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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碳市场法治保障研究

2024-01-24张叶东

经济发展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配额交易

张叶东

一、引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可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点之一,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在于人与自然建立融洽的关系(秦天宝,2023)。这也为我国当前及未来的环境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需要积极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环境法治的核心要求、环境立法、环境法典编纂以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规范路径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才能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在现有中国环境与气候治理、推进“双碳”目标实现的法治建设下,仅依靠法律修订难以解决环境和气候治理的根本问题,其根本途径还是要依靠发展理念的普及、整体法治环境的优化、法律体系的完善、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23)》指出,在“双碳”目标背景下,中国碳市场的法治建设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应对气候变化与碳中和已然成为立法的重点领域(莫纪宏和田禾,2023)。因此,如何围绕“双碳”目标加强立法,并进一步完善中国碳市场的立法、监管和司法,从而推动中国碳市场高质量发展,为中国碳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推动构建中国式碳市场,①宾晖.全国碳市场建设的上海经验[EB/OL].北极星火力发电网,https://news.bjx.com.cn/html/20210315/1141709.shtml,2022-12-15.以法治思想和途径实现中国“双碳”目标,是未来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宾晖和张叶东,2022)。

二、中国碳市场法治发展的历史源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应当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与碳中和,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碳市场是借助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控制、对降低碳排放量的成本进行缩减的核心制度创新,也是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在一定程度上,碳市场兼具金融市场、环境市场、能源市场的属性。从2011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上海、北京、广东等7 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到2021 年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全国碳市场于2021 年7 月16 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EB/OL].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网站,https://www.cneeex.com/c/2021-07-16/491247.shtm,2022-12-16.中国碳市场历经十年发展,已初具规模(昌敦虎和周继,2022),并构建了符合实际的碳交易制度框架,培育了多层次、多主体的碳交易市场结构。

(一)初步构建符合国情的碳交易制度框架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全国碳市场和各试点碳市场逐步探索构建并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的碳交易制度框架。

第一,从制度形式上看,形成了以法规为引领,以规章为支撑,以规范性文件、机构规则和管理规范为补充的多层级碳市场规则体系(表1)。从地方层面看,7 个碳交易试点地区相关政策法规的最高效力等级不同。例如,北京和深圳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为碳市场建设和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孙永平,2020);上海、广东、湖北等地区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此外,试点地区碳市场主管部门也发布了一系列针对特定问题的规定、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为地方碳交易提供规则指引。从全国层面看,全国碳市场已初步形成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为统领,以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依据的碳交易规则体系。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22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规范全国自愿碳交易及相关活动,2023 年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这些新规的出台,意味着碳交易规则的位阶已升级到行政法规层面。总体来看,我国碳市场从地方试点起步,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和优化碳交易制度和规则,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培养了大量专业人才,从而为提高我国碳市场的适应性和竞争力,进而促进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表1 国家和地方碳市场相关立法政策

第二,从制度内容上看,构建了覆盖配额总量、分配、交易、核查、履约等内容的核心管理制度(宾晖和聂利彬,2022)。具体包括:(1)配额总量制度。在摸排历史排放数据的基础上,确定各试点碳市场配额总量目标,各试点年度配额总量在0.5~2.65 亿吨。(2)配额分配制度。在确定了各地碳市场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我国逐渐形成以免费为主、自愿拍卖为辅的配额分配方式,拍卖比例逐渐提高。以广东为例,在强制竞拍3%配额总量的规定遭遇适用困难后,当地政府取消了强制拍卖的规定,一年分四次进行拍卖,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与拍卖。(3)交易制度。中国目前的碳市场交易主体是以控排企业为主,投资机构为辅,同时容许个人有限参与,整体上表现出以履约为目的的特征。①徐卫星.全国碳市场运行平稳有序,低成本减碳效果初现[EB/OL].中国环境网站,https://www.cenews.com.cn/news.html?aid=991152,2022-12-18.以全国碳市场为例,交易主体全部为控排企业,首个履约周期中,70%的交易量发生在2021 年12 月,也就是履约截止日期前的一个月。②生态环境部.国新办举行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EB/OL].中国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107/t20210714_846936.shtm,2022-12-14.(4)核查制度。我国的碳核查制度是政府主导型,由政府制定标准和方法,并主要由政府购买服务或提供补贴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检验。目前,全国已有300 多家第三方核查机构,积极支持碳排放数据核查核验工作。(5)履约制度。我国的履约制度以配额清缴为主,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清缴①配额清缴,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经核查确认实际排放量的配额或抵销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清缴,是指企业可以通过购买CCER 来实现碳配额的清缴。这两种清缴方式需要进行比例换算,即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 抵销配额清缴的比例不得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为辅。据统计,在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里,约3400 万吨CCER 被用于配额抵销清缴,为企业降低了配额清缴的经济负担。

(二)初步培育了服务于碳排放管理的碳交易市场

第一,形成了从地方到国家的多层级碳交易市场体系。目前,中国碳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由1 个全国性碳市场、8 个地方性配额市场和9 个自愿减排市场组成的分布体系,碳交易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中国碳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基本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有效实现了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同时立足实际统筹推进,充分发挥试点碳市场的探索作用,促进碳交易市场可持续发展。

第二,对层次丰富的碳交易产品和价值实现路径进行了探索。各试点碳市场均高度重视加强碳市场创新和碳金融发展及实践,探索形成了依托碳排放权的各类融资工具、交易工具及支持工具。以上海碳市场为例,自2014 年起相继推出了碳配额及CCER 的借碳、回购、质押、信托等业务,协助企业运用市场工具有效盘活碳资产超600 万吨,协助企业实现融资超7000 万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与上海清算所合作推出的上海碳配额远期产品于2017 年1 月上线,累计成交量400多万吨,累计成交额超1.5 亿元。此外,部分试点还发挥地方特色,探索开展了依托森林碳汇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例如,广东省龙川县碳汇造林项目将林业碳汇纳入碳交易,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市场路径,保障经济持续运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第三,循序渐进,鼓励多样化主体参与。自2013 年各试点相继启动交易以来,试点市场覆盖了钢铁等20 余个行业,所覆盖的重点排放单位数量达到3000 家左右。除重点排放单位外,各试点均引入投资机构,多数试点还引入了个人参与碳市场(表2)。据统计,约超一千家投资机构和一万个自然人参与了碳市场交易。多样化的交易需求对提高市场活跃度,促进交易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22 年10 月,试点省市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超5 亿吨,成交额超140 亿元。

表2 碳市场交易主体

(三)初步形成了多样化的碳金融产品及其规则体系

碳金融产品分为狭义碳金融产品和广义碳金融产品。狭义碳金融产品是指以碳排放权期货和期权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广义碳金融产品不仅仅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担保、咨询、融资等服务产品(张叶东,2021)。目前,各地方试点开发和创新了碳金融产品,为碳金融制度完善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结合证监会发布的《碳金融产品》金融行业标准(JR/T 0244-2022),从产品谱系上看,碳金融产品反映了碳市场中的主流金融产品。当前,碳质押、碳期货、碳债券、碳保险、碳票据、碳基金和碳信托等产品是我国核心的碳金融产品,相应地,这些产品的交易与流转也促进了相关规则的形成。

1.碳质押规则

为了进行碳排放权交易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碳质押应运而生。这种融资方式是控排企业将碳排放权(碳配额)作为质押物进行的融资。上世纪末,因二氧化碳的超量排放而引发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焦点。《京都议定书》于上世纪90 年代引入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这就意味着以碳信用或碳配额为凭证将碳排放视作一种量化权利,借助碳交易为碳排放主体创造相应的诱因来减少碳排放量,从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研究碳质押制度的核心在于剖析碳排放权的特殊性,正是碳排放权的可交易性衍生出碳质押的交易实践。

2.碳期货规则

碳期货是以碳排放权配额及项目减排量等现货合约为标的物的合约,主要包含交易平台、最小交易规模、最小/最大波幅、合约到期日、结算方式、清算方式等基本要素。碳期货作为跨期投资商品,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具有管控交易风险、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优势,能够以公开、连续、前瞻性的价格引导碳排放主体,经由任意性规范交易合约,利用未来碳排放配额交易收入,通过金融市场转变为当前的碳减排技术投资,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而金融监管服务将碳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规制对象,强制性规范作为其调整各方利益的工具之一,在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亦能为投资者获取稳定收益提供法律保障。

3.碳债券规则

债券的发行主体以进行低碳经济项目融资而向投资主体发行的债券即为碳债券,它是碳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碳债券具有将债券利率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收入关联起来的特点,以减少碳排放量为核心。碳债券将公司、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公司发行的碳债券可称为碳企业债,政府发行的可称为碳国债。

4.碳保险规则

碳保险伴随低碳经济而生,是碳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碳保险也体现了保险领域的全新理念、方式与目标。联合国于1992 年5 月9 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碳保险便是以该国际条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基础对碳排放进行了安排,或是为模拟京都规则而形成的碳金融活动的保险。作为碳金融创新的一种核心工具,碳保险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当前将《保险法》作为核心的法制框架难以为碳融资等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5.碳票据规则

碳票据是为实现“双碳”目标,支持和扩大绿色低碳产业融资服务的一种碳金融产品,是为碳减排项目的开发、发展、产品创新、营运及风险管理提供的各类票据业务产品与服务的总称,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签发或者申请贴现的票据。碳票据作为碳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碳减排判定标准不统一、碳票据监管缺乏针对性等问题,一直未被广泛推广。相较于碳债券、碳保险、碳质押、碳期货等较为成熟的碳金融产品,碳票据未来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6.碳基金规则

碳基金是指集合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者资金投资于碳排放权、清洁发展机制和履约机制项目等碳资产的专门基金,主要目的是为完成自《京都议定书》以来的减排目标或增加碳市场流动性服务,同时获取相应的商业回报。碳基金逐渐成为碳减排项目开发的重要资金来源,在“双碳”大背景下,碳基金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碳基金产品创新、推动碳基金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7.碳信托规则

碳信托是碳排放权原始所有人将碳排放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目的,对碳排放权进行管理的一种信托产品。它是碳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目前已有信托公司结合自身资源禀赋试验碳信托发行,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实践效果。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法律空白,亟待分析解决。

8.碳指数规则

碳指数是重要的碳价观察工具,这种工具能够反映碳市场的整体价格、特定类型的碳资产价格变化情况、发展趋势,是开发碳指数交易产品的基础。我国已有北京绿色交易所推出的观测性指数“中碳指数体系”,以及复旦大学以第三方身份构建的预测性指数“复旦碳价指数”。此外,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也推出了根据纳入碳市场的上市公司表现构建的“中国碳市场100 指数”,不过该指数并非碳价指数。目前国内碳指数存在的问题是,各交易所只能建立自身试点内的碳指数,但由于信息的保密性等问题,无法和其他试点进行沟通,因此也无法利用这种方法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碳指数。①翟云鹏.如何怎么从“碳指数”看出碳市场未来走势分析[EB/OL].碳排放交易网,http://www.tanpaifang.com/tanguwen/2014/0515/32307.html,2022-12-17.

三、中国碳市场政策体系立法转化

为实现“双碳”目标,需要加强碳市场法治保障,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对当前法律规定中与“双碳”工作不相符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加大法律规定之间的统筹、衔接力度。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自2009 年国务院确定中国减排温室气体行动目标以来,中国持续出台了多部与碳减排、碳达峰及碳中和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以法治手段保障中国碳政策的推行(杨解君和胡卓然,2011)。从低碳领域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框架,国务院接连出台一系列“双碳”领域的政策,并提出碳达峰十大行动,二十大报告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双碳”战略,必须以市场机制为抓手,充分发挥碳市场的功能(表3)。在碳市场逐渐发展的基础上,我国应当适时梳理过去的低碳立法,以“双碳”战略的最新要求制定和修订各项低碳立法,从低碳能源立法、低碳消费立法、低碳金融立法和低碳城市立法四个方面展开。我国还应当注意加强碳汇立法,呼应增强碳汇能力行动,在加强林业碳汇立法的同时,重视海洋碳汇这一广阔的领域,积极探索林业碳汇立法和海洋碳汇立法双向发力,以碳汇立法保障“双碳”目标如期实现。从环保领域来看,实现“双碳”目标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要素,也要充分吸取环境立法的相关经验。实现“双碳”目标的抓手是控制温室气体,而温室气体控制与《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息息相关,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够储存起足够强大的碳库,为碳市场的运行提供资源保障,由此形成温室气体控制的动态循环。

我国以往建立的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与中国碳市场的立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排污许可制度是从行政控制角度进行的尝试,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从市场角度进行的试验,而生态补偿制度则是跨区域角度的经验总结。从能源领域来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与碳中和,其中能源安全是“稳妥”的关键,因此,从能源角度拓展中国碳市场的立法至为关键。我国节能制度、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和用能权交易制度的建立说明我国在推进能源立法的过程中有很多与绿色低碳发展相结合的有益实践。从气候变化领域来看,我国积极响应气候变化应对,同时设置了相关机构,并尝试进行政策和法律制定,将应对气候变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与当前的“双碳”战略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系统性变革。中国碳市场立法不仅应当考虑气候变化减缓的因素,还需要考虑气候变化适应的影响(张梓太,2010),此外,还应当关注气候投融资制度的实践进展。

中国碳市场是以“双碳”政策导向为依托的市场机制,法律与政策协同发力,助力碳市场运行发展。目前,我国在“双碳”直接相关领域共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116 件(表4),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1 件,即《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部门规章1 件,即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93 件,其中包含2 件中央规范性文件,部委规范性文件13 件,涉及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交通、农业、住建、工业信息化、科技、能源、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的“双碳”行动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性文件78 件,包含全国26 个省(区、市)已发布的“双碳”实施方案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大多从财政、工业、科技、城乡建设等领域结合各地区实践开展“双碳”工作;行业规定21 件,包含监管部门制定的碳标准和各社会团体制定的碳标准,特别指出《碳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企业碳资信评价规范》等涉及企业碳管理和碳资信评价的标准陆续出台,这意味着未来企业需要进一步管理好碳资产,并借助碳资产的管理运营,将企业碳资信的评级工作落实到位。

表4 与“双碳”领域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梳理

四、中国碳市场政策体系的执法责任与司法进路

(一)执法责任

“双碳”目标最关键的环节是实施(考夫量和哈斯默尔,2013),“双碳”目标实施的最终落脚点是行政执法管理。中国碳市场的发展与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力执法密不可分,除了建立完善的立法制度,还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行政执法管理体系。随着全国碳市场的铺开以及各方参与主体的加入,企业由于不熟悉碳市场相关规则或者企图钻法律漏洞牟利,必然会产生大量违法行为。碳市场监管部门是面向企业违法的直接主体,必须就企业违反碳市场核查、报告、交易和履约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生态环境部门是监管碳市场的主要部门,通过梳理过往行政处罚案例,本文发现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容易招致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表5):(1)超额排放/未足额清缴/违反碳排放管理制度。按照各管理办法要求,控排企业如果超额排放,应当清缴上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有关部门核查确认的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2)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年度报告。按照各管理办法,控排企业应当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3)不配合核查。按照现行各管理办法,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核查机构将对控排企业提交的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控排企业有义务予以配合;(4)其他违法行为,如:控排单位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值得注意的是,宁夏、新疆等地存在较多碳排放处罚案例,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也将典型案例公布,作为企业警示案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碳排放行为。①笔者梳理发现,仅有宁夏和新疆地区官网发布了碳排放违法典型案例且数量较多。

表5 部分地区碳市场行政执法案例梳理

(二)适度能动司法进路

在中国碳市场司法方面,各级司法机关高度重视、不断完善服务“双碳”目标的相关司法体制机制。实际上,司法领域在推进“双碳”立法方面非常积极,是以适度能动司法的进路为“双碳”立法积累审判实践经验(周珂,2021),从而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22年7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应建立统一的要素以及资源市场,从司法层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大市场提供服务和保障。对于“双碳”目标的实现问题,《意见》中做出相关规定,其中第3 部分第11 条指出,通过研究出台相应的司法政策,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持,对绿色信贷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促进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改善。精准地使用民法典关于绿色条款等方面的规定,对碳排放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行业形态等进行全面梳理,改善与碳排放权等交易相关的纠纷裁判规则。对适用于碳汇认购等方面的替代性赔偿方式进行研究,引导公司对生产技术与设备进行绿色升级。此类规定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进一步为“双碳”目标的实现夯实司法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统计,自签署《巴黎协定》以来,中国碳纠纷案件正逐渐增加,各级法院对112 万件与碳纠纷相关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予以结案(表6)。其中,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案件、与能源结构调整相关的案件、与碳市场交易相关的案件、与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相关的案件、其他与碳纠纷相关的案件分别为13 万件、90 万件、600 余件、1.5 万件、6.9 万件,分别占比11.9%、80.4%、0.06%、1.4%、6.2%。

表6 涉碳司法案例类型与占比

然而,涉碳市场是比低碳市场、碳市场、碳金融市场更大的概念(图1),从这个角度看,实践中与碳市场直接相关的案例并不多。根据裁判文书网检索,并筛除无关案例,中国碳市场司法案例共计16 件(表7),其中民事诉讼案件11 件,行政诉讼案件2 件,环境公益诉讼2 件,执行案件1 件。

图1 “双碳”领域相关概念

表7 与碳市场直接相关的司法案例梳理

1.民事诉讼案件

通过对11 件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可以将其分为碳汇交易、配额交易(CER)、CDM 交易、CCER 交易和气候变化服务协议五个类型。然而,案件数量偏少,也缺乏更为深入的涉碳民事诉讼案例研究。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碳排放履约管理存在巨大漏洞,容易被企业钻空子牟利。具体来说,由于碳交易所在程序设计过程中忽视了类似于证券交易的券款对付功能,因此不能像证券交易一样对交易机构进行限制,导致碳交易所经常出现随意划拨配额的情形。①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1 民终23215 号。

2.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目前仅有2 件,均为控排企业未按时进行碳排放配额年度履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深圳翔峰容器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发改委一案为例,该案中法院没有对碳排放配额年度履约数量的计算标准进行界定,缺乏碳排放核查标准界定这一关键环节。本案中原告翔峰公司以“认定事实错误、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诉了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做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支持。翔峰公司不服并再次补充以“核查机构没有核查资质,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不应依据核查报告做出行政处罚”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再次支持了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的行政处罚。①深圳翔峰容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粤03 行终450 号。

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目前仅有2 件,系两起弃风弃光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因受到特定原因的限制而被迫使用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化石能源,放弃使用两种清洁能源。环保组织以违反《可再生能源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自然之友诉甘肃电网公司一案为例,该案中法院没有就气候变化是否会带来实质性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进行分析,未来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索。

4.执行案件

2021 年的顺昌法院案系全国首例“碳执行”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持有人可以借助于具有财产属性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市场交易以获得经济利润。本案件所涉及的公司因能源节省改造持有结余碳排放配额,可用于偿债、减小债务压力。本案中,执行法院对碳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精准把握,将其作为与被执行人现金等具有相同财产属性的可执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持有的相应碳排放配额进行冻结,并出售碳排放配额后用于债权抵偿,这种方式改变了原有的执行方式,也在探索如何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助于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与利益,促进碳市场交易量的提升和金融市场发展。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89341.html,2023-02-20.

五、中国碳市场法治发展对策建议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碳市场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秦天宝,2023)。中国式碳市场的发展必须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紧密结合进行分析研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开展中国法治研究,必须立足中国本土国情和法治实践,为中国式碳市场的法治保障提供独特方案(张文显,2022),这要求我国立法机关逐步构建法律体系,执法部门逐渐形成生态环境部与其他碳市场监管部门的部级联合执法体系,司法部门逐渐出台碳市场相关司法解释,用健全的立法保障、严格的执法与公正的司法,并在此基础上向企业传播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鼓励企业布局和谋划碳合规体系建设,以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实现“双碳”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助推碳市场行稳致远。具体而言,未来中国碳市场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加强法治保障。

第一,立法保障。2022 年7 月5 日,国务院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国务院2022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从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情况来看,当前约束我国碳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仅为部门规章层级,且其他地方性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包含中央、部委和地方)仍大多为政策性表述,尚不具备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因此,未来行政法规乃至法律层级的规范亟待出台,为多方主体的正当权利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对立法以及行政等机关部门在配额分配中的权力边界进行合理界定,并拓展碳排放义务主体范围,为立法层级与质量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持(张叶东,2021)。此外,未来我国还应当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立法,借鉴域外经验,立足本土国情,通过专门立法来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与计划,并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框架和关键制度等具体内容。因为只有通过专门立法调整与气候变化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有效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将此前有关气候变化立法进行有效整理,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调整主体范围上,应当明确政府责任、个人在节约使用资源方面的义务等(张梓太和张叶东,2022)。

第二,执法保障。从中国碳市场执法的案例梳理来看,我国各地区已经出现一定数量的碳市场行政处罚案例,但各地对于碳市场行政处罚所采取的罚则并不完全一致,导致处罚程度不一,这一情况正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依据所导致的。更为重要的是,目前证监会已经原则上同意券商可以参与碳市场的交易活动,这意味着金融部门未来也可能参与到碳市场的监管中,对于不同部门间可能出台的碳市场监管规则必须做好衔接适用的准备。因此,未来应当在明晰碳市场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部际联合执法机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明确各自监管范围,不断加强沟通与联系,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建立常设监管机构(樊东星和张叶东,2023),共同对碳市场交易活动开展监管,以便实施好碳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同时,构建违规交易追责机制,加大违规交易行为的处置力度,并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对碳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碳市场交易规则体系。

第三,司法保障。未来我国应当逐步构建与立法相适应的司法体系,强化司法保障体系,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原则”,综合运用预防性司法措施、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制度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等司法措施(杨临萍,2021),逐步将碳市场交易纠纷类型化和系统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针对碳市场争议问题诉诸司法的权利。同时,通过立足《民法典》第9 条规定的绿色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研究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准确界定纠纷的可诉性;妥善审理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支持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从而使中国碳市场能够获得可预期和稳定的司法保障。此外,“双碳”议题未来将对企业产生深刻影响。由于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申森,2022),企业将面对更多的碳风险,因此,未来还可以从碳合规的角度探讨中国碳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好碳资产管理,做好碳合规制度体系管理建设,将成为未来40 年的重大议题,而司法机关也必须为企业应对碳风险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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