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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土重迁”郑州商城小型房址的“再利用现象”

2024-01-09郭士嘉

大众考古 2023年9期
关键词:白灰房址修整

郭士嘉

自20世纪50年代发现郑州商城以来,对郑州商城的年代与分期、结构与性质以及众多遗迹遗物如夯土、水井、灰坑、城墙、铜器、陶器、玉器等都有不少研究。纵观以往研究,郑州商城小型房址似乎并未受到学界的重视,仅袁广阔和朱广华在《关于郑州商城小型房基的几点认识》中对此有所讨论:他们梳理了郑州商城小型房基的发现历程,并按照形制将其分为地面式、半地穴式和窖穴式三种类型,对郑州商城小型房基发现较少的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但其研究尚未考虑小型房址的整个“生命历程”。

借鉴埋藏学的概念,在研究古代遗迹乃至整个遗址时,要考虑遗迹(或遗址)的整个生命历程—建造、使用、再利用、重建、废弃的过程。之所以把再利用与重建列入遗迹(或遗址)的形成过程当中,是因为笔者在梳理郑州商城小型房址时观察到,已发现的郑州商城小型房址,有不少经过多次使用与原址重建,这启发我们不能孤立地分析某一处房址,这样才不会人为地割裂整个遗迹(遗址),详细考证堆积单位、堆积过程,更好地认识古人对某一特定区域利用、开发的过程。

本文通过对郑州商城铭功路制陶作坊和紫荆山北铸铜作坊的小型房址进行分析,将其分为未见再利用的小型房址、小型房址的再利用、小型房址的再建三类。

未见再利用者

所谓未见再利用者,即房址内部堆积单位未显示有多次人类活动的迹象,也无房屋改建或重建的痕迹。

如C11F103、F104、F105三座房基,是相互连接的三座小型房基,均是由地面向下挖筑而成。F103与F105东西并列,位于F104北部,房门均向南,平面都近长方形,房基内均仅发现一片火烧地面遗存。F104虽名为房基,但其地面北高南低,且南部还有灰坑与陶窑分布,当是与F103、F105相连的院子或场地之类的遗迹。三者均未发现多次人类活动的迹象。

再如C11F113整体是一处不甚规整的东西长方形房基,门道外呈两壁拐角式向外扩开加宽,并与门外的一个近似东西长方形的平坦场地相连接。房基内地面平坦,在东西两头各有一个生土台。房基东南角有椭圆形烧土池,在房内应门靠后墙的地面上还有一片红烧土地面。也未见多次利用的迹象。

小型房址的再利用

所谓再利用,即在一处房址内发现多次人类活动的迹象,包括修整与改建两种情况。

修整

古代房址在使用过程当中同遗物一样会发生破损、毁坏,尤其是作为制陶作坊当中的工作场所,因其活动更加频繁而更易毁坏,因而对房址的修整工作自然不可避免。但是由于后期的修整会破坏房址原来的面貌,再加上埋藏过程中的破坏,我们往往没办法完全获知古代房址修整的整个过程,但从保留的地面上仍可见修整活动的迹象。

以C11F102为例,《郑州商城—1953—1985年考古发掘报告》(简称《郑州商城发掘报告》)认为其房址内的地面经过6次修整,并认为房基之前是一处白灰面场地。无独有偶,C11F121也经过多次修整,其房基内由下及上共铺垫六层坚硬的土层和白灰面地坪及烧土面,并非一次建造而成。以第五、六层为例,第六层先是铺垫一层厚约10厘米的黄灰土层,其上涂抹一层白灰面;第五层为厚10厘米的浅灰土层,其上也涂有白灰面层。其他各层也大致如此。且第二、三、四、五层均有与制陶相关的小圆窝遗迹。这充分证明C11F121不是一次修建而成,而是在使用过程中经过了多次修整。

改建

与修整活动不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同,房址的改建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房屋的结构。有赖于较好的保存状况和精细的田野发掘,我们可以一探究竟。

以紫荆山北铸铜作坊C15F1为例,首先从其西间所见剖面上可以明显看到有三层地面,其中南墙与最下面一层地面同时建在房基垫土之上;而北墙则与中间一层地面同时建在最下一层地面之上,说明北墙是后来增筑的,即C15F1经过了改建活动。

再结合C15F1的平面图,第一次改建对东间的地面进行了铺垫和加高,并对西间加筑北墙,西间的地面也进行了新的铺设,并加筑一烧火池和五个圆窝。第二次改建,东间的东墙向内收缩,并在东间的东南角新筑一个长方形土台。在东间地面上有两个对称的柱窝。西间的北面沿原来的北边又重新筑起一道北墙,并在西间的中间挖有一埋狗头的坑;同时在南墙东西两端各建一个长方形土台。

小型房址的再建

所谓再建,即原有的房址废弃不用,在原址或原址附近重新修建新的房址。确定再建的重要依据是空间上重合或相近、时间上前后连续、房址功能上存在一致性、主要活动区域不变(房门朝向等),由这些证据来说明是某一特定人群前后连续的再建,而非间隔相当时间之后的再建。郑州商城小型房址的再建又可分为重建与扩建两种情况。

重建

原有的房址因某种原因废弃后,在原址或原址附近重新修建规模一致、功能相同的房址。以C11F116(甲)、C11F116(乙)为例,两者都是由地面向下挖筑而成,C11F116(甲)直接挖筑在红色生土面上,整体近方形,房门已无迹可寻,但从排除法可知其房门不在东、南面,房基内地面平坦坚硬,堆积有很厚的草木灰烬,未见多层活动面,也无其他遗迹遗物。

C11F116(乙)打破C11F116(甲)房基西北部,整体呈长方形,北部有门道,房基内西南部有一片略呈椭圆形的红烧土地面。从《郑州商城发掘报告》看,两者当是连续发展的两座房址,且活动区域都在F116西北部,故将其作为小型房址的重建。这样的例子在铭功路制陶作坊中并不少见,C11F114和C11F115也是类似的情况,与C11F116(乙)直接打破C11F116(甲)的房基所不同的是,C11F114主要打破C11F115房基外的场地,从C11F115门道朝西、C11F114门道朝南的情况看,两者存在一定重合的活动区域,应当也属于房址重建。

扩建

因生产需求增加或人口增多等原因,原有的房址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故而有房址扩建现象的发生。

最典型的当是C11F112与其上的白灰面场地。首先,C11F112是一座长方形半地穴式房址,房门朝西,在门道外还有一个曲尺弧形走道,房基东北角和西北角处都有壁龛,房基内偏北部有火烧地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房基内发现两个疑似与制陶相关的小圆窝,“这种圆口圜底凹窝在二里岗下层二期的C11F121、F102等房基中均有发现,从这些圆口圜底凹窝的位置与形制深浅看,不像是作为柱窝使用的,其用途很可能是与制作轮制陶器坯胎的木轮转盘的底座装置有关”(韩香花:《郑州商城制陶作坊的年代》,《中原文物》2009年第6期)。

叠压在C11F112之上的是一層灰土,其上是黄棕色黏土层和黄黏土层,其中黄黏土层与该制陶作坊中白灰面场地的垫土一致。对于其上的白灰面场地,根据《郑州商城发掘报告》的描述,其北边白灰面形似一处房基遗迹,也残存可能与制陶相关的圆窝。南边白灰面地坪上堆放有制陶原料陶泥,且分布5个可能与制陶相关的圆窝。结合C11F108房子+白灰面场地的发现,此处白灰面场地应当也是房子+白灰面场地的形制。

综合C11F112和其上白灰面场地的空间位置、叠压关系、均有制陶活动等因素来看,白灰面场地当是C11F112扩建而来的。

综上所述,郑州商城小型房址除未见再利用者外,还存在小型房址的再利用与再建现象,前者包括修整与改建,后者可分为重建与扩建。这意味着古人对某一特定区域的开发利用是具有连续性的,我们必须把这种连续性纳入研究当中,不能简单地看待遗址形成过程。

本文得到郑州大学“中华文明根系研究”(项目编号:XKZDJC202006)的资助。

(作者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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