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2024-01-11屈茂辉车金汗
屈茂辉 车金汗
【关键词】《民法典》 国家治理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①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展现出国家与人民命运相连的时代意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的实施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
《民法典》实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國家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民法典》在借鉴成文法国家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加强了私权保障的制度建设,拓展了私法自治领域,细化完善了市场交易规则,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更为重要的是,它解决了我国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的碎片化和相互矛盾问题,体现了成文法体系化的和谐统一。
《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民法发挥指引、评价、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规范普通民事主体的日常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此过程中,民法规则与理念得到广泛应用,提高了党政机关、法治工作队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提高了依法执政水平。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在内容上永葆实践性,始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立足社会现实,坚持问题导向。例如,《民法典》人格权编顺应互联网与科技发展趋势,在个人隐私与信息保护等问题上增加一系列创新性规定;新增的居住权规定前瞻性地回应了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借助新型用益物权解决住房保障这一社会问题;首次确立的“绿色原则”及时响应了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的号召,展现了民法的时代担当;合同规则中格式条款使用的细化加强了对合同关系弱势方利益的保护;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回应了高空抛物的恶劣侵权乱象。②《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全面聚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各类复杂问题,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保障。
《民法典》担负起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任。私法自治与国家治理具有同构性与共进性。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民法典》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必然也是《民法典》实施的目的。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私法品质,为私法自治与国家治理的良性互动创造了广阔空间。《民法典》承认私主体自主意思的正当性与优先性,包括由自愿原则衍生的契约自由、投资自由等,只要没有逾越强制性效力规范,民法则尽可能地排除公权力的干预。③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以理性人的身份,选择最优的行为方式,通过个人利益最大化来增进社会利益。应当认识到,现代社会治理已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而是由公共权力机构、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构成的协力共治模式,自治空间的扩大突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特征与新趋势。值得强调的是,《民法典》的法律行为机制能够促进政府治理的程序正义。以行政诉讼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可诉性,其实质就是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意规则来解决协同治理的权义关系。
《民法典》实施要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良法善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良法善治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就是人民性,即要反映人民意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第一,我国民事立法的脉络体现了私权保护法治体系勃兴的历程。其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商品经济关系的初步法治确认,意味着改革开放初期对私权价值的重拾;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为《民法典》提供了体系化的纲领,在服务国家治理转型中强化了私权理念;三是《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昭示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下私权话语的未来图景。
第二,在民事司法中切实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民法典》的制度优势能否转化为治理效能,取决于法律实施中能否公正地落实权利保障、义务履行、责任追究。首先,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司法公正,加强民事司法工作。将保障当事人合法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作为重要目标,切实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其次,司法裁量应尽可能地向普通民事主体权益倾斜,不仅限于法律明确的权利内容,还包括法律尚未明确的权利内容。最后,重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近年来,司法便民取得了较好进展,移动法院线上立案、“云庭审”、电子送达、法律援助服务的提质增效等各项举措,使得民事司法更加贴近人民。
第三,在执法中科学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民法典》为界分公权力与私权利提供了充足的规则基础,其中有多达100多个条文涉及公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奉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尤其是行使职权的执法事项中,要依托《民法典》中设定的基本民事权利,严格把握公权力行为边界,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创造条件。我国正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配合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理应充分考量行政行为介入对市民社会生活正当性的影响,尤其是要减少或消除其对私权利的不当影响。此外,对于不可避免的基层治理矛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人民利益的角度指导纠纷化解。还需要强调的是,私法自治同样具有边界。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可违背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要合理权衡权利位阶并对私权利作出适度限制。
第四,把全面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民法典》实施的基础性工程。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在道德教育中突出私权利的法治内涵,注重培育公众的民法规则意识与权利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家庭与社会责任、营造诚信公正的法治环境,进而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此外,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尤其要发挥领导干部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应带头做《民法典》贯彻实施的组织者、推动者,还应成为保障人民权益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在以上工作的协力下,引导全体人民成为《民法典》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第五,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持续改善民生。当前,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数据与流量垄断、平台交易风险频发、商品与服务质量粗劣、虚假信息泛滥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与财产安全造成负面影响。《民法典》七个分编基本涵盖了民生问题的各个方面,能够通过具体规范的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在此过程中,不断规范企业行为,形成公平、诚信的社会氛围。
《民法典》实施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而市场秩序的持续稳定以市场合理配置资源为前提,这也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全面地调整着市场经济各类法律关系,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固的行为预期。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是《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应当一以贯之的准则。
首先,要全面落实平等原则,平等保护所有权,促进充分竞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逻辑前提是产权明晰,根本特征是主体地位平等,落实平等原则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契合。《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与第4条规定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包括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资源分配、权利保护、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平等。《民法典》物权编第206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鉴于此,一方面,要落实所有权的平等保护,营造稳定、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在《民法典》权利规范与原则的基础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重视私营经济的突出作用。
其次,堅持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贯彻平等原则,加强产权保护,让市场主体充分竞争,这就要求《民法典》实施要尊重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二者均是《民法典》所奉行的基本理念。意思自治体现为民事主体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契约自由则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是否缔约的自由与创设合同内容的自由。这两种理念能够形成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理预期,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节约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最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民法典》在总则中增加了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的规定,实现了对新兴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典》第339—342条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的条文,形成了土地“三权分置”的格局,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市场化;《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予以完善,为相关权利的价值流转提供制度保障。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充分考量,因此在未来的实施中需要深入贯彻落实。
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更新民法理论,以更好地指导实践。运用科学与体系化思维,将基本原则与法律条文相结合,旧法与新法相衔接,法律与道德相融贯,法典适用与审判经验相协调。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
②王利明:《民法典时代的教学与研究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③孙宪忠:《民法典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提升》,《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
责编/银冰瑶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