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巡视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2024-01-11李宪堂
李宪堂
【关键词】监察制度 巡视制度 形成演变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巡视制度是我国古代中央政权对地方进行行政监察的主要形式。它发端于原始社会后期的部落联盟时代,肇兴于秦汉大一统专制王权的建立,成熟于传统政治文化如日中天的隋唐,完备于中央集权盛极而衰的明清,在强化社会治理、维护中央集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古代巡视制度的发端与演变
据《尚书·尧典》记载,尧舜时期就有了“五载一巡守”的制度。《尧典》为战国儒生根据史传旧文编纂而成,是有一定的史实基础的。西周时期,天子巡守地方成为定制,同时还设“方伯”,负责对地方诸侯的监督和管理。春秋战国时期,国君有“巡县之制”。
秦朝创建独立的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位列三公,掌监察、纠劾百官;在地方上,派御史驻郡,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官员违法犯禁之事。此乃监察制度肇兴之始。
漢承秦制而多有变通。汉初,中央设御史大夫为最高监察长官,以御史中丞为副,负责检举、弹劾百官,并派御史巡视郡国。汉武帝时,将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称州部,各设刺史1人,刺史“掌奉诏条察州”(《汉书·卷十九上》),每年秋天出巡,对所属各郡“六条问事”——“六条”的提出意味着对督察的内容和处置的依据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各郡设督邮一职,负责督察县乡。东汉时期,原来13个州部被重新规划为1个中央直辖区(司隶)和12个州。司隶的最高长官为司隶校尉,负责纠察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作奸犯科者;每州置刺史1人,以考察郡官政绩,弹压不法豪强,受理沉冤大案。东汉末年,由于朝纲废弛导致刺史权力膨胀,逐渐变为凌驾于郡守之上的一级行政长官。
晋代继承了派遣御史巡察郡县的制度,并且御史有“风闻弹奏”的权力,即可依据传闻直接向皇帝陈奏。到南朝时,皇帝往往选派身边亲信担任“典签”,定期或不定期巡视地方。
隋朝在御史台外设谒者、司隶二台,其中御史台掌纠察朝廷百官,司隶台监察京畿和郡县,谒者台掌奉诏出使,持节巡察。
唐代以御史台总掌隋时御史、司隶和谒者三台事务,形成一台三院的格局。御史台是中央专司监察的最高机构,“掌以刑法典章以纠百官之罪恶”(《新唐书·百官三》)。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侍御史所在称台院,掌纠举百官,必要时可参与三法司审判;殿中侍御史所在称殿院,主要负责朝仪纠察;监察御史所在称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新唐书·百官三》)。察院派出的巡视官员称“巡察使”“宣抚使”“存抚使”等。唐中宗时,朝廷将全国划为“十道”,每道设巡按使,代表中央巡察州县。唐朝光宅元年(684年),废御史台,改置左、右肃政台,前者负责军官和朝官的纠察,后者主管监察地方。后来,左台也有了监察地方的职能。两台每年春秋两季派出观风俗使和廉察使巡察州县。神龙元年(公元705年),两台改称左右御史台。中唐以后,节度使、刺史等可带御史衔,称外台,监察权再一次与行政权合体。
宋初在中央与府、州、军、监之间设“路”,一开始类似于汉朝的监察区。路属机构有转运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两司都兼有监察本路地方官吏之责,故称“监司”。监司在下辖州军巡行,随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两司外又增设提举常平司(仓司)。三司本来就是因事而设的行政和司法机构,赋予监察权的结果最终会导致监察职能的失效,不过三者分权互制减弱了监察失效的危害。
元初,御史台设殿中司、察院,其中殿中司主纠察朝廷百官贪赃不法与其他渎职犯禁行为;察院设监察御史三十二员,定期出巡地方。后来为便于行政,又在江南和陕西地区分设派出机构——行御史台。行御史台对御史台名义上有隶属关系,实则都是直接向皇帝负责,两者职级也基本相同。元初还在山东东西道,河东陕西道,山北东西道,河北河南道设置了提刑按察使一职,掌管纠劾辖区内官吏之不法犯罪行为,分隶于御史台、行御史台。至元二十八年到至元三十年(1291-1293年)间,朝廷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同时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元史·世祖本纪》)。肃政廉访司名义上隶属御史台和行御史台,但亦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可以越级直接奏报皇帝。
明洪武十五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由左右都御史和左右都副御史掌管,属下御史巡按全国。朝廷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和章程,致力于巡视制度的标准化、规范化。明成祖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巡视区,各设监察御史一名,按时分道出巡。监察御史直接对皇帝负责,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明史·职官志》)的专断之权。同时地方各省置提刑按察使司,负责辖区内官员的巡查纠弹。
清代沿用明制设都察院,将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增加到十五道,监察御史既负责巡察地方,也有权纠劾朝中官员。清代的省级长官由明代的三司改为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两司。提刑按察使又称臬台,主管辖区内的司法与巡察,其下属机构称“巡道”。另外,各地总督、巡抚往往领有都察院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等衔,在行政管理外兼有巡察职能。
古代巡视制度的基本原则与经验教训
作为专制王权自我持存的内在机制,历代王朝自上而下的“巡察”在整肃吏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无以取代的作用。然而,专制权力的属性决定了,再完美的制度安排都敌不过人性的贪婪。可以说,中国传统巡视制度形成和演变的过程,就是在相关各方势力的博弈中由建立、退化、腐败、崩溃再到重建的不断循环的过程。政治过程其实是人性和制度博弈的过程。人性是相通的,巡视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也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根据对历代经验的总结分析,这些原则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