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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形成的背景、政策实践与启示

2024-01-13谢春云

农业科学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补贴补偿德国

谢春云, 王 宁

(海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

农业生态补偿(agricul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是缓解农业生产者生存发展权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权益之间矛盾的一种有效措施,是指对人们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及资源损害的赔偿、治理和恢复,通常还包含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人的物质及经济补偿。本文回顾了关于德国农业生态补偿研究的文献,发现德国农业生态补偿研究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一部分学者侧重于农业生态补偿理论的探索和政策框架的搭建[1-3],另一部分学者由农业生态补偿单一机制政策框架向具体细化的内容拓展,主要从耕地资源利用[4-5]、融资渠道[6]、法律制定[7-8]、经营技术[9-10]等角度进行研究,得出了许多富有价值的信息。但总体而言,现有文献在研究内容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系统性和全面性不足,仅仅局限于某一因素的研究;二是没有直接明确德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度定位,学界存在着“生态”和“农业”两方面的争论;三是对于德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实践的逻辑、演变以及趋势缺乏具体论述,针对德国与欧盟之间在农业领域的合作竞争关系研究也尚存在空间;四是在涉及中国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补偿标准和补偿实现等问题时,部分学者的研究在德国农业生态补偿理论的借鉴和实际应用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未来探索的重点在于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执行方法以确保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得以完整实现。为了填补以上方面的理论空缺,本文在获取大量真实数据的基础上以现有文献为参考范本,从系统化、全局化的角度入手,对德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进行定位,对财政补贴、保障机制、法律法规以及融资渠道进行归纳总结,以期促进理论和应用更好地结合。

1 德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

近年来德国农业经历了较为深刻的结构变化,发展生态农业成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向。2020 年共有16 600 000 hm2用于农业生产,26 100家农业企业根据生态土地建设规划占用了约1 600 000 hm2的耕地面积,较2010 年增幅达58%;生态经济面积增幅达62%以上,约有10.1%的德国农业生产企业及9.6%的农业用地进行了生态农业建设,特别是在德国东部地区的5个联邦州,生态农业占所有农业经济的比例超过14%[11]。2021年德国创造了598 亿欧元的生态农业产值。图1 显示了德国农业生态补偿的基本逻辑[12]。

图1 德国农业生态补偿基本逻辑

1.1 政策背景

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严重危害到德国粮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约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消除粮食供求矛盾和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德国在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CAP)框架下不断转换工作重心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将生态环境保护要素纳入政策范畴。

1.1.1提出降低农业面积氮素盈余的新目标 20

世纪70 年代中期,随着德国推广实施农业4.0 现代化政策(农业4.0 是指利用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为支撑和方式的现代农业形态),其生产成果斐然的同时也面临水土流失、草原退化和环境破坏等诸多威胁[13],不合理施用氮素化肥、高毒高残留农药导致农田耕作问题日益突出,如土壤板结及盐碱化、水域富营养化、动植物病虫害严重、农业生物多样性危机及农作物生产废物污染等。氮素能够控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维持生物体生活,然而氮素的过量使用会使氮素变成潜在污染物,可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陆地生态系统酸化及温室气体的形成[14]。

自1990年以来,德国氮的利用率从27%上升到目前的70%~80%,肥料的施用量减少5%,已利用农业面积总氮盈余在5 年时间内平均下降21%,明显缓解了氮素对环境的污染[15]。2002 年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旧目标完成后,德国联邦政府在2016年可持续发展战略更新中制定了新的目标——2028—2032 年期间将氮素盈余平均减少到每公顷农业用地70 kg(图2)。

图2 总氮平衡与农业氮平衡的关系

1.1.2寻求降低农业产能过剩的新方法 德国有

关统计部门会针对农业指标定期进行结构性调查,例如农业部门每隔10 年会提供1 次全面最新的农业普查报告,它是农场结构、生产潜力以及农业社会经济状况的最广泛和最重要的信息来源,对土地管理与环境保护有显著贡献,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框架下政策评估的主要基础[16]。20 世纪90 年代初期,市场出现农产品供过于求的现象,德国在分析大量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根据各类农作物的生长特性,主动推进现代农业技术创新,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产量质量、平衡农产品供求关系,紧急制定出一系列有助于减少农产品供应的措施,包括鼓励休耕退耕、粗放经营等,并给予农户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1.1.3探索降低农村贫困化和失业率的新途径

农业作为弱势产业所获得的居民平均收入远远低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早期乡村贫困化与失业率日益增长也是促使德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推行实施的关键要素。德国贝塔斯曼基金会《2018 城市可持续发展监测》报告显示,2016 年德国的贫困人口比例为10.1%。居民对贫困的实际感知问卷结果显示,34%的德国民众认为贫困问题在过去10年间有所加重[17]。根据新古典的劳动力需求理论及替代效应[18],农业领域的技术改进及生产力水平上升会造成劳动力需求持续降低,就业空间变得狭小,最终导致失业率不断增长。因此德国政府期望通过农业生态补偿政策提高农户收入水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解决农村的贫困化和低就业率等问题。

1.2 政策实践

德国制定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初衷为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在后期政策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差异化补偿标准体系、相对完整的法律保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并依据特定区域的环境指标建立起层次明确、重点突出的优先补偿措施,最终实现单位补偿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发挥。

德国进行农业生态补偿的最重要措施之一是建立生态账户体系(eco-account system)。生态账户体系控制着农业活动的收入和支出[19],为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最基础、最根本、最核心的依据。德国对生态账户制度的探索始于1998年,简明清晰的制度特征使农业生态补偿决策、实施及评估过程保持公平透明[20],其核心在于第三方补偿机构(compensation agencies)通过政府授权所获得的直接或间接交易的生态积分(eco-points),第三方补偿机构经营生态账户、出售生态积分能够获得较为可观的收益,破坏生态环境者必须花钱购买积分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生态积分交易最低限价标准,最终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轮流出价、协商确定。例如,位于德国西北部第二大面积的下萨克森州(Niedersachsen)地区生态积分均价为每个2.9欧元,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周边城区均价则相对更高,每个约为3.3~3.5欧元[21]。

1.3 补偿方式

德国农业实行以政府补偿为主、市场补偿为辅的交叉性生态补偿机制,即通过奖励进行直接补贴,对保护资源付出牺牲的农户提供生态补贴,对遵守相关规则而影响产出的农户提供维持补贴与休耕补贴。但是来自欧洲共同体的政策补贴(直接支付)的普遍问题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减缓或抑制农业技术创新,例如阿尔高(Allgau)地区多个新兴农业项目(区域产品、生态旅游、农场假期及与农业间接有关的其他部门项目)或农业倡议未能顺利执行,较多农户仍然依赖于政府对蔬果、谷物的价格补贴[22]。农户申请农业生态补偿通常要经历以下程序:申请检测、检测评估、补偿发放。符合生态补偿条件的农户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生态补偿申请,地方农业协会指导农户对土壤背景值、总氮(total nitrogen)、总磷(total phosphorous)等指数进行数据分析,每2 hm2收取12~15 欧元的检测费用,按照规定,每3年进行1 次常规检测[23]。申请提交后,再由地方农业协会对农户所提交的检测数据进行综合测算、评估和校对,检测合格的申请报告可以在有效期限内上报地方农业部门进行复核,农业部门根据标准进行审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发放。

1.3.1直接补贴 2015—2020 年,德国获得总额超过300亿欧元的直接补贴,主要分为基础补贴、环保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以及青年农民补贴4 个方面,权重分别为62%、30%、7%和1%,能够为农户提供稳定收入、维持农场长期生存的能力和缓冲市场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24]。21 世纪初德国开始逐步简化有关直接补贴的程序,农户只须根据土地制度的规定,进行环境友好型生产就可获得基础性农业补贴,额度标准依据农业生产面积进行测算,每hm2生态农业用地为500~600 欧元、普通农业用地为300 欧元。直接补贴的前提条件是农户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动植物保护的规定,并且证明其土地一直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一旦违反规则,直接补贴将被暂停并可能面临额外的处罚。

1.3.2生态补贴 WTO 规则把农业补贴政策划分为3种类型:绿色补贴政策、蓝色补贴政策和黄色补贴政策[25]。生态补贴作为绿色补贴政策的外在表现之一是,对农户牺牲经济建设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以改善生态服务功能和保护生态正的经济外部性进行补偿的方式(表1)。

表1 生态补贴类型说明

1.3.3维持和休耕补贴 依据所制定的政策目标,德国境内10%~33%的耕地面积遵守耕作一年、休耕一年的规则,将按照生产能力、经济价值等指标给予每hm2耕地200~450 欧元的补贴。另外,退耕还林(草)政策作出明确规定,针对已无法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可放弃耕种,政府给予此类农户最长不超过20 年的专项资金补贴。休耕补贴使广大农民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从而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此保证生态农业的持续发展。

2 欧盟CAP框架下的德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实践

欧盟国家总面积的一半用于农业生产,即使在德国,土地的50%左右也用于农业,林业面积超过30%,因此德国的农地制度深受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影响。20 世纪60 年代所制定的共同农业政策作为欧盟政策最重要领域之一,是在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基础上所形成的内部农产品生产、贸易和加工的一体化政策[26],目的在于增加农民财富并为5 亿欧盟人口提供稳定安全的粮食供应,其预算可占欧盟年度预算的40%,所提供资金既直接或间接补贴农户,又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27]。德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是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背景下经过约60 年的发展完善,由基于产量标准逐步发展成基于农业可持续性的补偿,同时秉持共同体原则,通过资本转移与司法干预等方式支持农业领域的生态补偿,欧盟、德国联邦以及州政府3 种渠道是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28]。CAP 体系要求德国农业能够产生经济效益、提供本国生产生活资料;产生一定的生态效益,即维护区域内水土涵养、气候调节、环境净化和生物多样性等;此外,还产生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社会效益[29]。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在遵守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自身特色。

欧盟CAP 框架下德国有关农业生态补偿的支持政策体系具体包括以下3 个方面:交叉遵守机制(cross-compliance)、绿色直接支付(greening payment)和农村发展方案(rural development)。交叉遵守机制和绿色直接支付作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非契约性,并且农户申请生态环境补贴须要满足相应的环境条件,如果某个德国农户被发现违反规则,视情况以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定,当年补偿资金数额将削减至少3%,严重者将被停止发放补贴。农村发展方案属于农户自愿环境行为,德国每年将CAP补贴的21%用于此项方案。图3显示了欧盟CAP框架下德国农业生态补偿的整体框架。

图3 欧盟CAP框架下德国农业生态补偿的整体框架

欧盟CAP 框架下德国农业生态补偿的演变可分为萌芽(20 世纪60 年代)、形成(1992—2007 年)、发展(2008—2013 年)和完善(2014 年至今)4 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为应对二战后食品供应的短缺及提高农产品产量,德国签署了《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折衷协议》,该协议作为CAP 体系的最初框架,是德国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萌芽阶段。1992 年的CAP 改革使德国更加重视农业生态补偿,由于此阶段出现农产品结构性过剩、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德国试图通过资金补贴和强制干预的方式转变农业生产方式,该举措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2008 年,德国针对欧盟CAP 体系所提出的新要求,对农业绿色支持政策进行结构性调整,农业生态补贴申请程序逐步简化,削减交叉遵守制度补贴的5%~10%,削减资金转入农村发展方案补贴,鼓励农户自愿环境行为。2014 年,欧盟CAP 体系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德国农业生态补偿机制进入完善阶段,新增绿色直接支付,设立农村六大优先发展领域,完善了以生态发展为导向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未来德国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在CAP 的基础上,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农村发展方案的经费预算比例,相应减少交叉遵守机制和绿色直接支付的预算比例,鼓励农户自愿环境行为。

2.1 欧盟财政援助标准及内容

从财政预算上看,与德国联邦政府管辖的其他部门不同,农业是一个几乎完全由欧盟财政支持的领域。相对于德国独立实施政策,集体政策有助于科学利用预算资源及增强跨国家和地区的凝聚力,便于协调解决跨境环境问题、气候变化、水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消费者利益等全球挑战。由于共同农业政策参考往年援助标准的模式,其援助水平在农场、成员国或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在2004年之前加入欧盟的成员国或地区的农场最终获得的援助数额取决于该农场在2000—2002 年参考期内的资金补助、耕地面积以及各个成员国的援助形式。例如,某个农场得到50欧元/hm2的援助,其邻居却可能获得1 000 欧元/hm2的援助。为促进公平,缩小2014—2020 年成员国、区域和农场之间在所获援助上的巨大差距,欧盟于2003年召开联合会议呼吁进行CAP 改革,希望“老”成员国在个人、区域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基础上重新向农民分配直接援助。然而15 个有关成员国在后续政策制定或执行的过程中,仅有德国完全放弃参照往年援助标准。2021—2027 年,德国每年将从CAP 政策中获得超过63 亿欧元用于本国农业,并将30%的资金用于生态补偿以支持具体的、额外的环境保护服务,包括遵守环境原则、促进生物多样性、维持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等内容。在CAP政策资金的投入下,德国农业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得到了回报:自然保护和农业景观、山区和环境恶劣地区的管理质量有所改善,农村地区的经济实力和吸引力稳步提升,从粗放型生产方式转变为集约型生产方式。

2.2 获得CAP补贴的基本条件

通常德国农户获得CAP 补贴支持须满足的基本条件见表2。

表2 CAP补贴基本条件

2.3 农业补贴预算及成本

2014—2020年,28个欧盟成员国的CAP预算总额为950 亿欧元,该资金来源于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EAFRD),德国每年获得约62亿欧元用于农业补贴[27]。CAP框架下德国公民每人每天须支付约30欧分用于农业政策实施,作为回报CAP 保证欧洲公众享有足够的高品质食品供应和美好健康的生态环境[30]。

3 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困境及德国经验的借鉴

依据“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农业生态补偿原则[31],我国在生态红线划定、环境保护及恢复建设方面采取了诸多前沿性的实践措施和试点工作,包括退耕还草、粮食补贴和生态补贴等。德国农场主Burng 曾在我国建设首批中德示范农场(2008 年更名为中德现代农业示范农场),尝试将德国农业生态补偿模式引入中国,后该项目由GFA 咨询公司(德国森林管理委员会(FSC)授权的权威认证公司,认证符合FSC 森林管理原则和标准的森林经营单位和森林经营企业)统一协调,德国农业协会(DLG)[32]和国际农业与金融咨询公司(AFC)国际咨询机构联合执行,旨在优化现代耕作方法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通过应用德国农机和技术寻找一套适合我国北方旱作农业的生态补偿模式。从20世纪60 年代开始,德国农业用地面积整体呈递减趋势,而我国的农业用地面积呈逐年增加趋势(图4)[33]。但即便如此,德国仍能够在农业领域占据强国之位,通过对比分析德国与我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可以发现我国在农业生态补偿方面缺乏科学有效的制度顶层设计,对政策目标、政策工具的系统规划不足。

图4 中国、德国历年农业用地占比走势

3.1 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困境

3.1.1补偿主体权责模糊,协同力度不足 部分呆板僵化的政策规则和行政制度造成我国农业资源的配置效率不高,与环境的整体性兼容不足,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高度重视、权责模糊”的矛盾。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的责任仅仅只能落实到政府主体这一层面,直接利用资源或破坏生态的农民却很少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偿主体权责模糊,部门协同联动的力度不强。而从德国生态补偿内容来看,补偿主体权责划分十分明晰,在一般性补偿的基础上,每一项补偿主体权利所对应的主体责任细化到条款,权利及责任清单深度融合,并且对特殊情况下生态补偿主体的权利和内容等均有具体规定和说明。

3.1.2补偿标准有待深化,激励作用受限 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标准缺乏灵活性、多样性,农民获得的农业补偿资金不高。以广东省为例,2017 年该省获得环境友好型农资补贴4 158 万元,平均每户农户获得补贴437 元[34]。当前国内对于森林、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等方面的研究较为成熟,而关于农业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较少。农业生态补偿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理论方面例如补偿依据模糊、标准测算方式不一等;实践方面例如多地区的农业生态补偿试点示范并不能为服务决策提供有力支持,生产者仍难以获得好的经济效益。而德国具有多种形式的补助方式:直接补贴、生态补贴、维持补贴和休耕补贴等,除全日制农民外,拥有大片农业区的非农民也能够获得高额报酬。

3.1.3立法系统性不强,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建立了农业生态补偿工作试点,个别地方在依法行使更多自由裁量权后,尝试着农业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探索。《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列入202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此条例出台后将是我国生态补偿领域的首个单独法规,为建立农业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但从立法的角度解决农业生态问题起步晚,立法过程农民参与缺失,针对农业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范畴、资本规模等总体性规定零散于部分法律法规之中,这使得具体内容不明确而导致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和完整性,此外权属不清、多头管理的问题可能会导致有关部门相互推诿,不履行监管职责。而德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最大的优势在于具备诸多详尽全面的法律法规,现阶段《土地整治法》是其最核心的法律参考。这部法律强调了农村农业规划、补偿标准和自然保护区划定等内容,从制度上有力地保障了本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1.4融资方式不科学,国家财政负担较重 我国主要实行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公共财政部门作为最大资金提供者,可能会因为投资的交易成本高、运行成本高及农业生态补偿能力有限引致“政府失灵”。此外,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来源不足也有可能造成我国在农业生态补偿投资领域缺乏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德国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渠道,每年为农业发展提供大量、直接有效的低息贷款及补偿资金,未出现资金管理渠道截留或占用现象。

3.2 路径优化研究

3.2.1厘清权责关系,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农业生态补偿体系 当前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和自然环境治理所涉及的公共部门包含生态环境、财政、水利、农林业、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形成多部门协同管理格局。面对新形势我国可借鉴德国的“共同决定制度”(Mitbestimmung,已在德国流行较长时期,规定赋予下层参与上层决策与管理的权利),优先考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领导小组协调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高层会谈的形式加强各部门沟通联系,总结新经验,采取新思路及新方法,有效协调、紧密衔接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3.2.2确定补偿标准,因地制宜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德国通过CAP 体系、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方式对农业生态补偿发展提供多途径的资金资助,取得了非常好的环境效益。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退耕还林的补助标准是1 500元/hm2,退耕还草的补助标准是800 元/hm2。《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则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助标准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轮作的补助标准为150 元/(hm2·年)。休耕补助方面,各个省(区、市)补贴标准不一,例如河北省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补助为500 元/(hm2·年),湖南省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全年休耕补助为1 300元/(hm2·年)(包含治理费用),贵州省和云南省两季作物区全年休耕补助为1 000 元/(hm2·年),甘肃省一季作物区全年休耕补助为800 元/(hm2·年)。农民能否增收,关键要看国家的补偿额和退耕还林、轮作休耕的机会成本大小(参与农业生态补偿放弃耕种而失去的净收益)。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为7.4亿,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 4 亿hm2(2008 年数据),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35 hm2,按照国内方案标准,以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各类农业生态补偿补贴将不会超过3 000 元,从短期来看,退耕休耕等方式使农民收入水平降低。针对我国农业基础薄弱、机械化程度低的情况,必须充分把握好农业补贴政策,适时动态调整补偿力度、补偿标准。一是要评估补偿标准,对能够产生正的社会边际效应的农业生产加大补贴力度,例如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和循环农业;二是对处于资源承载力差的生态脆弱地区、寻求产业结构转型的农业产业应进行优先补偿;三是针对已不适宜耕作的重污染地区,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方式修复生态系统功能;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补偿原则,在充分获知农户差异性诉求的基础上,科学灵活地设计适合不同人群的差异化补偿标准。

3.2.3加快立法建设,夯实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基础 德国的农业法律法规对废水废料排放、化肥农药使用、秸秆处理等行为有严格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将遭受相应的惩罚。而我国当前出台的部分相关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并没有权威性的法律规定予以贯彻实施,地方出台的农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也缺乏对应的配套实施细则。未来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有基本法的支持,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农业生态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农村自然环境保护与建设,要有基本法对利益主体作出明确界定,便于在执行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过程中有效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以及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对于在生产发展中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分析其性质和后果的基础上给予公正的惩罚;而对于维护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行为,要以财政补贴、金融优惠、税收减免等手段加以激励和引导;此外,基本法还要对农药、化肥的使用作出相应规定,以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3.2.4探索多元筹资,构建农业生态补偿多渠道投入机制 德国是国际上唯一在生态补偿方面实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国家,横向平行转移资金改变既得利益格局,有效、公平地实现了地方政府之间农业经济的均衡发展目标。横向转移支付资金源自2 个方面,一是通过标准计算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标准,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提供资金援助;二是农业增值税,由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的25%。在我国应视政府财政水平和能力,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本着“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受偿”原则,建立起政府部门管理、民间资本参与的市场化机制,鼓励私有企业、非政府组织、公益组织投资,加强对农业生态补偿资金的帮扶捐赠。尝试通过引入社会资本,鼓励企业利用外资、资本融合等途径进一步拓宽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比如借鉴德国经验,针对农业结构转型的贷款实施贴息、调整贷款利率和期限、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此外,还可以应用PPP 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小额贷款融资模式以及农业经营主体众筹平台融资模式,这3 种模式与农业生态补偿融资模式创新具有较高的契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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