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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残奥委员会反兴奋剂条例》的最新进展与中国应对

2024-01-11吴燕丹郑程浩

体育教育学刊 2023年1期
关键词:兴奋剂残疾人条例

鲁 城,吴燕丹,郑程浩

(福建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随着国际社会对残疾人人权保障理解的逐步深化,为应对残疾人体育竞赛中反兴奋剂斗争的新局势,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以下简称“国际残奥委会”)颁发了《国际残奥委员会反兴奋剂条例》(IPC Anti-Doping Code,以下简称《条例》)[1],2021年正式开始实施。《条例》的最新修订主要如下:拓宽残奥赛事中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复杂性情境以及适用难度、范围,允许兴奋剂控制和/或教育的任何方面委托给第三方。但仍需确保受委托的第三方按照《条例》和国际标准执行相关工作。尽管国内与国际反兴奋剂工作日益科学规范化监督、标准化与法治化管理,但仍存在发展困囿。第一,随着包容性赛事商业化程度的加深和科技化进程的加快[2-3],兴奋剂滥用日益增多,隐蔽性增强。如东京残奥会期间,西班牙轮椅篮球运动员阿马杜·迪亚洛·迪乌夫尿检涉嫌使用禁用物质,而被国际残奥委会判以禁赛在内的相关处罚。第二,去全球化背景下反兴奋剂治理的不确定性,国际传统反兴奋剂秩序受到冲击。例如,俄罗斯兴奋剂事件、美国“强权政治”下的反兴奋政策、反兴奋法治的“欧洲化”。第三,中国国家残疾人运动队由于临时组建、训练基地分散、残障运动员年龄相对较小等原因致使反兴奋剂的认知与防范意识不足,并且兴奋剂的滥用违反体育科技伦理。基于上述现实困囿,为维护我国作为体育大国的廉洁体育形象、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实现残疾人竞技体育与精神文明双丰收[4-5],更应深入剖析2021版《条例》,充分了解新发展、新动向及新趋势,促进新时代残疾人体育反兴奋剂规则的优化和制度完善,推动残疾人体育包容性赛事的构建。

1 《条例》的最新修改和优化

2021版针对反兴奋剂斗争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大了修订力度,多方面强化残障运动员权益保障,聚焦现实境况、坚持问题导向,是原基础的创新发展与有力推进,有利于加深对体育科技伦理的认识和理解,同时积极引导残障运动员和相关人员在赛场内外“守护包容性赛事,筑牢纯洁体育观念”,促进全社会践行、弘扬和传播体育精神。

1.1 着重强调残障运动员身心健康与权益保障

残障运动员存在一定程度的功能受限,兴奋剂的滥用将会进一步恶化其身体状态,也给社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冬奥会作出指示:兴奋剂问题秉承“零容忍”态度,提倡“拿干净和遵纪守法”的金牌,实现“参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残疾人体育赛事也应秉承此准则。因此,关注残障运动员身心健康与权益保障显得格外重要。关于残障运动员健康方面。《条例》重新确立体育精神的首要位置,体育精神是奥林匹克主义的题中之义,体现在残奥运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各个层面。将体育精神中“健康”价值观调整至首要位置,契合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对健康的倡议,凸显了国际残奥委会对健康意识的提升,突出强调了健康是残障运动员反兴奋剂斗争的中心主旨。“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后,国际残奥委会全面禁止俄罗斯队参加里约残奥会,这是对残障运动员和残疾人反兴奋剂组织的重要警醒。因此,残奥运动更加需要规避残障运动员实际或潜在的健康风险,严格防控和监管兴奋剂的违规行为。

与以往不同,《条例》将运动员权益保障纳入体育精神范畴,更加强调残障运动员的权益保障。国际残奥委会在残障运动员兴奋剂检测期间,不可要求运动员随时提供自身的行踪信息。并且反兴奋剂计划建立在体育的内在价值之上,此内在价值称为“体育精神”。体育精神是奥林匹克主义的精髓所在,以残奥运动为重要载体,并通过体育竞赛中的价值观显现。如2016年澳大利亚两届残奥自行车冠军米歇尔·加拉赫因兴奋剂检测呈阳性而被禁止参加里约残奥会。我国《体育法》修改过程中重视运动员权利、增强权利条款与落地、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6-7]。残障运动员权益保障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热点话题,是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最有效的手段,是健全与完善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体育权利[8]。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具有权威性,导致反兴奋剂斗争与残障运动员的权益保障失衡。《条例》对残障运动员权益保障条款进行细化,推进与实施效果需经实践的检验。就以往的兴奋剂事件而言,残障运动员在有组织犯罪和权力滥用中属于弱势群体,如何切实保障残障运动员权益,有待国际残奥委会等相关反兴奋剂组织进一步商榷。

1.2 革新反兴奋剂防治手段

建立完善的反兴奋剂规范体系以及管理机制是奉行体育自治理念、维系体育赛事长期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创新反兴奋剂防治手段则是保证兴奋剂严字当头“零容忍”、全力以赴“零出现”的重要一环。例如,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兴奋剂赛前检查方面检查数量与检查机构参与数量皆是历届之最,赛中除往届常规检查方式外,干血点检测技术被引入使用并首次成为主要检查手段。《条例》增加了样本分离程序,该修订确保了残障运动员公正公平的检测权益的获得,有利提升判定其行为是否违规的精准性。样本分离对比技术的出现优化了兴奋剂检测技术,极大程度降低了外部诱因引发检测结果的不可靠性,使得兴奋剂检测手段更为严谨、周密,规避了过失检测对残障运动员权益的侵害。为保证兴奋剂检测程序的正当性和检测结果的公信力,《条例》明确了样本重测与额外分析的标准和步骤。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判定起关键性作用,充分保证残障运动员与反兴奋剂组织获得知情权的基础下开展,有利于增强外界对于检测结果的认同感。对于优化兴奋剂相关证据规则方面,由于以往反兴奋剂规则涉及确定事实和推定事项的方法中的混淆表达,缺乏统一且具针对性的认定标准。《条例》厘清了偏离国际标准情形中的适用范围,确定事实和推定事项的方法,与反兴奋剂违规相关的事实可通过多种可靠的方式来确定。基于此,为解决反兴奋剂实务中适用性不足的问题,《条例》重新针对可能出现的四类情况进行规制。另外,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维持反兴奋剂组织的职能与残障运动员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在反兴奋剂斗争的决策承认和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反兴奋剂组织会限制其决策的效力范围,致使体育组织否认与拒绝执行该决策。针对此类情形,《条例》进行了相应完善。例如,由签署反兴奋剂组织、上诉机构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出的违反兴奋剂规则的决定,当事人收到通知后,自动具有约束力以及自动约束各项运动中的每个签约方,该修订提升了决策的执行效率和质量。

1.3 完善违反兴奋剂行为规范认定

为进一步完善残障运动员和其他人兴奋剂的违规行为以及列入禁用清单的物质和方法,以增强兴奋剂违规行为判定的普适性,《条例》具体修改如下。首先,增订“第2.11条”,即残障运动员或其他人阻止抑或报复行为人向当局检举的行为判定为兴奋剂违规。如任何威胁或企图恐吓他人的行为,阻止善意检举与涉嫌违反兴奋剂规则、残奥运动竞赛规则,以及国际残奥委会执法机构、监管或专业纪律机构、听证机构进行调查的行为。《条例》重新框定了“报复”行为的边界,不仅是对检举人法益的保护,防止正当检举人遭打击报复,而且极大提升兴奋剂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但是“报复”行为的惩处力度尚待细化,同时也需针对性预防他人滥用举报权。其次,细化了残障运动员与他人结社的兴奋剂违规行为认定标准。残障运动员或其他支持人员以专业或以运动相关的身份与其他运动员或支持人员结社的行为视为违规。残障运动员和其他人员不得与因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或已被刑事定罪或受专业纪律处分的人结社,同时也禁止了与在不合格期间担任教练或辅助人员时与任何其他运动员交流。其中被禁止结社的类型包括:获取培训、策略、技术、营养或医疗建议,以及提供任何自身样本进行检测和分析,或允许有关支持人员担任代理人或代表。此举对兴奋剂违规中结社行为的判定极为有利,利于从根源上解决诱发他人违规行为的产生,规避了集体违反兴奋剂规范的风险,增强了兴奋剂管理秩序的有效性。

第三,完善了禁用物质与禁用方法的规定。禁用清单明确了赛场内外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范围。《条例》在原基础上重新限定非典型性结果的适用范围。例如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违禁物的存在、和/或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使用或试图使用、拥有等情况,如果符合反兴奋剂规范,则不被视为违规。根据治疗用药豁免(TUE)国际标准授予的TUE条款许可,并且该TUE符合国际治疗用药豁免标准的规定,国际残奥委会将允许残障运动员参加残奥会,反之,拒绝其参加比赛。为此,国际残奥委会TUE委员会应根据《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迅速对其申请作出评估和判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譬如国际残奥委会不承认或不授予TUE的决定时,残障运动员可向独立仲裁庭提出上诉。禁用物质与禁用方法规定的细化和优化拓宽了非典型性结果的适用范围,有力规避了残障运动员因治疗用药而误判为违规行为的风险,彰显了对残障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关怀以及合法权益的保障。虽然《条例》执行中可能会遭遇各国自身的现实问题,如不同国家残障运动员康复治疗用药规范、反兴奋剂体系不完善不健全等方面的差异,但必定朝纯洁体育的方向迈进。

1.4 优化赛事兴奋剂违规行为惩处机制

赛事兴奋剂违规行为惩处机制既涉及反兴奋剂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又关系到被处罚者的基本权益,如何维系打击赛事兴奋剂违规行为和基本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如何贯彻量刑制度使罪刑相适应,都是反兴奋剂组织惩处机制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条例》在汲取往届残奥会赛事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提升了兴奋剂违纪处罚的适用性,使惩处违规行为更为科学合理,反兴奋剂部门更具公信力。首先,特殊规制“受保护者”与“业余运动员”。例如,重新定义受保护者和业余运动员。当受保护的残障运动员或其他自然人在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时:(1)未满十六岁;(2)未满十八岁,未包括在任何注册的测试池中,且从未参加过任何国际赛事的开放类别;(3)由于年龄以外的原因确定为缺乏法律行为能力。重新框定其范围,体现了国际残奥委会对缺乏包容性赛事经验,以及反兴奋剂意识的残障运动员因某心理或生理方面障碍导致欠缺法律行为能力运动员权益的特殊关照。

其二,优化减轻处罚的适用范围。《条例》完善了对残障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从轻处罚,例如残障运动员对于国际残奥委会判罚存在异议时,具有听证或上诉的机会与权利。在实施临时停赛之前或之后,运动员或其他人有机会在独立仲裁庭进行临时听证会。对于故意违规行为放开处罚标准。国际残奥委会根据以往经验考虑到危害程度与处罚力度不对称性的问题,陷入重罪轻罚、轻罪重罚、轻重同罚等不协调现象的困境。因此,将残障运动员或其他人的同谋或企图同谋视为违规行为。将协助、鼓励、教唆、共谋、掩盖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故意串通或企图串通涉及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其中还包括身体与心理援助等等视为共同违规。并对多次违规行为新增加重情节,惩处超长禁赛期。为避免疑义,此处预设的情况和行为的示例并非排他性,其他类似的情况或行为也可证明施加更长的禁赛期是合规的。在反兴奋剂斗争过程中,对于共同违规、多次违规的行为给予最严厉的打击,起警示残障运动员与利益相关方慎独慎微、严以律己的作用,不要触碰反兴奋剂的“红线”。最后,通过对残障运动员、团体以及其他体育机构制裁标准规范化的厘定,为加大惩处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力度提供了翔实依据,极大提升了对相关利益主体的约束力。

1.5 加强残疾人反兴奋剂治理部门间的“三位一体”协同

加强残疾人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组织与政府间协同合作。众所周知,兴奋剂的使用会损害残障运动员的生理、心理健康,严重影响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残疾人体育组织有责任和义务预防和消解使用兴奋剂所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与严重的危害。反兴奋剂过程中,残疾人体育组织常将其权责委托于其他相关组织或者第三方,但后续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并未融会贯通,实践时仍然模糊不清。首先,国际残奥委会反兴奋剂部门将负责根据反兴奋剂规则开展兴奋剂控制和教育的所有方面。将兴奋剂防治/教育的任何方面委托给第三方,但仍需确保受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标准落实到相关方面的工作。国际残奥委会将兴奋剂控制或反兴奋剂教育计划的任何方面委托给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样本收集或其他兴奋剂控制服务或反兴奋剂的第三方或其他反兴奋剂组织为国际残奥委会或担任独立承包商的个人提供的教育计划、兴奋剂检查服务。

关于“简政放权”给予反兴奋剂组织更多、更确切的义务和权利方面。为更好地构建全球包容性赛事,维护竞赛中的均等性,开展反兴奋剂全球治理工作是重要抓手。例如,为保证奥运兴奋剂判罚的独立性,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专门设立新的反兴奋剂部门,以应对北京冬奥会兴奋剂相关处罚、上诉等问题。《条例》多方位、多层面完善了反兴奋剂主体间的合作机制,并赋予残疾人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组织和政府以及国际残奥委会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以期更好地促进反兴奋剂主体间的互动与协同合作。例如国际残奥委会、委托的第三方、NPC和全国联合会都必须遵守世界反兴奋剂规则、国际标准和《条例》,并对其所有成员和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管控,配合并支持国际残奥委会的反兴奋剂职能,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承认、遵守和执行所作出的合理决定。对于明确和规范签署方违反条例的处理规范与制裁措施方面。

2 对《条例》新发展的评价

《条例》通过汲取往届残奥赛事的经验与教训,厘清残疾人反兴奋剂斗争中失范行为的争议[9],着重增强残障运动员基本权益保障,捍卫和提升了《条例》作为反兴奋剂领域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国际残奥委会、国际联合会和国家残奥委会充分募集、广泛吸纳社会大众和相关赛事组织的建设性意见,研讨后共同制定该反兴奋剂条例。修订过程中完善和解决了概念界定不清晰、判定环节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妥当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国际残奥委会在反兴奋剂斗争过程中意识到依靠自身力量势单力薄,需团结各方残疾人体育反兴奋剂机构与社会大众等有生力量加入反兴奋剂工作队伍中[10]。然而,反兴奋剂工作虽不断优化,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将是如何在全球层面推动残奥运动的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需要后续斗争中着重提升和强化之处。

首先,残障运动员健康赋予权益保障理念之中。将健康作为反兴奋剂的首要目标,将其定位为体育精神的首要价值,并且将残障运动员权益保障列入体育的内在价值之一。如北京冬奥村自开村以来,开展了以“纯洁体育与体育精神”为主题的反兴奋剂教育活动,旨在向参赛运动员及辅助人员传播纯洁体育思想,宣扬体育精神的同时强化了运动员自我保护意识。由于我国食品环境较为复杂与运动队管理的疏漏,致使残障运动员误食、误服、误用情景下兴奋剂检测呈阳性的风险依然较高。兴奋剂的防控在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保护残障运动员体育参与自由的权利[11],从而促进全世界残障运动员的健康、公平和平等。当前国际社会倡导保障残疾人人权的法律规章建设日趋完善,例如《国际体育运动宪章》《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残疾人权利公约》等等[12]。但是我国残疾人体育层面呼吁保护残障运动员权益理想和现实依然存在差距,基本权益保障的理念需进一步充实,在实践过程中更具体化与落地化。相较于国外,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主导下的残疾人体育反兴奋剂工作起步较晚,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机构分散、编制不足、管办不分等问题仍然一定程度存在[13]。《条例》对残障运动员基本权益的保障,不仅体现在体育精神所遵循的内在价值范畴之中,更是直接表现在残障运动员对质疑行为申诉等复查程序之中。反观国内,鉴于对反兴奋剂政策法规全面审视的不足,导致残障运动员权益保障中程序规则方面缺乏灵活、系统的评价体系。在平衡残障运动员合法权益与反兴奋剂公共利益的冲突时,不以牺牲残障运动员权益为代价而维护反兴奋剂的集体权益。

另外,残障运动员权益保障的意识倡导显现在程序平等、正义,特别是在“结果管理”和“公平听证”中的程序规范所表现的平等与公平,有利于树立残障运动员作为弱方当事人的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理念[14]。并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际结果标准》共同作为保护残障运动员的基本程序权利提供良好的参考,使残障运动员的程序正义相关权利得以更充分保障。在反兴奋剂斗争过程中,推动构建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的权责和全球反兴奋剂治理体系的完善和优化,形成统一协调的反兴奋剂规则是当前反兴奋剂任务的重中之重。然而,由于“美国单边主义”“欧洲化政策”“数据霸权”带来的隐忧[15],导致中国与国外反兴奋剂权力冲突及法律冲突问题频发。残障运动员在自证清白过程中受举证责任的影响而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定程度损害了残障运动员的基本权益。基于此,《条例》一方面针对不同情节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如加重与减轻处罚的适用范围予以细化。并且划分“受保护者”群体,细化《条例》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针对违规行为恶劣情节扩大结果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16],凸显出《条例》的威严与执行灵活相融合的亮点。在反兴奋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亟须细化运动员类型予以分类规范化治理,而“业余运动员”群体的划分契合了《条例》应用的普适性理念。同时说明国际残奥委会已将反兴奋剂监督工作由残疾人竞技体育扩散至残疾人群众体育,在包容性健康观念下推行反兴奋剂治理工作起有力的助推作用。

第二,有效协调全球反兴奋剂的共治。促进世界各残疾人反兴奋剂组织对兴奋剂防控域内外的联动与协同[17],有利于缓解反兴奋剂工作中的潜在冲突,为实现全球共同治理奠定基础。然而,检查规则差异性给残障运动员造成困囿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体系与国外仲裁规则、程序规则、治理体系以及内容等方面衔接不畅。基于此,为确保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反兴奋剂工作中国内、国际规则协调一致,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对《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等六个国际文本进行了翻译、学习、理解和考究,经专家、学者多轮磋议和推敲后正式对外公开发布。近年来,残障运动员的健康和发展备受关注,加入反兴奋剂事业的政府部门和残疾人体育相关组织与日俱增。不过,虽然他们积极遵循和执行国际残奥委会《条例》等相关国际标准,但是难以规避地域、政治、文化的异同所导致国家反兴奋剂立法的差异性。由此产生的兴奋剂纠纷严重破坏国际公认的反兴奋剂法律框架,反兴奋剂条例适用效力大打折扣,削弱了国际残奥委会反兴奋剂机构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开展和提高反兴奋剂的工作与效率,《条例》意识到残疾人体育组织、残疾人反兴奋剂组织、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密切协作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完善了各方的合作机制。现阶段我国反兴奋剂法律执行、监督、保障体系不健全[18],处于以惩治为主向教育为主过渡阶段,并且忽视人权保护、反兴奋剂执法规范与执法力度欠佳以及体育自治力量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明确反兴奋剂主体之间的职责[19],促进反兴奋剂判罚在各国反兴奋剂组织的认可与遵循,督促签署方履行其职责与义务,提高《条例》对签约方范围内所有人员的约束力,助推反兴奋剂工作的一致与协调治理。

综上所述,最新版《条例》的颁布有效协调了全球的反兴奋剂治理,并有助于实现世界范围内推进反兴奋剂依法治理的使命担当,同时对进一步提升我国残疾人体育科技伦理意识起助力作用。但是,《条例》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进一步考量和优化。主要集中在:(1)反兴奋剂条例旨在确保残障运动员在反兴奋剂中的权利得到明确规定、无障碍和普遍适用。与此同时,应当全方位考虑其他诸多因素对残障运动员权益保障的阻碍;(2)国际残奥委会无法强制制裁以政府为主导抑或集体兴奋剂不法行为[20]。虽有规定在此条例中,但若可以更加细化政府参与的程序性规则与执行标准,将极大提升《条例》作为国际法的震慑力;(3)与各国国情适配性缺失,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种族等差异,恐难以相同的精力、能力与资源重视开展残疾人的反兴奋剂工作;(4)与各国本土化标准间以及不同国家间的不同部门、机构、组织跨部门性和多元性的协调合作,有待进一步消除隔阂。

3 《条例》的中国应对

目前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点,由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历史新征程,并且残疾人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形式呈现日渐多元化和包容性的趋势,兴奋剂的监督与管控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作为世界反兴奋剂的中坚力量,反兴奋剂工作备受关注与瞩目。由于国际包容性体育赛事的日新月异以及国际反兴奋剂形势的复杂多变,国际残奥委会反兴奋剂制度优化升级进程加快。全球反兴奋剂进入新时代,如何发展未来的反兴奋剂工作,如何在符合国际残疾人反兴奋剂法治前提下,完善适用于我国残疾人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是顺利开展社会包容的体育赛事与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基石。

3.1 相辅相成:坚持与国际反兴奋剂标准全面接轨

明确残疾人反兴奋剂规范性文件的定位与强化激励功能,有利于残疾人运动员在尊重规则、公平竞争以及纯洁体育的环境下保持体育运动的完整性和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为所有人创造一个包容、无障碍的社会发挥关键作用。首先,明确残疾人体育反兴奋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确立其体育内在价值。一方面将残障运动员反兴奋剂法律与健全人运动员反兴奋剂法律置于同等高度;另一方面体现国家对残疾人竞技体育的正视。这也决定了反兴奋剂文件的价值定位,同时亦是反兴奋剂工作展开的着力点,并且各国对体育法中内在价值的定位极为相似,诸如日本《体育基本法》、瑞士《体育促进法》等等。反兴奋剂立法作为处理赛事中兴奋剂体育纠纷的专门性文件,无疑具有基础性地位。作为反兴奋剂领域的基本法,有助于保证和巩固兴奋剂工作在残奥赛事和决策中的地位,协调反兴奋剂领域各相关利益主体基本关系,以发挥其在推动包容性体育赛事全面发展、统筹残疾人体育发展经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平竞赛的体育秩序的保护需要明确残疾人反兴奋剂立法的立意,定位好发展残疾人体育的独有价值与目标,应在立法中增添相应条款,阐述区别于健全人的普适性价值。

其次,确立基本反兴奋剂制度,强化反兴奋剂立法的激励功能。反兴奋剂作为构建体育法治的强心剂,反兴奋剂立法亦是各国体育相关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体育有关立法作为起震慑和预防作用的有效载体,应充分体现基本反兴奋剂制度,为反兴奋剂法律、配套措施提供参照和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意志层面体现零容忍的最强有力措施,毫无疑问会极大提升处罚力度,尤其是提升威慑力。反兴奋剂法不应只作为体育基础法,不只是发挥体育工作的管控功能,而应作为保障和落实体育权利为核心的促进法。其中执法理念需从管控型向服务型基本转变,这种思想的转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促进法在调解兴奋剂体育纠纷中依然具有统领全局与中心地位。例如完善反兴奋剂防控制度,将赛内外兴奋剂检测项目、样本检查等相关制度与我国体育相关行政法规进行顺畅衔接。此检查过程中的检查人员及程序规则需保证残障运动员享有充分的信息知情权,以促使双方遵循程序规则,规避残障运动员程序性权益受到损害与侵犯的风险。充分考量残障运动员权益保护,将权益保障的考量落实到规则的每个细节中。因此,不论将其称作反兴奋剂中的“基本法”抑或“促进法”,其基本法地位不动摇,而理念则由“管控”向“服务”与功能由“管理”向“激励”的过渡,是顺应时代潮流和社会发展的应然与实然。

3.2 权责统一:优化残疾人反兴奋剂组织架构与职能

通过完善和优化反兴奋剂组织架构和职能,实现反兴奋剂内部结构顺畅衔接,以改善包容性赛事中兴奋剂事件机制缺位的现状。首先,需建立适用残健共融的反兴奋剂仲裁制度,解决兴奋剂纠纷。在《体育法》中单独设置“仲裁基础章”更全面兼顾体育仲裁的合意性与特殊性,应新时代体育专业性、统一性和时效性的要求[21-22]。仲裁作为解决赛事中兴奋剂争议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兴奋剂纠纷的解决,各国和各体育组织对其产生的效果和作用达成一致共识。但目前中国尚未完全建立反兴奋剂仲裁制度,也未完全建成解决国家兴奋剂争议的组织架构。虽然允许弱方当事人直接向CAS申请裁决,但所产生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经济成本过高[23],而且会将国内争议国际化。将难以保证听证机构的独立性与中立性[24],及听证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25],也就无法保障残障运动员享有司法公正的权益。在《体育法》修改过程中,强化运动员权利保障成为竞技体育部分修改的重点内容[26]。兴奋剂纠纷独立解决机制的缺失,将导致我国兴奋剂纠纷与国际纠纷解决制度衔接不畅。为提升兴奋剂纠纷的解决效率,具体措施如下,针对特殊或例外情况设置特殊规制,如建立随机抽取的专门仲裁员资源库,准许残障运动员自选仲裁庭类型,过程公开透明且仲裁结果强制性公开等等。通过对反兴奋剂仲裁机制与相关判例研究,并学习、借鉴CAS反兴奋剂仲裁庭的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因此,尽快完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我国兴奋剂仲裁机构,并积极迁移和借鉴CAS和他国的成功经验及优秀成果。不仅有利于提升反兴奋剂法律的实效性,保护残障运动员权益,也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迈出历史性的一步,为残奥会等包容性赛事保驾护航。

其次,细化和明确我国反兴奋剂部门的监管职能。体育竞赛公平性是兴奋剂违法犯罪所侵害的首要利益。与健全人赛事同样保持廉洁、公平、平等的体育环境将是颠覆对残疾人的成见,提升社会包容的重要一环。据此我国反兴奋剂部门需要明确职能,将反兴奋剂规则研制、实施细则与处罚力度等职能进行“简政放权”,形成高效联动的相互监督和互相制约机制。譬如,由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起统筹全局制定总体计划,下放实施细则,将兴奋剂检查工作、检测项目授权于特定机构、高校、企业等多方力量;兴奋剂检测实验室不受外界干扰,仅致力于科研攻关能力和检测技术能力,创新兴奋剂检查和检测方法的研究与开发能力;保证听证机构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听证结果的透明公开、公正平等。

3.3 开放合作:构建国内外多方协同合作机制

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制定权的争夺一直是国际竞争的核心。新发展阶段的反兴奋剂治理,需强化反兴奋剂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的修订和完善。随着我国的体育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中国不止作为“参与者”,而应作为“改革者”。为了加强在北京冬奥会期间与国际检查机构的相关信息和情报即时共享,国际检查机构、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北京冬奥组委、反兴奋剂中心六方共同签署关于信息和情报工作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搭建反兴奋剂工作交流互动平台,共享涉兴奋剂信息和情报,共同防范打击兴奋剂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改革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主动开创反兴奋剂规则的新局面和参与未来规则的制定,使世界反兴奋剂体系不偏不倚、公正公平。未来世界反兴奋剂工作聚焦在国际标准前提下,以政府主导,内部自治和外部法治相融合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27]。其中对各国反兴奋剂部门以及各级残疾人体育组织与其他支持人员的要求更为严格。诸如,要求签约方政府进行反兴奋剂相关立法,以提升反兴奋剂工作运行的效率;强调相关方必须积极向相关部门提供的兴奋剂违规信息,提升反兴奋剂主体间的协同联动能力等。中国反兴奋剂机构要加强对兴奋剂禁用清单的深入剖析,悉知用药豁免的标准,为中国残障运动员研制反兴奋剂规范提供前瞻性举措。加强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各国体育组织以及各国反兴奋剂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参与全球反兴奋剂治理,完善残障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规则。在残奥运动的兴奋剂检测中,规避残障运动员因兴奋剂误判而处罚的风险,为中国残障运动员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在反兴奋剂主体的协调与合作中,应当对标国际标准,深入贯彻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的执行和落实,为构建我国完备的反兴奋剂治理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3.4 多元包容:营造和谐共生的纯洁体育环境愿景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可持续发展目标,期望通过倡导包容和平等改善人们生活,恰好履行了联合国提出的“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承诺。在所有大型体育赛事中,残奥会作为最具影响力和最能推动社会包容的体育赛事。全面推进反兴奋剂斗争提升反兴奋剂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对构建和谐共生的纯洁体育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首先,在享受服务和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中,残疾人依然遭遇障碍、成见、污名化和歧视。然而残奥会作为传播包容性理念的重要媒介,为不同社会群体创造一个包容和无障碍的愿景,这恰好契合《体育法》中对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倡导。所以残奥会中的反兴奋剂工作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更是为残健运动员同场竞技的赛事运行机制奠定基础。需继续将反兴奋剂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深入人心,筑牢反兴奋剂工作的“最后一公里”助推兴奋剂问题监督和问责机制的形成,构建赛事中反兴奋剂体制机制的高效协同。例如,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与公安部禁毒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开展互助式打击兴奋剂犯罪,双方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加强情报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严厉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深入合作:共同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成功举办;情报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重大兴奋剂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推进全国执法合作网络的建设。各部门将在互动合作框架下共同推动构建反兴奋剂情报和执法合作机制,坚决有力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取得反兴奋剂斗争的新进展的同时助力体育强国建设。

其次,通过严格检查、严厉处罚、严肃问责多元合规的管控手段[28],打击兴奋剂的非法生产、交易和使用,以补偿现今反兴奋剂规则的局限性,增加威慑力,增强惩罚效果,从源头上阻止兴奋剂泛滥,从而构建健康、廉洁的体育环境。兴奋剂的推广与普及不仅势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兴奋剂入刑有助于加速构建反兴奋剂长效治理机制,履行我国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的承诺对国际社会具有深远影响。例如,对有意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处以正式监禁的处罚规定等,反映了中国作为有担当、负责任的体育大国,明确中国反兴奋剂的坚决态度与坚定立场。同时反兴奋剂控制的关键基础性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29],有助于从源头肃清与根本上消解兴奋剂困境。坚持反兴奋剂斗争是政治“红线”,也是纪律“底线”,更是建设体育强国的“生命线”。因此,加速推进体育强国进程、营造廉洁体育、和谐共生的体育环境愿景,为促进我国体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4 结语

《条例》的发布,指明了未来世界反兴奋剂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昭示国际残奥委会对特殊群体运动员权益保护与维护奥林匹克运动清誉的重视。反兴奋剂工作的普及与推广体现了大型包容性赛事反兴奋剂的决心与信心,更体现着世界维护公平竞赛、纯洁体育环境的共识。在反兴奋剂优化升级的国际背景和国际残奥委会变革的驱动下,建构科学高效且兼顾未来的兴奋剂治理体系,中国应加强对国际残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立足现实基础,为全球反兴奋剂事业的制度建设和法治化进程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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