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六旬女儿竟要求86岁母亲搬离住房

2024-01-03卜玉

恋爱婚姻家庭 2024年12期
关键词:小丽阿婆义务

都说母女之间没有隔夜仇,可家住上海浦东的陈阿婆和女儿小丽之间矛盾持续多年,最后,小丽为了置换房屋改善生活质量,一纸诉状将年近九旬的老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母亲从自己家里搬出去。

含辛茹苦养大了外孙女,如今,却被女儿要求搬离住了20多年的房子,这让陈阿婆倍感心酸……

【案情回顾】

六旬女儿为换房状告老母亲

1988年,24岁的小丽在父母的支持和帮助下,前往国外自费留学,之后在国外结婚。1993年,小丽与外籍前夫诞下一女,因生下女儿后身体欠佳,小丽在女儿7个月大时就将其送回国,交由母亲陈阿婆抚养照顾。老房生活不便,2000年,小丽在上海购置了一套115平方米的房子,祖孙俩住了进去。多年来,陈阿婆含辛茹苦养大了外孙女。

2008年,小丽因女儿中考选择回国,此后和女儿以及陈阿婆三人一起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不久,小丽和外籍丈夫因种种原因离婚。后来,小丽与第二任丈夫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和祖孙俩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里,陈阿婆继续负责照顾外孙女。

四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夫妻双方开始与陈阿婆产生矛盾,小丽对陈阿婆的生活习惯不满,认为陈阿婆对女儿的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影响了自己和第二任丈夫的感情。

一天,小丽突然宣布她打算卖掉这套大房子换购一套小房子,因为每月仅2000元的退休金降低了她的生活品质,她想通过房屋置换获得差价改善生活。但这样一来,就没有陈阿婆住的地方了。陈阿婆表示可以每月补贴3000元给女儿,小丽还是执意要卖房。更让陈阿婆惊讶又心酸的是,她竟然收到法院传票,才知女儿竟要和自己对簿公堂。

小丽认为,陈阿婆侵犯了自己对房屋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陈阿婆从房屋迁出。

陈阿婆认为,小丽逼迫自己搬走,违反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案涉房屋虽然只写了女儿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购买时,自己是出了钱的,应当有居住权。但小丽否认了这点。

【法官调查】

老人是否有其他适合安享晚年的地方

法院认为,因为时间久远,出资情况难以确定,并且这点也不属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案件的关键,还是要看老人是否有其他适合安享晚年的地方。

对此,小丽表示母亲陈阿婆和大儿子阿强有着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子,如今住着哥哥一家三口。不过,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该房屋使用面积不过20平方米左右,阿强一家居住已是捉襟见肘。

对此,小丽表示哥哥应该赡养母亲。即便哥哥家住不下,国家也可以安排。

法官上门后发现,小丽已经将客厅隔出来给丈夫用来做工作室,平时锁着门,陈阿婆因此无法出入阳台晾晒衣服。法官提出,用北面的小房间做工作室,但小丽却推脱称,房间太冷了,丈夫在里面身体吃不消。

小丽还表示,她想卖房子还因为想让女儿和外婆分开,女儿30岁了还跟外婆住一个房间,也没有谈恋爱,并没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是母亲教唆第三代侵权,进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法院审理】

先安排老母亲的生活,再安排你自己的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阿婆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是否侵犯了小丽作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物权。

首先,陈阿婆自小丽购入房屋后即居住于此,为抚养、照顾小丽尚年幼无法独立生活的女儿,所以陈阿婆居住在这套房屋内是获得小丽同意的,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小丽说陈阿婆借照顾其女儿的名义入住房屋,显属颠倒因果。

其次,小丽、陈阿婆目前居住的房屋面积很宽敞,足够他们共同居住,陈阿婆居住在内并未导致小丽无法居住、使用房屋。

再次,小丽虽然是房屋的产权人,但也是陈阿婆的女儿,小丽不仅依法享有房屋的物权,也应该依法承担赡养义务。陈阿婆虽然与阿强共有一处房屋,但该房屋确实面积狭小,客观上无法供4人共同居住生活。现在陈阿婆年事已高,作为子女,理应让其能在熟悉、稳定、舒适的环境中安度晚年。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丽在需要母亲帮忙照料女儿时同意母亲入住,如今欲置换房屋,在未对母亲的居住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要求母亲搬离,违反法定赡养义务,也有违公序良俗。

最终,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小丽要求母亲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全社会应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审判庭副庭长徐芬表示,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愈发重要。

这起案件涉及房屋产权人的物权行使、老年人的居住利益保护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定义务等社会热点问题。

●权利行使需合法合理

房屋的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等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

●赡养义务不因外界因素改变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的贫穷或者富有而改变,也不会因为子女家庭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子女应妥善安排父母的老年生活

本案中小丽因自身原因想要置换房屋是其权利,但为父母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是子女赡养义务的体现,子女应安排好父母的居住。

【媒体评论】

照护老人是一场修行

时间流逝不可逆转,个体也注定无法回避衰老。据民政部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9697万人,占总人口的21.1%。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高龄老人以及失能、半失能老人比重在不断增加。子女照护生病的老人天经地义,但当“赡养”“尽孝”这些词一旦落到细节中,就会有无数的冲突和挑战。照护老人,注定是一场修行。

近年来,“养老”已经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大部分老年人在国家、社会和亲人们给予的温暖和照顾中都能安度晚年,过着幸福的生活,但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子女将年老体弱的父母视为负担,拒绝履行法定赡养扶助的情况。

对此,应当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使孝敬老人、履行赡养义务更加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对那些拒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者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水平,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同心协力、同向而行,为老年人幸福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猜你喜欢

小丽阿婆义务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小镇阿婆茶
阿婆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商量
重阳糕送阿婆
跟踪导练(一)(4)
小财迷
要笑一整天
“良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