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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乡村建设视野下农村用电安全纠纷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2024-01-27彭靖权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3期
关键词:安全纠纷法治

彭靖权

摘 要:法治乡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农村用电安全是法治乡村的重要保障。在农村,因为触电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法律主体基本上是居民与供电公司。如何健全专业管理、实现农村用电安全是供电公司和乡政府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举例分析了相关农村触电纠纷案例,阐述了农村居民用电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专业管理、实现农村用电安全的对策,希望为减少法律纠纷,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寻找优化路径。

关键词:农村;法治;安全;纠纷;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3.047

1 农村用电安全糾纷的法治意义

1.1 农村用电安全纠纷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了案例与经验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其中提到了做好农业发展基层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自治、法治和德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体系,以促进城乡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农村用电安全,对于保障居民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由农村用电引起的诸多法律纠纷,体现了农村群众迫切需要公平正义,也在诸多案例中为现实案件提供了审判依据,从而促进了乡村法治的发展。

1.2 解决农村用电安全纠纷能有效缓解法治乡村建设中产生的矛盾

2018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依法稳妥解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支持。表明了司法化解乡村纠纷重要性。法治乡村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时代背景,以提供乡村“有效治理”为历史使命,提倡积极推进农村公共权利的制约、规范农村事务的运行,努力维护村民的权益。农村用电的法治完善对缓解农村居民矛盾,促进乡村法治现代化并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1.3 农村用电安全的法治建设是推进法治乡村、和谐乡村的重要环节

要实现农村用电的安全与规范管控是一项长期且艰苦的任务与工作。农业供电安全性对村民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更是农业未来经济增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所以,加强乡村电力专业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农业供电结构出现了巨大变化,电力相关部门应主动研究新的农业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办法,努力实现触电伤亡事故零出现,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用电安全,为农村用电安全提供保障。农村用电安全的法治建设是推进法治乡村“有效治理”的重要环节。

2 农村用电安全纠纷的现状

法治的推广和传播,农村居民的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他们不再局限于协商和私了,而是更加积极地寻求司法救济。由于当前关于农村用电安全的司法适用现状存在着诸多难题,因此,必须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维持社会秩序,化解纠纷,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本文通过举例分析3种较为常见类型的触电案件,反映农村用电安全纠纷的现状。

(1)法院在审理私设乱接触电案件时,通常会根据供电企业是否履行了基本义务来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吴某诉称,2013年5月27日晚原告之夫去田坝抽水,抽水后在22时许,在给微耕机充电时触电死亡。被告供电企业虽然在各家各户安装漏电触电保护装置,但原告丈夫郑某触电后,漏电触电保护装置并未起动,致使原告触电死亡。法院认为,《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用户郑某临时用电,未经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私自搭接线路,以致发生触电死亡,用户郑某自身存在过错,被告做到了宣传、普及用电安全教育,电力设施符合相关规定,电力运行正常,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裁定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要求。审判实践中,由于供电企业以电能故意侵害他人的情况几乎为零,法院在触电案件中认定供电企业过错时,多以其是否尽到基本的义务进行判断。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在全县各乡镇进行了大量安全用电宣传工作,聘请农村电力安全义务宣传员,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并且电力设施符合相关规定,电力运行正常,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做好用电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是用户自身的职责,但农村居民往往不具备较强的安全管理意识。

原告刘某、陈某系受害人刘某某父母。2017年6月16日晚,刘某某3个小孩在家中玩耍,触摸到室内破损线路,导致触电伤害,两岁左右男孩经抢救无效死亡,2名小女孩受伤,抢救后无大碍。原告认为系家中漏电保护器在刘某某小孩触电时没有及时断电。作为被告在对用户供电服务期间,对用户漏电保护器有专项检查权和维修的义务,被告怠于对原告漏电保护器检查而送电。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应当承担291004元的赔偿,并承担相关民事诉讼费用。用户表箱以下包括户内的供电线路的产权归用户,不属于供电公司运营维护范围。漏电保护器安装和维护的主体为用电户而非供电公司。原告主张其子触电身亡与家中漏保器不工作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供电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该主张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予以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当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导致法律纠纷时,应根据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责任

2008年10月30日20时许,赵某骑摩托车行驶至一私立中学附近时,撞在非机动车道电线杆拉线上,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后鉴定为9级伤残。后赵某以电线杆及拉线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记,将私立中学和该市供电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1192.76元。法院在审理赵某诉私立中学和供电企业一案时认定,根据两被告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线路产权分界点明晰,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私立中学承担赔偿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承担的原则是,谁的产权设施引起事故发生,谁就承担赔偿责任。现实情况下,依据网改投资协议,按投资来确定产权归属。

3 农村用电安全纠纷存在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农村用电安全纠纷的产生源于多方面复杂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来自于供电公司和农村居民两个主要的法律主体:

3.1 供电公司宣传力度的不到位

一是供电部门在安全用电的宣传内容上安排不合理,宣传的内容过于官方化与形式化,导致了农村居民的不理解。其次是宣传内容缺乏实际案例,未能让农村居民有危机感,也就不会去形成定期检查老旧线路,旧电器的习惯。另一层面,供电部门在安全用电的宣传方式和途径上不够全面,没有充分考虑到现代乡村居民的实际情况,没有充分运用最新的自媒体传播技术,严重缺乏视音频、广播等形式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还在以宣传栏的形式进行宣传,造成了宣传效果并不理想的状况。

3.2 供电公司管理与沟通不到位

供电公司部分电力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未依法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由于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维护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可能危害电力设施或违反用电规定的行为,并督促其进行整改。部分电力设施产权不明晰,安全责任约定不明。

3.3 农村居民用电安全意识差

当前我国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居多,留守以老小为主,“空心化”较为严重。农村居民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用电安全常识,许多老旧设备未能及时换新,线路设备安装不合理。甚至于有些居民素质低下,无视法律规章制度,比如私自挂线用电、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钓鱼、违章建房、放风筝、向电力线路投掷物体等引发触电,未成年人擅自攀爬电力设施、进入配电房引发触电,居民客户私拉乱接等。农村居民的违法行为是农村用电安全问题出现的一大诱因。

3.4 农村用户分散

与城区相比,农村的居民点是十分分散,并且农村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用户分布也是很不均匀,导致了电网线路的搭建困难与成本提高,加重了电力部门的经济压力。由于农村用户分散,电力部门在管理农村用电方面面临巨大挑战。包括检修和维护所有线路和设备,但由于技术人员不足和农村电网布局散乱,使工作效率受到很大影响。导致出现维护不全面、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部分线路或设备甚至发生了严重故障,也不能被及时发现,引起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从而发生法律纠纷。

4 农村用电安全纠纷的对策

4.1 供电公司需加大宣传力度

审判实践中,供电企业是否做好安全用电工作常被用来判断其在触电侵权纠纷中是否存在过错。这也提醒供电公司,不论是从保障公众用电安全还是从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都应重视安全用电宣传工作。供电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开栏、宣传册、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通过进村入户、张贴通告、手机短信、剖析经典案例和放映宣传片等方式,向村民们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

4.2 供电公司还需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沟通

(1)除了做好安全用电宣传教育之外,不能仅仅是通知整改或者简单劝告禁止了事,从承担社会责任上讲还应当从管理和服务角度,帮助或指导用户解决安全用电问题。例如,对于事关用户生产急用而用戶又无法解决的用电问题,供电企业应该从优质服务的角度给予技术上协助、指导、处理,而不是仅仅下发用电检查通知书了事。如,农村养殖户集中区,蔬菜大棚区、农田灌溉区等,用户无力自行处理的,应给予及时指导,帮助他们架设规范的供电线路解决用电问题。

(2)明晰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及时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根据客户的实际用电情况及时更新。并且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明确产权分界点,妥善保存能体现双方管理维护责任的书面凭证。加强电力设备产权分责合同的文件建设,制定格式合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合同等材料原件。

(3)如果发现日常巡视中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向责任人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并将相关情况书面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供电企业设备,电力线路附近悬挂警示标志、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充分尽到法定告知义务;对高压配电箱等具有高危险性的设备设施采取隔离或设置防护栏等措施;加强日常巡视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上报的维修、维护等按要求尽快处理。

(4)供电设备。要保证电力线路对地距离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高度,保证设备设置警示依法合规;对于与网络线路、电视线路等弱电线路相邻较近的高压线路,要采取绝缘措施防范触电风险;投保供电责任险,有效规避风险。

4.3 村电共治:排查农村居民的违规行为;解决维护不全面、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为了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推进乡村多规协同,做到规划适度超前建设,通过政企协同,全力抓好供电安全隐患整治。供电部门应该与村、镇两级政府加大农村供电隐患的联合整改,尤其是对影响输配电线路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如线路下新建鱼塘、建房等安全隐患加大整治力度,以有效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1)通过政企协同,排除安全隐患:以湖南省株洲市某县为例,由县供电公司牵头,县电力执法大队配合,全面开展专变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要求逐家走访摸排,对存在隐患的专变用户进行整改督办。并将相关整改资料、试验报告等报县人民政府备案。通过“村电共治”模式,建立“村电共治”与“一门式”公共服务平台有机融合的工作体系,将配电设施维护及抢修联动、安全隐患排查、电网建设规划及环境维护等工作内容纳入村务综合治理网格管理平台,有效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2)通过政企协同,提高办事效率。2022年9月22日,国家电网辽宁锦州供电公司与当地县、区级政府及乡镇政府签署“村电共治”协议,以促进政企合作,实现双赢。“村电共治”是一项重要的电力管理工作,旨在协助基层供电所和村政府共同维护农村电网。为此,该公司建立了四百五十个“1对N”业务联络群,实行了“资源共享、需求共商、业务联合”的协作模式,使用电基本业务可以线上办理,重点业务可以代理办理,重点群体可以上门办理,故障业务可以快速处理,从而让农村客户更加便捷地办理“全业务一次都不跑”。使得农村居民们省心省力更省时,对故障的排除效率也就更高,精简了流程和环节,村民们与供电公司和村镇的联系也就更紧密,同样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3)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规范农村居民用电行为:政府方面要发挥其主导作用,定期开展对供电部门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并对其组织体系、实施进程及工作效率等进行实际评价,确保完成既定目标。政府需监督供电部门组织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措施,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农村用电安全责任。督促指导供电所与当地政府及居民村委签订共建协议,加强技术指导,加大对老旧电器和供电设施的改造力度。乡镇领导应积极参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督办多种形式的调查行动,激发各界主动性,强化农业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保护供电基础设施,严厉打击违章施工、非法乱批乱建、私拉乱接等危害安全用电的行为,确保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

5 结语

用电安全问题是农村用电中不可忽视的重中之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顶层设计下,乡村振兴的大幕已经拉开,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的法律保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的用电安全建立起一道坚固的防线,减少农村用电安全事故与法律纠纷的发生,是乡政府与供电公司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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