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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能力、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与新创企业成长

2024-01-11吴言波韩炜邵云飞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23年6期
关键词:新创合法性参与者

吴言波,韩炜,邵云飞

(1.西南政法大学 商学院,重庆 401120;2.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成都 611731)

0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与不同产业的深度融合,不仅加快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也带动了我国创新创业的热潮。这一事实催生了我国互联网租赁、共享平台等新兴经济模式的众多新创企业,利用数字平台与各类主体实现信息共享或资源互补,并驱动这些新创企业实现快速成长[1]。例如,2019年成立的农业电商企业——村村旺,借助忽米网平台的数字技术优势,为生产端各类农户提供生产周期规划、农资农具农模一体化服务等全产业链服务,进而解决了供销合作社“种什么、怎么种、怎么卖”与需方农产品需求脱节的难题。然而,尽管数字平台赋能为新创企业成长提供了机遇,但新创企业借助平台实现成长还取决于其利用数字平台的能力。这种能力在新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中的作用,理论界尚未有统一的定论。

数字平台能力是企业利用数字基础设施整合、重构内外部数据资源,以及一系列规则、标准和组织流程协调参与主体,以此激发网络效应来推动企业的产品创新、制造生产等价值匹配和价值创造活动,进而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系列素质或技能[2-3]。目前,关于数字平台能力的研究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大多数研究立足平台所有者视角,聚焦平台所有者所构建的交易型数字平台治理结构、竞争策略、类别属性、运行机制及其所带来的结果,例如,增加企业的灵活性,节省有形和无形资源,以及提升企业的国际化进程等[1,4]。这类研究往往聚焦于平台所有者利用其优势地位的平台能力,匹配跨边参与者的资源,治理多样化参与者的集体行动等,对数字平台能力的作用进行解析[2]。另一方面,少数研究开始关注平台参与者或者互补者视角的数字平台能力,意指参与者撬动平台资源进行整合和重构,提升企业经济效率,创新业务模式[3]。由于依托平台的参与者往往是新创企业,相关研究又围绕参与者整合利用数字平台资源的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的关系展开讨论。例如,一些学者认为,数字平台驱动的多边架构可以使新创企业实现横向和纵向包络,这使得新创企业可以在更广泛的边界范围内搜索、传递和整合既有资源,也能与生态参与者共享知识或资源来降低匹配成本,促使各利益相关者在“依附式升级”战略层面形成共生依赖关系,加速新创企业的成长[5]。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数字平台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之间不存在必然的促进效应。因为作为依赖数字平台赋能的新创企业,如果仅单纯接受数字平台提供的数字服务(用户分析、技术方案等),可能会增加对数字平台的依赖,诱发新创企业形成“安于现状”的创新惰性,难以从双方的价值共创中获利[6]。同时,新创企业 “新生劣势”的缺陷,可能将会弱化数字平台的跨边网络效应,加剧“信息孤岛”效应,降低参与主体之间资源转移效率,进而阻碍新创企业优化内外部资源的商业价值[6-7]。综上所述,新创企业依附数字平台赋能有助于促进多方面的联结并创造价值,但如何更好地“借力”数字平台,突破新创企业“新”和“小”所导致的资源约束,并促进新创企业成长,仍尚待深入探析。

进一步,数字平台能力并不会自动引起新创企业绩效的提升,而新创企业在依靠数字平台能力时需要匹配相应的转化机制来实现企业成长。这一转化机制主要表现为新颖的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通过在商业模式中引入新颖要素、突破既有的“成本—价值”框架的系统性创新内涵有关。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意味着新的联结方式、新的交易机制,或者全新的价值主张、全新的用户界面等[8]。因此,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成为新创企业突破资源和路径约束,增强平台“网络效应”,实现跨界颠覆和后发追赶的重要手段[8]。理论依据在于:一方面,新创企业利用数字平台能力引入新参与者以放大平台的网络效应,利用新参与者获取新资源,这构成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资源基础[9];另一方面,新创企业利用数字平台能力不断调整平台与参与者的关系,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这些交易关系、激励方式、治理机制的新安排构成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关系基础[10]。例如,云集建立在社交网络(微信)上,持续迭代“人、货、场”来重构个体与企业之间新的协作方式,将内部终端客户和外部品牌商连接,并构建用户互动式、分享式的商业模式创新来创造价值,实现企业的快速成长。因此,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在数字平台能力影响新创企业成长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此外,新颖型商业模式设计的本质是挖掘和利用创新性机会的过程,而新创企业依附数字平台来识别创新性机会以谋求成长,往往面临着合法性方面的局限。一方面,新创企业与数字平台之间的社会交换关系,虽然能够有效地汇集资源并降低产品研发成本,但二者之间存在的平台准入门槛和平台交互规则的差异性,使得新创企业商业模式的内容与属性可能与数字平台所设计的价值网络以及流程结构不相一致[7]。另一方面,新创企业在数字平台中体现出“双重身份”,而这种身份所带来的角色压力往往使新创企业的目标、优先事项和战略难以与数字平台保持一致[4,6]。这也使得新创企业在依附数字平台来识别创新性机会时,无法充分获得数字平台及其参与者的身份认可[4]。因此,如何缓解多元主体对新颖商业模式的认知缺陷,也是新创企业在嵌入数字平台过程中所需要面对的一道难题。制度理论认为获得关键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对企业的成长至关重要[11]。而组织合法性可以使新创企业与数字平台之间建立相应的平台规范来推动多元主体之间的创新体系优化和公平竞争,促进新兴商业模式创新过程中供应链配套支持以及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11-12]。因此,当新创企业具有不同程度的组织合法性时,企业发挥数字平台能力诱发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以促进新创企业成长的程度也将存在差异。当“借力”数字平台的新创企业在面临较低的组织合法性时,其只能在具有先前关系的合作者中搜寻参与者,调整既有关系,发展现有资源组合及其价值,而对于新颖型商业模式的资源与关系支撑作用不足[12-13]。当新创企业组织合法性提高后,新创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数字平台能力调用外部已形成认可关系的伙伴参与平台、贡献资源、配合交易与治理,促进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以推动企业成长[12-13]。

基于上述逻辑,将以数字平台赋能的新创企业为研究对象,考察数字平台能力对新创企业成长的影响,并采用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模型来探究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与组织合法性的作用机制。研究结论有助于加深在数字经济时代对平台创业和商业模式创新的理解,拓展新创企业成长的前置影响因素研究,为数字互联网平台助推新创企业成长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1 相关理论和研究假设

1.1 数字平台能力

近年来,学术界对数字转型相关研究主要存在两大流派。第一个流派是在位者适应研究,主要关注在位者企业在面临数字技术冲击时,何时以及如何适应各种类型的创新变革[14]。第二个流派是数字平台相关研究,即在行业和数字生态系统中,企业如何构建基于平台组织的战略和商业模式创新[15]。在位者适应研究大多来自组织能力[16]、管理者认知[17]和战略联盟[18]等领域的学者。数字平台相关研究则来自网络经济学[19]、信息系统研究[20]、战略[21]和创新[22]等领域的学者。与传统的战略管理理论更加关注有形资源与物理过程不同,数字平台的相关理论研究强化了资源异质性属性并模糊了传统物理上的边界性,因而对传统商业模式的价值创造带来了一系列挑战[9]。例如,Uber和Airbnb等数字平台的兴起,催生了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PayPal和Square等支付平台的出现,正在颠覆传统金融行业的模式。

当前,数字经济时代出现了海尔集团COSMOPlat、小米loT、腾讯WeMake等数字互联网平台,展现出的新业态正在重塑传统经济活动的价值主张与行业竞争逻辑,并为新创企业成长带来新的战略机遇。数字平台能力的有关概念在不同研究视角下也派生出不同属性,“网络组织”“基础架构”“交易接口”属性分别强调数字平台是平台提供商、基础架构以及双/多边用户组成交易和互动的开放式生态系统[4,6]。该系统基于信息通信技术(ICT)来创建吸引同/多边用户的附加组件和新功能,使信息标准化,并允许组织快速编码、存储、规范化以及分发复杂的数据资源[10]。因此,硬件或软件设备等数字技术元素在数字平台中的应用,也使得数字平台赋能的开放架构具有整合性和重构性特征[3],这与动态能力理论所强调的企业在动态市场中应具备整合和重构资源的能力不谋而合。①数字平台能力的整合性特征要求数字平台在复杂性环境中保持适应性、开放性和敏捷性,形成动态自适应的数字生态治理体系[3]。平台在生长过程中所累积的大量数据要素经过分析和整合,可以对平台参与者的用户行为建立模型并进行预测分析[23]。即数字平台利用多边架构形式将数字资源转化为相应的数字服务或数字产品,以供各方利益相关者共享并进行匹配,形成资源层面的依赖关系[23]。②数字平台能力的重构性特征使得行业、组织、业务甚至产品等边界逐渐模糊或重合且重要性降低,结合数字技术应用使原有稳定的、无法渗透的知识边界逐渐转变为可流动和可渗透的知识边界[3]。二者共同作用使得数字平台的边界范围得到扩展,模糊了实体产品和数字服务之间的界限,降低资源在多主体之间的匹配成本,吸引更多平台参与者来拓展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功能边界和用户边界,形成数字平台“网络效应”的正向反馈环[24]。

综上所述,根据动态能力理论以及CENAMOR等[3]、GAWER[23]、HELFAT和RAUBITSCHEK[24]等的研究,本文认为数字平台能力具有平台整合能力与平台重构能力两种内涵。数字平台整合能力立足资源基础观,强调平台从多边架构来内化资源效应的可供性,为创新和创业活动进行大范围搜索、整合既有资源,实现信息实时交换和资源有效转移,在动态环境中集聚可复制、高增值数字资源的能力。数字平台重构能力立足网络关系视角,着重从数字平台利用同边和跨边网络的收敛性效应来实现冷启动,扩大平台用户和平台参与者的角色定位,并通过数字基础设施的模块化组件和标准化设计,实现数据资源的利用与重新配置,快速构建平台参与者的竞争优势并最终实现“赢者通吃”。

1.2 数字平台能力和新创企业成长

对于依附数字平台创业的新创企业而言,单纯依赖数字平台赋能并不足以支撑绩效的提升,而是蕴含着深层次的借助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与关系重构的新变化,主要表现包括两种。①价值定位的变化。新创企业要将向直接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定位,转变为凝聚平台上多类型互补者的不同需求、形成自身依托平台的整体性价值主张[6]。②价值创造方式的变化。数字平台的价值创造要由将外部合作者作为网络成员来提供价值创造所需的资源,转变为外部合作者作为平台价值创造的互补者,从而形成外部导向的组织架构[7]。在转变过程中,以模块化架构为特征的数字平台生态系统,可以帮助新创企业获取更广泛的知识来源,弥合数字鸿沟,打破信息或资源不对称[20]。具体而言,新创企业嵌入数字平台生态系统中,优势主要体现为[21-22]:①企业之间更容易沟通,支持获取新形式的知识和关系资源,以提高新创企业成功的可能性;②市场国际化要求新创企业为国际市场修改产品类型,例如微盟平台等;③将以前不相关的产品领域组合成新的领域,例如传感器和跑鞋的组合。因此,数字平台已成为新创企业发展战略的趋势,而新创企业利用数字平台能力所构建的平台整合能力和平台重构技能,是企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从平台整合的角度来看,这种平台能力聚焦于塑造平台内部整合性的资源架构,使得内部资源流动制度化、正式化,并成为平台运行的核心[23]。当新创企业嵌入这种数字平台生态系统时,其能够利用平台整合能力来连接多元互补者和获取多方资源的机会,以及整合平台内部多个模块、多个潜在互补者的信息,借此促进平台内部各个模块之间的信息、资源传递与共享,从而支撑新创企业在平台上的价值活动与价值目标的实现[2,25]。可见,通过利用数字技术支撑的平台价值活动,数字平台可以更有效地匹配和整合数字资源,形成独特的数字资源组合,继而为新创企业成长提供丰富的资源支撑。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1a 平台整合能力对新创企业成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从平台重构的角度来看,这种平台能力聚焦于平台上多元参与主体的关系能力提升与资源重构,以各类型参与者在平台价值共创活动中的角色重新定位为基础[24]。新创企业嵌入数字平台生态中,数字平台自身的模块化架构使得新创企业得以嵌入多参与者的价值共创网络,要求新创企业具备战略协同和兼容性的数据耦合机制[20]。新创企业借助平台重构能力,可以获取数字平台优质的数据资源和生态关系,通过交流、互动和共享提升关系并获取新创企业成长所需的知识和资源,开发新的产品并创造新的价值,并利用数字基础设施的可重新编程性来衍生新的创新产品,也可以嵌入企业运营以降低交易和匹配成本[26]。因此,数字平台能力有助于提升新创企业绩效。一方面,平台重构能力可以帮助新创企业突破时空限制来跨越固有的业务边界,快速利用数字技术与外部主体建立业务联系[3]。同时,平台重构能力还可以优化数字技术元素的开放性、兼容性与模块化程度,为新创企业搭建信息无缝衔接的功能界面,促进分布式、非结构化信息和资源的转移[3]。另一方面,数字平台重构能力能够协调参与者之间的沟通,增进与外界的信息交互机制,削弱跨主体之间的非对称信息,进而帮助新创企业解决价值共创过程中潜在的矛盾冲突[27]。可见,平台重构能力有助于新创企业与不同跨界伙伴形成纠缠并持续进化的价值生成空间,从而可以低成本、多渠道、多频次、高质量地搜索所需的创新资源,弥补其在研发、生产、制造等环节的资源劣势[27]。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b 平台重构能力对新创企业成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1.3 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中介作用

数字平台能力对新创企业绩效的影响蕴含着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关键作用,即数字平台能力通过诱发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绩效。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注重“成本—价值”结构的优化,而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强调通过引入新资源、新伙伴,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实现对既有“成本—价值”结构的突破[8]。因此,数字平台能力更适用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情境,其理论依据主要在于:①数字平台整合能力强调经由多参与者获取外部新资源,实现外部资源与内部资源的整合利用,这与新资源支撑的新颖型商业模式契合[9];②数字平台重构能力强调对多参与者间关系的重塑,包括新关系设计、新交易方式安排等,这与围绕跨边界交易关系安排融入新颖要素的新颖型商业模式内涵匹配[10]。

从平台整合的角度来看,利用平台整合能力带来的信息资源整合效应,可填平数字平台上不同参与者之间的信息鸿沟,降低参与者彼此间信息和机会的搜寻成本,有助于形成侧重多参与者价值主张融合的新颖型商业模式[7]。进一步,新创企业利用数字平台整合能力促进多元参与者之间信息的价值传递与价值创造,有助于新创企业在数字平台内部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和知识传递机制,增强新创企业的价值捕获能力[13]。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使得新创企业能够根据多参与者的价值诉求信息、价值活动信息等更迭与变化进行参与者间的资源编排,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也促进参与者围绕信息共享与互补来设计价值共创活动[27]。经由信息机制形成的资源编排与价值共创,为新创企业设计融入新知识诀窍、新价值活动的新颖型商业模式奠定基础[27]。因此,数字平台整合能力所产生的信息资源效应,投射在新颖型商业模式对多元参与者的信息调用,乃至以开放平台吸引新参与者的方式,整合内外部新的信息资源,实现多元参与主体的价值共创,带来新创企业绩效提升作用。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a 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在平台整合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之间起着中介作用。

从平台重构角度来看,利用平台重构能力带来的网络关系效应,实现数字平台上不同参与者之间关系的重塑,这有助于形成聚焦于多参与者新关系建立、新关系治理的新颖型商业模式[28]。平台重构意在重新定义或配置参与者在平台价值共创中的角色作用,使其价值活动与平台价值主张相匹配,这与ADNER[29]关于平台商业生态系统的形成逻辑相匹配,即“价值主张—价值活动—行动者”逻辑。利用平台重构能力,新创企业得以重新建构其多元参与者架构体系,或引入能够执行价值活动的新参与者,或为既有参与者匹配新价值活动,从而形成包含新参与者、新价值活动、新关系方式的新颖型商业模式[30-31]。进一步,利用平台重构能力,新创企业还能够重新设计参与者之间的交易方式、激励方式等,用更有利于多元参与者价值共创的交易激励方式,形成新颖型商业模式设计,以利于新创企业绩效的提升[30-31]。综上所述,数字平台重构能力越强,新创企业越可能激发平台参与者之间的网络协同效应,驱动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价值创造和价值捕获,使新创企业获取持续性竞争优势。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b 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在平台重构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之间起着中介作用。

1.4 组织合法性的调节作用

新制度理论认为,合法性源于与社会规范和特定法律的一致,以表明“组织在结构上反映社会建构的现实”,这种合法性源于其追求有效性(务实合法性),符合法律授权(社会政治合法性)和集体价值目标、手段和目的(规范合法性)[32]。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制度理论早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规则遵从、制度同构等视角,而是将合法性视为组织的战略工具或可操作性资源[33]。因此,合法性被赋予为“资源中的资源”,它是“组织获取其他资源的重要战略性资源”[33]。在这种理论视角下,合法性强调组织与制度环境之间的互动行为,以及组织在互动行为中“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来改变或者重构现有制度,进而在提升社会价值的同时促进企业成长[34]。基于此,本文聚焦于合法性的战略属性,以“效率逻辑”为出发点,即将合法性视为企业主动的战略行为,以快速协调相应资源的过程。

当新创企业的合法性较低时,新创企业利用数字平台能力来促进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作用较弱。从平台整合的角度来看,较低的合法性使得依赖平台整合能力的新创企业难以发挥信息资源效应,原因在于数字平台上的多元参与者对新创企业自身的认可度与信任度低,贡献信息资源的意愿较弱[12]。缺少参与者共享自身信息、促进信息交流的意愿,即使新创企业具有围绕信息的平台整合能力,也难以统合多参与者的价值诉求形成平台核心价值主张,难以创造有利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跨参与主体信息资源效应[10,35]。从平台重构的角度来看,较低的合法性使得依赖平台重构能力的新创企业难以发挥网络关系效应,因为对新创企业的合法性认知缺失会连带影响各参与者对平台整体乃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可,这也源于新创企业缺乏有效感知平台赋能所带来的创业机会敏感性[33,36]。这进一步带来各参与者彼此互动意愿降低,也不愿意结束新创企业所作出的交易关系重构安排,因而减弱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35,37]。

当新创企业的合法性较高时,新创企业利用数字平台能力促进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作用增强。从平台整合的角度来看,当新创企业在利益相关者中形成较高的合法性时,平台参与者更信任平台对其信息收集、整合以及运用于信息资源支撑的平台价值共创活动,贡献信息的意愿更强,也更倾向于配合新创企业的信息资源整合[30,38]。这意味着,利用平台整合能力的新创企业,在依靠高合法性吸引平台参与者的情况下,更可能激发信任平台的参与者之间共享信息资源,促进新颖型商业模式所需新知识的形成,并借助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推动新创企业绩效的提升[11,13]。从平台重构的角度来看,高合法性使得新创企业赢得利益相关者的信任,为新创企业创造更广泛的伙伴选择范围与合作机会,也为新创企业打造不断引入新参与者的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奠定基础[23,39]。同时,较高的合法性也使新创企业可以利用数字平台设计参与者之间的新交易方式,管理多边参与主体的互动,尤其是注重非正式互动,来发现新知识和建立新关系,从而促进新颖型商业模式形成[40-41]。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a 组织合法性强化了平台整合能力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正向关系。

H3b 组织合法性强化了平台重构能力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正向关系。

根据制度理论,创新商业模式的过程实际上是制度环境和组织之间的交互过程[42]。基于新制度主义视角和组织合法性视角,组织合法性机制的获取与商业模式创新的行动逻辑相一致,要求组织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下,遵从外部制度环境,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互动,促使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出现,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32-33]。因此,较高的组织合法性使得商业模式创新设计会形成结构塑造效应,支撑和固化数字平台能力的行为价值,为新创企业带来熊彼特租金所追求的可持续成长[12,38]。当获取的合法性水平较高时,新创企业“借力”数字平台来整合知识和配置资源的能力会增强,导致数字平台能力对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影响增大,而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强调开放性、注重用户参与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从而推动了新创企业成长。但在合法性水平较低时,数字平台能力对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影响会偏弱,新颖型商业模式较少从数字平台中获取资源和知识,以致无法保证新创企业的成长。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a 组织合法性强化了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在平台整合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中的中介作用。

H4b 组织合法性强化了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在平台重构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中的中介作用。

综上所述,本文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理论模型Fig.1 Theoretical framework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择和数据收集

本文通过电子邮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方式获取问卷数据,调研对象来自数字平台赋能的新创企业。根据ZIMMERMAN和ZEITZ[33]的观点,将成立年限8年以内的企业视为新创企业。在问卷填写过程中,要求填答人员主要为中高层管理人员。为了确保调研的有效性,问卷发放和回收阶段得到MBA学员、高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的支持。同时,为确保问卷的有效性,问卷题项设计了“贵企业是否嵌入小米IoT等类似数字互联网平台”等内容,并根据结果综合判断是否为有效问卷。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792份,回收问卷548份,问卷回收率为69.2%。其中,剔除成立年限超过8年以及填写不完整等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为408份,有效回收率为51.5%。最终样本的基本特征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样本分布Tab.1 Distribution of the samples

2.2 变量测量

为了确保问卷调研结果的信度和效度,测量问卷均来源于国内外文献的成熟量表。在预调研的基础上,征求领域内专家对量表结构等意见,对有关的测量量表进行了一定的修正。除控制变量外,选取李克特7点量表对变量进行测量,1为完全不符合,7为完全符合。测量题项具体见表2。

表2 量表信度和聚合效度结果Tab.2 Reliability and convergent validity results

2.2.1 数字平台能力 数字平台能力允许企业整合关键的共享知识,重构内外部数据资源,以此实现价值匹配和价值创造活动[3,6]。因此,本文借鉴CENAMOR等[3]、GAWER[23]、HELFAT和RAUBITSCHEK[24]的研究,从平台整合能力(DPL)和平台重构能力(DPR)对数字平台能力进行测度,各包括4个题项。

2.2.2 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BMI) 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设计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用户体验,对现有的交易结构、交换机制以及经济交易活动进行变革,实现企业的价值捕获和价值创造机制[8]。因此,借鉴韩炜和高宇[8]的研究,采用7个题项测量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

2.2.3 组织合法性(EL) 合法性被认为是“客观占有而主观创造”的一种状态,反映了与相关规则和法律的感知一致性、规范的支持性以及与文化—认知框架的一致性,这些都以外人可见的方式展现出来[11,32]。因此,本文借鉴FISHER等[11]、解学梅和朱琪玮[34]的研究,以3个题项测量组织合法性。

2.2.4 新创企业成长(GOS) 新创企业在面临“新生劣势”和“小而弱性”所带来的资源约束、合法性压力情况下,需要不断克服生存问题来实现企业的独特成长[11,33]。对于新创企业来说,企业成长性要远比企业利润更能反映新创企业未来的竞争优势。因此,借鉴ZIMMERMAN和ZEITZ[33]、郭海等[35]的研究,以3个题项测量新创企业成长。

2.2.5 控制变量 企业规模、企业年龄、行业类型、企业所有制可能是新创企业成长的影响因素。企业规模(SIZ)可能会影响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资源投入情况,它是反映新创企业是否具有竞争力的重要指标[3]。因此,采用员工总人数的对数值来刻画企业规模。企业年龄(AGE)也会对新创企业的资源基础产生影响,企业成立年限越短,往往预示着新创企业面临“新”和“小”的挑战越严峻[2]。本文选择调研日期与企业成立日期的差值来刻画企业年龄(具体到月份)。不同行业类型意味着企业采用数字技术意愿存在差异性[2]。因此,选择新创企业所在行业类型(IND)为控制变量,其中新创企业所在行业为互联网和软件行业的赋值为“1”,属于其他行业类型则赋值为“0”。新创企业的所有制类型不同,意味着新创企业获取内外部资源的支持力度也不同[22]。因此,选取企业所有制(OWE)为控制变量,其中新创企业为民营企业或个体赋值为“1”,其他则赋值为“0”。

2.3 信度和效度分析

量表信度和效度检验如表2所示。首先,各变量的α系数均超过建议的0.7,具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表明测量量表稳定性较好。其次,关于数字平台能力等分量表,在国内外文献中已经被证明具有较好的内容效度。最后,各变量题项的因子载荷以及变量的AVE值均大于相应的临界值,聚合效度良好。本文还使用Mplus8.3软件进一步验证变量之间的区分效度。在表3中,五因子模型的拟合度显著优于其他备选竞争模型,因此,各变量之间的区分效度较好。

表3 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Tab.3 Results of confirmatory factor analysis

3 实证分析

3.1 相关性分析

表4汇报了变量的相关性分析、均值和标准差。其中,数字平台能力、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组织合法性与新创企业成长之间的相关系数在0.153~0.415,存在显著关联性,为本文的回归分析提供了初步的支持。同时,各变量的VIF值为1.213~2.786,远小于临界值10,说明回归模型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并不严重。另外,从表4还可以发现,变量的AVE平方根值要远大于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进一步显示测量量表存在较好的区分效度。

表4 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相关系数结果Tab.4 Results of descriptive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3.2 假设检验

本文选择层次回归分析来对假设进行验证,结果如表5所示。为避免多重共线性的影响,对涉及的交互项做了中心化处理。为验证H1a和H1b,将新创企业成长作为因变量,在回归方程中依次加入控制变量和自变量数字平台能力。模型6显示,数字平台能力两个维度与新创企业成长间显著正相关:平台整合能力显著正向影响新创企业成长(β = 0.349,p < 0.001);平台重构能力显著正向影响新创企业成长(β = 0.215,p < 0.001)。因此,H1a和H1b得到支持。

表5 多元回归分析结果Tab.5 Results of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接下来遵循逐步分析法来检验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中介作用。模型2检验了数字平台能力两个维度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平台整合能力显著正向影响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β = 0.307,p < 0.01);平台重构能力显著正向影响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β = 0.262,p < 0.01)。模型7是在基准模型5的基础上检验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与新创企业成长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显著正向影响新创企业成长(β = 0.428,p < 0.001)。从模型8可以看出,在加入中介变量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后,数字平台能力两个维度对新创企业成长的影响仍然显著(平台整合能力β = 0.303,p <0.01;平台重构能力β = 0.196,p < 0.01),但是与模型6相比,其影响程度有一定的减弱。这表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在平台整合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的关系中起部分中介作用;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在平台重构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的关系中起部分中介作用。因此,H2a和H2b得到支持。

此外,为进一步验证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在数字平台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之间的中介效应,借鉴PREACHER和HAYES[43]的方法,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通过5 000次Bootstrap抽样分析,平台整合能力→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新创企业成长的间接效应为0.121(p < 0.01),95%置信区间为[0.097, 0.292];平台重构能力→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新创企业成长的间接效应为0.108(p<0.01),95%置信区间为[0.083, 0.245]。由此,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在平台整合能力、平台重构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之间发挥中介效应,即H2a和H2b得到进一步验证。

表6 中介效应的Bootstrap检验结果Tab.6 Bootstrap test of mediating effect

为验证组织合法性对数字平台能力(平台整合能力与平台重构能力)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调节作用,在表5模型3的基础上引入自变量数字平台能力(平台整合能力与平台重构能力)和调节变量组织合法性的交互项。从模型4可看出,平台整合能力与组织合法性之间的交互项对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β = 0.142,p < 0.05);平台重构能力与组织合法性之间的交互项对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β = 0.097,p < 0.05)。这表明,组织合法性调节了数字平台能力(平台整合能力和平台重构能力)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正向关系。因此,H3a和H3b得到支持。

为了直观显示组织合法性对数字平台能力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调节作用,进一步绘制调节效应图。图2为组织合法性对数字平台能力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调节效应图。图2(a)显示,组织合法性正向调节平台整合能力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关系。即对于组织合法性水平较高时(均值+1标准差),平台整合能力对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关系的激励作用更加明显;而对于组织合法性水平较低时(均值-1标准差),平台整合能力对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关系保持不变或被削弱。图2(b)同样显示了组织合法性正向调节了平台重构能力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关系。

图2 组织合法性的调节作用Fig.2 Moderating effect of organization legitimacy

根据EDWARDS和LAMBERT[44]的研究,利用Bootstrap(SPSS Process)对有调节的中介效应进行检验。由表7可知,当具有较低的组织合法性时,平台整合能力通过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对新创企业成长的条件间接效应为0.113,在95%置信区间为[0.026, 0.173];当具有较高的组织合法性时,平台整合能力通过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对新创企业成长的条件间接效应为0.048,在95%置信区间为[-0.075,0.392]。在较低水平的组织合法性时,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中介作用成立,而在较高水平的组织合法性时,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中介作用不成立。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水平下,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中介作用情况并不一致,说明调节中介存在。因此,H4a得到支持;同理,H4b也得到支持。

表7 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Tab.7 Results of moderated mediator analysis

4 结论与启示

4.1 研究结论

围绕“新创企业如何通过数字平台实现成长”这一核心问题,本文构建了以数字平台能力(平台整合能力和平台重构能力)为自变量、新创企业成长为因变量、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为中介变量、组织合法性为调节变量的理论模型。该理论模型的提出和实证检验,不仅弥补了数字平台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之间内在作用机制研究的缺乏,而且厘清了组织合法性在其中的作用路径,这对于数字平台理论的丰富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对平台创业合法性研究的有利补充,为后续进一步研究奠定了理论和实证基础。主要结论如下:①引入资源基础视角和网络关系视角,解释了“平台创业”为主题的情境中,数字平台能力(平台整合能力和平台重构能力)能激发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行为,促使新创企业借助数字平台来缓解资源约束或资源不平等行为,从而实现新创企业成长;②将组织合法性作为调节变量,证实了新创企业可以凭借“效率逻辑”的主观能动性行为来协调、整合资源,以促进数字平台能力通过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跨越新生“死亡陷阱”来实现企业成长的转化。

4.2 理论贡献

第一,有效回答了“新创企业如何通过数字平台实现成长”这一基本问题,从资源基础视角和网络关系视角识别出平台化这一过程中“平台整合能力”和“平台重构能力”两个层级,既有助于弥补现有文献对平台创业和新创企业成长讨论的不足,也是对CENAMOR等[3]、GAWER[7]以及KARHU等[13]呼吁要“深入探究数字平台如何帮助企业克服新进入缺陷和数字化转型障碍”的响应。以往研究主要探究了平台化与战略响应(例如企业创新活动)的关系,对如何分阶段、跨层级地考虑数字化平台能力并以此为基础探索新创企业如何通过数字平台跨越新生“死亡鸿沟”实现成长的机理缺乏充分的理论对话,也未能结合中国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新创企业“借力”数字互联网平台实现成长的新特征展开深入分析。本文识别出平台整合能力和平台重构能力助力新创企业跨越新生“死亡鸿沟”实现成长的驱动机制和背后的支撑机制,有效推进了中国情境下平台化创业、新创企业成长的理论认知,为后续研究奠定了理论和实证基础。

第二,探究了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在数字平台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之间的中介效应,建立起从数字平台能力到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再到新创企业成长的理论架构,弥补了当前关于平台架构与新创企业成长关系之间“理论黑箱”研究的不足。一方面,数字技术对行业价值创造、价值传递以及价值获取逻辑的变革,颠覆了传统商业模式创新理论的基本假设,学术界亟须推动对平台创业领域中商业模式创新理论的进一步探究。现有文献对此的探讨集中在理论演绎类的综述性或评论性文章,更多关注的是数字商业模式创新或平台商业模式创新的特征、内涵以及分类,以及建构描述性、分析性的理论框架[27-28],缺乏对中国情境下平台化创业领域商业模式创新的嵌入式探索。另一方面,FOSS和SAEBI[45]在对商业模式创新进行详细分析时,指出商业模式创新研究的理论缺口之一是如何识别商业模式的前因和后果并使其一致化(congruence)。因此,本文的整合型框架不仅系统显示了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前因(数字平台能力)与后果(新创企业成长),而且对框架所涉及的构念细分维度与关系进行了详细探讨,进一步揭示了数字平台能力如何支撑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二者共同推动新创企业成长的逻辑与过程,对填补FOSS和SAEBI[35]提出的“商业模式创新一致性”的理论缺口从数字情境贡献了新的内容。

第三,基于“效率逻辑”视角探讨了组织合法性如何通过数字平台能力与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缓解资源不平等性来实现成长,为数字平台的边界机制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一方面,现有关于合法性的研究,主要围绕身份转变[11]、模仿[12]以及信号释放[42]等机制如何影响新创企业的制度环境方面展开,较少关注合法性在数字平台领域的研究。另一方面,传统的新制度理论主要解释制度同构或者组织趋同来实现合法性,没有体现组织与制度环境互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本文克服传统“制度逻辑”中的“组织被动式”情境,引入“谐则机制”这一新的“效率逻辑”[34-35],即将合法性视为企业主动行为,以快速协调相应资源的过程。新创企业采取“效率逻辑”这种有价值的方式,获取拥有共同价值观的核心利益相关成员对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的认同,并逐步跨越新生“死亡陷阱”来实现成长。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响应了TAEUSCHER等[37]提出“在数字化转型战略中合法化策略如何影响企业创新商业模式”,以及INGRAM等[41]关于“制度范畴如何影响平台战略与新创企业成长”的研究呼吁,而且突破了以往数字平台研究主要关注知识基础观、资源基础观、动态能力理论等理论视角。由此,提高了合法性理论与商业模式理论的融合研究在数字平台研究中的适应性。

4.3 管理启示

新创企业应高度重视数字化转型对企业成长的重要性,积极将数字技术融入产品设计和用户体验过程,不断完善和提高数字平台能力。新创企业借力数字平台能力的过程也是为了响应外部环境而整合关键知识和重构内外部资源的过程,新创企业应根据企业战略导向来合理权衡不同数字平台能力的投入成本,并根据平台整合能力和平台重构能力的内涵差异,优化配置数字平台能力和新创企业成长之间的战略组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数字平台战略决策,从而保证新创企业成长的可持续。

在数字化时代,新创企业通过数字技术来探索满足用户体验和需求的新模式时,需结合现有的关键知识、资源基础来重新审视自身商业模式的价值创造和价值捕获能力。因此,新创企业创始人需要站在战略高度的角度,在嵌入数字平台生态系统时的同时考虑平台特征的“多边架构”和“网络效应”的双重逻辑,通过将平台架构的杠杆化和商业模式的场景化交互,进一步思考如何与数字技术更好结合,并与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共同搭建“共生、共存”的生态系统,进而塑造适合新创企业发展的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

4.4 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第一,研究样本来自成都、重庆、杭州等调研地区的创业企业,由于所选区域和行业存在局限性,研究结论的普适性有待进一步验证。第二,本文主要分析了新颖型商业模式创新在数字平台能力与新创企业成长之间的中介作用,然而数字平台能力和新创企业成长之间的影响因素有很多,未来可在相关理论视角的支撑下,进一步探索其他中介因素对二者关系的影响,如效率型商业模式创新、合法性、组织韧性等。第三,平台整合能力和平台重构能力两个维度可能存在互补性效应,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探究平台整合能力和平台重构能力的交互项对商业模式创新和新创企业绩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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