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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基于CMDS数据的检验

2024-01-08慧,李

关键词:流动人口生育意愿

周 慧,李 雪

(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一、问题提出

从1978 年至2021 年,中国人口出生率由18.25‰降至7.52‰,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2.00‰降至0.34‰[1]。与此同时,中国人口结构正在发生转变,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口发展矛盾从数量型压力向结构型压力转变。国家放开生育政策以破除制度层面的障碍,由“全面二孩”到“全面三孩”的政策调节。尽管生育政策使得我国生育率出现波动性上升趋势,但其效果具有滞后性且未触及到生育群体的现实需求。研究女性生育意愿对考察未来生育水平有重要意义。

流动人口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群体。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七号),流动人口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2]。农村流动人口相比于城镇户籍人口更难获取公共服务[3]。流动人口作为中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呈现出规模大和流量大的特征,其生育意愿对于人口均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公共服务作为民生的一项重要指标,通常被用于配套来提高生育水平。公共服务供给和公共服务获得并不相同,郑建君等定义公共服务参与为“政民互动”和公民之间社会交往的过程,个体参与公共服务有助于提升获得感[4]。中国各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程度不等,整体水平偏低。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重要人口流动城市群,人口规模大、流动范围广,研究这一地区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具有较高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文献综述

生育意愿指个人或家庭生育子女的偏好,包括数量、性别和时间[5]。生育意愿受多种因素影响,诸多学者从经济因素、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等方面展开分析。从经济因素考虑,经济水平是决定生育意愿的物质基础,当收入的增长不足以支付生育成本上升,且生育行为造成未来预期收入下降时,生育率往往降低[6]。从个体特征考虑,在接近育龄阶段时,生育意愿较强烈[7]。已婚青年意愿生育数量高于未婚[8],且受教育水平通过提高收入、增强发展事业偏好和推迟初婚年龄来降低生育意愿[9]。从家庭特征考虑,家庭支持有利于生育意愿的提高。女性生育后,祖辈隔代支持照顾孩子会减轻女性的负担[10],降低二孩生育成本和缩短女性生育二孩的间隔[11]。

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意愿的影响,西方人口学家提出若干理论,包括选择理论、社会化理论、干扰理论和分离理论[12]。选择理论认为发展需求占据流动人口主要精力,导致流动人口有意识控制婚姻和子女数,影响生育。干扰理论认为流动过程会对生理和心理造成负担,干扰妇女生育行为。此外,夫妻分离也会对生育造成影响。社会化理论认为流动人口迁入城市受社会交往等影响,其生育率会趋于与城市生育率相同。分离理论认为流动人口从农村分离但并未融入城市,处于游离、中间状态,生育率高于城市人口而低于农村人口。国内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除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和经济因素等影响外,人口的流动还降低了生育水平,流动群体二孩生育意愿降低[13]。就如何提高流动人口生育意愿,学者研究发现流动人口拒绝生育二孩的主要原因在于生育成本过高[14],补贴效应较强的公共服务可以提高流动人口生育意愿[15]。

公共服务改善收入分配格局,降低支出和提高可支配收入[16],可以从工资收入机制和居民幸福感提高生育意愿。一是工资收入机制。有学者以韩国大城市为例,说明居民公共服务获取机会存在不平等,提高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对生育率的提高至关重要[17]。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可以促进产业集聚,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居民收入[18]。此外,环境、医疗等公共服务可以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从而提高人力资本和收入[19]。二是居民幸福感。廉威等发现非发达国家公共支出越多居民幸福感越强[20]。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增加公共服务支出可以增强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提高居民二孩生育意愿[21]。具体而言,学者从流动人口视角研究发现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对流动人口生育意愿具有促进作用[22-23]。从上述文献研究看,学界对生育意愿和流动人口生育意愿展开研究,但较少从公共服务视角出发研究流动人口生育意愿。因此,文章利用2014 年和2018 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库,以长三角地区为流入地,在此基础上探究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三、模型设定、数据来源和变量说明

(一)模型设定

文章借鉴黄秀女等选用Logit模型来探究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22],设定以下回归方程:

g(x)是Logit 二值选择模型,P为二值选择模型的一部分,为事件发生时的概率和事件不发生时的概率,Desirein表示流入地n或市流动女性i的生育意愿,pj为女性i选择生育意愿方案j的概率,Xin为解释变量“公共服务参与”,β为解释变量回归系数,Kin为相关控制变量,λi为控制变量系数,α0和εin为常数项和随机扰动项。

(二)数据来源

文章数据来源于2014 年和2018 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库(CMDS)成人问卷。该数据采用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 抽样方法。调查对象为“在调查一个月前来本地居住、非本区(县、市)户口且年龄在15周岁及以上的流动人口”。参考段成荣等人[24]对流动人口范围的界定,文章筛选出流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跨省或省内跨市人员作为流动人口。

(三)变量说明

被解释变量为生育意愿(Desire)。文章根据数据可获取性和问卷可及性,生育意愿以“您是否打算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回答界定,并对此进行赋值,是=1,否=0,不清楚设为0,删去在孕数据。解释变量为公共服务参与(Service),包括社会医疗、健康教育、居民健康档案、本地家庭医生签约。剔除公共服务缺失值,参加一项计为1,并除以总计公共服务项目数,参与水平最大值为1。控制变量参考王良健等设定为个体特征(Per)、家庭特征(Fami)、流动特征(Flow)[25]。由上文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可知年龄、初育年龄、一孩性别、教育、婚姻、经济水平均会影响生育意愿,又参考朱明宝等将民族、户口和曾生子女数纳入控制变量[21]。关于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界定及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及界定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文章采用Logit模型分析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由表2可知,模型一为2014年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结果并不显著。模型二为2018年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公共服务参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促进生育意愿,说明2018 年相较于2014 年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水平有所提高,对生育意愿具有促进作用。因此,进一步选取2018 年流动女性作为样本,以公共服务参与均值为界限进行分析,模型三表示公共服务参与均值以下,模型四表示公共服务参与均值以上。由模型三和模型四可知,在均值以上的公共服务参与显著促进了生育意愿,在均值以下不显著。这说明较高的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较低的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促进作用不显著。当流动人口参与公共服务较低时,享受的公共服务补贴效应较小,而生育行为既削减了流动女性收入,又增加了其未来消费,在收支矛盾的困境下,生育意愿降低。相反,当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参与较高时,享受更多的补贴,降低生育成本,抑制生育成本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提高生育意愿。因此,我国不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2018 年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参与水平相比于2014 年有所提高,且增加了本地家庭医生签约这一服务,流动人口享受的公共服务显著增加。从控制变量来看,年龄限制、曾生子女数、住房支出增加均会抑制流动女性的生育意愿,已婚、意愿留居促进生育意愿。随着年份的增加,一孩性别、家庭平均收入也不再促进生育意愿。

表2 公共服务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二)不同城市规模下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流动人口流入的城市规模会对其生育意愿产生影响[26],因此文章将对城市规模进行划分,进一步分析不同城市规模下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将长三角地区的地级市按照常住人口大小划分为超大城市(1000 万以上)、特大城市(500-1000万)、大城市(100-500万)、中等城市(50-100万)[27]。表3列出了不同城市规模下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因长三角地区中等城市样本量较少,故删去此样本。模型一、二、三分别表示为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由表3 可知,超大城市的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促进生育意愿,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不显著。进一步分析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公共服务参与水平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按照上文对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参与水平划分,模型四表示公共服务参与均值以下,模型五表示公共服务参与均值以上。结果显示,均值以上的公共服务参与在10%的水平上显著促进生育意愿,均值以下不显著。结果表明,超大城市促进流动女性生育意愿,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较高促进生育意愿,公共服务参与较低对生育意愿促进作用不显著,提高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水平能提高生育意愿。

表3 2018年不同城市规模下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三)不同家庭规模下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表2 显示,曾生子女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降低生育意愿,已有子女数量越多生育意愿越低。进一步分析在已有不同子女数量下,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见表4)。模型一、二、三分别表示有0孩、1孩、2孩的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由表4可知,有0 孩的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促进生育意愿,已有1 孩和2 孩的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促进作用不显著,表明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一孩的生育意愿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进一步研究已有1孩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对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按照上文对已有1 孩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水平划分,模型四表示公共服务参与均值以下,模型五表示公共服务参与均值以上。由模型四和模型五可知,均值以上的公共服务参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促进生育意愿,均值以下不显著,表明提高已有1孩的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水平会提高二孩生育意愿。

表4 2018年分子女数量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表5 2018年公共服务对生育意愿影响

(四)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模型选择的偏误,文章利用Probit 模型和Poisson 分布对生育意愿进行稳健性性检验。上文论证基础在于2018年公共服务对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因此文章针对2018年样本进行稳健性检验。在Probit 模型和Poisson 模型中,公共服务参与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促进生育意愿,所得结果均是公共服务参与显著促进了生育意愿。此外,个体特征、家庭特征、职业特征、流动特征和上文结果基本相同,结果稳健,表明公共服务参与促进生育意愿。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文章基于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利用Logit模型分析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并运用Probit和Poisson回归进行稳健性检验,得出以下结论:

流动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年龄、婚姻状况、曾生子女数、住房支出、留居意愿。已婚和留居意愿促进流动女性生育意愿,年龄、曾生子女数和住房支出抑制流动女性生育意愿。特别注意的是公共服务具有补贴效应,能够改善收入分配,提高流动人口实际收入水平,对流动女性生育意愿有重要影响。首先,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显著促进生育意愿。具体来说,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较低的年份生育意愿较低,公共服务参与较高的年份生育意愿较高,超大城市和有0孩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促进生育意愿。其次,公共服务参与水平整体偏低降低流动女性生育意愿,提高带有补贴效应的公共服务的参与水平能提高流动女性生育意愿。其中,提高特大城市、大城市和已有1 孩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水平促进生育意愿。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普遍低于本地人口,随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推行、生育政策的放开和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参与水平提高,公共服务对生育意愿促进作用加强。

(二)政策启示

流动人口数量庞大,是我国重要的一部分,提高其生育意愿对我国人口均衡发展有重要作用。文章从流动人口公共服务获取、参与水平和参与方式方面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首先,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参与水平。流动人口参与公共服务种类较少,往往限于社会医疗和健康教育,但社会医疗和健康教育所起的作用有限。为提高流动人口生育水平,在开放生育政策的同时,应加大对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投入,提高公共支出率,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一方面改善收入分配格局,提高流动人口收入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满足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需求,提升居民幸福感,缓解生育压力,减轻生育成本。公共服务旨在为所有居民提供基本的保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提高我国流动人口生育意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其次,细化公共服务方式,扩大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参与范围。流动女性公共服务参与水平较高促进生育意愿,因此,就如何提高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参与水平,文章建议:纳入性别视角,制定女性的差异化福利政策,鼓励生育。鉴于女性生育后孩子照料、职场歧视、身体伤害对流动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应制定一系列配套服务政策,加入幼妇保健和完善职业女性产假制度和职业女性晋升考核制度等,保障女性哺乳期的基本权力,优化女性生育环境。此外,社区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抓手,应更加主动地关注外地人口公共服务参与,扩大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参与方式,提升外地人口的社会融入感,有效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落到实处,从而提高生育意愿。

最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力度。尽管户籍制度已不限制农村人口流入中小城市,中小城市流动人口和本地公共服务参与水平基本相同,但流动人口在就业、工资、居住、教育等方面仍然与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居民存在差距。大城市及以上城市是流动人口的主要目的地,也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阵地。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逐渐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效应,这就需要赋予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权力,增加流动人口均衡性公共产品供给,如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的限制、扩大流动人口城市固定住所类型范围、提高流动人口购买的社会保险补贴等,使大城市及以上城市流动人口和本地人口享受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破除公共服务获取的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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