层止水措施,分别量测各含水层地下水,工作量大,钻孔钻进时停工等待时间长,严重制约钻探工期。若同一拟建场地分布有多个含水层,在同一钻孔内分层止水量测每一含水层的水位,分层止水难度更大,所需时间更长,缺乏可实施性。
3.3 不将勘探作业安全纳入勘察报告内容的原因
通用规范虽然明确了勘探作业安全和其他安全,但并未明确要求将其纳入勘察成果报告内容。对勘探作业生产安全的要求,有的勘察单位在勘察纲要、勘察任务书或专门的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中予以了明确和落实。
3.4 主要地基持力层建议值超范围取值的原因
对硬塑∽坚硬状态、高强度、低压缩性的黏性土承载力标准值超范围取值,主要原因如下:
①该类地层承载力强度足以满足作为持力层要求;
②该单位类似地层的承载力标准值取值一直未超过某一限值;
③从增加安全度考虑,减少取值过高的风险。
4 建 议
一是杂填土湿陷性的分析评价,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千篇一律,一刀切。若杂填土是拟建场地主要地基土层,或设计对杂填土的湿陷性提出了要求,则应严格按通用规范对杂填土的湿陷性进行分析评价。
二是钻孔水位量测,对同一拟建场地分布有多个对工程有影响的含水层时,每一含水层稳定水位的量测,应严格按通用规范要求,采用分层止水措施进行量测,量测的钻孔不应少于3个,且要求呈三角形分布,对量测结果偏差较大的,应经复核后进行取舍。
三是勘探作业安全,作为工程勘察安全作业与管理[5]的重要一环应引起高度重视,各项安全要求和规定建议在勘察纲要、钻探任务书、或专门的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对勘探作业安全工作是否执行了通用规范规定,可以通过检查勘察单位的勘察纲要、勘察任务书、或专门的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书予以监督管理。为尽量减少勘察成果报告的文字篇幅,便于设计、施工、监理等阅读,不建议将勘探作业安全要求作为勘察报告内容。
四是主要地基持力层建议值取值,应严格按通用规范第6.1.4条的规定取值。否则应视为违反通用规范条款规定。
5 结 语
通过对通用规范上述条款执行困惑的探讨,进一步提高对通用规范条款的认识和理解,统一条款执行的标准和尺度,避免执行过程中的盲从和误判,以利于通用规范各条款的执行,使工程勘察工作在确保质量底线的前提下,更具针对性,更加高效地服务于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