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出版物内容问题的检视与纠正
2024-01-08贺彤
贺 彤
(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1100)
人们通常将6 岁到12 岁之间的成长阶段称作儿童期。一方面,儿童是一张白纸,无性善性恶之分,尚未具备成熟的三观,需要父母及社会的教育与抚养,以帮助其发展成为理性的成年人。另一方面,儿童怀揣对世界的强烈好奇心,渴求获取知识,并已具备一定的认识和思考能力[1],能够吸收知识或信息。由此,外界纷繁复杂的信息在满足儿童求知欲的同时,也在形塑儿童的人格与三观,影响着儿童的价值观念和修养水平[2],一些极端的、错误的信息甚至会诱使其违法犯罪。“任何一个思想观念,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来并长期发挥作用,就要从少年儿童抓起”[3],故党中央对儿童正确思想观念的培育高度重视。
在众多信息来源中,儿童出版物是儿童最主要的知识获取渠道。习近平多次勉励少年儿童,要像海绵吸水一样学习知识,好好读书才能梦想成真,由此对儿童出版物提出较高要求,其内容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尤其针对儿童教材,习近平曾表示,要“用心打造培根铸魂、启智增慧的精品教材,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教育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5]。可见,儿童出版物事关儿童的观念形成与国家的未来发展,应当受到严格的筛选和检查。
1 儿童出版物内容的问题检视
儿童出版物是针对心智尚不成熟的儿童所编写、出版、发行的阅读材料,主要有教材、教辅资料及课外阅读资料等,其内容应具有正当性。但目前出版发行的儿童出版物中含有个别不正当内容,具体表现为不合法、不正确和不适宜三种类型。
1.1 个别内容不合法
据新闻报道,近些年来,出版物市场上存在一些非法有害的儿童出版物,内含直白描写自杀情节、赤裸裸展示血腥暴力,甚至教唆犯罪等内容[6]。有的儿童出版物公然宣传和美化自杀,如“我纵身从教学楼跳了下去,我像一片树叶一般飘向大地。然而我并没有摔到地上,却坠入一个绚丽无比的隧道里”[7]。这句话将自杀的行为和感受描绘得如此轻巧,还渲染了自杀结果的“美好”。《淘气包马小跳系列之天真妈妈》的漫画详细描绘了“自杀桥段”,讨论自杀的方法,如“拴根绳子在脖子上,再找棵树吊死”“从楼顶上像鸟儿一样张开双臂飞下来”等。有的儿童出版物出现色情内容。如《狼王梦》中写道,“卡鲁鲁的动作变得越来越粗野,喘着粗气,流着口涎,狂热地舔它的四肢、肩胛、脸颊、腰窝……”[8]这些对自杀、色情内容的生动描写,极易引发儿童模仿,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 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可见,以上问题内容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有些儿童出版物中存在违反《宪法》《国旗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的内容。如人教版的二年级、四年级数学教材中的国旗绘制明显错误,前者中小五角星与大五角星比例不合法,后者中小五角星置于大五角星下方而非右方。又如《全国青少儿口才考级系列教材第二级(一)》中的中国地图缺少台湾和藏南地区,违反了《国家安全法》第11 条中“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之规定。由此,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统一部署,各地“扫黄打非办”、检察机关及教育部门纷纷开展专项行动,对此类儿童出版物进行清理整治。
1.2 个别内容不正确
有的儿童出版物存在价值和知识不正确的内容。比如《小熊过生日》中,许多朋友参加小熊的生日会,吃蛋糕时朋友小鸡却不见了,变成烤鸡上了餐桌。既然书中将动物拟人化,就不应当再将拟人化的角色物品化。这则故事容易对儿童形成利用和伤害朋友,以及贬低他人人格尊严的暗示,容易让儿童形成背信弃义的扭曲价值观。又如一本儿童幽默小说,将正在讨论问题的女孩形容为“长舌妇”,这不仅会影响儿童文明用语,还容易引发性别歧视。一些家长表示,童书中充斥此类内容和话语,将不利于孩子们塑造正确的价值观[9]。
在自然科学知识方面,个别儿童出版物中出现违背自然规律和常识的内容。某童书借主人公之口称“大龄产妇生傻子”,这既没有科学依据,还容易误导儿童,引发歧视;某自然绘本把俗语“今冬麦盖三层被,来年枕着馍馍睡”解释为“给麦子盖好被子,使它免遭严寒冻伤,来年就有望丰收啦”[10],俗语中的“被”是对雪的比喻,而非真的被子,故显然存在谬误。
在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个别儿童出版物中出现拼写错误、常识错误、史实错误等问题。彭帮怀在人教版七年级语文教材中发现,“沐浴”的“沐”字被写成“沭”,“佳肴”的“佳”被写成“嘉”,李白诗句“我寄愁心与明月”被写成“我寄悉心与明月”;韩愈的生卒年月被写错;在课文插图中荀子面前摆着纸质书,而那时看的应该是竹简;插图中屈原、祖冲之衣襟穿反等[11]。小学二年级的语文课后读物中,讲述一个七八岁的女孩晚上只身跑到社区医院找来医生救治奶奶的故事,很不安全,这种“勇敢”并不提倡,违背常识[12]。此外,个别出版物中的名人故事存在虚假成分。《爱迪生救妈妈》记载爱迪生7 岁时(1854年)帮助医生顺利完成妈妈的阑尾炎手术,而实际上第一例阑尾炎手术发生在1886年。《地震中的父与子》《华盛顿与樱桃树》等故事也是编造出来的。错别字和拼音错误能够在日后改正,而错误史实对儿童的影响则极其深远。当儿童得知自己曾经相信的这些故事并非史实时,容易对该故事宣扬的美德产生怀疑。
1.3 个别内容不适宜
个别儿童出版物的内容虽没有明显违法或存在价值、知识错误,但其中的不文明或不美观因素不适宜儿童健康成长。有些儿童读物中的口语或书面语言过于粗鲁。《小狗的小房子》中写道:“讨厌死啦!你瞎叫唤什么?又没有人来!再叫,看我抽你不!”[13]绘本《行人与梧桐树》中,大树直接用“你妈死了”来表达不满情绪。这类语言不仅影响儿童的阅读和写作能力,还不利于儿童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有些儿童读物中的图文较为“下流”。此类图文虽未直接描绘两性关系,不构成色情,但表述及内容不利于儿童的心理健康。比如《流汗啦》对汗水是咸的这一知识的配图中,两位形象猥琐的男孩在舔漂亮女生的手臂,而女生却并未表现出反感[14]。这种插图极易使儿童模仿,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侵犯。又如《大语文》收录了汪曾祺短篇小说《受戒》,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仁渡和尚(二十多岁)唱的那首风流小调:“姐儿生得漂漂的,两个奶子翘翘的,有心上去摸一把,心里有点跳跳的”,其表现的是荸荠庵里无人遵守清规的市侩情状[15]。儿童尚处在性懵懂时期,这种体现成人性心理的文字被选编入儿童出版物中,容易使儿童曲解作品原意,并过早学习此类语言甚至模仿该种行为,显然对儿童不适宜。
个别儿童出版物不符合一般审美。以人教社第十一套中小学教材为例。从普通人的审美角度看,该教材的插图丑陋已成为共识。如有网友表示:“即使艺术评价相对偏主观,艺术创作也可以有适当的夸张,但人教社这一版教材的插画还是不符合基本的大众审美。”从专业审美角度看,该教材的插图也不符合儿童角色绘制的特点。绘制儿童角色时一般需要根据儿童的特点,加大上庭,缩小中庭和下庭,使人物看起来幼态可爱。但此次受到争议的人教版教材中的人物则“反其道而行之”:插图中的儿童面部上庭非常短,中庭被过度拉长,眼距较宽、发际线高、嘴部过大,这一般用于绘制有一定生理缺陷的成人;眼皮耷拉、眼白过大、诡异吐舌等形象,均不符合儿童应有的面容特征和精神状态[16]。
综上所述,个别儿童出版物的内容,不仅存在违法或价值观、知识错误的情况,还存在对儿童的文明修养与审美趣味不适宜等问题。
2 儿童出版物内容的正当原则
儿童出版物存在的不合法、不正确、不适宜等内容因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而不具有正当性,故本文相应地提出三类正当原则,作为儿童出版物内容检查及改正的基本参考。针对违法内容,应当确立合法原则,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错误价值和错误知识,应当确立合理原则,检查是否符合常理,尊重科学;针对不适宜内容,应当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检查内容是否满足对儿童利益的最佳保护。
2.1 合法原则
儿童是容易被环境引诱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危人群[17]。在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自杀、暴力、黄色等对儿童心智发展不利的因素无孔不入。儿童出版物是儿童的主要学习渠道,是奠定儿童思想、价值与知识的基石,故应将合法原则作为首要遵循。
儿童出版物作为一般出版物,其内容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效力,法律法规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18]。合法原则就是要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对儿童出版物内容进行检查和纠正,这是儿童出版物内容正当的最低原则。因此,儿童出版物应当教育儿童尊重他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反对侵害他人的财产与人格尊严,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及姓名、名誉、肖像和隐私等“人之为人”的权利;应当正确描述我国的国家机构、政治制度与国旗、国徽、国歌等政治法律知识,不得篡改或错误解释法律规范。
作为面向特殊对象的出版物,儿童出版物的内容尤其应当遵守有关儿童的法律法规,应当符合相关禁止性要求。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出版管理条例》也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因此,儿童出版物的内容不得含有上述条款中的禁止性内容。
2.2 合理原则
法具有局限性,儿童出版物内容合法还不能完全满足正当性要求。在实践中,许多问题读物虽然内容不违法,但其传递的错误价值和错误知识亦危害儿童心智的健康发展。故在合法原则外,还需确立合理原则,据此对儿童出版物内容的价值观与科学性予以检视,使之符合常理与科学。
儿童出版物的内容应当具有正确的价值观,符合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儿童出版物的目的,是帮助孩子实现自我价值,增强责任感,养成自律的习惯,重视健康和生命,能够合理控制情绪,筑牢情感道德基础,涵养文化修养,传输正向的价值观、世界观[19]。24 字核心价值观是现阶段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最大公约数的表述,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20]。儿童出版物的内容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儿童行为道德规范,不得诱导儿童崇洋媚外、背信弃义、侮辱歧视他人。
儿童出版物的内容应当具有科学性,培养儿童的思考能力和逻辑能力。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客观的、物质的,是有其自身运动、发展和变化规律的;人要遵守客观规律,实事求是,通过实践来认识和运用规律[21]。因此,在儿童出版物中,无论是人文知识还是自然知识,都应当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要遵循统一规范的专业标准,秉持尊重事实的历史态度,防止语言错误、背离常识和歪曲历史。这需要教育和出版部门依据学界权威的文献版本,对多音字、通假字、古今音别、用词及语法等进行统一规范并公布[22];需要考察讲述的道理和事例是否符合逻辑、常识[23];需要严格考证出版物中历史故事的真实性。在自然科学方面,要对科学结论严格把关,尊重客观规律,反对迷信和误导。这就需要以严谨的实验观察或逻辑推导,对儿童出版物中的科学内容加以验证。
2.3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又称“儿童最佳利益”或“儿童利益优先”,是指“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24]。儿童利益最大化有三重含义:一是儿童利益应作为涉及儿童行动所应保护的目的,即“儿童的身体、精神、心智、道德和社会的发展”利益;二是儿童利益应得到最大程度保护,使儿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状态下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便利[25];三是儿童利益在多种利益中应受到优先保护,明确儿童利益在诸多利益中的优先地位[26]。
首先,儿童出版物应当以儿童健康成长为根本目的。儿童出版物的编写和审查是否以儿童身心健康为目标,可以通过考察其图文表达来判断。有些作品内容对成人而言再正常不过,但对信息鉴别能力不足的儿童而言则是不利的。以含有“文身”的插图为例。文身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不构成违法,亦不存在价值观和知识上的不正确;但其作为一种有创行为,对儿童的就学、社交与未来就业不利[27]。儿童未能对此有清晰认知,极易信以为真或争相仿效。如果此类不适宜内容被收录入儿童出版物,就缺乏保障儿童利益的合目的性。
其次,儿童出版物应当以儿童利益的最低风险来实现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最大保护。一方面,儿童出版物应倾向于从正面讲述知识。儿童的心智尚未发育完全,难以批判地吸收外界信息。即便是出于警示教育目的,渲染恐怖、残酷、暴力、色情、自杀等因素的内容也易使儿童模仿或产生心理阴影,不适宜儿童这一阶段了解,故应尽量避免负面内容的出现。另一方面,在不得不建立反面典型或者讲述负面内容时,应当采取妥当的方式进行描绘,使儿童利益的损害风险降低到最小。比如有些儿童性教育读物图文并茂地展现了对儿童的性侵行为,其初心或是出于防范性侵,但却容易给儿童带来心理阴影,甚至诱发儿童模仿,应当减少负面描绘,多强调保护措施。
最后,儿童出版物应当将儿童利益置于优先地位。一方面,儿童利益优先于艺术自由。部分儿童出版物盲目追求创新发展,过犹不及;有的过度强调视觉设计而导致版面的信息率太低;有的追求标新立异而突破大众审美[28]。儿童出版物的排版、插图应起到清晰的平面视觉引导功能,让儿童健康、高效地吸收知识。另一方面,儿童利益优先于商业利益。有的儿童出版物为了增加趣味,扩大营销,刻意迎合时代潮流,将诸多流行语纳入其中,这不利于儿童学习语言规范,更不利于儿童文明素质的培养。儿童出版物应当以儿童利益优先,兼顾趣味性,而不能舍本逐末,片面追求新颖和获利。
3 儿童出版物内容纠正的制度展开
违反正当原则的儿童出版物内容应当被及时纠正。要实现内容纠正,需要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多元的监督主体,公开的检查程序,有效的退出机制,以及公正的司法活动。
3.1 监督主体多元化
有效启动对儿童出版物内容的纠正,需要多元主体的监督、建议。《出版管理条例》与《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检查监督出版物内容的主体是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前者对出版活动及出版内容行使日常监督管理的职权,后者着重对辖下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监督。但由于日常监管未能避免疏漏,故在实践中,多由检察机关、“扫黄打非”办公室等对儿童出版物内容开展临时监督。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依靠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来对儿童出版物内容进行监督。在行政检察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发现出版、教育行政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对儿童出版物检查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29],由此启动对儿童出版物内容的纠正。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或提起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 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儿童出版物的内容不仅事关儿童、家庭利益,还事关国家的前途命运等公共利益,故检察机关有权支持或提起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追究出版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民事责任,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渎职或贪腐等责任。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能够倒逼出版单位及时收回问题出版物并加以改正。
“扫黄打非”办公室隶属于党内宣传机构,依靠党在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权力[30],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在实践中发挥监督检查儿童出版物内容等功能。实践中,全国各地“扫黄打非”办公室已联合教育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对儿童出版物进行了严格的内容审查,处理了较多违法、错误以及不适宜的儿童出版物[31],是检查和纠正儿童出版物错误内容的主要监督主体。在监督工作取得巨大成效的基础上,“扫黄打非”办公室需定期开展再审查再清理,使监督常态化。
广大师生、家长是最关注儿童出版物的群体[32],对儿童出版物的内容最熟悉[33],同样应当成为监督主体。一方面,国家需建立健全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儿童出版物内容的监督建议渠道,形成广泛的官民合作监督体制,积极查处不利于儿童健康发展的出版物内容。教育部在《关于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插图问题的回应》中表示,“畅通中小学教材问题快速反映通道,欢迎社会各界随时提出意见建议”[34]并提供了反映邮箱,这是落实民众监督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国家应保障个人对儿童出版物问题内容提起诉讼的权利,将之作为监督儿童出版物内容的必要补充。《出版管理条例》第27 条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公民通过检查和举证,对儿童出版物内容进行监督,也能够督促出版、教育部门及时履行检查职权。故该条文不仅为个人进行权益救济提供依据,还具有监督有关部门履职的功能。
3.2 检查程序公开化
有效纠正儿童出版物内容,需要将检查程序公开化。对于儿童出版物的市场准入,国家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态度,如《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了编写和出版儿童教材的单位资质、审定程序、违法后果等,“层层把关,有政治的、专业的、教育的、一线的,等等,二三十轮审查,不可能一个人说了算”[35]。但实际上,儿童出版物虽经过多轮审查,却屡屡出错。除了作者和出版单位可能的“粗心”之外,还应归因于审查程序未能公开,未接受群众监督或吸取群众意见。在封闭的审查程序中,儿童出版物内容的正当性取决于少数人的判断。由于“人具有局限性……既会陷于无知,也会犯错误”[36],故少数人的审查和决策存在缺漏甚至“夹带私货”的可能。有鉴于此,在儿童出版物出版之后,应当通过程序公开来有效纠正错误内容。
检查程序公开要求保障公民知情权,并及时对民众指出的出版物内容与部门执法等问题进行检查。一方面,检查公开意味着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提供除了必要保密之外的一切信息,公民可以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等方式获得所需信息,从而直接满足公民知情权。只有满足公民对检查活动的充分、确实了解,政府才能获得民众信任,才能架起与民众沟通合作的桥梁[37]。另一方面,检查公开意味着畅通政府与民众交流的渠道,使政府及时获取、认真研判并依法处理民众的意见建议。检查公开能够最大程度地弥补少数人审查不足的局限,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发现问题内容,以保障儿童出版物内容的正当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角落里干出来的[38],故检查公开还能防范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对包庇“夹带私货”或影响审核出版等违法行为及时检举和处理,以保障检查程序的公正性。
3.3 退出机制实效化
有效纠正儿童出版物内容,需以强制退出机制的落实作为后盾。只有令内容不正当的儿童出版物实际退出出版发行目录和图书市场,才能倒逼出版单位纠正错误内容。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了儿童出版物的退出机制,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实效。《出版管理条例》第69 条规定,对存在第26 条禁止内容(即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出版物,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其中,“没收出版物”意味着出版物在出版发行目录和图书市场上的退出。依据上述条例,出版行政部门多次对内容不正当的儿童出版物开展检查活动,责令出版单位收回或收回改正,以退出机制倒逼图书质量的提升。比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在2021年3月发布《关于开展图书“质量管理2021”专项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度出版的少儿图书、中小学教辅材料等进行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方面的检查。经过出版单位自查、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检查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抽查三级检查之后[39],于2022年3月作出结果通报,认定有62 种儿童出版物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要求出版机构“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对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图书,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全部收回”[40]。可见,儿童出版物的强制退出机制已在运行。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37 条规定了教材因内容不正当而退出的情形,包括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问题、科学性错误、植入商业广告等。然而,教育部门很少启动对儿童教材的退出机制。2020年9月,教育部召开首届全国教材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多出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精品教材”[41]。显然,教材退出机制是保障教材成为精品的重要环节,故应当贯彻落实。由于儿童教材的编选出版程序与内容更为严格,故可以通过当然解释,类比适用其他儿童出版物的退出机制,由教育部门对儿童正在使用的教材内容进行定期或专项审查。教材区别于海量的课外读物,数量较少且具有稳定性,故对教材内容的审核可以时隔数年进行一次,或在检察监督主体提起对内容的质疑后进行临时性的专项检查。教材内容的检查以合法、合理及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存在内容问题的教材须暂停使用并及时收回,在改正重印后,再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方可发行、使用。2022年5月28日,教育部对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插图问题作出回应,决定“责成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整改,重新组织专业力量绘制教材插图,确保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使用新教材”,其中,使用新教材意味着问题教材的停止使用,这是教材强制退出机制的一次重要实践,倒逼教材内容的整改。
3.4 司法活动规范化
有效纠正儿童出版物内容,需要公正的审判提供司法保障。彭帮怀在“与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省直书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和“与中关村图书大厦纠纷案”中均败诉。考察两份司法判决,可以将法院的判决理由归纳为三点:第一,法院认为涉案书籍系经教育部基础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审定通过的教材,内容不存在不准确、不规范的事实;第二,原告提出的产品缺陷仅是其个人观点,并未经权威部门认定;第三,正式出版的教科书须与教育部审定的付印样保持一致,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改动,故出版单位不具有违约责任[42]。这两个判决显示,在儿童出版物内容纠正方面,司法保障规范化还需要推进。
首先,法院不能以程序合法推定内容正当,还需要对内容正当性进行实质审查。上述案件中,法院对涉案图书只进行了程序审查,而未对内容正当性进行实质审查,均以“经教育部审定通过”为由否定原告提出的内容瑕疵。一方面,尽管程序合法具有保障内容正当的功能,但从逻辑上讲,程序合法与内容正当不能等同,经过合法程序审定并不意味着内容一定正当。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的教材退出规则,与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62 种问题出版物等事实表明,经严格程序审定的儿童出版物也可能存在需要退出和整改的内容问题。另一方面,对内容的实质审查,还能够引发对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内容不正当的儿童出版物能够通过层层审核并最终发行使用,表明其间可能存在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核、选用的情况。若只审查是否满足程序要件而不审查实质内容,将会使不正当内容和手段被裹藏在程序合法的外衣下无法被揭露。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对儿童出版物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正当性进行双重审查。
其次,有关举证缺乏权威性的质疑,应当由专门机构对儿童出版物内容问题及其导致的损害进行权威鉴定。个人在提起儿童出版物改正或退出的诉讼时,因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权威的评价资格,难以有力地证明内容存在瑕疵。并且在对损害的证明方面,儿童出版物问题内容造成的不利后果通常不是立竿见影而是潜移默化的,故个人也难以对损害后果举证。《民事诉讼法》第79、8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针对儿童出版物内容的正当性,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将该问题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提出质疑,由此保证举证的有效性。
此外,出版单位应当对其发行的教材承担法律责任。《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22、28、38 条规定,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改动,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使用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出版单位无权在教材审定后予以改动。但是,这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免责依据。出版单位在教材出版之前参与审校,在多个环节中体现了其对教材内容认可的意志;并且,《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15 条明确规定了出版单位“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的义务。因此,出版单位应当对教材内容的正当性负责,在发现教材内容不正当时,应承担未如实履行自查、把关义务的责任。
4 结 语
儿童出版物的内容问题可归纳为不合法、价值观和知识上的不正确以及文明程度和审美水平上的不适宜等。对此,应当明确儿童出版物内容的三重正当原则:合法、合理及儿童利益最大化,据此对儿童出版物内容进行检查和纠正。儿童出版物问题内容的纠正需要完备的制度保障。多元主体的监督、建议是有效儿童出版物内容纠正的启动基础;检查程序的公开是儿童出版物内容有效纠正的监督力量;退出机制的实效化是儿童出版物内容有效纠正的强制力保障;公正审判是儿童出版物内容有效纠正的司法保障。总之,明确儿童出版物内容的正当原则,纠正儿童出版物中的问题内容,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为儿童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就是在保护民族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