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判断空间
2024-01-28徐占勇刘绍熠
刘 频,徐占勇,刘绍熠
(1.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 南宁 530028;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广西 南宁 53001)
202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1],明确提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探索绿化增量责任指标交易、清水增量责任指标交易等方式,合法合规开展森林覆盖率等生态资源权益指标交易,极大地拓展了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估算范围和内容。要实现森林生态产品价值,首要任务是要对森林的生态产品价值及其实现空间进行准确判断。如果判断不准确,不仅无法为森林经营决策者提供参考,更重要的是影响到产品的交易。因此,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及其实现空间判断是森林生态产品交易的基础。
1 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基础
森林生态产品是指依托于森林环境生产的物质及衍生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木材、药材、食品、油料和原料,还包括生活在森林区域内的动物、植物,以及森林保育形成的森林景观、森林覆盖率和固持碳汇、土壤保育、养分循环、调节水量、释放氧气等,是一个广泛性概念。因此,基于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和保有的生物资源、有机物质、无机物质均是森林生态产品核算的基础。
在森林生态服务评估中,我国选取固土、保肥、氮固持、磷固持、钾固持、调节水量、净化水质、固碳、释氧、提供负离子、吸收气体污染物、滞纳颗粒物(TSP、PM10、PM2.5)、防风固沙、农田防护、物种资源保育、木材产品、非木材产品、森林康养等18项作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指标[2],综合运用“市场定价法、投资成本法、资源层别法、应税污染物当量、等效替代法、权重当量平衡法”等计算森林生态服务的价值量,为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评估、核算、产品信息揭示和交易等提供规范。
在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实施分类经营,将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及其它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3]。通过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界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土绿化造林项目投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生态保护效益补偿、林地征占用补偿、林地林木产权流转、林木和非林木产品交易、森林碳汇交易、生态权益交易、资源配额交易[4]、林业生态产业开发、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开发等,实现森林生态服务价值。
2 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空间判断
产品估价是商品交易的基石,是买卖双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达成交易为目标,对未确定交易的产品进行评估定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产品估价以实物量为基础,根据产品类型、数量质量、市场调查、历史价格数据、消费群体、交易活跃程度及产品生产供给地的经济水平等进行评估。由于森林生态产品类型多样、价值多元性、计算复杂,且具有自然资源资产特性,其价值量计算通常按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确定[5]。评估范围以行政区域或特定地域为单元,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林分类型为计算基数。
但对于一片森林,由于其所处的地理空间位置不同,森林的利用类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同,生态产品的使用性价值会存在差异。如居于城镇区域内部的森林,其使用性价值主要是改善居住环境,供人们游憩、观赏、遮阳;而位于江河源头汇水区域、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水源源头区的森林,主要是发挥森林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水量等功能效益。因此,在生态产品价值量评估时,应当以森林的主导性功能为依据,根据生态系统功能属性、生态产品商品属性,以及资源保护开发和管理成本,充分考虑产品的使用价值,有的放矢选择评估指标,使产品的使用与价值形成统一,得到买卖双方公允的价格。
2.1 生态公益林价值核算空间判断
生态公益林,顾名思义具有生态性、公益性。依据森林分类,生态公益林划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其它防护林、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等14个林种。各林种都具有保育土壤、固持养分、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等功能,但具体到某一林种,又有其特定的使用性价值或方向性服务价值。在价值量测算时,如果将所有价值指标都计入其中,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在发生交易时,很有可能夸大了价值量,使购买者产生质疑或难以接受,导致交易失败。为此,对于某一类森林生态产品价值量估算,建议应用其主要功能指标和密切关联指标作为计算基数即可,如水源涵养林的价值量估算,关注点是森林的调节水量和净化水质指数,密切关联指标为固土量,运用森林的调节水量、净化水质、固土量等3个指标作为价值量计算基数,对于购买者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再将林木养分固持量、碳汇量等纳入其中考量,就会增加额外性价值,可能导致消费者不愿付费。
2.2 商品林价值核算空间判断
商品林,循名责实是突出产品的商品属性。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果树林、食用原料林、林化工业原料林、药用林、其它经济林等7个林种。各类型商品林的价值量计算相对于生态公益林来讲相对简单,一般以实物量为依据,根据产品种类、品质,以及社会经济水平、消费群体、市场需求而作出定价。至于商品林储存的生态保护、物种资源保育等潜在性、外溢性价值,是否要纳入其中计算,要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或取舍,这样才能使产品定价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3 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空间判断与特点
3.1 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空间判断
森林生态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不仅价值评估变得很复杂,产品交易也很难促成,并且也不能真实反映出森林生态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实质,特别是那些具有公益性质的生态权益产品,如清洁的水、清新的空气、优美的景观等,由于产品的使用和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6],社会共享性程度高、广泛性明显,很难上市交易。为此,我国在推动生态产品交易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的成功经验,通过以下措施和途径,促进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
3.1.1 采用“命令—控制”管理措施,促使生态保护价值实现 这种方式是通过制定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强制实施,以达到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7]。我国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8]的环境管控措施。通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明确国家生态安全底线和生命线,实行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强化各级政府履行职责,迫使地区或区域间政府加强合作,落实监管责任,共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实现森林生态保护价值。
3.1.2 运用经济补偿手段,促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 经济补偿手段是施行行政命令手段的补充和辅助,为使行政命令落实到位,提升生态建设保护水平和质量,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一方面以国家投资或政府购买的形式,投资生态修复保护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转化生态产品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机制建立,建立生态保护效益补偿制度,实施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补贴政策,施行“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利益导向机制,强化以经济补偿手段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9],引导地区政府之间、生态保护者与生态效益受益者,通过自愿协商、经济补偿的方式,开展生态保护、森林覆盖率、森林碳汇、绿化增量、清水增量等总量配额指标交易,转换生态资源资产价值,如重庆江北区和酉阳县开展的森林覆盖率交易,就是政府之间开展的典型的以经济补偿获取生态资源配额指标交易。
3.1.3 以市场资源配置,推动森林生态产品权益交易 除传统的木材、非木材产品交易外,近年来,随着各国政府对应对气候变化的高度重视,作为减少温室气体、减缓气候变化主要力量的森林碳汇,成为市场交易的新宠。如何计量森林碳汇,并促成交易,广西在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再造林项目实践中,对森林碳汇计量方面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研究,认为计算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再造林项目产生的碳汇,主要考虑树木地上生物量、地下生物量、凋落物、粗木质残体和土壤有机碳等5个碳库[10]。据此,申请获得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注册,并成功实施全球首例CDM再造林项目[11]。依托项目造林,延伸实施人工林营造、小流域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盘活山区资源,并通过市场培育、市场化运作,推广“县级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合作模式。在明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12],将分散在群众手中的林地林木进行收购收储,并“小块”为“大块”,实现集约规模经营,发展“林地入股、林木变现、保底分成、托管分红”等多元经营模式,为农户构建“拿现金、取分成、得租金、挣薪金、获股金”增收渠道,促进碳汇造林、生态保护、林农增收有效融合,将资源优势、生态优势变现为经济收益。
目前,我国的生态产品市场培育初步建立,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双向机制,森林生态产品已从传统的木材、药材等实物量交易扩展到森林碳汇、森林覆盖率等生态权益类期权产品交易,但生态权益类期权产品市场发育不完善,交易量很小,真正的市场没有形成。同时,生态权益类期权产品交易受经济、社会、政策、市场、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有些产品的市场交易范围大,可进行国际贸易,如木材、森林碳汇;而有些产品却只能局限于在某一地区或特定区域的交易,如绿化增量、清水增量。因此,在开展森林生态产品交易时,应根据产品类型、商品属性、消费群体、市场空间等,选择交易对象、方式。
3.2 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特点
3.2.1 价值实现方式具有中国特色 把发展森林、改善生态环境作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助力消除贫困、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抓手。通过制度设计,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生态保护效益补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环境管控体系,实行行政区域生态产品总值指标配额,领导干部任期生态产品总值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政府管控或设定限额,促使总值指标配额不能满足要求的地区与资源丰富地区的政府之间加强合作,开展绿化增量、清水增量、森林覆盖率等生态产品总值指标配额交易,促进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这一点与其他国家有着实质性区别。
3.2.2 关联方交易符合中国国情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禀赋的条件不同,生态状况存在差异。如果生态保护方不能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那么对于生态保护决策和责任义务履行将有重大影响,在建设生态与发展经济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情形下,很有可能以牺牲环境而求经济。因此,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在生态建设和保护方面存在一定依存关系的地区政府、企业之间以经济补偿或购买方式,交换生态资源权益指标,平衡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生态建设相符。
3.2.3 公允价值的运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确立了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核心地位,突出生态与经济的相关性,使得森林生态产品交易的决策目标更加明确,得到了社会的公允,为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评估、核算、交易创造了条件。目前,以实物量计价的林地、林木产品、非林木产品等交易活跃,森林碳汇交易市场正在拓展,其它衍生产品如固土保肥、绿化增量、清水增量、森林覆盖率等生态资源权益指标交易由于历史成本难以准确计量,市场交易没有形成。但是,我国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量评估,制定了相关规范,并规定了各类指标计算的限定条件,只要严格执行,其价值量是会得到公允的。
4 结论
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空间判断直接影响到产品定价,关系到产品能否达成交易和价值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立,使得森林生态产品的交易空间扩大,在许多方面增加了产品价值核算的难度。产品交易关联方决策者应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多方面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行判断,以提高产品价值的判断力和水平,通过提升产品价值判断,使在开展产品交易,面对不确定性经济事项时,能够选择一种合理的方法来对复杂的产品类型、交易市场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得出使产品交易关联方能够接受的、公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