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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经济与苏区消费合作社制度建设研究*

2024-01-17

中共党史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苏区消费经济

李 玉 蓉

中国共产党转向农村探索革命新道路之后,经常处于军事包围和经济封锁之下。国民党试图“扭在苏区边沿和苏区里面打”(1)《跃进中原的胜利形势与今后的政策策略》(1948年4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97页。,尽可能地消耗苏区的人力、物力、财力,使苏区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遇到极大挑战。在公营商业尚未发展、私人商业式微的背景下,中共组织发展各类合作社并团结工农、动员群众,是苏区社会经济变化中“最值得注目的现象之一”(2)黄道炫:《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1933—193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73页。。其中,消费合作社采取集体商业的方式主要经营各类日用消费品,致力于推动苏区内外的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相较于其他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在苏区最早建立并在战时经济中发挥了特殊作用。学界已从微观政策及其效果(3)参见熊吉陵、黄诚:《论中央苏区时期的农村合作制经济建设》,《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田有煌:《合作运动中的苏维埃政府和民众的选择——以中央苏区消费合作为例》,《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黄伟英:《中央苏区合作社建立的原因及其功能探析》,《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等等。、宏观革命精神及政治意涵(4)参见吴红英、朱红英:《论中央苏区农村合作社运动对红军优抚的历史贡献》,《农业考古》2009年第3期;肖文燕:《中央苏区合作社经济的策略、绩效与启示》,《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徐祝申:《中央苏区消费合作社的创办、发展及历史意义》,《兰台世界》2018年第5期;等等。、农村传统经济模式的利用与改造(5)参见张侃:《传统的利用与改造——对中央苏区经济的一个思考》,《党史研究与教学》2001年第4期。等角度,对苏区消费合作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苏区消费合作社从无到有、从各自为政到初步制度化建设的整体进程,以及中共不断调适消费合作社制度的基本逻辑与内在张力等方面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中共为什么在农村建立消费合作社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要回答这一问题,不仅要关注20世纪初世界与中国不同合作社思想与实践的交织,更要着眼于中共在农村革命中面临的战时经济条件、物资需求与商品流通困境。苏区消费合作社的制度与实践深受战争影响并具有战时经济的特点。本文基于相关史料和既有研究,以中共在农村革命中建立消费合作社并不断调适相关制度的过程作为主线索,从整体性视角动态考察消费合作社在不同阶段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分析革命队伍战时经济需求与群众生活需求、合作社制度与具体实践之间的双重张力,进一步探究中共在农村革命进程中克服资源短缺并加强经济建设等重要议题。

一、革命转向与农村消费合作社的初步建立

20世纪初,在西方合作主义与苏俄合作社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开始形成各种合作社的实践,其中消费合作社率先建立并得以推广(6)1918年3月,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成立,被称为中国近代第一个消费合作社。。中共成立之初受苏俄革命理论与经验的影响,在城市革命斗争与工人运动中注重建立工人消费合作社。中共二大明确提出:“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须注意和活动此种组织。”(7)《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1922年7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81页。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是中共早期经济领导与工人消费合作社的典型代表,具有经济性与政治性的双重特点(8)参见文侃:《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的经营经验与历史意义》,《中国合作经济》2022年第7期;李玉蓉:《工人消费生活与中共早期经济领导的结合——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再探》,《苏区研究》2023年第3期。。一方面,工人消费合作社经营米、盐、油、货币兑换等业务,在罢工运动中为工人提供基本的低价生活品,维持工人基本消费与生活,以此作为经济斗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中共及工会组织强调对工人消费合作社的政治领导,使消费合作社与工人组织、政治斗争密切结合。

大革命时期,中共在农民运动中提倡建立消费合作社。中共认为,小农终日埋头在农村中,缺乏交易、市场、价格等知识,常常遭受牙行经纪和商人的愚弄(9)《湖北省农民协会第一次全省代表大会农村合作社问题决议案(草案)》(1927年3月),杨德寿主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98页。。毛泽东在对湖南农民运动考察之后明确指出,农民买进货物、卖出农产品、钱米借贷等均受中间商的剥削,迫切需要组织合作社来防止剥削(10)《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0页。。在大革命的浪潮之下,中共将发展消费合作社、改善贫农生活、反抗地主奸商重利盘剥等举措写入相关文件中,如1926年中共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农民运动议决案》即规定“禁止囤积居奇,提倡农村消费合作运动”(11)《农民运动议决案》(1926年7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207页。。

广东、江西、湖南、湖北等地的农民代表大会亦将领导建立消费合作社作为农民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早期农民运动中展开实践。例如,1926年11月湖南浏阳县白沙河农民协会筹建的消费合作社,主要经营布匹、南货、油盐等生活必需品(12)《湖南省浏阳县白沙合作社》(1926—1930年),《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226页。。在北伐军进入湖北前夕,中共派出党员聂洪钧到咸宁一带开展农民运动,在组织农民协会和店员工会的基础上成立湖北省最早的农村合作社——咸宁三眼桥农民消费合作社,主要经营煤油、食盐、布匹等生活必需品,对农民实行九五折优惠(13)《湖北最早的农村合作社——咸宁县三眼桥农民消费合作社》(1926—1927年),《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225页。。

可以看到,大革命时期中共领导建立的农村消费合作社与建党初期的城市工人消费合作社一脉相承,即兼具经济性与政治性,强调党组织对消费合作社的领导,既抵制中间商的经济剥削,又以此开展政治斗争。但相比于城市工人消费合作社,这一时期的农村消费合作社也有新的特点。一是组织对象不同。工人消费合作社强调组织产业工人以推动工人运动与城市革命,农村消费合作社则主要引导中农、贫农加入农协并开展农村革命斗争。二是组织方式不同。工人消费合作社注重组织工人集资和经济服务,而农民消费合作社注重动员农民对地主商人进行猛烈的革命斗争和直接的财物征发,采取的措施比较激进。三是经济来源不同。工人消费合作社强调组织工人入股,农村消费合作社多由农协“打土豪”得来的“浮财”组成。但是,此时的农村消费合作社尚未大规模发展,力量比较薄弱,也易遭到国民党及地主商人的破坏。

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从城市革命转向农村革命,一开始并没有将发展消费合作社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其原因之一是农村缺乏稳定的经济环境与领导力量,农民运动中建立的早期消费合作社被破坏后难以恢复与维持。二是战争缴获与“打土豪”成为中共进入农村之初最快速的军事给养获取方式,中共尚未重视合作社与经济组织的建设。三是中共对国民党合作主义思想的宣传保持高度警惕。国民党在20世纪20年代也大力提倡发展合作社,将西方合作主义与三民主义思想相结合,以期达到救济贫困、消除贫富差距、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和改良社会的目标。虽然国共双方都主张发展合作社,但二者所奉主旨大相径庭。国民党强调合作运动中的阶级调和;中共则强调合作运动中的阶级斗争(14)侯德础:《30年代中期以前的中共合作社主张与实践》,《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认为国民党与改良主义者所宣传的合作主义不利于阶级斗争的开展,也不利于农民的思想动员。

随着国民党加紧对苏区的军事包围和经济封锁,中共不得不重视消费合作社并发展苏区商业经济。外部经济封锁最为直接的影响是阻断了苏区内外的人员流动、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中共有些地方组织对地主商人采取的激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经济关系的紧张。革命队伍及民众生活所需食盐、纸张、铅笔等日用品供不应求,物资供应紧张,进而推动了物价上涨与中间差价拉大。例如湖南攸县地区,在白区1元钱可买6斤盐,在苏区则只能买到8两盐(15)湖南师院历史系湖南革命史调查小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攸县人民的革命斗争》,《湖南师院学报》1959年第3期。。苏区内部还形成了工业品与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16)《中共闽西特委通告(第七号)——关于剪刀差问题》(1929年9月3日),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编:《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1982年印行,第208页。,苏区内的工业品与日用品价格持续上涨时,农产品却持续跌价。经济封锁及工农产品“剪刀差”问题不仅影响中共获取革命所需物资的稳定性,亦导致农产品只能换取少量工业品,对苏区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为打破外部经济封锁,满足革命队伍与苏区群众的物资需求,中共意识到农村革命不仅不能废除商业与商品经济,还必须大力发展苏区内部以及苏区与白区之间的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那么,由谁来组织这种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呢?具有剥削性质的私商地主已然成为被严厉打击的对象,而流动的革命队伍尚未建立稳固的根据地和统一的经济制度,公营商业力量也比较薄弱,且以供应机关部队为主,不可能满足群众的多种需求。苏区迫切需要一种可靠的商业组织,能够兼顾党政军与群众在商品消费方面的共同需求。在军事封锁的环境下,消费合作社既有利于防止战时私人商业资本对农民的剥削,又有可能同时满足革命队伍需求与群众需求,还能引导农民组织起来并加强战时合作,因此发展农村消费合作社就成为中共进入苏区后应对战时经济的必然选择。

为了解决苏区紧张的经济关系,中共在开辟革命根据地、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开始组织消费合作社。1927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明确提出开办各种合作社,以运输农村及城市需要的商品,调剂农产品及工业品的价格(17)《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1927年11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3页。。1928年10月,由吉安东固区革命委员会拨款和群众集资成立的中央苏区第一个合作社——吉安东固消费合作社,经营布匹、药材、烟叶、鞋袜等商品。1929年10月,闽西苏区上杭县在才溪区相继创办油盐肉合作社、布匹合作社、屠宰合作社与消费合作社。(18)舒龙、凌步机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349页。在广东、海南岛等地,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亦要求创办各种合作社,尽可能通过合作社设法到苏区外面购货,开展商品贩运工作,使工农业产品得到有效交换(19)《中共中央关于东江苏维埃政府的各种政策问题的指示》(1928年1月)、《海南岛琼海县合作社简况》(1922—1949年),《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6、172页。。

苏区消费合作社伴随革命队伍开辟革命根据地而零散成立,形成了特殊的运营模式。从组织方式看,早期苏区消费合作社多由红军部队或苏维埃政府投资建立,营业人员、运输队伍多为党政军机关派遣,有的消费合作社还借助红军武装保卫物资的采购和运输。因此,早期消费合作社的供应对象也以机关部队为主,并“采取一种游击式的营业体制”(20)《苏区之合作社运动(节录)》(1937年),《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247页。,随革命队伍流动发展。由于新创建的苏区经常受到敌军袭扰,很多早期消费合作社缺乏固定地址,一直处于流动状态。

从经营方式看,消费合作社多以简单的设备和灵活的方式将苏区农产品运出去,再从白区运进大批物资,供给苏区群众与革命队伍。例如,湖南省文家市1927年创办的消费合作社,主要通过收购土纸交给浏阳县转运站,在转运站雇用挑夫挑至15里外军事交界区的罗家坳,再换白区的挑夫进行贩卖,换回食盐、胶鞋等交给消费合作社,供应苏区内部军民所需(21)《贩运土纸换回生活用品》(1927—1930年),《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199页。。湖北省洪湖苏区消费合作社不仅通过找亲戚朋友取得白区通行证,还与白区商人打交道,利用湖区船只在苏区与白区之间穿梭。消费合作社对苏区群众的物资供应采取按各户人数分配供应的办法,对军烈属优先优价供应;对军队则凭“购买证”登记购买,按期划账结算。(22)《洪湖苏区消费合作社概况》(1930—1932年),《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175—176页。

从资本来源看,初创的苏区消费合作社主要有3种。一是红军“打土豪”之后没收的财物与商品,作为成立消费合作社的资本,在红军或苏维埃政府经济机关领导下使用;二是由苏维埃政府拨给一部分经费,用以采购物资和扩充业务;三是一部分革命同志与当地群众自发入股,使消费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社员基础与经济基础。

从业务范围看,消费合作社主要经营日用消费品,如布匹、文具、药品和副食品。在专营粮食的粮食调剂局、粮食合作社成立之前,消费合作社也涉及粮食的运输与买卖。消费合作社还组织制鞋厂、缝纫厂、打铁厂等生产事业,如海南岛琼崖消费合作社即有商品部与生产部两个部分,分别经营商品供应与组织生产自给(23)《海南岛琼海县合作社简况》(1922—1949年),《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172页。。湖南华容、湖北洪湖苏区消费合作社还在普通商品经营中为红军部队换购与运送枪支弹药等军用物资(24)《洪湖苏区消费合作社概况》(1930—1932年)、《苏区合作社的贩运购销活动》(1930年),《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176、201页。。

消费合作社在苏区内部、苏区与白区之间形成了商品的转运与供销,成为公营商业和私人商业之外苏区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有利于满足苏区的物资需求、促进商品与货币流通,亦是解决苏区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经济问题的重要办法。至1930年,各苏区基本上都从实际经济条件出发,组建消费合作社的运输与采购队伍。同时,一些地区的消费合作社还不断深入白区与商人打交道,通过他们卖出苏区土特产,购买白区的各类工业品,实行以货兑货。鄂豫皖苏区的合作社还以“复兴”“正和”等商号为名,在城市设立据点,组织更多的物资交换(25)华中师院历史系中国近现代史教研室编:《鄂豫皖苏区革命史资料选编》第2册,1981年印行,第142—143页。。

由此可见,中共在开辟农村革命根据地、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具有战时经济特色的消费合作社,并探索它的组织模式与运行方式。而这些零散的消费合作社在理论与具体实践方面也面临着双重矛盾。一方面,合作社本应强调由群众自愿组织,但初创时期的消费合作社有着浓厚的公办特征与军事供给性质,具有“专卖局”的特点,侧重服务红军部队和苏维埃政府机关,缺乏群众自愿入股和参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合作社本身的意义与人民经济团体的意义(26)《合作社讲授大纲》(1930年2月28日),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编:《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1982年印行,第127页。。另一方面,消费合作社本应以消除中间商剥削、解决群众消费需求为目标,但部分消费合作社被地主富农所操纵,还有些苏维埃政府与红军部队在投资入股后要求从合作社盈余中分红,用以维持政府机关人员的生活,并未真正解决群众所需。

实际上,这一时期各苏区之间独立性很强、发展不平衡,尚未形成统一的财经制度与合作社组织机构,这使得各苏区的消费合作社政策相差较大,各自为政现象较为突出,而且各苏维埃政府对所辖区域内消费合作社的数量、营业等情况也把握不足。为调整消费合作社的组织与业务,使其在战时军事与经济动员中发挥更好的作用,中共着手加强制度建设与调适,并进一步动员群众参与消费合作社。

二、战时经济与消费合作社制度的调适

在战时资源短缺的情况下,促进苏区内外商品流通、平衡革命队伍经济需求与群众生活需求之间的关系,成为推动中共建立消费合作社制度、协调各方关系的内在力量。从闽西苏区制定合作社正式制度,到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并探索建立制度体系,中共在实践中不断调适,形成消费合作社制度与实践动态发展的图景。

闽西特委较早开始对合作社制度进行探索,1930年2月制定《合作社讲授大纲》,对干部、农民讲授建立各类合作社的作用、原则、组织、红利分配、办理手续、宣传要点等问题。《大纲》强调合作社应为群众所组织的经济团体,而不是政府所办的救济机关;合作社应以增进社员共同的经济幸福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27)《合作社讲授大纲》(1930年2月28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25页。这些内容表明,闽西苏区已经注意到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与规范,进而推动制定正式的合作社制度。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经济政策决议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即要求苏维埃政府保护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组织合作社经营纸、木、烟、米的输出(28)《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1930年3月25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8、50页。。大会通过的《闽西合作社条例》成为闽西苏区合作社最早的正式条例。该条例强调合作社应同时满足社员自愿入社、按社员购买额度比例分红两个基本条件(29)《闽西合作社条例》(1930年3月25日),《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64页。,这有利于解决苏维埃政府包办合作社的问题,并更好地调动群众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闽西特委除规定各类合作社的共性原则外,还对消费、粮食、贩卖、信用、生产等不同合作社进行了初步区分。粮食合作社以采办粮食、调剂粮食余缺及其价格为主;贩卖合作社以推销农民的大宗产品为主,如纸、草鞋、木排、棉线、香菇、烟叶等;信用合作社以货币存储、金融借贷为主业;消费合作社则应以盐、洋油、烟、草纸、洋火、糖等生活必需品为限,为农民供应便宜的货物,避免奸商抬高物价。(30)《合作社讲授大纲》(1930年2月28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25—128页。

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修正了合作社条例并制定《闽西消费合作社章程》,专门规定消费合作社的任务与组织原则,强调其主要任务是调节商品,低价供给日用必需品,并限制私人资本发展,进而集中资本实行有计划的消费和分配。《章程》还明确规定苏维埃政府应对消费合作社予以尽量的保护和帮助,免除所得税。消费合作社的基层单位应以乡为单位,乡以上逐级建立区消费合作社、区联合社;各级消费合作社设置会计、保管、交易、统计等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经营。(31)《闽西消费合作社章程》(1930年9月),王金山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消费合作社史料选编》,2001年印行,第53—54页。由此可见,闽西苏区不仅注重区分消费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的业务,还特别强调建立闽西苏区内部各级消费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为实行有计划的消费和分配做准备。

除闽西苏区外,其他苏区也注意到合作社组织制度的群众性与规范性,并加强苏区内外的商品流通,进一步调整消费合作社的运输与供销业务。如鄂西苏区面对国民党的经济封锁,提出统一经济组织与组织合作化的要求,使苏区外面的工业品源源不断地输入、苏区里面的农产品得以酌量运出(32)《冲破敌人的经济封锁》(1930年11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编:《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61页。。至1930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出关于苏区经济政策与经济工作的指示,强调优先发展贩卖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将这些具有商业性质的合作社培养为工业品与农产品交换过程中“反对投机商业的一种有力的武器”(33)《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1930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448页。。

不过,各苏区消费合作社的实际运行仍存在公办性较强的问题,未完全依照合作社条例与规章制度办理。很多地区利用公家资本发展消费合作社,实际上与公营商店并无差异。一些苏维埃政府还存在随便动用合作社资金、机关主义、地方主义等问题,营业不得法(34)《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二号——实行二次苏大会财政经济政策运动周》(1931年8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97页。,忽视工农群众的需要,“只是有一个合作社的名义”(35)《关于发展合作社流通商品问题的通告》(1930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消费合作社史料选编》,第55页。,或“仅仅贴上一块空招牌”(36)《苏维埃区域的经济问题》(1930年12月7日),赣州市财政局、瑞金市财政局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史料选编》,2001年印行,第505页。。此外,消费合作社在处理与商人的关系上又出现两种不同的倾向。一部分消费合作社不重视社员入股资格的审查,使商人与地主富农加入其中,并假借合作社的名义重新操纵油、盐、杂货、水烟、布匹、食品等业务,使消费合作社成为“股东商店变相的合作社”(37)《苏区之合作社运动(节录)》(1937年),《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246页。,形成新的商业操纵与剥削。还有一部分消费合作社则转向打击外来商人,以致商人缩手休业(38)《关于发展合作社流通商品问题的通告》(1930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消费合作社史料选编》,第56页。,对工业品输入、农产品输出造成消极影响。

1931年苏区面临更加严峻的军事形势,经济消耗越来越大,苏区与白区、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交易越发衰落。一方面,日常消费品输入苏区更加困难。如盐的缺乏在苏区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甚至在一些地区发生了盐的恐慌(39)《鄂豫皖特区财政经济问题——鄂豫皖特委报告(节录)》(1931年2月1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史料选编》,第499页。。另一方面,苏区内部的产品难以运出,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如龙岩地区农民不去采制茶叶,纸、木、石灰的生产量也有所减少(40)《闽西苏维埃政府经济委员会关于经济及合作社问题议决案》(1931年4月25日),《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12页。。为了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与稳定苏区内部经济,各苏区迫切需要拓展商品物资交换渠道并加强经济动员,消费合作社不得不继续进行调适和改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制定的一系列财经制度,对消费合作社的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对苏区的商业经济政策作出新的规定:一是在苏区内部,苏维埃政府应保证商业自由,不干涉正常的商品市场关系,但必须严禁商人投机经营和垄断价格;二是苏维埃政府对于苏区与白区的贸易交换应采取开放态度,以保障苏区商品的供给;三是苏维埃政府必须极力帮助消费合作社的组织与发展,给予房屋、物资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41)《经济政策(中华工农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2月1日),江西省税务局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929年1月—1934年2月)》,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2页。。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一方面着手建立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消费合作社,解决政府人员日常生活所需。1932年1月,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消费合作社在叶坪乡成立,凡临时中央政府工作人员均可缴纳股金入社。机关消费合作社组织采办力量,深入白区购货,为临时中央政府工作人员提供优惠商品,并将盈余作为战争经费支援革命。(42)严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消费合作总社略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消费合作社史料选编》,第124—125页。另一方面,临时中央政府从整体上加强各类普通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1932年4月12日,临时中央政府正式宣布合作社是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并颁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这是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合作社组织条例,其中特别强调消费合作社应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成,其职责是便利群众低价购买日常必需品、抵制投机商人操纵(43)《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1932年4月12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消费合作社史料选编》,第4页。。这表明临时中央政府要求消费合作社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并在商品市场发挥重要作用。

在进行战争动员与组织经济工作的过程中,临时中央政府提出,各级苏维埃政府要特别帮助群众建立各项合作社商业,着重恢复与发展苏区原有的贸易事业,如闽西的造纸、木材,江西的茶油,宁都的夏布,瑞金的樟脑,会昌、安远的煤矿等。为防止商人的投机垄断和抵制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临时中央政府还强调各级苏维埃政府给予财政、税收、运输、房屋等方面的优惠,并在中央苏区的几个中心区域组织较大规模的消费合作社。(4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十四号——关于战争动员与后方工作》(1932年7月7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28页。

在临时中央政府的指导下,各苏区加快了消费合作社的制度建设与业务经营。例如,1932年1月,湘鄂西苏维埃政府认为需要广泛发展合作社运动,使合作社成为“党的经济财政政策执行到群众中的主要桥梁”(45)《湘鄂西四代大会关于土地经济及财政问题决议案》(1932年1月26日),湖南省税务局、湖北省税务局编:《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927—1934)》,1988年印行,第118页。。4月,湘鄂赣省委提出,必须“把苏维埃商店一律撤销,尽量组织合作社或私人资本营业,普遍地发展工农群众的合作社运动”(46)胡梓:《加紧领导执行正确的经济政策和纠正过去右倾“左”倾的错误》(1932年4月25日),湖南省档案馆等编:《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2辑,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61页。,并欢迎白区商人到苏区开展贸易活动,以改善商品市场的关系。6月,鄂东南苏区总结此前消费合作社存在的不足与错误,提出彻底改造已有合作社,反对奸商私人集股取名取利的合作社,并纠正苏维埃政府规定农产品价格或限制自由贸易的问题,建立真正的群众合作社组织(47)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编:《湘鄂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下),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46页。。

同年8月,湘赣省苏维埃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提出,在严禁商人投机垄断和保证红军苏维埃需要及物价稳定的基础上,尽可能恢复商业自由,加强苏区与白区之间的贸易。为便于中转贸易及有计划地采办货物,湘赣省在各县边境选择适当地点,建立苏区与白区之间的货物交换所,约定白区商人小贩定期在货物交换所进行交易,各合作社定期载运苏区产品到货物交换所交换所需商品。苏区内剩余的产品,如树木、煤、铁、豆子、棉花、茶油等,亦尽力经过合作社输出白区出售。(48)《湘赣省经济政策执行条例——商业方面(节录)》(1932年8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消费合作社史料选编》,第63页。至10月底,湘赣苏区12个县共组织合作社567个,其中消费合作社471个,相较于其他合作社,湘赣苏区内消费合作社发展最多、最快(49)迟孝先:《中国供销合作社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年,第53—54页。。

中共之所以继续强调组织消费合作社并发展合作社商业,是因为在国民党的封锁下,苏区面临日趋严重的商品流通问题。白区商品输入困难与苏区农产品难以出口,导致粮农对于提高土地生产力失去兴趣,荒田荒地时有增加,或导致生产竹木、油纸的农民手工业者陷于贫困与失业。对此,张闻天认为,苏维埃政府必须大力鼓励商品流通,用一切力量组织工人农民的消费合作社,扩大合作社的组织到每个乡村与圩场,并成立县、省以至中央的合作社组织,加强党与苏维埃政府对于消费合作社的领导(50)洛甫:《论苏维埃经济发展的前途》,《斗争》第11期(1933年5月10日)。。

但在战时条件下,消费合作社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合作社的包办性与游击性等弊病还没有解决,又出现了新的官僚主义等不良倾向。例如,湘鄂西省委批评一些地方党组织与苏维埃政府存在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思想,不仅在消费合作社优先购买,“有的还能赊欠,而且能够拿……赊的借的是没有还的”,而加入合作社的群众则买不到所需商品,很多合作社因难以继续发展而垮台(51)《关于湘鄂西具体情形的报告》(1932年12月19日),《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927—1934)》,第150页。。二是部分消费合作社过于强调营利与赚钱(52)《选举运动与合作社——中央政府指示江西省苏的一封信》,《红色中华》第10期(1932年2月17日)。。如1932年7月雩都合作社甚至赚了红军的钱(53)《雩都合作社倒会赚红军的钱》,《红色中华》第30期(1932年8月4日)。,引起红军部队的不满。三是随着各类合作社的发展,消费合作社与粮食、贩卖等合作社之间互为联系,在党和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形成新的商品流通网络,但各类合作社业务存在交叉,需要界定不同合作社的组织与业务关系。

为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1932年9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制定《合作社工作纲要》作为新的指导性文件。一方面,《纲要》继续强调消费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的共性,即工人、中农、贫农、雇农等阶级用以抵抗商业资本剥削的阶级组织,是土地革命继续与深入的方式,有利于改善社员生活和调节“剪刀差”现象,促进苏区经济向前发展与提高社员文化程度。另一方面,《纲要》对消费合作社的业务作出新的规定,强调其致力于为社员提供消费品,普通农村消费合作社主要经营群众所需的盐、洋火、棉布等商品,部队机关消费合作社多经营机关人员所需的牙刷、牙粉、鞋子、洋火、毛巾、肥皂以及书、报、纸、笔、墨等文化用品。《纲要》还规定消费合作社与购买合作社、贩卖合作社的业务有所不同。购买合作社强调在苏区外部进行大宗批发,再将批发采办的商品运入并分配到各消费合作社进行售卖;而贩卖合作社则主要是协助苏区农民向外推销大宗农产品。(54)《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合作社工作纲要〉(节录)》(1932年9月19日),《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75—77页。相比于注重大宗买卖与长途运输的购买、贩卖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越来越注重对所辖区域内群众的服务与组织,这有利于中共通过消费合作社加强群众联系与推动基层经济建设。

此外,中央对消费合作社与粮食合作社也作了进一步区分。粮食合作社是专营粮食籴粜与价格调剂的基层机构,在粮食调剂局的指导下,协助农民组织粮食秋收、贮藏、购买、调剂、征收等,注重调节粮食价格用以抵抗市场价格波动,并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帮助农民发展农业经济(55)《粮食调剂局与粮食合作社的关系》(1932年7月4日),古田会议纪念馆编:《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7辑,2006年印行,第277页。。1932年夏季,为防止粮食跌价,临时中央政府还专门发动了粮食合作社运动(56)《人民委员会训令(第七号)——发展粮食合作社运动问题》,《红色中华》第31期(1932年8月30日)。,动员广大群众入股建立和发展专门的粮食合作社组织。邓子恢认为,粮食合作社建立起来后,粮食可以不进入市场,而是通过合作社进行收购、存储、出粜,“遇到军事上需要,可以马上供给红军,不致军粮恐慌,影响战争”(57)《发展粮食合作社,巩固苏区经济》(1932年8月30日),《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2页。,从而有利于稳定粮食价格并保障军事需要。消费合作社与粮食合作社存在一定的业务关系,但主要是协助其转运和销售。

可以看到,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制定的《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等文件,从整体上规定了苏区各类合作社组织的一般性原则与方式方法,并进一步区分消费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的业务,有利于加强消费合作社组织制度和业务经营的规范化、群众化与专业化。但蒋介石调集数十万兵力发动的“围剿”再次对苏区消费合作社造成直接影响。例如,1932年湘鄂西苏区遭受国民党“围剿”,消费合作社被迫停止一切经济活动(58)《洪湖苏区消费合作社概况》(1930—1932年),《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175页。。据1933年2月湘赣省苏维埃党团关于合作社工作的报告,湘赣省虽开办了1000多个消费合作社,并普遍发展到乡村,但在战时环境下,国民党对苏区经济实行封锁,各地贸易路线被截断,一般合作社的资本不多、经营不善,有些地方还因苏维埃政府扯借而缩小甚至停办(59)《湘赣省苏维埃党团〈关于合作社工作情况的报告〉(节录)》(1933年2月10日),《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116页。。

军事交锋的背后,是物资与人力的竞争,苏区经济发展与资源供应面临更大的压力。消费合作社同时承担战时物资动员、制度建设、群众服务等多重任务,制度与实践之间的张力越来越强。面对国民党在军事与经济上的双重进攻,1933年2月底,临时中央政府号召“用一切的力量帮助前方红军作战”(60)《为打破敌人对苏区的经济封锁告群众书》(1933年2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消费合作社史料选编》,第17页。,保障战争的胜利成为苏区的首要工作,消费合作社及社员的利益必须服从于整体利益和战争需求。为发挥消费合作社在反“围剿”动员中的作用,临时中央政府继续加强对苏区消费合作社制度与业务的调适。

1933年3月,临时中央政府又制定《消费合作社简章》,要求各消费合作社加快动员群众集股,有组织地进行商品买卖;在许可范围内,加快运输农村产品到交换所,并尽量设法到白区采购红军必需品(61)《临时中央政府颁发〈消费合作社简章〉》(1933年3月19日),《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78—79页。。《简章》还规定照顾群众的需要,尤其对社员、红军家属实行特别照顾,以此来维护群众利益,加强消费合作社与群众的联系。临时中央政府要求各苏区按照《简章》发展新的消费合作社,或对已成立的消费合作社进行改组,增强合作社的群众性,并使其业务经营更加有利于战时军事物资的动员。

各苏区在改组、整顿与发展消费合作社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军需物资的筹措与组织。一是动员消费合作社将红利捐给前线。如胜利县消费合作社将1932年红利的2%捐给苏维埃政府转往前线(62)《合作社捐八百余元》,《红色中华》第68期(1933年4月11日)。。二是要求消费合作社动员更多群众入股或直接筹集现金。如湘赣省1932年11月要求各县合作社分别筹集现金若干,交由前线部队使用(63)其中永新3000元,分宜1108元,宁冈500元,安福1500元,新峡1000元,莲花200元,萍乡1000元,吉安1500元,茶陵800元。参见《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114—115页。。不论是消费合作社抽取红利还是筹集现金作为战争经费,实则都超出了合作社本身的宗旨与职责。但在战时紧急状态下,消费合作社与群众联系紧密,抽取红利与筹集现金是行之有效的军事财政筹措方式。

综上,消费合作社的实践与制度始终伴随军事斗争而不断发展。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颁布的一系列政策,使苏区合作社有了共同的制度规范参考。在第四次反“围剿”动员中,消费合作社发挥了采购军需品、组织苏区内外产品交换并筹集战争经费的功能,在联系群众、动员群众及照顾红属、烈属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组织群众支援反“围剿”斗争、打破经济封锁的重要战线。但在战争消耗与军事财政压力下,消费合作社不仅没有摆脱初创时期即存在的公营性质与游击性等问题,还在反“围剿”斗争中越来越强调其经济动员与物资汲取功能。军事斗争与苏区经济形势越严峻,军事财政需求与群众所需之间的张力就越强。而中共仍需要借助消费合作社满足战时经济需求,并在实践中合理地、大规模地动员群众。于是,继续加强消费合作社的制度建设成为中共一项重要的工作。

三、物资压力与消费合作社的制度强化

国民党对中央苏区发动的第五次“围剿”,使苏区的物资越来越紧张。对此,中共加强深层次经济动员,提出“开展革命战争经济战线的进攻”(64)《苏区之合作社运动(节录)》(1937年),《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248页。,动员粮食、经费、扩红等工作均成为重要的战斗任务,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愈发受到战时资源动员的支配。1933年4月,为了发展苏区经济和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加强对经济部门与重要物资的统筹,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央国民经济部,下辖粮食调剂局、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对外贸易处等部门。其中合作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与监督合作社经营、调整物资供求、平准物价、抵制商人操纵,并团结和教育广大的工农群众(6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红色中华》第77期(1933年5月8日)。。在第五次反“围剿”斗争中,中共不断加强包括消费合作社在内的各类合作社的制度建设、组织整顿与群众动员等工作。

一是从整体上加强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建设。在中央国民经济部与合作社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省、区、县国民经济部成立了各级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形成合作社上下级之间的组织制度与业务指导关系。但各省之间的合作社组织制度仍未统筹起来,因此提出了建立中央总社的任务。1933年6月,国民经济部制定新的《发展合作社大纲》,要求合作社由下而上成立乡支社、区分社、县总社、省总社、中央总社5级组织体系,并在每一级成立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以及组织部、宣传部等合作社机关(66)《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发展合作社大纲〉》(1933年6月),《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82—83页。,从整体上构建由基层到中央的合作社组织体系,进一步统合苏区消费合作社的制度与业务。

二是在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策略整顿与发展合作社。在已成立合作社的地区,中共侧重整顿肃清内部贪污、腐化、账目不清等现象,清除混进合作社的富农商人等阶级异己分子,加强对社员群众的政治文化教育工作,进而改善与壮大合作社组织,继续鼓励群众入股,并集中资本在市场上进行采买。在待发展新合作社的地区,中共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将扩充新合作社看成最大的任务之一,各级苏维埃政府主席团及国民经济部切实制定发展合作社的任务指标,通过政治动员、办理组社手续、成立经营单位、登记备案等步骤,将扩充合作社工作发展成一项发达的群众运动。(67)《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发展合作社大纲〉》(1933年6月),《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85—86页。

三是通过多种政治动员方式加强合作社的发展。为“使广大的工农群众如潮水般地涌进合作社里来”,国民经济部要求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协同各县党、团、工会、妇委、儿童局等组织,选派得力干部并专门讨论动员工作。每个乡选出5人组织筹备委员会,再以乡或区为单位组织突击队或宣传队,制订突击计划和宣传计划,从上而下地动员起来,进行普遍深入的宣传带动工作,形成发展合作社的极浓厚、极热烈的气氛。(68)《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发展合作社大纲〉》(1933年6月),《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85—86页。湘赣省委提出,通过工会、贫农团、乡苏代表会、反帝拥苏互济会、乡妇女代表会、讲演队等组织宣传教育普通群众,树立模范合作社,进行革命竞赛活动,激发广大群众参加消费合作社的积极性(69)《中共湘赣省委关于国民经济建设问题的决定》(1933年10月22日),《湘赣革命根据地》(上),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1年,第738—739页。。

四是通过合作社加强战争经费筹集。随着军事与资源压力的加剧,为了快速推动经济发展与获取战争经费,中共强调利用合作社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直接募集战争经费。例如,1933年7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发行300万元的经济建设公债。博古认为,广泛发展合作社是经济建设和保证红军给养的中心,只有推广合作社运动,才能达到成功发行300万经济建设公债的任务(70)博古:《为粉碎敌人的五次“围剿”与争取独立自由的苏维埃中国而斗争》,《红色中华》第99期(1933年8月4日)。。经过讨论,300万元经济建设公债按指标执行,其中100万元用于发展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占30万元(71)亮平:《全体工农群众及红色战士热烈拥护并推销三百万经济建设公债》,《红色中华》第96期(1933年7月26日)。。

可以看到,在第五次反“围剿”的严峻形势下,中共将发展合作社统合到深层次战争动员之中。在各类合作社中,中央国民经济部强调粮食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是“群众需要最迫切的,政府要用最大力量最快速度去鼓动群众普遍地组织起来”(72)《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发展合作社大纲〉》(1933年6月),《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86页。,扩充消费合作社成为动员群众和开展革命斗争的重要方式。1933年8月,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分别在瑞金和博生召开中央苏区南部17县和北部11县的经济建设大会,要求中央苏区各省、县、区的经济干部参会,各地还要提前统计所辖地区内各种合作社的组织、社员、股金、营业状况和群众对合作社的态度(73)《中央政府为召集北部南部两处经济建设大会的通告》(1933年7月20日),《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第123—124页。,以便统筹各苏区合作社的发展指标。

在南部17县经济建设大会上,毛泽东号召把苏区的对外贸易与商业合作提到相当高的程度,要“在广大工农群众中,造成一种热烈的经济建设的空气”(74)《必须注意经济工作》(1933年8月12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21页。。大会提出广泛发展合作社运动的4项具体任务——江西、福建两省苏维埃主席团和国民经济部迅速指定专人,筹备建立省级消费合作社总社和县总社;按照消费合作社组织章程,立刻对各级合作社组织进行改组,重新登记;各县应充分完成国民经济部布置的经济任务,尤其是在8月、9月和10月,中央苏区各县应发展50万名粮食合作社社员与50万名消费合作社社员,并在发展社员的过程中推销经济建设公债;各级消费合作社要立刻加强对社员的思想文化教育工作(75)《中央苏区南部召开十七县经济建设大会的决议》,《红色中华》第103期(1933年8月19日)。。

国民经济部还提出,要使每个乡至少有一个粮食合作社、一个消费合作社,每一区有一个信用合作社,重要生产部门(造纸、制铁、采钨砂、织布、刨烟)均应组织生产合作社(76)《目前革命战争环境中的经济建设任务》,《红色中华》第102期(1933年8月16日)。。在深层次经济动员与群众运动背景下,中央苏区各省、区、县、乡合作社的发展不再以零散自发组织为要,而是由国民经济部进行名额分配,自上而下层层认领,并由各级苏维埃政府主导,根据中央和省委的决议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具体办法,使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内全体同志参与到发展合作社及扩充社员的运动之中(77)《中央苏区南部召开十七县经济建设大会的决议》,《红色中华》第103期(1933年8月19日)。。

经过广泛动员,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社得到显著发展。根据江西省委的统计,在经济建设大会召开之前,江西省各县消费合作社发展极不平衡,没有形成广泛的群众运动,参与人数与股金均比较少。例如,江西省消费合作社运动在兴国发展最好,但也只有133个可统计的消费合作社,每个合作社平均只有200多元的股金;博生县发展亦较好,但全县只有26个可统计的消费合作社,每个合作社平均也只有380元股金,全县平均42个人中只有1个人加入了消费合作社。(78)《我们在经济战线上的火力——合作社运动是经济战线上主要之一环》(1933年8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597—598页。而经济建设大会之后,江西的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的数量及股金均快速上涨。兴国县的消费合作社在大会后一个多月内增加了14600名社员,差不多等于此前的全部数量(79)亮平:《经济建设的初步总结》,《斗争》第29期(1933年10月7日)。。

在数量增加的基础上,中共进一步推动消费合作社的制度与组织建设。1933年9月10日,临时中央政府颁布《消费合作社章程》,规定只有工农群众和红军指战员才可以加入消费合作社,并规定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机制(80)《消费合作社章程》(1933年9月1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消费合作社史料选编》,第38—41页。。10月8日,消费合作社中央总社筹委会在瑞金成立(81)《消费合作社中央总社筹委会成立》,《红色中华》第119期(1933年10月15日)。。12月5日至9日,中央苏区消费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召开。会上,各县代表订立了合作社竞赛条约,选出瑞金壬田区消费合作分社、兴国上社区消费合作分社、瑞金武阳石水乡消费合作支社、上杭才溪区消费合作分社、胜利尤县消费合作社为模范合作社,将其经验在各苏区进行推广。(82)《中央苏区消费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纪盛》,《红色中华》第133期(1933年12月8日)。大会还加强了扩红动员,一部分消费合作社参会代表当场主动报名参加红军或认领扩红指标。同时,大会要求消费合作社必须坚决执行优待红军家属与慰劳红军的政策,使红军家属购买日常消费品享受7%的优惠,非社员的红军家属享受4%的优惠(83)《目前消费合作社的中心任务》,《红色中华》第135期(1933年12月17日)。,通过解决红军家属的部分困难巩固扩红运动。

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消费合作总社的领导成员,宣告中央消费合作总社正式成立。中央消费合作总社着重建立合作社的监督、审查、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各区乡支社应自下而上地向区分社及区国民经济部报告工作,区分社应向县合作总社及县国民经济部报告工作,各省各县总社应经常向中央总社及中央国民经济部报告工作(84)《目前消费合作社的中心任务》,《红色中华》第135期(1933年12月17日)。。自上而下的指导制度与自下而上的报告制度,有利于加强合作社内部的组织管理与经济管理,扩大合作社的力量。而通过消费合作社的组织体系与经济网络,苏维埃政府可以同广大群众的经济生活发生更加直接的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苏维埃政府不仅是革命战争的领导者与组织者,还是群众经济生活的领导者与组织者;不仅能够破坏旧的经济制度,还能建设新的经济制度。(85)《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1934年1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630、632页。

中央消费合作总社成立后,中央苏区继续扩大基层消费合作社组织。在各类合作社中,“最活泼,最与群众密切相联的,最得群众信仰的,是消费合作社的组织”。从纵向来看,至1934年2月,中央苏区内的消费合作社达1140个、社员29万多人、股金32万多元,相比于1933年8月分别增加了700多个、21万人、22万多元,平均每个消费合作社的社员数从20人增至260人,股金从219元增至283元。其中,工作最好的兴国县1934年初基本实现了“每乡一个消费合作社、一个粮食合作社”。从横向来看,相较于粮食、信用等其他合作社,1934年初中央苏区消费合作社的社员数与股金数亦增长最快。(86)亮平:《目前苏维埃合作运动状况和我们的任务》,《斗争》第56期(1934年4月21日)。

消费合作社的业务经营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以兴国县为例,该县每月平均有3万元以上的商品经过消费合作社供给群众,每年消费合作社供给的商品可达36万元,是“一个令人注意的数目”(87)亮平:《目前苏维埃合作运动状况和我们的任务》,《斗争》第56期(1934年4月21日)。。以兴国县17万人口计算,消费合作社已能向兴国的每一名群众供给2元以上的商品。而此时中央苏区每人每年农业用品和生活消费品购买总额约3.68元,其中人均生活消费品购买额在1元左右(88)黄道炫:《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1933—1934)》,第278页。。由此可见,兴国县消费合作社的供给能力已经超出了人均生活消费额度,可以掌握苏区内部的主要消费品市场。这一时期中共还强调要在“获利的原则”上经营合作社的业务,使社员和合作社均能获利并扩大组织业务(89)寿昌:《关于合作社(续完)》,《斗争》第18期(1933年7月15日)。。如兴国县消费合作社每月能营利5000元以上,瑞金县总社的1万元资本在3个月内营利5000元(90)亮平:《目前苏维埃合作运动的状况和我们的任务》,《斗争》第56期(1934年4月21日)。。

当然,消费合作社的利润与盈余仍用于服务群众和支援革命战争。如在社员分红、红属优待以及文化教育方面,壬田区消费合作社的红利依照社员股金平均分配,每股(1元)得红利小洋7毫(91)亮平:《合作社怎样工作——壬田区消费合作分社工作的检阅》,《斗争》第34期(1933年11月12日)。;兴国县每月优待红军家属的数额达600元,并利用盈余部分帮助红军家属与展开文化教育工作(92)严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消费合作总社略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消费合作社史料选编》,第121页。。消费合作社的部分盈余也直接转化为战争经费。1934年夏季,中央消费合作总社号召全苏区自1934年7月8日(国际消费合作社日)起,举行为期3周的合作运动周,大力发展和健全消费合作社组织,为红军募集战争所需物资与经费。如动员消费合作社做草鞋、收集子弹壳和加强采买,或号召全体社员捐助经费,将合作社红利的一部分或全部捐给红军(93)《七月七日至二十八日消费合作社举行合作运动周》,《红色中华》205期(1934年6月21日)。。兴国、胜利两县消费合作社积极响应,决定除优待红军家属与文化教育经费外,将1934年全县消费合作社半年的红利共计大洋7万余元捐给红军,用以充实红军经费(94)《胜利县合作社把半年的红利捐给红军》,《红色中华》第213期(1934年7月12日)。。9月12日,中央苏区各县国民经济部部长及合作社主任联席会议继续要求中央总社及各县区合作社帮助红军筹集战争经费,各县消费合作社共认领15.6万元战争经费和1.2万余斤食盐的指标(95)《消费合作社九月份帮助战费十五万元,供给食盐一万二千余斤》,《红色中华》第235期(1934年9月18日)。。前线战斗越激烈,消费合作社越强调要直接为部队筹集经费与物资,为革命的胜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总体来看,苏区消费合作社的制度建设与深层经济动员是互为推进的。在外部经济封锁压力、内部经济动员张力的共同推动下,中共逐步加强消费合作社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在第五次反“围剿”动员中,中央消费合作总社的成立推动了合作社制度体系的建设。与此同时,在空前的经济动员压力之下,消费合作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又为深层次经济动员与政治动员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尤其在物资供应与经费筹集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1934年10月,中央苏区红军主力部队实行战略转移,中央消费合作总社及各苏区内的消费合作社相继解散。但在长征中,红军在所经之地仍继续推动合作社运动,传播合作社制度,并建立了消费合作社、合作药店、贫农合作社、妇女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96)林超编:《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长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60—461页。,为红军部队供应粮食、盐巴、药品与日用百货等物资。红军长征辗转到达陕北后,中共再一次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后提出广泛建立各种合作社,以解决粮食、金融等经济问题(97)《神府特区抗日人民革命委员会为流通金融与经济告群众书》(1936年7月7日),姚文琦主编:《西北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精编》第2册,陕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61页。,陕甘苏区在1936年初即建立了160余个消费合作社、社员达1.7万余人(98)《陕甘苏维埃区域的经济建设》(1936年4月24日),《西北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精编》第2册,第539页。。消费合作社实践及其制度建设在新的革命场域中得以持续发展。

中共对于苏区消费合作社的探索与实践,虽然有来自于苏俄革命理论与建党初期组织工人消费合作社的经验支持,但主要还是受到农村革命的战时经济需求与群众生活需求的推动。因此,苏区消费合作社存在极强的战时经济特点。在战时经济条件下,苏区的消费合作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初步制度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反映了中共在农村革命中的几层诉求,一是通过消费合作社便利工农的消费,以抵抗商业资本与中间商操纵物价,调节苏区工业品和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满足苏区群众的日常消费需求;二是通过消费合作社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建立由中共领导的商品流通渠道与消费合作社组织体系,推动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三是通过消费合作社的业务、组织与制度,加强对群众的持续动员,保障党政军的战时需求,不断为农村革命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整体来看,受战时条件制约,各苏区消费合作社的制度建设与实践进程并不同步,具有不平衡性和相对独立性。同时苏区消费合作社始终面临战争需求与群众需求、合作社制度与实践之间的张力,需要不断平衡各方关系。中共正是在这些压力之下,推动消费合作社制度的动态发展与螺旋前进,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促进商品流通、物资交换、资金筹集、民众动员的目标。苏区消费合作社的实践,为中共在战略转移过程中和进入陕北后继续探索农村消费合作社与经济制度建设提供了本土化的经验,为深入理解中共的农村革命提供了另一个观察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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