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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办案模式研究

2024-01-05胡发胜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解纷调解员助理

胡发胜

引 言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案件涌入基层法院,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增大。为有效缓解法院审判压力,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围绕“为法官减负、为审判提速”进行了积极的研究探索,总结出了许多成功经验,如繁简分流、多元解纷、全流程网上办案等,但人案矛盾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过分注重“以法官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来配置资源和解决问题,其他办案主体和程序资源的作用发挥不足,形成各类办案主体职责重叠、协同不到位、工作量饱和度不一等问题。

回顾我国民事诉讼发展历程,会发现伴随着化解人案矛盾的探索,我国民事诉讼的程序资源和办案主体日益丰富。但这些资源的配置尚一定程度地处于无序、零散状态,缺少有效的整合,影响了整体效力的发挥。为此,本文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运用同素异构原理,〔1〕“同素异构”原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概念,一般是指事务性工作当事人成分因在空间组合关系和方式上的不同,即在机构形式和排列次序上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引起不同的变化。例如,在群体成员的组合上,同样数量和素质的一群人,由于排列组合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效应,在生产过程中,同样人数和素质的劳动力,因组合方式不同,其劳动效率也不同。在民事诉讼领域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新型办案模式——“一条主线”办案模式,总结起来就是以案件为中心配置资源、五员协同提质增效。

一、以案件为中心配置资源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事诉讼办案主体日益多元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基本遵循“以法官为中心”的主体设置和以庭审为程序核心的流程理念。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的开始,这种审判模式配备的审判主体为单一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要是审判员在书记员(速录员)的帮助下开庭裁判,规范严肃的庭审是程序公正的主要追求,是办案的基本模式。如“一步到庭”办案模式,要求证在法庭、辩在法庭、释在法庭、判在法庭,实行审判员询问、当事人回答、书记员记录的方式进行庭审,审判员和书记员是当时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人力资源配置的主要主体。

纵览《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来40 多年的历程,我们在应对人案矛盾、探索纠纷多元化解的过程中,办理民事案件的主体日渐丰富。

1.人民陪审员作为“编外法官”进入审判组织

1951 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初步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直到2004 年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体制机制上才趋于完善。2018 年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以立法的形式实现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从法院审判工作发展历程看,人民陪审员在刑事审判中发挥作用较多,也较为稳定。而在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逐渐加强的,经历了一个由参审不多到逐渐增多、从参审不规范到逐渐规范的过程。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参加庭审和合议,能够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上的互补,为法院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有利于审判质量和效果的提升。

2.人民调解员成为重要解纷力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的一项重要民主与法律制度。1982 年,人民调解作为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写入宪法,并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式确立。人民调解制度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以一种相对非正式和非官方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诉讼的发生。近年来,在多元矛盾解纷号召下,人民调解制度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人民调解员入驻法院、嵌入团队开展诉前调解成为常态。如2019 年11 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第9 条规定,“基层法院可将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等纳入速裁团队”。再如,吉林、内蒙古、广东等多地法院先后推出“法官+ 调解员”的办案模式。随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配合的日益密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诉前调解的成功率不断提高,以“准”诉讼案件为目标、以嵌入审判团队调解案件为手段的人民调解员,逐渐成为人民法院重要的办案力量。

3.法官助理成为仅次于法官的办案主体

法官助理作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下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重要辅助人员,〔2〕孙辙、张龑:《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3 年第1 期。是“主审法官好帮手,承上启下关键人,人才梯队后备军”。〔3〕王珊珊:《审判团队好帮手 精英法官后备军——人民法院推进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3 月12 日第6 版。但在“以法官为中心”的传统办案理念下,法官助理被定位为“辅助人员”是法院内部的通行做法,其在审前程序中独立解纷的功能往往被低估,独立解纷的积极性也没有被充分调动。实际上法官助理在审前程序中独立终结纠纷的“台前作用”,比员额法官逊色不了多少。在域外,设置发达的审前程序是解决“案多”的重要途径,如英国通过促进当事人和解,将纠纷消化于开庭审理之前,80%以上的民事案件都会以和解形式完结,根本不需要法官开庭或撰写详细的判决意见。〔4〕李少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 年版,第415 页。

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探索实践中,法官助理借助审前程序发挥积极作用取得重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 号)作出了“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导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的规定,而且并不排斥法官助理单独主持庭前会议。〔5〕前引〔4〕,李少平主编书,第169 页。当前,对法官助理七个方面的岗位职责定位,也是把“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放在首位。〔6〕人民法院出版社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民事诉讼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 年版,第294 页。然而,在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法官助理运用审前程序终结大比例纠纷的优势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从实务角度分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法官助理的工作成果归功于法官,影响了法官助理主动解纷的积极性;二是将审前程序定位为庭审的准备程序,使法官助理缺乏相对独立的工作领域,法官助理的独立性没有得到重视。

4.书记员成为承担多项事务性工作的新型主体

传统民事诉讼中的书记员基本是“速录员”,主要作用是记录。而随着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新时期的书记员承担的工作更加丰富,已经逐渐成长为能够承担立案指导、网络送达、庭审记录、电子归档等多项复杂工作的新型主体。更重要的是,随着立案阶段工作内容的丰富,书记员作为最先接触当事人双方的法院工作人员,有时具备终结简单诉讼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经过20 多年来的不断发展,民事办案主体已经越来越丰富,且各类办案主体各有其明显优势。根据要素有用原理,〔7〕任何要素(人员)都是有用的。换言之,没有无用之人,只有没有用好之人,而人力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为所有人找到和创造发挥作用的条件。任何要素都是有用的。因此如何发挥各类主体独立解纷的优势和协同办案的作用,实现主体多样的人力资源整合——“五员协同”,应当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更是审判管理工作的首要问题。

(二)民事诉讼程序日益丰富

在办案主体不断丰富的同时,全国各级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就民事诉讼程序展开广泛探索,程序法学研究不断深入,民事诉讼程序也在审判实践中不断丰富、推广和发展。

1.立案阶段具备了独立终结诉讼的功能

从“大立案”到立案登记制,再到两个“一站式”建设,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工作越来越方便快捷,立案阶段的功能越来越丰富,如在立案大厅设立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中心,再如开展导诉、填写要素表等诉讼引导工作,丰富的诉讼服务发展使立案程序具有了独立终结诉讼的功能。总结司法工作实践,立案阶段终结诉讼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审查起诉材料终结明显不必要、不合理的诉讼 (当然不能突破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二是通过导诉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终结纠纷;三是通过收集诉讼材料、送达法院文件、答疑咨询、指导填写要素表等多个机会,发挥调解作用,终结部分争议不大或即时履行的简单案件。

2.诉前调解终结诉讼的优势越来越明显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实践探索中为诉前调解已经做好了两方面的基础工作:一是探索了委托调解的形式和路径,明确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登记立案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二是尝试了调解结果的运用,明确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诉前调解文书与人民法院判决相同的强制效力。诉前调解制度的推行,不仅能够将部分纠纷终结在诉讼之前,有效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其解纷方式更灵活便捷,在实质化解纠纷上具有判决不具备的明显优势,能够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审前程序独立终结诉讼的价值受到重视

虽然我国立法尚未对审前程序作出专门规定,但自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就在一审程序中“审理前的准备”部分明确规定开庭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以及开庭审理的程序,即存在相对于“开庭”而言的“准备”概念。〔8〕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73 页。随着审判实践的探索,审前程序不断发展、完善,其不仅具有交换证据、整理争议焦点等传统功能,还具备了繁简分流及多元化解纠纷的功能,可以通过庭前调解完成民事诉讼任务并可能终结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使案件终结于庭审之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即提供了操作依据。审前程序之所以拥有较强的纠纷解决能力,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经过庭前会议,进行一段相对完整的对抗过程,对他方的主张、证据、法律依据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可以形成对案件比较完整的把握,从而对案件的结果形成自认为比较准确的预测。此时法官助理只需稍加引导,当事人就有可能达成调解,从而推动纠纷化解。综上,审前程序的作用日益凸显,在程序地位上,民事审前程序应当是具有独立价值的程序,其与开庭审理程序是并行的。〔9〕董雯婧:《新时代民事审前程序功能厘定和制度架构——以庭审中心改革为视角》,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年第5 期。当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审前”观念,要求进一步推动部分审判职能审前化、司法资源配置审前化,将审前作为化解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重要渠道,根据不同解纷方式的要求,以最高效率,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10〕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 年版,第629 页。

4.判后答疑逐渐成为案件办理的一个必要环节

从一般意义上说,案件经过多道程序,最后开庭宣判,案件就算终结了,或者说从解纷目的上认为无计可施了。实际上,为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还是有不少工作可做,比如判后答疑。最早的判后答疑制度是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随后各级法院不断落实和完善。裁判文书的专业性、裁判案件的复杂性都决定了判后答疑的必要性,通过判后答疑,用当事人能够明白的语言解读裁判文书,讲清裁判理由、法律依据,能够有力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综上,随着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办案程序更加多样,在不同层面各自发挥着“纠纷随时终结”的良好效果。但各民事诉讼程序如何更好衔接,更好发挥其功能作用,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需要推陈出新

1999 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审判流程管理被引入实践。2011 年1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第一份关于审判管理工作的专门文件——《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审判管理工作逐渐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工作新格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审判管理概念,审判管理涵盖七项基本职能:案件信息管理、案件质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态势分析、审判绩效考核以及审委会事务管理。但在具体实践中,审判管理往往只侧重于对审执数据进行统计通报、对案件进行审判监督、对法官个人进行绩效评估,而对审判资源整合、整体质效优化的功能却遇到瓶颈。这就使得审判管理在“数据统计管理”之外,需要继续在工作流程、人力搭配、程序匹配等方面展示法院管理的智慧和效益。“审判流程管理”概念提出来的这20 多年,民事诉讼办案主体已经非常丰富,民事诉讼程序也日益完善。因此,系统地优化、梳理、整合这些司法研究、实务探索的优秀成果,里程碑式地变“以法官为中心”的司法管理理念为“以案件为中心”,恰逢其时。

二、以案件为中心配置资源办案模式的实践路径

“一条主线”办案模式是在充分调研和初步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探索出的“以案件为中心配置资源、五员协同提质增效”为内容的办案方法,即在同素异构原理的指导下,以人员的科学配置、案件的繁简分流、纠纷梯次化解为手段,充分调动五类办案主体独立解纷的主观能动性,强调不同程序阶段独立终结诉讼的效能,实现矛盾纠纷梯次化解。

基本思路如下:一是坚持多道程序独立终结诉讼的程序价值观,以案件为中心配置资源,将办案流程分为立案、诉前调解、审前、庭审、判后五个层级递进的办案程序,建立层级递进化解纠纷的金字塔模式,推动案件逐级过滤、梯次化解,让最少的案件走完“全流程”;二是按照办案流程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建立权责清单,明确各办案主体的权责与任务,强化不同主体间的协同配合,使书记员、调解员、法官助理、员额法官、陪审员等五类人员独立解纷的职能发挥到最大,推动“五员”各司其职,实现最大协同;三是按照办案主体类别和分工,科学制定分类考核办法,通过分层分类考核,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终结案件的主体作用和依法裁判的协同作用,推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一)分段赋权:明确各办案主体权责清单

按照人力资源能级对应原理,〔11〕能级对应是指在人力资源开发中,要根据人的能力的大小安排工作、岗位和职位,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能级对应原理要求我们要承认人具有能力的差别,根据人的能级层次要求建立稳定的组织形态,同时承认能级本身的动态性、可变性与开放性,使人的能级与组织能级动态对应。对五类办案主体进行分段赋权,明确各办案主体相应的权力、任务与责任,让各办案主体在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中,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分工负责、不同程序之间互相配合,推动案件分层终结。五类办案主体权责清单如表1 所示:

表1 五类办案主体权责清单

1.立案阶段,发挥书记员对简易案件的引导作用

书记员在立案阶段除完成常规事务性工作外,还可以发挥其最先与双方当事人接触的优势,积极发挥能动作用,终结少部分诉讼。如可以通过开展诉讼指导,将一些诉求明显不合理的、不必要的诉讼劝解排除在外;可以通过指导填写《要素表》或借助送达契机进行简单调解,努力将被告和解意愿较强的以及可以即时履行的诉讼,终结在立案之前;还可以通过积极导诉,充分提醒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引导其自愿选择和解、调解或其他解纷方式终结诉讼,将不必要的、简易的诉讼化解在审判程序之外。

2.诉前调解阶段,发挥调解员对案件的积极解纷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建立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根据辖区受理案件的类型,引入相关调解、仲裁、公证等机构或者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也可以在纠纷多发领域以及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派驻人员指导诉调对接工作。”这为调解员入驻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依据。目前各地法院普遍的做法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收下当事人立案材料,但并不给予正式立案,而是给当事人一个“诉前调”的登记号,将纠纷交由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但“立诉前调号—委托调解—审判团队办理”的模式,增加了案件流转程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于是不少法院开始探索将调解员嵌入审判团队开展诉前调解,逐渐形成了与法官密切配合的、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这些调解员熟悉风土民情、方言土语,能够以基层人民群众听得懂的方式、结合地方传统文化与当事人充分交流,与法官、法官助理专业化的调解与解读形成互补,实现案件化解情理法的交融,促进案件高效实质化解。嵌入团队的调解员与传统意义上的人民调解员不同,他们在案件办理中起着承上启下、案件实质分流的重要作用。

3.审前阶段,发挥法官助理对案件的能动解纷作用

目前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组成较为复杂,包括员额制改革后没有入额的原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新招录的尚未入额的政法编法官助理,还有部分聘用制人员。尽管组成比较复杂,但法官助理绝大多数具备相应的司法资格,或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或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法律素养,都有较强的独立解纷能力。近年来,随着案件化解和分流功能的提升,审前程序获得了相当的独立性,于是作为审前程序办案主体的法官助理,拥有了独立的工作“领域”、独立的工作“成果”,进而有了独立的诉讼价值。因此对法官助理来说,积极配合法官召开庭前会议、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不再是法官助理的主要诉讼价值,其更重要的诉讼价值体现在案件化解和分流功能上。所以,法官助理在案件办理中应当树立两方面的办案理念,首先是独立解纷理念,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作用,尽可能地将能终结的案件终结;其次是协同办案理念,对无法终结的案件,认真总结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依法组织证据交换,切实为法官开庭做好准备工作。审判管理中,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能动解纷作用,平衡管理理念,弱化法官助理 “审判辅助人员”的配角意识,强化其在庭前会议中终结诉讼的主角意识,充分调动其主动独立解纷的积极性,让更多的案件通过审前程序终结。

4.在庭审程序中,发挥员额法官对案件的精审作用

庭审是办案的核心程序,在“一条主线”办案模式中,案件经过立案、诉前调解、庭前会议程序后,证据交换、调查取证等程序性事项已经完成,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已经逐渐明晰。庭审前,审判员可通过查看《案件要素表》、庭前会议笔录等资料,听取法官助理对案件事实及双方争执焦点的汇报,制作庭审提纲,在案件要素清晰、争议焦点明确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法庭调解。案情简单的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开展调解;案情复杂的,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在庭中、庭后开展调解,调解成功的及时终结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与陪审员共同合议裁判意见,从而真正实现繁案精审。

5.判后阶段,发挥陪审员对案件的判后答疑作用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判后答疑的主体大多是承办法官,这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官本身办案压力大,没有精力大范围开展详细的判后答疑;二是法官开展判后答疑,容易让当事人产生“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之嫌,有时答疑效果并不理想。而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良好的“沟通桥梁”。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和合议之外,主动营造氛围、投入时间,与当事人充分进行沟通,站在法院、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个视角,主动向当事人释疑,把裁判文书通过方言土语传递给当事人,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来解读判决。这不仅更有利于当事人读懂判决、理解判决,而且有利于陪审员加深对案件的认识和法律的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陪审能力。

(二)系统优化:释放协同办案最大效能

根据马克思主义系统观,整体不是各个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按一定联系或关系结合在一起,具有结构性和层次性,优化的系统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分段赋权的五类办案主体还要加强主体之间的配合、程序之间的协同,发挥整体效应,实现“1+1>2”的效果。

1.强化流程衔接

在充分论证五项办案程序特色、作用及优缺点的基础上,将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范与整合,打造更利于案件流转、各流程衔接更为顺畅的办案流程。具体流程如图1 所示:

图1 案件流程

进入立案阶段,书记员在导诉、送达或指导填写要素表过程中顺便了解案件情况的,可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简单地引导,若调解成功,可督促当事人当场履行并撤诉或引导给调解员直接出具“诉前调书”或“诉前调确”文书;若调解不成,则以“诉前调”字号案件转交至诉前调解程序。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按照诉调对接的相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若调解成功,可督促当事人当场履行并撤诉或出具“诉前调书”或“诉前调确”文书;若调解不成功,则立诉讼案号并转交至审前程序。在审前程序,法官助理通过证据交换,固定无争议的事实,总结争议的焦点,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开展庭前调解,若调解成功,即可出具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则呈报员额法官准备开庭。在庭审环节,法官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争议焦点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组织庭审和调解,若调解成功,则出具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则及时作出裁判,对疑难复杂案件由陪审员参与庭审、进行案件合议,案件到此全部终结。对于当事人存在疑虑、存在上诉苗头的案件尽可能增加判后答疑工作,人民陪审员将自己对判决书的理解、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尽量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和方式引领解读“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让更多的案件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通过案件流程图,可以看出“一条主线”办案模式,将民事诉讼工作贯穿于立案前到宣判后全过程,将独立解纷功能赋予全流程、各主体,将填写要素表、举证、鉴定等实质性工作尽量程序前置,将“随时终结纠纷”的终点尽量提前提早,从而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强化协同配合

如图2,五类人员积极作为,五道程序有机配合,使司法资源得以充分整合。五类办案主体各自发挥其独立解纷作用的同时,积极协助其他程序工作,各办案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固有的合作和秩序,从而更好地实现个人与团队的功能性整合,提升司法质效。

图2 五员协同配合

一是注重书记员的衔接作用。书记员除在立案调解阶段发挥独立解纷作用外,还作为记录者参与到诉前调解、审前程序、庭审程序中,担当记录和卷宗整理者角色。书记员作为案件的最早接收者,有着熟悉案件的天然优势,而将其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不仅可以有效消除可能阻碍案件流转的因素,提高办案效率,还让书记员的办案能力在全流程案件办理中得到有效锻炼,促进其快速成长。

二是注重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的融合。将调解员嵌入团队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作为诉前调解阶段的解纷主体,若遇到法律问题,可随时寻求法官助理或法官的帮助,以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若诉前调解不成功,案件进入审前程序、庭审程序,调解员继续协助庭前调解、庭中调解。这一方面能够避免法官助理和法官接手案件后从头梳理了解案情,造成重复劳动;另一方面能够将调解员贴近人民群众、了解风土民情的优势,与法官、法官助理熟悉法律的优势相结合,促进案件的实质化解。

三是注重发挥员额法官的指导作用。员额法官作为推进法院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角色,在案件结果的审核把关上,在对其他人员的业务指导上,都有不可替代的主体作用。在诉调对接、庭前会议指导、个案在程序节奏的把握上,都要发挥必要的管理作用,统筹各类主体、各道程序的协调配合。在工作管理中,既要发挥各主体独立解纷的工作积极性,又要防止各自为战引发的有案不立、久调不决、程序空转等负面倾向。

(三)激励强化:营造争先创优浓厚氛围

1.纵向管理——五类人员分类考核

在“一条主线”办案模式下,案件随程序推进随时终结,书记员、人民调解员、法官助理、员额法官、人民陪审员都可以是案件的“终结者”, 人人都是办案主体。在此模式下,如果再沿用之前只考核团队不考核个人的绩效考核模式,显然无法充分调动各类办案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可以通过充分科学地论证,按照“统一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制定《人员分类考核办法》,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各办案主体职责和具体考核标准,让各办案主体职责明晰,不但使各办案主体的工作有章可循,而且有效规范办案程序。考核结果实行每周一通报、每月一排名,并作为绩效奖金发放、评先树优的最重要依据,以此激发办案积极性,营造浓厚争先氛围。人员分类考核相比团队考核模式存在明显优势,同类办案主体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统一的,增加了各类人员内部的横向比较,将人员分类管理后的考核落到实处,使得考核更加科学,分属不同团队的同类办案主体产生竞争关系,让原本躲在团队之下的“南郭先生”无处可逃,每类办案主体的作用都得到激发。

2.横向管理——各审判团队整体比拼

五类人员分类考核制度,让同一审判团队的不同办案人员成为紧密合作的伙伴关系,因为案件在团队内部流转过程中,无论哪一环出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体办案质效,影响不同办案主体的考核结果。每月对审判团队的诉前调解成功率、结案率、结收比、调撤率、一审服判息诉率等各个指标进行整体考核,各团队间形成横向竞争关系,有效提升团队办案人员默契配合度、整体荣誉感。

三、以案件为中心配置资源办案模式的社会学意义

(一)更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司法的本质要求和核心价值追求。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也会失去公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和最优化,需要法官全面理解当事人的诉求目标和诉讼真意,尽心尽责通过自己的诉讼指导和程序管理,促使当事人的纠纷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次性得到整体、全面和一揽子的妥当权衡与实质性解决。〔12〕杨汉平:《“公正与效率”是实践高质量人民司法的核心要义》,载《人民法院报》2023 年4 月13 日第2 版。在“一条主线”办案模式下,案件经过多个程序、多类办案主体的“分级诊疗”,当事人的诉讼目标和诉讼真意逐渐清晰,调解员、法官助理、法官、陪审员等站在不同角度,通过“背对背”“面对面”的反复调解,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让案件以最适宜的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从而达到“公正与效率”的最优化。“以案件为中心”的科学定位,纠纷随时终结的效率理念贯穿程序始终,投入的司法资源最少,避免程序空转引发的“一案结而多案生”,使“案—件比”最接近1:1。

(二)更符合“以人民为中心”思想

必须牢记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只能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不仅期待司法有力度,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还期待司法有温度,能够得到尊重和认可。实际上,以案件为中心从根本上说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多元主体在多样程序中以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为追求,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案件采取什么方式、在哪个程序终结,本质上还是当事人的选择。因此“一条主线”办案模式下,当事人的意愿被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情绪在多轮调解下得到最大释放,矛盾与隔阂逐级消融、化解,即使案件最终以判决结案,仍有陪审员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这让当事人在案件化解过程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度,能够有效地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三)更符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构成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民法院传统办案模式难以满足新形势新挑战,造成了法官劳动强度大、司法辅助人员主体作用发挥不足、办案质效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等问题,亟须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畅通司法权运行,对生产关系进行微调,以适应当前司法生产力的发展。本文论证的五类办案主体已经极大丰富了人民法院的人力资源这一生产要素,如果仍然沿用“以法官为中心”的管理方式,明显地限制了人力资源优势的发挥。“一条主线”办案模式通过科学构建团队内部权责体系和人员分类管理模式,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让擅长的人做自己擅长的事,从而使五类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既能有效发挥独立解纷主体作用,又能层级递进推进审判流程的良好互动关系,有效提升了办案质效,促进了司法生产力的发展。

(四)更符合多元解纷梯次解决矛盾的要求

梯次化解纠纷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举措,是多元化解纠纷的成功经验。如前所述,来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随程序的推进也是“多元”的,多主体、多阶段、多种解纷方式、多样的结案文书。“一条主线”办案模式通过整合解纷资源,将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原理延伸到审判团队内部,通过书记员、调解员、法官助理、员额法官等多主体、多程序的分层过滤,推动矛盾纠纷在法院内部的梯次化解,努力以当事人接受的方式化解纠纷。

(五)更符合“分而治之”的管理学理念

分而治之,也称拆分,是一种各个学科通用的方法,是将大问题拆分成一个个可以解决的小问题,然后各个击破。如果把涌入法院的大量案件比作一个西瓜,单靠员额法官无法全部解决,那就可以把西瓜“分而治之”,一部分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一部分通过诉前调解解决,一部分通过庭前调解解决,这样到法官手里只剩大概五分之一的案件,就容易解决多了。“一条主线”办案模式正是通过把数量庞大的案件分而治之,推动案件从易而难梯次化解,从而有效化解人案矛盾,提高矛盾化解质效,实现人与案件的科学配比。

四、以案件为中心配置资源办案模式的优势效果论证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面对人案矛盾困境,为有效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与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以L 市G 区人民法院为样本,探索研究“以案件为中心”的“一条主线”办案模式。从初步设想到归纳提升为整套管理模式,用了近两年的时间,进入2023 年以来,审判数据明显向好,办案主体活力得到有效激发,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一)案件梯次终结效果明显

L 市G 区法院为新设立的基层法院,仅有29 个政法编制,民商事员额法官共6 人。2023 年上半年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191 件,通过对各主体终结案件数量进行统计分析,矛盾纠纷梯次终结诉讼效果明显,具体成效如图3。

图3 L 市G 区法院梯次终结诉讼效果

从案件梯次化解比例看,在立案阶段,发挥书记员指导立案功能,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合理清晰、必要的证据等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对于不合理的诉讼、无证据材料、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等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撤诉或另寻其他途径解决,在此阶段有5.56%的案件终结;在诉前调解阶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诉前调解作用,将人民调解员嵌入审判团队,使其及时在法官指导下依法进行调解,有34.32%的案件在此阶段终结;在审前程序阶段,经过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交换双方证据、比对双方确认的案件要素、总结争议的焦点,引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合理心理预期,有25.24%的案件在此阶段终结。至此,经过三重过滤,65.12%的案件可以在开庭前终结,而法庭辩论终结后,在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又有9.36%的案件在庭审阶段调解成功。至此,仅有25.52%的案件需要判决,这足以让员额法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繁案精审的高质量追求。

从法官人均终结案件数量看,按照现行的法官人均结案数的统计方法,2023 年上半年民事审判庭6 名员额法官名下人均办案186.5 件。而实际上,经过立案阶段、诉前调解、审前程序,法官真正办理的案件数量仅剩391 件,法官人均办案仅65.16 件。近三分之二的案件在庭审程序之前终结,大大缓解了法官的办案压力,使其有更多的精力研究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调查研究,能够促进司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案件质效实现明显提升

1.办案时间缩短

截至2023 年6 月底,L 市G 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结案率为89.57%,同比提高8.81%,居全市基层法院第1 位;平均办案天数29.23 天,同比缩短了15.7 天,有效加快了案件流转,提高了审判效率。

2.办案质量提高

截至2023 年6 月底,L 市G 区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74.48%,同比提高20.88%,居全省基层法院第2 位,这让法官更有精力专注于庭审和裁判,办案质量指标持续向好,一审民商事案件服判息诉率明显提升。

3.办案效果提升

将调解贯彻办案始终,坚持在调解中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截至2023 年6 月底,L 市G 区法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为3.85%,居全省基层法院第5 位;裁判自动履行率为98.10%,居全省基层法院第11 位,比推广适用前有了明显提升。

结 语

在积极探索审判工作现代化的背景下,“一条主线”办案模式在更新办案理念、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进审判管理方面均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经过两年多的摸索总结,从实践效果来看,适用“一条主线”办案模式能够有效提高办案质效、减轻群众诉累、提升各类主体办案能力,较好地实现了案结事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为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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