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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早期广州劳动立法及其当代价值

2024-01-05陈泽涵

韶关学院学报 2023年10期
关键词:决议案工人劳动者

马 聪,陈泽涵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中国共产党先驱、工人运动领袖邓中夏曾这样描述近代中国劳动者之状况:“中国工人的工作时间,至少是十点钟以上,‘先鸡鸣而兴,后斗转而息’,一生一世,见不著太阳。”[1]由此,因劳动者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女工童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现象而导致劳动者为争取自身权益的罢工时有发生。仅1922 年广州地区就爆发工人罢工运动共计16 次,如广州陈李济药厂工人罢工、广州碾谷工人罢工、广州电话工人罢工、广州土木建筑工人罢工等①资料来源:省港罢工纪念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园横路3 号)。。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广州成功组织领导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参加国民党的一大、二大,并于历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一系列劳动议案,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争取工人解放作出了伟大贡献。

一、探索与发展:中共早期广州劳动立法成果

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先驱就曾针对广大工人现状问题发表一系列言论,为后续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运动、组织劳动立法做了思想上、工作上的准备。尔后,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以领导工人运动、争取工人解放为己任,提出劳动立法思想,并经历了从有关宣言到议案再到单行法规的发展历程,有力提升了中国广大劳动者的觉悟,巩固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

(一)保障工人休息权

工人工作时长的问题是劳动立法的重点关注内容。据邓中夏描述,彼时广州工人的工作时长,除少数工种有时间限制外,绝大多数在八、九小时以上,政府也并未明令禁绝超长时间的工作。工人们不分昼夜,“胼手胼足,毫无休息”[2]327。1920 年,陈独秀针对工人休息问题强调,劳动者工作时间不仅是“工人个人问题”,还是“社会问题”。他警告,若是十二小时工作制一直持续下去,纵使产业将愈发兴盛,但劳动者将愈发退步,甚至将造成“人种衰微”的现象[3]。1922 年劳动节,李大钊阐述了工人工作八小时的理由。他强调:一方面,工作“是一件好事”,人“靠劳动才能生存”,而且,在工作过程中,有“生产的结果”,“更能助人工作的兴趣”;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彼时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环境的恶化、资本家贪婪的本性以及基于工人全面发展的需要,工人每天应当只工作八小时,以实现“休息八小时”和“修游八小时”之目的[4]。

1922 年5 月1 日至6 日,由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的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以下简称一次劳大)在广州胜利召开。为实现一次劳大之立法运动的使命,李达倡导各劳动团体就制定八小时劳动法而一致奋斗[5],并最终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该议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议案,对此后的劳动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定、颁布《劳动立法原则》,分别从政治、经济、管理和教育四个方面强调了工人权益的保护[6]21-22。该原则指出,彼时中国工人所受之待遇世所罕见。工人劳动时间“十小时至十八小时,休息期间无定。夜工超过八小时,童工女工,工作无限制”。为此,《劳动立法原则》呼吁参照学习西方劳动法规,维护工人阶级利益,以改良其经济生活。随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又于同月颁布《劳动法案大纲》,对工人工作时间问题提出要求[7]22-23。大纲规定,工人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做夜工不得超过六小时,每个星期要有连续四十二个小时的休息时间;未成年工人及从事劳苦工作的,劳动时间则需在六小时以下;原则上,工人劳动不得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若有特殊情形,须经工会同意;至于农工,大纲并不反对其每日工作超过八小时,但其超过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工资,“须按照八小时制的基础计算”。大纲同时还规定,工人每年享有一个月假期,每半年享有两周假期,且在休息期间,工资照领。

1925 年5 月1 日,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以下简称二次劳大)在广州召开。不同于一次劳大,“由于国民党右派和工贼操纵把持的工会拒绝参加中国共产党发起的二次劳大”[8],此次劳大与会代表较为简单,主要来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会、与国民党有关系的工会以及部分无党派工会。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中,中国工人彼时工作时间过长之问题被再次提及[9]36-37。《经济斗争决议案》质疑道,同样是血肉构成的人,西欧各国工人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已经历“几千百万次的运动”,流了“几千百万工人的血”,但中国工人至今却仍“做十二点以至十八点的工”,因此,中国工人也应同各国工人一道,努力争取八小时工作制。为此,《经济斗争决议案》要求,工人每日工作不能超过八小时,且“这个数目只有再往下少,不能再往上加”。同时还要注意,工资不能因工作时间缩短而降低,反而应该增长或者照旧,否则将迫使工人为维持生存而不得不继续加工。

1926 年5 月1 日至12 日,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以下简称三次劳大)在广州成功举办。大会总结“五卅”运动以来工人运动经验,制定今后工作方针和通过一系列决议案,为工人运动的迅猛发展指明了方向。其中,会上所通过的《劳动法大纲决议案》(以下简称《决议案》)在1922 年《劳动法案大纲》的基础上,根据历年实践经验和情势发展做了更加符合本国实际的必要修订[10]44-45。《决议案》规定,工人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除必要且经工会允许外,禁止八小时外的劳动;对于卫生有妨碍之工作还须进一步缩减工作时间;工人有权在星期日及重要纪念日休息,并仍可获得工资。

国共第一次合作期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国民党一大、二大)均在广州召开。会议期间,中国共产党党员作为参会代表,为广大劳动群众争取到不少权益,其中不乏有关工人休息权的内容。例如,1926 年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工人运动决议案》对工人工作时间提出了要求,规定工人工作实行八小时工作制[11]。

(二)工人享有一定管理权

作为企业、工厂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赋予劳动者以管理权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能够实现劳动者当家做主,提升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的增长。毛泽东曾表示,管理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在他看来,没有管理权,工人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自无从谈起[12]。陈独秀亦认为,世界劳动者之醒悟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要求改良待遇,第二步则是要求管理权。但他同时又强调,当时欧美各国劳动者已经在要求管理权,而东方诸如日本和中国的劳动者,却仍在为争取待遇改良而奋斗[13]。

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深知管理权对于广大中国劳动群众之重要性,因此自成立伊始便在为争取工人管理权而不懈奋斗。一次劳大上通过的《劳动立法原则》指出,彼时劳动者对于涉及自身利益之事项没有管理权,故而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和进步。《劳动立法原则》力求法律承认工人之管理权,这一方面能使劳动者了解工厂生产与经济情况,改善工厂管理制度,并及时纠正雇主的错误;另一方面也能保障劳动者利益,并“为将来无产阶级管理工厂之准备”[6]22。1922 年8 月颁布的《劳动法案大纲》则规定:“各种工人由他们的产业组合或职业组合保障可选举代表参加政府经济机关,及选举代表参加政府企业机关及政府所管理的私人企业或机关之权。”[7]23

(三)工人受教育权得到重视

关于工人教育事项,李大钊曾明确反对只专门设立几个学校服务于知识阶级。他认为,应当多设立教育补习机关,以满足广大工人对知识的需求[14]。陈独秀亦曾旗帜鲜明地指出,教育是变革现状之重要且最后手段。他一方面企盼受教育对象能向包括工人群众在内的广大平民普及,因为若是没有接受教育,人们“好像是原料不是制品”,另一方面他又希冀教育是平民的而非贵族的,因为“资本社会里贵族教育制造出来的人才,虽非原料,却是商品”[15]。无产阶级革命家、共产党早期青年运动领导人之一恽代英也认为,彼时中国最大之弊病在于教育未能普及,实业未能振兴,“才至于贫弱,受别人的欺侮,受别人的侵略”,而要医治该弊病,教育方面唯有实施平民教育[16]。

一次劳大《劳动立法原则》认为,现代社会之所以不平等,主要源于劳动者教育权的缺失。该原则指出,政府每年在教育方面花费巨额款项,但受益对象专为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则毫无顾及。《劳动立法原则》强调,教育上的不平等,将导致劳动者“永为彼辈之奴隶”。为打破这种不平等,“我等应要求政府以法律保证男女劳动者有受补习教育之机会”[6]22。紧接着,1922 年8 月颁布的《劳动法案大纲》针对劳动者受教育问题作出规定:“国家须以法律保证男女工人有受补习教育的机会。”[7]23

1923 年6 月12 日至20 日,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会上通过的《关于宣传和教育问题的决议案》就工人教育问题做了细致安排。该决议案指出,应当用通俗语言向劳动者讲解关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共产主义等问题,使劳动者知道生存斗争的科学解释;同时还必须向劳动者介绍世界工人运动史和世界工人运动现状,向工人散发《工人周刊》等刊物,以启发工人群众;有条件的,还要成立工人学校[17]。

劳动者之学习、教育权利在1924 年《广州市工人代表会决议案》中亦有所体现,该决议案规定:学徒每日做工不得超过九小时,同时须保证有闲暇时间受教育;工人代表会要求政府设立工人学校,且此学校由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管理[18]。1925 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二次劳大上正式成立,中国工人运动掀起新高潮。会上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明确提出,提高工人知识系总工会职责之一[19]。而在1926 年三次劳大上,《劳动法大纲决议案》亦指出,应规定男女工人之劳动补习教育[10]45。

在工人教育立法的影响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下,广州各类工人补习学校、宣传学校、妇女学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具体情况见表1。其中既有培训广大工人群众的大众学校,又有专为培养工人运动干部,曾被刘少奇、邓中夏誉为“工人阶级的最高学府”的专门学校——劳动学院。劳动学院师资由专职教员与兼职教员组成,为学员传授革命理论和实践经验,如邓中夏讲授“省港罢工”、刘少奇讲授“工会组织法”、恽代英讲授“中国民族运动史”①资料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89 号。。劳动学院的创立为工人运动提供了人才上的支持和保障,有力地推动了广州乃至全国工人运动的发展。

表1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广州创办的各类工人学校(1925-1927)

(四)工资待遇得到提升

工资待遇低一直以来都是劳动者面临生存困境的主要原因。邓中夏指出,彼时广州大多数工人(占全市工人的91.5%)的薪酬是极其微薄的:做长工的工资多者每月十五元左右,少者五元,平均每人每月仅为十元,以当时广州的物价来看,单人生存都非常困难。女工则更为可怜,每月平均仅为七元。至于童工,“许多是做工不给工资,即给工资每月也不过二三元,平均每日多给半毫,每月共得一元五毫。”[2]324-325陈独秀亦曾对工人工资低的问题提出尖锐批评,在他看来,工人工资低不仅影响工人生活质量,还影响工人之教育。他质疑,“在现在贪狠的资本家生产制度之下”,工资如此之少,工作时间又如此之多,工人哪里有时间精力去接受教育?[20]“人类生活的欲望是从物质的进到精神的”,“饥寒救死不暇的人还说什么知识不知识!”[21]

在二次劳大上,为改善工人待遇、提高工人生活水平,《经济斗争决议案》要求规定工人最低限度工资[9]36。该决议案指出,工资标准理应按照工人生活必需品价值而定,且应当能够满足工人恢复劳动能力、维持子嗣之用。但实际上,资本家发给工人的工资远达不到该标准,并且还要巧立名目从中克扣。如此一来,中国工人的生活“真是苦到万状”。《经济斗争决议案》以上海和日本为例,强调尽管“两地的生活程度相差甚微”,但上海工人每日所得却只有日本工人所得之三分之一。加之,近年来工资增长速度远跟不上物价上涨之速度,工人生活“苦不堪言”。由此,《经济斗争决议案》明确,“按照各时生活情形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一事”,应成为当前主要工作之一。

三次劳大就工人最低工资问题还规定了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劳动法大纲决议案》规定,工人最低薪酬应当以保证其基本生活为限,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否则,当局有权介入干预[10]45。

(五)女工童工权益受保障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之事项,中国共产党亦始终牵挂于心。1921 年,由上海中华女界联合会制定的联合会改造宣言、纲领和章程在《新青年》上刊载,该文件旗帜鲜明主张拥护女工童工之权利,鼓励妇女参加一切农民、工人的组织活动[22]。1923 年,中国共产党先驱、妇女运动领袖向警予通过《告丝厂劳苦女同胞》呼吁广大女工团结一致同盟罢工。她强调:“如果十万余人一致进行,不受资本家的欺骗,不怕资本家的恫吓,你们这样合理的要求——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休息一日,资本家决不敢不承认。”[23]至于童工,工人运动领袖赵世炎曾指出,他们每天工作时间至少要到十二个钟头,甚至于长达十五个钟头或十八个钟头,“他们身材矮小,只能站着作工”,有的学徒甚至没有工钱,不仅如此,“他们的住处总是许多人挤在一起,仅有容身之地,什么卫生根本就说不上。”童工伙食之苦况也无法形容,“饭倒在石槽里,围着乱抢,早餐大概只有白饭,连菜都没有,晚餐算是资本家开恩,特赏清水白菜汤一大碗。”而有供饭已是万幸,有些工厂甚至不供饭,“只给伙食钱,每顿也不过几个铜钱,可以买几个粗糙的窝窝头把小肚皮塞满。”童工也无钱购买衣服,只能“赤身露体地站着替资本家作服役”。为此,他号召全国青年每天只工作六小时,与成年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同等工资,并废除幼年童工[24]。

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指出,女工之所以常遭不公,与封建社会对女性蔑视之陋俗不无关系。该决议案力图扫除男工轻视女工之习惯与成见,以实现男工女工的亲密团结[25]。会上另一部法案《劳动运动决议案》亦指出:“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须附设妇女部,由女同志负责担任此种工作。”该决议案同时为工厂劳动运动设立口号,要求“男女工资平等”“废止未满十四岁之童工”等[26]。

二次劳大《经济斗争决议案》认为,中国女工童工之所以受压迫,在于资本家看中这两种人“较为柔软,容易欺负”,这也导致他们的生活愈加辛苦。为此,决议案明确要求:资本家不得命女工及不满十三岁童工从事“有损健康之特别困难与危险以及地穴下面的工作”;禁止怀孕及哺乳期妇女从事夜间及高强度工作;妇女享有产假并照领工资;禁止雇用十三岁以下的童工、女工;每日工作六小时,且每周有连续四十二小时之休息;为童工设立学校[9]36-37。

二、检视与反思:中共早期劳动立法缺憾

不可否认,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工人运动、争取工人解放的历史进程中,带领工人为争取自身利益作出了不懈奋斗,实现了工人阶级地位的提高。然而,在这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亦走过弯路。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没有确立

1923 年,“二七”罢工的失败加之先前辛亥革命的失败致使陈独秀对国民革命的性质及领导权产生误解,他错误地认为,尽管那时之中国资产阶级尚处幼年,势单力薄,但相较尚在襁褓的无产阶级而言,彼时之革命“确是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在他看来,“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正负着历史的使命”,为此,中国国民党肩负着彼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历史使命,革命理应由其领导。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无产阶级也应当清楚此时之革命是资产阶级之革命,其唯有寻求联合,在资产阶级领导下方能实现自身壮大发展[27]。

在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的言论影响下,中国共产党主动放弃国民革命领导权,意在以妥协退让谋求团结。这种只讲联合不讲斗争、一味让步的做法助长了汪精卫集团的反革命气焰,最终导致第一次国共合作全面破裂,大革命惨遭失败,工人运动也由此陷入低潮。

(二)劳动立法部分条款脱离实情,流于口号

建党初期,囿于本国劳动立法经验欠缺,立法者借鉴外国法律在所难免。然而,立法者在引入某些条款时,并未充分考虑彼时中国之实际直接予以照搬,致使此类条款与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脱节,在更多情况下只能作为一种口号或奋斗目标,并无任何现实意义。例如,几乎所有劳动立法均规定了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或低于八小时),且不论职业和部门,均得执行,但实际情况却是现实中仍有大量工人劳动时间超过八小时甚至达十四小时,见表2。又如,工人权益在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得到前所未有的保护,但对雇主也提出了过分严苛的要求,如要求工厂必须出资建造宿舍并无偿分配给工人及其家属,无能力建造宿舍的,需每月补偿给工人相当的房金[28]。此类要求对雇主的积极性及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了冲击,严重背离社会实情,阻碍了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少企业濒临倒闭。*数据来源:《中国劳动年鉴》第306 页。

表2 1925 年上海、杭州、无锡工人一日劳动时间(单位:小时)

(三)劳资对立严重

自建党伊始,中国共产党人就将改善工人工作条件、提高工人生活水平作为其领导工人运动的主要目标,并由此突出强调劳资关系的对抗性,鼓励工人为争取自身权益而与资本家作斗争。如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强调:“工会应该明白并且认识到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没有相同点,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能调和的。”因此,工会要致力于加剧劳资之间的斗争,使其关系愈加紧张。不仅如此,工会还要将资方“看作一个阶级来对抗”,对抗包工制和肆意剥削工人的制度,以最终实现工人阶级的解放[29]。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蔡和森亦认为,“只问面包不问政治”的经济斗争断不能实现工人阶级的真正解放,只有经济斗争同政治斗争结合起来并且经济斗争服从于政治斗争,工人阶级才能完全解放。他强调,在对立的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只有‘战胜’与‘战败’可言,没有‘调和’与‘妥协’可言。”[30]

诚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本意在于推翻资本家剥削、争取工人自由,但这种过分强调阶级斗争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劳动立法之目的,把中国共产党谋求工人阶级解放之任务通过立法手段转化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长期斗争,最终造成了劳资双方的严重对立。例如,在对待资本家的工厂与财产时,部分工人“少做些工,做得坏些,偷点把子懒”,甚至“在工厂中进行各种破坏——故意损害机器、工具,大批浪费材料,生产大批坏货”等,就背离了中国共产党为广大工人群众争取合法正当权益并最终实现工人阶级解放的初衷。

三、继承与超越:中共早期劳动立法的当代价值

回首过去,劳动立法的“进化史”见证着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工人阶级从稚嫩走向成熟、从弱小走向强大。百年后的今天,我们正意气风发走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道路上。面对前进道路上劳动关系所呈现的各种风险挑战,如何通过历史经验有效应对并加以解决,从而成就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事业,是一项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劳动立法的根本保障

诚如无产阶级革命家任弼时所言,大革命之所以失败,与中国共产党对领导权的主动放弃不无关系。他认为,彼时之中国共产党过分惧怕国共合作破裂,为此一切纠纷均依赖于“两党上层领袖的接洽谈判(联席会议)”,不敢批评国民党,处处退让并接受右派影响,毫无独立的阶级政策。而恰恰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中领导权的丧失、无条件让步、不信赖群众力量并对国民党抱有无限期望,最终导致革命的失败,工会也因此受到反动派之公开捣毁[31]。

百年劳动立法经验生动证明,中国劳动立法所取得的一切成果,无不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党领导劳动立法工作是历史选择和大势所趋。

首先,中国共产党始终把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摆在最高位置。近代以降,中国工人深受多重压迫,其改变自身悲惨命运意愿之强烈世界罕见。不宁唯是,相较于其他阶级,工人阶级力量最集中、觉悟最高,代表最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于此,作为工人阶级自己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伊始就深知,工人阶级是真正的“铜墙铁壁”,谁能坚定站在工人阶级一面,谁就能赢得广大劳动人民的拥戴,谁就能夺取革命的最终胜利。得工人心者得天下,唯有与劳苦大众同心、同行,劳动立法工作方能乘风破浪、勇往无前。因此,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矢志不渝为工人解放而前仆后继、舍生忘死。

其次,中国共产党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为指导。马克思主义深刻昭示了劳资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争取解放指明了道路,推动了劳动立法不断取得新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提出“拥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是我们党坚定信仰信念、把握历史主动的根本所在”这一重大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以理论上的主动把握历史主动的内在机理。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党通过创办工人学校、印发刊物等形式对工人阶级进行理论教育,激励广大工人积极投身争取自身解放、反对剥削的伟大历史洪流中。直至今日,中国共产党仍在不断深化对新时代劳动关系的理论研究,以党的最新思想和最新论断推动新时代劳动立法运动实践研究取得新进步。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固本与创新相结合、斗争与团结相统一,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与中国劳资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推动劳动立法事业赓续发展。中国共产党早期在劳动立法上所取得的显著成效生动证明,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工人阶级才能从分散走向团结,工人运动才能实现由自发到自觉的转变,劳动立法才能真正符合广大劳动群众的根本利益。

再者,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自我革命问题。中国共产党能有今天的伟大成绩并非一蹴而就,其间亦走过弯路、犯过错误,但党之所以能够长期保持强大生命力,领导工人阶级赢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关键就在其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提到的,党找到了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这就是自我革命。回顾百年劳动立法史,中国共产党始终以刀刃向内的自觉、壮士断腕的勇气推进自我革命,不断弃旧开新,坚持在化解劳资矛盾的斗争中自我净化,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斗争中自我完善,在争取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斗争中自我革新,在防范劳资风险的斗争中自我提高;在领导劳动立法的过程中始终以“我们决不当李自成”的政治清醒推进自我革命,反躬自省,开辟企业与职工共商共建共享的新道路。

新征程上,国内外形势越是复杂,中国式现代化劳动立法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劳动立法的各方面各环节,使党始终成为全体劳动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确保我国劳动立法正确方向,劳动立法才能真正走向成熟,亿万劳动者才能真正凝聚起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磅礴伟力,中国式现代化才能真正走出光明大道,赢得光辉未来。

(二)立足国情是中国式现代化劳动保护的应有之义

毋庸讳言,中共早期劳动立法意图在于谋求工人工作状况之改良,但在当时国内经济发展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背景下,推行片面强调劳动者利益保护和待遇提高的“左”倾立法,只会加重企业负担,使其无利可图并最终倒闭,损害的是劳动者自身的根本利益。孙中山曾对这种现象表达过担忧。他认为,在企业尚未发展成熟之际,一味要求加工资,这对于工人自身而言“实为自杀之道”[32]。刘少奇亦认为,彼时之中国资产阶级深受帝国主义和军阀压迫,其有“参加国民革命之可能”,由此,工人阶级应当积极寻求与中国资产阶级合作,“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以增强反帝国主义运动之势力”[33]。申言之,中国工人阶级与中国资产阶级之间并非水火不容,二者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决定了劳动保护天然地向劳动者倾斜保护,但这种倾斜保护应当保持适度,应当建立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发展规律,依据国情决定法律与政策的内容。正如陈云同志所言,审查劳资双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之前,应当审慎了解各行各业之商店、作坊的经济能力,依据实际情况对各个企业的经济要求予以规定。陈云指出,对于确因生意萧条而面临倒闭的资本家,应当对其予以照顾,一方面,“工会应该领导工人要求他们继续营业”;另一方面,工会也应积极做工人的思想工作,寻求工人的主动降薪,为企业纾困解难。对于委实需超时长工作的企业,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加薪予以补偿[34]。

步入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劳动保护更是要立足国情,符合本国实际。时下,我国社会形势错综复杂,劳动保护也随之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一方面,就业形势低迷、待业人口激增,“996”“007”等超时加班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遭遇较大困难,呈现信心和活力不足的情况,中小微企业更是因规模小、抗险能力弱而面临前所未有之生存压力。对此,中国式现代化劳动保护应以劳资平等为基本向度,遵循市场发展规律,允许不同业别用人单位根据各自工作特点,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员工休假,在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的前提下,兼顾资方利益保护,围绕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出台针对性措施,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如对于企业确系因经营困难而无法按时发放薪酬的情况,法院应秉持审慎处理原则,审查企业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合理处理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的诉求,从而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三)和谐融洽是中国式现代化劳动关系的亮丽底色

诚如毛泽东所言,民主革命时期,保护工人并非反对资方和民族工商业之发展,是故劳资之斗争应当保持一定限度[35]。劳资双方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他们既是利益的共同体,又是尖锐的对立面。对待劳动关系,不应全然将二者对立,亦不宜将二者完全统一,而应在对立与统一中寻找处理劳动关系的平衡点,以期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格局总体呈和谐稳定态势,但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严峻挑战,影响劳资和谐的体制和制度障碍依然存在,劳动关系面临不确定性。从数量上看,人社部发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案涉劳动者人数及金额也呈总体上升趋势,见图1、图2。劳资矛盾案件数量在今后一段时期估计仍将继续增长,和谐劳动关系之构建依旧任重道远。

图1 2016—2021 年全国各级劳动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办理劳动案件总数及增速

图2 2016—2021 年全国各级劳动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办理劳动案件涉及劳动者数量及金额

中国式现代化劳动关系当以和谐融洽为底色。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2023 年1 月3 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对新时代新征程上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推进劳动主体高质量发展,推动劳资双方共享时代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必须紧紧围绕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和谐劳动关系这一时代课题,瞄准劳资紧张的根源性问题,敢于直面各种劳资风险与挑战,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积极引导广大职工和企业同舟共济、共谋发展,寻求劳资双方利益最大公约数,如此方能为社会、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为提升职工群体内生动力赋能助力,进而营造出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具有中国式现代化特色的良好局面。

四、结束语

回望来时路,启航新征程。作为中国共产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工人阶级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使命。新时代的劳动者要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继承和发扬党早期工人阶级的伟大革命精神,以实现中国梦为目标,奋力进取,勇攀高峰;新时代的立法者要以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和谐劳动关系为己任,完善现有劳动法律体系,为实现劳资双方的互利共赢添砖加瓦;新时代的广州要以“传承红色基因,培育时代新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红色资源中汲取精神养分,让红色基因、革命薪火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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