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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内容特点与实施建议

2024-01-07陈融

中国德育 2023年22期
关键词: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

党的二十大科学谋划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并将教育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进行系统擘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本刊特开设专栏,就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进行阐释解读,为全面准确深入地理解和把握其中关于教育特别是德育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助力。

摘 要

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离不开法治保障。制定爱国主义教育专门法有助于新时代爱国主义价值观建设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实践的开展,并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相关制度依据的科学品质。对爱国主义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在制度上设计上具有教育主体全民性、教育内容丰富性、教育方式多样性以及责任法定性的特点,必须通过及时宣传、有效实施才能保障立法预期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爱国主义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价值观;法治

作者简介

陈融,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1]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联合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不仅鲜明指出新时代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所具有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还特别要求“强化制度和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2]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本文拟围绕《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制定必要性、制定基础、内容特点以及实施建议等问题展开讨论。

一、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现实必要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立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的共同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的过程。[3]考察某件立法活动的必要性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第一,立法所规制的事物或社会关系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第二,关于该事物或社会关系的既有制度规范的完善程度,避免重复立法导致对立法资源的浪费。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专门立法具有以下现实必要性。

(一)立法推进爱国主义价值观建设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实践

首先,有助于应对意识形态安全威胁并强化爱国主义价值观。

经过数十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进步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新阶段。而恰恰是这种历史性跨越,给深厚的爱国主义传统价值观也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试图侵蚀人们的心灵,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互动性更是助推了各种不当言行不时出现。另一方面,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历史飞跃,也引起外部势力的觊觎、威胁。可以说,“进入新时代,我国面临更为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外部压力前所未有,传统安全威胁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4]。意识形态安全属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范畴。推进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将有效推进国民精神和情感的同质性,有助于应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意识形态阵地的渗透、解构、消解和颠覆,并切实维护思想意识形态安全,也是提升我国争夺爱国资源能力的必要选择。[5]所以,《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宣传与实施,有利于培育公众内心对国家的归属感、依赖感和维护感,进一步筑牢爱国主义价值观。

其次,有助于破解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存在的突出问题。

党的二十大在“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论述中,特别要求“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6]。但是实践中,爱国主义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组织机构职责不明确、相关主体协调不够、工作开展缺乏长效性、公众对相关言行的法律属性认知不足、爱国主义教育载体资源的开发管理不充分,等等。同时,爱国主义是历史范畴,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不同时期有不同内涵,由此,不同时期的爱国主义教育有不同的主题和要求。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鲜明主题,必须体现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高度统一,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还要处理好弘扬爱国主义与对外开放的辩证统一。总之,爱国主义教育的时代内涵以及存在的现实问题迫切需要专门立法予以制度厘清和引导。

(二)立法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相关制度依据的科学品质

通过考察《爱国主义教育法》出台之前关于我国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相关制度建设状况,可以进一步把握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首先,立法有助于提升爱国主义教育专门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与时效性。

第一,文件类型及其效力层级决定制度的权威性、稳定性。《爱国主义教育法》颁布之前,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题名关键词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进行精确查询,结果是“没有满足条件的数据”。然后,在综合性制度文件数据库“北大法宝”(pkulaw.com)搜索发现,就标题中冠以“爱国主义”或“爱国主义教育”的文件而言,其中两份被列为“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都是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针对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建设规划和用地问题的两份复函。其他专题性文件都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或全国妇联发布的意见和通知。“北大法宝”数据庫显示,由党委组织单独发布或牵头发布的冠名为“爱国主义”或“爱国主义教育”现行有效文件共计10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1月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其余主要是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工作通知、实施意见等文件。从以上数据可见,目前涉及爱国主义教育专门文件的效力位阶偏低,权威性不足,甚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党内法规”。这一制度现状与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地位不匹配。

第二,文件制定时间可以反映该领域制度建设对现实需求的回应进度。前文述及的现行有效的被“北大法宝”归屬于广义“行政法规”的两份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都产生于1996年。虽然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0份,但其中只有2份是2000年以后出台的,即2002年6月出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用好烈士褒扬红色资源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意见》,以及2004年6月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其他文件都发布于20世纪80、90年代。时间滞后问题同样存在于由党组织牵头发布的文件中,其中有一半发布于2000年之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步入新时代,国际环境也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爱国主义价值观面临着新的挑战,爱国主义教育必须从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组织管理、保障机制等方面做出新的回应。所以,对现有制度的清理、更新与完善是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建设的必然路径。

其次,专门立法有助于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规范的系统性、协调性。

第一,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分布分散,且规定呈碎片化。前述数据库搜索结果可见,正文中包含“爱国主义”或“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分散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文化建设、港澳事务、突发事件处理、打黑除恶、利用外资、经济发展等专题文件中。以文件正文中包含“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文件为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文件倾向于设定爱国主义教育主体,分别对老年人、教师、军队和家庭设定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而《英雄烈士保护法》《国歌法》《测绘法》《档案法》《国旗法》《国徽法》注重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分别将英烈事迹、国歌、国家版图意识、档案材料、国旗、国徽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目前,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面向对象的规定也是分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体育法》则分别规定未成年人、受教育者以及运动员等群体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宗教条例提出了对宗教人士的爱国主义教育要求。

第二,不同文件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尚待协调完善。之前有学者指出,我国教育类立法未能就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保持衔接和协调。[7]其中的主要问题是,虽然《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但是现行《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职业教育法》都没有针对受教育者、教育主管部门或施教主体做出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要求。同时,数部法律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规定也存在内在矛盾之处。例如,《测绘法》(2017年修订)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国歌法》(2017年制定)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国徽法》(2020年修订)第15条规定:“国徽应该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国旗法》(2020年修订)第21条:“国旗应该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国歌和国家版图意识只能纳入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而国旗、国徽可以纳入全民性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其中的矛盾显而易见,亟待协调、完善。

以上制度缺陷显然不利于爱国主义教育的传播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针对全体公民的、系统性的道德建设事业,需要有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文件对教育主体、客体、载体等重要事项做出界定和指导,并给出连贯性、系统性规范。

二、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多元基础

正是基于上述现实需求,2022年7月中央宣传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牵头启动爱国主义教育法起草工作。然而新法制定可以依赖的基础直接影响立法的可行性。本文将从立法的法理正当性、既有制度资源以及域外立法借鉴等角度对此进行审视。

(一)爱国主义教育立法的法理基础

首先,爱国主义教育具备法律可控性及域外立法先例。

从法理层面来看,法律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直接作用对象是人做出的有意识行为。如果说爱国是一种情感,爱国主义是价值选择,那么,爱国主义教育是受到特定主体意志支配、包含一定目标追求、依赖外部表现方式来实施的社会行为,具备由法律来评价、控制和引导的客观属性。法律相对于其他制度类型的突出特点,是其对社会主体的普遍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立法的权威属性凸显了立法规制对象的重要性以及制度保障的有效性。

从比较法视域来看,域外有较为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立法先例。俄罗斯是最早将爱国主义教育载入教育法规的国家之一,因为苏联解体让俄罗斯政府深感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从2001年起,俄罗斯政府每五年颁布一部《俄罗斯联邦公民爱国主义教育国家纲领》,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开展提供全面制度支持,涉及国家安全、社会互信、国家自豪感、民族团结、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问题。2015年,由苏联大多数加盟共和国组成的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也通过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为历史文化相近的成员国在后苏联时代协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指导。[8]2010年3月,斯洛伐克议会通过《爱国主义法》,使“爱国主义教育进入各级教育系统的教学大纲”,规定了国家机构、学校以及公共媒体的国歌使用义务等内容。[9]有学者经过统计后认为,美国是世界上爱国主义教育立法保障最多、最完善的国家,目前已形成国家立法、州立法和总统行政命令三个层级组成的爱国主义综合制度体系,联邦和州层面有六百多部法律法规与爱国有关。[10]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近年颁布的系列教育法案都将爱国主义教育作为重要内容。例如,《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美国历史与公民教育法案》《民主教育法案》以及《每个学生都成功法案》,都一致加强关于美国精神、美国历史、美国政治以及美国宪法的教育,从中培育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国家认同观以及为国献力的责任感。[11]

其次,“德法合治”治理策略为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提供理论滋养。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而实现“德法合治”的关键,是要求法治承载道德理念,体现道德要求,鲜明道德导向,将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12]“爱国”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夯实了爱国主义教育立法的理论基础。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爱祖国”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之首。《共同纲领》为现行宪法条文“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奠定了基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八荣八耻”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沉、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1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总之,对爱国主义教育的专门立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必然选择,也是提升社会主义法治道德底蕴的有效切入点。

(二)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既有制度基础

首先,宪法明文宣告了爱国主义教育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根本法的规定为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提供了保障和引领。

其次,法律渊源中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丰富规范。

若以“爱国主义教育”为关键词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进行精确查询,搜索范围定位在“标题+正文”,则有340条满足条件的数据,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通过,2018年修订)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在内容上对爱国主义教育形成支持,在立法技术上也为爱国主义教育立法提供了参考。此外,那些围绕国家历史或国家利益而设定特定仪式或节日的专门立法决定也具有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质意义,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12月4日)、烈士纪念日(9月30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12月13日)、国家安全日(4月15日)而頒布的决定。以上文件规定的活动或节日能有效激发爱国热情、凝聚人民力量,属于全民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再次,党内法规等其他制度渊源中关于党员干部教育的规定。

作为中国特色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党内法规是“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障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为了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永葆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党内法规致力于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升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境界,铸牢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价值立场。所以,201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都包含了对爱国主义教育立法可资借鉴的内容。此外,党政规范性文件、社会规范等制度渊源也包含对爱国主义教育立法可资借鉴的内容。例如,各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文件和社会规范都具有良好的借鉴价值。

三、《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内容特点

新出台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包括总则、职责任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及附则五章共计38条。新法整合了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各类制度规定和各领域的教育举措,积极回应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需求。在制度创建上,该法具有目标明确、统摄性强、责任明晰的特点,尤其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特点。

(一)爱国主义教育主体的广泛性

《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二章“职责任务”部分展示了爱国主义的教育主体具有广泛性、全民性特点。立法明文规定的爱国主义教育主体按其职责可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爱国主义教育管理部门。第一,立法明确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职责。“中央爱国主义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第二,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其次,爱国主义教育的施教主体,负有面向特定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职责。第一,文化事业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地方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及其他有关文化部门;第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三,群团组织,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组织;第四,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第五,国家机关;第六,企业事业单位;第七,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第九,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第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再次,爱国主义教育受教主体。立法在规定前述各施教主体职责时也宣告了爱国主义教育受体的广泛性、全民性,并明文强调了对以下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和宣传。第一,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第二,公职人员;第三,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员;第四,香港、澳门及台湾同胞;第五,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对以上群体的强调是基于年龄身心、文化意识、生活环境以及社会责任等诸多因素的考虑。例如,立法特别强调了要发挥公职人员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立法的规定体现了爱国主义教育“面向全民、针对重点”的特点。

(二)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丰富性

《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第六条专门列举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该条内容涉及与国家成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的要素,包括思想、历史、制度、地理、文化、国家象征及标志、宪法法律、观念、精神等事项。除了第六条的规定外,立法其他条款也丰富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例如,第七条强调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第八条要求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十四条还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和国防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的相互融合。

立法确立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基本符合爱国主义的内涵以及爱国情感的产生逻辑。爱国主义是主张个体成员对其所属国家的心理认同、情感归属、政治忠诚以及利益维护的价值选择。[14]爱国情感的投射对象包括地理山川、国民同胞、历史文化以及治理模式等国家构成要素。基于此,爱国主义教育重在传播以上几方面的知识及其内在精神。同时,立法规定的教育内容也体现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民族性、开放性、时代性要求。立足民族性,要求爱国主义教育积极传播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注重开放性,要求爱国主义教育具有广阔视野和开放胸怀,吸取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突出时代性,就是赋予爱国主义以时代内涵,适时拓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

(三)爱国主义教育载体资源与形式的多样性

爱国主义教育载体资源,是指那些承载爱国主义价值观信息、有助于实现教育目标的中介物。爱国主义教育载体不仅传播教育信息,沟通施教者与受教者,而且在教学互动中创新教育内容、丰富教育形式。

《爱国主义教育法》主要在第三章“实施措施”部分呈现了对以下载体资源的利用。第一,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技艺等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场馆类资源,包括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第三,仪式类资源,包括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军人和预备役人员服役宣誓等仪式,以及向英雄烈士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第四,时间节日类资源,一是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国际儿童节、中国农民丰收节等传统与现代节日,二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等重要纪念日;第五,活动类资源,包括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赛事等活动;第六,媒体类资源,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制作、播放和刊登的作品、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以及网络平台信息和网络技术产品。总之,爱国主义教育的资源载体包括自然人文景观、语言文字、工程建筑、物品器具、人物角色、空间平台、时间节点、活动或仪式等丰富形式。

《爱国主义教育法》关于教育形式的要求根据施教主体而有所不同。立法首先要求学校“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采取丰富適宜的教学方式”,然后规定“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等内容。对于企事业单位,立法要求“结合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对于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性组织,立法建议“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和支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立法要求“把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在团体章程、行业规范中”、发挥“会员中公众人物和有社会影响力人士的示范作用”。总之,爱国主义教育形式可因时、因地、因人而创新发展,立法意在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亲和力、感染力。

(四)爱国主义教育责任的法定性

明确制裁责任是法律治理的鲜明特点和优势所在。《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四章“支持保障”部分不仅列举了国家对爱国主义教育事业的支持、鼓励措施,尤其强化了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保障。首先,立法明确禁止以下行为:第一,侮辱国歌、国旗、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歌、国旗、国徽尊严;第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第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第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其次,立法赋予教育、文化和旅游、网信、文物等部门,对以上违法行为加以及时制止、消除影响、依法处罚的职责和权力。违法行为人视情节轻重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再次,立法对于单位违法的责任落实有创新性规定,即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或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承担责任。

四、关于《爱国主义教育法》的

宣传与实施建议

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立法的初衷,以国家立法夯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根基,并进一步激发爱国热情,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社会氛围。然而,只有及时宣传、有效实施才能让立法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

(一)及时开展新法宣传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15]可见,普法宣传教育本来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务。同时,公民知法守法与爱国具有内在一致性,这是由法律的国家意志属性决定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特别要求“使普法过程成为爱国主义教育过程”。具体到立法主题及价值内核,《爱国主义教育法》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理理论支撑下的重要法治实践,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立法典范。所以,新法对于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都有广阔的运用空间。

《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从《爱国主义教育法》公布之日(10月24日)至今理应是社会各界宣传学习新法的关键期间。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应该给予这部新法更多关注,学校、学术期刊等教育文化机构应该围绕新法开展学术研讨,教师有责任及时将《爱国主义教育法》带进课堂。及时有效的新法宣传本身就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同时让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体制、工作格局、教育内容、责任机制等立法要求深入人心。

(二)在有效实施中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及其立法完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实施包括立法内容被自觉遵守以及立法内容作为追责依据等情形。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就是把炙热的爱国情感转变为理性的爱国行为,其中既有倡导性指引也有强制性规范。《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全国范围内有效的立法,各地理应为新法实施积极准备条件。例如,香港特区在该法通过第二天就表示将成立“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小组”及“弘扬中华文化办公室”等机构,以便在法律指导下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16]

同时,法律的实施也是立法完善的过程。现实生活的丰富性使得立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和疏漏,而法律实施环节将会对其予以补充和完善。例如,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实践中不能忽略形势政策教育、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的融合。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载体,电影、电视、音乐等文化产品以及国防教育基地对于国家形象的塑造及主流价值观的传播作用突出,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应对其积极利用。另外,关于爱国主义教育责任承担问题,有些情形虽然没有出现在立法负面清单中,但实际上发生频率较高且对爱国主义教育危害性大。例如,任何组织或个人挪用、克扣爱国主义教育经费,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还有寻衅滋事、扰乱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或者盗用爱国主义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形。以上情形理应在实践中加以防范和制裁,并在未来立法中予以补充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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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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