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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构研究

2024-01-03赵永琛

关键词:利益法律体系

赵永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1]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取得了重大成就。随着我国海外利益范围日益扩大,保护任务越来越繁重,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描绘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中华民族复兴的雄伟蓝图,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指明了方向,发出了动员令。

从传统立法分类来讲,法律体系建构主要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领域。但若从中国式现代化角度来看,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构不仅限于此,还包括更广的范畴,应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指引加以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在建立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过程中,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契合国际潮流,确保海外利益保护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良法善治,和谐共生,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探讨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指引推进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接着总结海外利益法律体系建设的成就及不足,然后阐述全面推进海外利益保护法律建设的原则、目标和任务,在此基础上,就健全和完善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的主要着力点和路径与读者分享一些看法。

一、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在新时代,积极统筹内政与外交,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中国式现代化为视角推进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不仅符合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实践逻辑,更符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一)保护海外经济利益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

改革开放40 多年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与世界接轨。数以万计的企业在海外投资开发,积累起庞大的“海外中国资产”。我国现有世界500 强企业145家(包括台湾9 家,香港3 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跨国大型企业。央企在180 多个国家投资经商,项目超过8000 个,海外资产超过8 万亿元。①参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asac.gov.cn/n2588020/n2877938/n2879597/n2879599/c25684111/content.html。我国购买美国债券近1 万亿美元,投资美欧股市数以亿万美元计,外汇储备3 万亿多美元。这是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果,是全国人民勤劳奋斗的结晶。依法保护好“海外中国资产”,就是保卫好改革开放,保护好我国人民的劳动成果。国家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海外利益保护法律,尤其是保护我国海外资产安全法律法规,赋予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相应职责,督促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我国在海外的国家、法人和公民合法资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增量资产、金融资产、债券、债权、股市股份、知识产权等,预防和反制外国对我国海外资产的不法侵害,尤其要防止外国政府通过经济制裁、国有化等非法手段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没收我国投资海外市场的资产,保障我国海外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分配权的安全。

(二)数以亿计走出国门的国民安全保障迫切需要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

疫情发生前几年,我国国民出境旅游都超过1.2亿人次,行踪遍及世界全球各个角落。我国学生留学海外每年数十万。出国经商、工作、探亲访友的国民越来越多。拥有中国国籍而侨居外国的国民数以千万计。在海外的中国国民经常遭遇战争、暴乱、恐怖袭击、抢劫、自然灾害等各种风险,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时遭受侵害。维护我国国民在海外国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成为我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亿万家庭时刻关注的大事。通过制定保护我国在海外国民安全的法律法规,促使政府部门和社会担负起相应的行政、社会和法律责任,是践行执政为民理念的必然选择。

(三)进出口贸易和能源通道安全迫切需要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是世界贸易第一大国,能源进口大国。数以万计的商船每天在四大洲五大洋穿梭不停;在欧亚大陆上,每天数万列装载集装箱的火车风驰电掣,运送海量货物、天然气、石油、煤炭、铁矿石等商品和货物往来中国和外国之间;我国与欧亚国家之间铺设的输气输油管道源源不断将天然气和石油输送到我国。海洋和欧亚陆地贸易航线和能源运输通道已成为我国经济生命线,攸关我国经济发展与安全。当今世界并不太平,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强大的海军和执法力量,辅之海商法和国家安全法,以保护我国进出口贸易和能源通道的畅通,保护我国经济生命线的安全。这就需要我国出台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制,以便依法建立起保护我国进出口贸易和能源通道安全格局,完善我国保护进出口贸易和能源通道安全体系,以法治手段保卫我国海陆通道安全。故此,构建进出口贸易和能源通道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刻不容缓。

(四)“一带一路”建设安全保障迫切需要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向世界提供的最大的国际合作平台和国际公共产品。我国已与145个国家、32 个国际组织签订“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兴建互联互通大型基础设施数百项大型项目。“一带一路”建设为我国和世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机遇,造福全世界。但是,由于“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国家与地区大多处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猖獗、政治动荡和社会治安高风险区域,“拦路虎”“劫匪”“强盗”“地头蛇”“恶霸”和“匪徒”在沿线地带时隐时现,安全问题始终处在较高风险状态。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安全,单靠外交与领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而应动用相应的各种国家工具和资源包括军警力量参与保护,也包括企业自我安保,还应协调沿线国家和地区参与保驾护航。故此,积极构建“一带一路”建设安全保护体制机制法制势在必行。

(五)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复兴迫切需要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

党的二十大做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规划。面对新的历史使命,我国不仅要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坚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动摇,而且要积极采取政治、外交、经济等手段应对来自国内外的各种风险考验和挑战,与外部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进行坚决斗争,还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治手段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发展安全[2]。就海外利益保护而言,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各方面全过程。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筹国内和国际大局、统筹法人安全和国民安全,强化跨境基础设施、国际航运通道、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国际金融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妥善应对国际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和地区冲突,维护公平经济竞争秩序,维护地缘政治稳定,保障我国经济国内循环和国际循环的顺畅,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营造良好的国际和平环境。

(六)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决定,对海外利益保护做出新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海外利益政治保护、外交保护、军事保护、法律保护、企业自保、社会保安各方面能力建设,健全和完善海外利益保护体制机制,完善海外利益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海外应急能力建设。这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依良法治国,行善治安邦,施德政惠民,促和谐共生的国家治理目标的关键举措。

(七)百年大变局叠加大国战略博弈迫切需要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

当今世界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际格局深刻调整,国际秩序正在重组,和平与安全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大国博弈越发尖锐复杂。近年来,美国把我国定位为长期的首要战略竞争对手,对我发起贸易战、高科技战、舆论战、意识形态战,肆意干涉台湾、香港、新疆、西藏和南海内部事务,以国家安全为由滥用外资投资审查和出口管制措施打压我国高科技企业,搞你输我赢、你衰我兴的零和博弈,全政府全领域全方位阻挠中国崛起。美盟友积极跟进,不时开展对华恶意竞争。美西方所作所为严重违反市场经济原则,严重破坏国际经贸规则,严重干扰我国经济发展,严重破坏我国和平发展的地区和国际环境。为了捍卫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我国有必要健全和完善应对百年变局和中美战略博弈的法律规则规制,包括健全和完善反外国制裁法、反外国封锁法、反外国干涉法、反“长臂管辖”法、反不公平竞争法、保护芯片安全条例、金融安全法以及维护台海安全稳定法律、维护南海安全秩序法律、维护香港、新疆、西藏安全法律和中国法律域外适用法,等等。

(八)保护我国全球利益迫切需要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是新型世界大国,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巨大利益,迫切需要我国依法保护。一是,维护我国推进全球发展的需要。我国是一个超级经济体,具有超大规模市场,也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提出全球发展倡议,①2021 年9 月21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讲话中提出全球发展倡议。聚焦全球发展的重点领域,对接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坚持发展优先,倡导经济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普惠包容,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行动导向,迫切需要通过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维护我国发展的良好的国内外环境,维护全球发展的市场规则和营商环境,以中国的新发展为世界带来新机遇,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繁荣。二是,维护我国推进全球安全的需要。我国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全球安全与我国息息相关。我国提出全球安全倡议,①2022 年4 月21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以视频方式发表题为“携手迎接挑战,合作开创未来”的主旨演讲,首次提出全球安全倡议。既体现我国捍卫全球安全的国际担当,也是维护我国全球安全利益之所在。通过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推进全球安全法治,有助于落实全球安全倡议,为动荡的世界提供更多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为推进全球发展倡议提供安全保障,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三是,维护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需要。当今之世,气候变化、能源危机、粮食危机、公共卫生危机、恐怖主义、核扩散等全球性问题尖锐复杂,迫切需要国际社会加以解决。我国是世界政治大国,已走进世界舞台中心,理应扛起更多的国际责任,积极进取,参与解决全球性问题的进程,为全球治理做出贡献。法治是解决全球性问题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加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国际社会构建国际法治,就成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由之路。

(九)践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迫切需要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提出外交新理念、新倡议、新战略,做出新布局、新作为。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有助于推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有助于依照国家无论大小一律平等原则,深化拓展平等、开放、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有助于遵循国际法治原则推动构建和平共处、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格局;有助于贯彻和平友好睦邻原则,推动周边安全稳定发展,深化同周边国家友好互信和利益融合;有助于遵循良法善治原则,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有助于积极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有助于依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有助于积极参与全球安全规则制定,加强国际安全合作,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助于健全和平解决国际投资与贸易争端机制,促进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可见,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乃是统筹内政与外交,践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关键举措,也是通过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为国家发展和安全服务。

二、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形势和任务

(一)突出特点

一是国内法的涉外条款占比较大,海外利益保护单行立法少。截至2022 年10 月19 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93 部,其中宪法及5 部修正案和宪法性法律49 件、民商法24 件、行政法97 件、经济法81 件、社会法27 件、刑法2 件及刑法修正案11 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 件,行政法规598 件,地方性法规1.3万件,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体系、法律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②可参见2022 年10 月19 日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訚柏在二十大新闻记者会上的讲话。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以涉外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条款数量占了较大比例,但以海外利益保护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却不超过30 件。很显然,作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海外利益法律体系构建今后需要大力推进,才能适应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涉外法治的时代需要。

二是海外利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涵盖面宽,系统化体系化远未成型。尽管专门的海外利益保护法律法规较少,但在各领域单行法律中涉及海外利益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倒不鲜见。民商立法构建起保护国家、企业、公民海外资产和财产的国内法基础框架;行政立法为海外利益行政管理奠定了行政执法基础;经济立法依法调整海外资产安全、投资、贸易、进出口、承包工程、金融、税收、海关等相关法律关系,为保护海外企业合法利益奠定经济法基础;社会立法为保护身在海外的企业员工、留学生、驻外机构人员、公务出差人员、海员、航空司乘人员、游客、探亲人员和侨胞等合法权益提供基本依据;刑法及其修正案为司法机关与外国合作开展打击跨国犯罪和涉外犯罪提供依据;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立法为我国解决涉外诉讼并与外国开展刑事、民事司法协助、引渡提供直接法律依据。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利益保护法》,以海外利益保护为主题的各领域各门类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整体性系统化的规模,反而呈现单一化、碎片化,尤其是各部门行政规章之间不协调、不规范、相互矛盾的问题多有存在。这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有很大的距离。

三是海外利益保护政策协调机制建设刚起步,管理制度规范化有待完善。在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进程中,党和政府发布了许多重要决定、规划和政策文件,其中许多内容直接与海外利益保护相关;政府各部门亦发布了大量的管理文件,诠释海外利益保护的原则和政策。这些文件构成我国保护海外利益的政策依据,为各部门各地方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协同体制机制,开展海外利益保护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文件大多属于政策指南或内部管理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其中有的保密程度较高,透明性较低,给企业和公民查明法律、援引法律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带来诸多不便,也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严格守法造成不利局面。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七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中,将加强反外国制裁、反封锁、反外国长臂管辖的立法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把海外利益保护安全摆到重要位置上。这从侧面揭示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动新时代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四是海外利益保护原则性规范倾向性强,可操作性相对薄弱。由于海外利益保护是国家治理的新领域,涉外因素多,有关保护规则、制度、规制建设一时难于跟上节奏,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加上我国长期形成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的习惯思维,行政执法权力配置程序、行政授权、委托授权规范不健全,给海外利益行政执法保护带来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许多涉外法律法规多以附加一些原则性规范为准据来调整相关的法律关系,导致可操作性法律程序规则匮乏,从而造成适用上的不便。故此,海外利益保护领域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严格执法、严格守法存在巨大的改进空间,需要通过法律体系建设补上这个短板。

五是海外利益保护涉外法多维需求大,国内法域外适用和国际法国内法化建设任重而道远。诚如上述,为了推行对外开放政策,我国对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实施体系和法治体系关注度很高,一直着力加强以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故而对海外利益保护法制建设寄予厚望。但是,毕竟我国对如何推进涉外法治、如何适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开展海外利益保护工作起步比较晚,对国内法域外适用经验不足,深深影响到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更为关键的是,我国长期存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二元认知偏差问题,即宪法确认国内法优先,民法典和涉外经济贸易法认可国际法优先;国际法不能自动转为国内法,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国际条约作为依据审判裁量案件;国内法不认可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可直接适用性。这使得海外利益保护涉外法律建构陷入法理困境,导致该领域法律规则规制进展迟缓。

总体而言,虽然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成就不凡,但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海外利益保护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我国利益保护的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海外利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较多,海外利益安全监管手段比较单一,应急保护能力相对薄弱,海外利益安全保障体系不够健全,海外利益保护隐患较多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①2014 年10 月23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若干问题和不足,这在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中同样存在。

(二)目标和任务

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是一项法治系统工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其总目标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海外利益保护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海外利益保护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海外利益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海外利益保护法治保障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在海外利益保护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宏观角度来讲,我国要以实现海外利益保护体系高水平完整性为目标,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着力打通堵点,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海外利益保护法为骨干,以海外利益保护专门法为网络,以海外利益保护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节点的四级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大方向是围绕保护对象、目标、保护主体、保护制度、保护手段、保护方式、保护途径进行总体规划,选择如下着力点加以推进:一是国家保护海外利益原则亟待入宪。二是海外利益保护综合立法亟须提上立法议事日程。三是海外经济利益保护配套法律法规缺口亟待补齐。四是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律和民商事司法保护和非诉保护法律亟待加快完善。五是海洋领域保护综合法律和配套条例有待充实健全。六是海外利益外交与领事保护法律有待尽早出台。七是海外利益保护执法和保护立法急需跟上实践步伐。八是海外利益军事保护工作和立法工作需要急起直追。九是国际发展援助法律建构亟待完善。十是有关投资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金融资产安全、司法协助、引渡、反腐败、打击跨国犯罪、禁毒、执法合作、领事保护互助、移民遣返、签证互惠等专项条约亟待商签。十一是推动海外利益保护的国际规则创制工作有待加强,等等。

三、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原则和策略

(一)主要原则

1.坚持和平发展原则。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要认真贯彻和平发展原则。一是,要把和平发展理念贯彻到海外利益保护法治体系建设中。在制定每一部海外利益保护法律规制时,将和平发展原则作为指导思想和指南,落实到各部法律法规之中。要贯彻不争霸原则,反对政治上的霸权主义、大国沙文主义。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禁止侵犯别国主权、安全,干涉别国内政。二是,要把国际公认的和平发展规则制度规制引入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之中。诸如,禁止非法战争,保护国家的正当合法自卫权;禁止推行种族主义制度,禁止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保护文明多样化发展,禁止搞文明冲突、文明隔阂,激化文明冲突,支持文明多元化、文明交融发展,等等。三是,要把防范和惩治有违甚至损害和平发展的国际不法行为列入海外利益保护法律规则制度规制中。诸如,坚决禁止任何国家或跨国企业破坏别国发展,坚决禁止以非法手段掠夺别国资源,坚决禁止欺负、压榨、奴役别国人民。遵守和平发展的人类价值观,防范和惩治以违反人权、侵犯自由的方式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维护公平正义。

2.坚持合作共赢原则。合作共赢是时代潮流。在海外利益保护法律构建过程中,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以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更好惠及各国人民。通过与外国合作伙伴缔结双边与区域投资贸易协定,推进双边、区域和多边经贸合作,促进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共同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国际环境,共同培育全球发展新动能。要坚持反对保护主义,反对筑墙设垒、“脱钩断链”,反对单边制裁、极限施压,维护经济全球化,捍卫多边主义。要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通过制定、修改涉外经济贸易、投资法律,积极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大对全球发展合作的资源投入,致力于缩小南北差距,坚定支持和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要以海外利益保护法律建设为推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3.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原则。海外利益保护本质上和国家发展与安全密不可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保障。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国家安全治理体系,提高国家安全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通过法律规制,保护海外政治与外交利益、海外安全与军事利益、海外执法和司法利益,实际上就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护海外投资安全、金融安全、能源航运通道安全,保护深海、极地、太空、网络安全以及地区和全球发展利益,都是直接为我国发展服务,是贯彻发展是第一要务之所需。所以,在推进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构过程中,必须平衡好发展与安全关系,使每一部海外利益保护法律的立改废既符合国家发展利益的要求,又契合国家安全的需要。

4.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坚持人民至上,是党的二十大阐明的新时代党和政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①参见2022 年10 月19 日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訚柏在二十大新闻记者会上的讲话。所以,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保护人民利益服务的,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原则,将人民利益保护放到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构的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体现在法律体系建设各个环节之中。

5.坚持整体系统原则。海外利益保护涉及面广,范围大,国内国际因素相互交织,风险挑战复杂多样,不能靠单打独斗或一招搞定,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统筹兼顾各方面关系,协调整合国内国际资源,动用各种政策工具和手段,综合施策,方能有所成效。海外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制既要进行顶层设计,统合保护战略规划,也要夯实基础,稳步推进;既要进行宏观把控,也要从微观立法技术入手推进;既要做好理论规制,也要结合实践经验,贴近中国实际推进;既要坚持优良传统,更要发挥创新精神,推陈出新;既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借鉴外国有益经验,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系统化做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

6.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原则。聚焦海外利益保护的突出问题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增强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建构布局和策略

1.统筹兼顾,多方耦合,协同推进

从宏观角度上讲,举凡我国延伸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的政治、经济、贸易、金融、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社会利益等都可列入海外利益保护范畴[3],都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法人和自然人广泛参与,从而形成国家政治与外交、安全与军事、执法与司法保护和应急管理以及企业和社会组织自我保护和公民自助全要素全领域的保护大格局。为了协同推进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应妥善处理好“三个结合”,明确海外利益保护立法的主攻方向,促使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现代化。

第一,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相结合。所谓综合立法,是指通过修宪,明确将“国家保护海外利益”原则列入宪法条文,实现宪法层面的新突破,然后,研究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利益保护法》,把海外利益保护法的宗旨、保护原则、保护范围、海外利益保护风险管理、应急管理、海外利益外交与领事保护、执法保护、军事保护、企业内保、公民自保以及海外利益保护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制度一一加以规范,为制定海外利益保护下位法提供指南。考虑到这种综合立法模式需要解决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比较复杂,立法周期较长,最便捷的方式是,根据海外利益保护所关涉的具体问题,按照急用先立,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来考量,列出立法规划,分门别类制定专项法律和行政法规,逐步加以完善。②立法模式可以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路径就是,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再制定其他方面的安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从而构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二,条条管理和块块管理规制相结合。由于海外利益保护参与部门多,央地关系复杂,条条管理、块块管理和条块结合管理时常交互进行,需要适用的法律多元复合,涉外经济法、涉外民商法、涉外行政法、涉外社会法和涉外刑事法都有可能同时交替适用来解决具体的事务。比如,我国公民在海外遭遇战乱,生命和财产安全处在危险中,需要国家协助撤离战乱地区时,就涉及外交、安全、交通运输、民航、卫生、出入境、海关、侨务等部门和军队的条条管理问题。外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需通过外交途径协调所在国各方乃至外部力量,保护我国公民人身安全,包括开通撤离战区的安全通道,给予撤离便利;民航、交通、出入境、侨务等部门需协助运送侨民撤离,有时还需要军队给予支持[4]。而这些部门如何整合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都会遇到指挥管理、通讯联络、情报信息整合、海陆空交通运输、后勤保障等块块管理问题。这就需要从我国国情和治理模式出发理顺条条管理和块块管理,协调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当务之急是根据海外利益保护条条管理、块块管理以及条块结合体制机制的实际需要,在规划立法过程中,分门别类,明确各部门各地方职责分工,强化协同性,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条条管理和块块管理相关制度予以法治化规范化,尽可能消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相互扯皮掣肘等弊端。

第三,国内立法和国际定规矩相结合。诚如上述,海外利益保护必须统筹兼顾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为了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处理海外利益保护事宜,国家不仅要把海外利益保护国内法体系建立起来,而且还要将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等纳入国内法体系之中,更要在国际上积极推动国际法的创制,将国际新规矩立起来,使之成为国际通行规则[5],这是完善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

2.多维发力,有机整合,一体建设

由于在领土管辖外开展海外利益保护工作具有很大局限性,要充分考虑各种内外因素,以保平安、规避风险、应对危机、制止侵犯为四大轴心,结合国家治理、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市场管理的实际情况,全面推进海外利益保护领导体制、协调机制、保障体制建设,构筑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潮流的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

第一,保平安。从不同的维度看,海外利益保护可谓林林总总,有关法律构建自然而然也要从多维度展开。如果从被保护客体来看,海外利益保护对象有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利益,其所需要处理的法律关系、保护范围、渠道与方式等各有不同,法律规制自然也不同。如果从利益性质和类别来看,则有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军事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等之分,其所需要保护的对象和客体各不相同,保护手段也随之变化。如果从保护主体来看,有国家、政府、社会、企业、自然人,其掌握的权力和资源各有不同,其保护能力也不一样。如果从保护手段来看,则有政治、外交、军事、经济、执法、司法、社会、宗教、教育等,其保护法律依据不同,保护方式差异更甚[6]。尽管如此,归根结底保平安都是其最高的追求。所以,从海外利益保护的根本目的来看,加强海外利益保护法制建设,就要处处从保平安着眼。这也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应有之义。

第二,规避风险。海外利益保护最原初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规避风险。不管哪一类利益保护,只有管控好风险,才能尽到保护之责,完成保护任务,实现保护目标。否则,任何所谓“保护”都会流于失败或空谈。这就要求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必须将政治风险、经济风险、金融风险、暴恐风险、社会治安风险、法律风险、疫情风险和自然灾害等评估排查、监测预警、应急体制建设纳入其中,一体规范,以便各级政府部门、各地方和各企业、各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起风险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做好风险管理、预警管理和应急管理,谨慎规避各种风险,保护海外利益安全。

第三,应对危机。这是从国家治理、政府管理、公共治理、社会治理角度入手,预先将海外利益危机管理体制机制及其职责、措施和办法予以规范,以便各级政府部门、各地方和各企业、各单位发挥我国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和中华民族团结凝集力,依法整合调动各种国内国际资源和政策工具,吸纳各部门各地方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应对各种海外利益保护的急难险重问题,保护好我海外利益。同时,把保护海外利益不力,构成渎职、失职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明确地加以法定化,促使海外利益保护管理者与责任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法定措施应对危机,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制止侵犯。这是从外交与安全、军事与情治、民事与刑事等不同角度审视应对各种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和危害性,授权外交、执法、司法、军事和其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实施响应性保护,反制、制止、禁止、惩治来自国内外针对我国海外利益的政治侵犯、军事侵略、安全破坏、刑事犯罪、民事损害等危害行为[7]。这类保护有别于预防性保护,大多属于危机响应范畴,故而其法律规范以禁止性规则为主,属于后置法。在规划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立法时,应更多地聚焦于如何动用政治与外交、安全与军事、执法与司法手段应对外部威胁和挑战,反制和打击外国侵犯行为,如何运用硬实力和软实力尤其是法治手段化解危机,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至上。

3.以能力现代化为牵引,全域联动,稳步推进

海外利益保护能力高低,直接影响保护的效能。在规划立法时,要重点着眼如何通过规则、标准和法制规制,稳步推进国家外交保护与协助、执法保护、司法保护与救济、军事保护能力建设、市场保护能力建设,促进海外利益保护能力法治化现代化,稳步提升保护水平。

第一,外交与领事保护常态化。通过外交与领事渠道保护海外利益,是各国的惯常做法,依照国际法和习惯规则,外事部门通过发展与驻在国友好关系,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本国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公民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处理危及本国国家、公民、企业安全的紧急事态,维护本国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这是其义不容辞的使命,也是其日常任务[8]。为此,要通过立法,赋予外事部门开展外交与领事保护的权责,促使外事部门依法管理、依法保护,实现外交与领事对海外利益保护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化。由于许多海外利益执法与司法保护和救济措施通常超出外交与外事部门的职权范围,唯有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与外国同行开展警务合作和司法协助,才能有效行使执法和司法权能,妥善处理涉法事务。在处理跨国犯罪、恐怖主义以及各种侵犯我在海外企业和公民的刑事犯罪时更是如此。故此,在海外利益保护立法中,要尽可能分类规范使用执法与司法手段保护海外利益的权限和程序规则,使之法定化机制化。

第三,军事保护常备化。当外国武装侵犯我国领土主权、破坏我国统一或大规模杀害我国侨民,如事态危急且关系重大,就需要我国动用武装力量自卫反击,保家卫国,救民于水火;当我国企业或公民遭遇国家间冲突、战争或所在国发生社会暴乱和骚乱或严重自然灾害时,有时需动用海空军等武装力量给予救援,协助撤侨[9]。为妥善应对诸如此类事态,都需要通过立法,赋予我国军队合法保护海外利益的权力和职责,规范动用武装力量处理海外利益保护的程序和规程,包括武器使用规则,使之能开展日常准备,加强针对性训练,以便用之能动,动之能胜。

第四,企业保护市场化。对于“走出去”的企业而言,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资产安全管理制度、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劳工权益保护制度、反商业贿赂制度等,都是海外企业自我保护的日常功课[10]。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要通过法律规制,依法约束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自保,开展保险公司、安保公司、行业协会和侨团组织或其他社团保护工作市场化运作[11],构筑起完善的企业内部保护体制机制,优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市场调节机制,而不能一味等靠要国家给予外部保护。

第五,民间海外安保与法律服务规范化。立法机关要通过立法将海外公民自我保护制度规范化。商务、经济、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要加强行政规章建设,强化民间海外安保规范化建设[12],督促在海外的公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做好出国旅游、留学、工作、探亲、定居应急准备,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防患于未然。

四、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着力点和路径

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一蹴而就,每一部法律的立改废都是国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其背后逻辑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今后,要本着轻重缓急的精神,从保护哪些海外利益,谁来保护,如何保护等方面寻找着力点和突破口,急用先立,有计划有步骤构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

(一)接轨国际规则,健全和完善海外经济利益保护立法

1.完善海外投资保护法律。海外投资涉及外国工商、金融、税收等事务,需要外国给予市场准入许可、安全审查许可和法律保护等。尽管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缔结投资保护协定,但也很难和所有国家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由于我国法人和自然人投资遍及全球各个角落,这就存在不确定风险[13]。如果我国公司或公民在那些没与我国缔结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从事投资而受到损害时,就很难寻求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只能选择适用国内法或外国法或国际仲裁途径来加以保护。为此,有必要借鉴现行国际规则和美欧立法成例,研究制定《涉外投资风险管理法》《海外资产安全法》《海外金融保护法》《涉外税收法》《海外反垄断法》《海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外保险法》《涉外企业保安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海外投资管理制度,为海外投资提供法制保障。

2.加紧制定海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鼓励企业“走出去”,但对走出去的企业资产如何保值增值,如何对海外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如何管理海外企业的成本和收益核算以及利益分配,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防止海外资产被贪污挪用等,并没有完善的监管法律来规范,存在着若干潜在风险。这就需要认真研究美欧经济与金融安全法治经验,研究制定《海外国有资产监管法》《涉外审计法》《海外反腐败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起完善的海外投资监管制度,尽快补上法律漏洞,预防和消除海外企业贪污、瓜分国有资产或非法转移国有资产,防止国企投资决策失误、乱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国家经济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利益受损,维护海外资产管理秩序,维护海外资产安全。

3.加快制定海外利益风险管理法。从世界经济发展规律来看,海外投资、经商、兴业总是伴随着各种风险。如今我国在世界各地投资经商不同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所作所为,是在共商共建共享条件下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实现合作共赢。但是,我们走和平发展道路,不等于其他国家都会和我们相向而行。来自外国的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政府管理风险、社会治理风险和犯罪风险无处不有[14]。在当代历史上,一些国家发生战争或内乱,侵害我国外交设施;一些国家发生债务危机,嫁祸于人,对我国资产予以国有化,侵害我国资产安全;一些国家采取制裁、冻结、扣押、没收我国资产,侵害我国国家经济金融利益;一些国家发生打砸抢烧,损毁我企业投资项目,危及我国企业财产安全;一些国家反政府团体和恐怖分子或犯罪分子故意绑架、袭击、杀害我企业员工等等。乌克兰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联合北约各成员国、社会、企业对俄罗斯实施史无前例的全方位经济与金融、人文与技术制裁,扣押、冻结、没收俄罗斯政府、公司和公民合法资产,将俄罗斯金融机构踢出全球银行金融电讯系统(SWIFT)。美西方国家明目张胆劫掠俄罗斯合法财产的非法行为,严重侵害俄罗斯国家利益,严重破坏国际金融秩序,严重破坏西方金融体制信誉,其教训极其惨烈。这警示我国:必须充分评估我国海外利益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和挑战,未雨绸缪,分清轻重缓急,加紧制定海外利益风险管理法律,包括应对外国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法律,为国有资产管理、投资、金融等部门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国际斗争,加强防范,及时规避各种风险,保护海外投资安全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二)凝集共识,加快“一带一路”建设保障立法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9 年多来,我国在推进互联互通基础设施项目、资源开发等方面投入巨量资金,形成庞大的国家资产,给全球带来巨大的贸易机会、商业利润、金融利益和就业机会。迄今为止,我国与大多数国家通过缔结“一带一路”建设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来确定合作关系,构筑起国际合作的条约法基础,但却没有制定出任何相关的国内法,而只是通过颁布一些内部文件作为指南。这种状况需要尽快改变,应加快国内立法,保障“一带一路”行稳致远。一是,加紧制定“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享规则。通过制定相应的经济、民商事和行政法规以及各行业技术标准与规则,健全完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贸易畅通、金融融通管理制度,包括“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条例、中外经济走廊合作开发法、中外合作开发运营高速铁路条例等,将中国标准、技术规范予以国际法化,推进各参与国和第三方实现共商共建共享共治。二是,加紧制定“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安全保障法律和法规,包括跨境输送油气管道保护法、中欧班列安全保障条例、海底电缆光缆安全保护条例等,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三是,加紧制定与“一带一路”建设密切相关的其他管理法律,包括“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监测评估与安全审查条例,“一带一路”项目沿线土地、移民、环保政策等法律法规,“一带一路”国家联合仲裁机制、国际商事法庭及其诉讼规则,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和管理规范化和法治化。

(三)推进区域合作,健全和完善海外民商事保护立法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已建成,基本可以满足保护国家、企业、公民海外合法财产的涉外法治需要,但若从区域经济贸易自由化的新形势新任务看,尚有许多方面有待完善。

1.抓紧制定全面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配套法律法规。RCEP 是我国与东盟国家、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2022 年1 月1 日起生效实施。它标志着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落地。在缔约谈判过程中,我国认真审查该协定所涉及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电信、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政府采购等领域法律法规,做好了相应的法律准备工作。今后,我国还需围绕各领域进行一些细致的法规修订工作,尤其要做好RCEP给予大幅降税、投资贸易便利化、经济技术合作与政治协调的协定条款与国内法的衔接,使之完全适应RCEP 制度安排,为促进我国与协定缔约国区域自由贸易化、区域一体化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2.提早做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①简称CPTPP,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Partnership。2018 年3 月8 日,参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11 国代表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协定签字仪式。12 月30 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生效。2021 年9 月16 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向《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保存方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提交了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 的书面信函。后的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由于该协定比《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调整范围宽,且涉及若干新的制度安排,许多方面远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尤其是资本市场开放规则、国有企业界定、补贴规则与我国制度安排有重大差异。一旦我国加入其中,就必须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改革与创新,以便与该多边贸易规则接轨。从未雨绸缪的角度讲,我国经贸、发改委、金融、工业信息化、农业、卫生、海关等部门要提前开展经贸法规立改废调研,立法机关更要跟进谋划好法律制定工作,尽可能提前做出过渡性立法安排,注入区域发展更多驱动力、更多稳定性,为全球经济进入“亚太时代”做好准备。

3.认真做好服务国内国际循环的海外利益保护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变化的主动选择,是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变化的战略举措。是发挥我国超大规模经济体优势的内在要求[15]。为服务好国内国际大循环新发展格局,我国既需加大对外开放,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法治环境、创新环境、高科技发展环境、吸引国际人才环境,也需要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拓展国际产能,这都迫切需要制定促进对外开放、保护海外利益的法律法规。

(四)展现民为邦本情怀,加强海外社会利益保护立法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社会立法框架已基本建立,在海外的企业员工、驻外机构人员、公务出差人员、海员、航空司乘人员、留学生、游客、探亲人员、侨胞以及驻外军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法可依。但是,如果从近年来我国开展国际发展援助和人道主义援助情况来看,为展现民为邦本的情怀,凝集爱国主义,如下若干法律法规亟待补齐:

1.从保护我国对外发展援助及援外人员的合法权利出发,尽快制定国家国际发展援助法。长期以来,我国在全球开展大规模人道主义援助和发展援助,帮助受援国救灾救难,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进步。我国每年都派出数以万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帮助受援国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电站、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项目。由于亚非拉受援国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生产生活和医疗卫生条件差,我援外人员经常面临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艾滋病等传染病感染风险,有时还面临战乱、恐怖袭击、暴力犯罪等风险。我国有必要及时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尽快补上有部门规章而无法律的缺口,完善我国对外援助法治建设。同时,要把国际发展援助施工人员权利义务和福利待遇予以法定化,以便派出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责任和保护责任,防止援外企业随意克扣、拖欠援外人员工资,降低援外人员福利待遇,造成施工人员在海外群体性上访闹事,影响国家形象和声誉。

2.从维护我国在海外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利角度出发,应加紧制定相应的保护条例。一是,出台我国旅游行政管理条例,规范出国旅游风险提示、应急处理、权利保护等。二是,制定留学人员权利保障条例,规范留学人员权利义务关系,协调处理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和回国后的权利保障问题。三是,制定临时出国定居人员权利保障条例,规范临时出国人员应享有的待遇包括人身财产保险、公积金管理和退休福利问题。

3.从维护好散居世界各地侨胞合法权益出发,加快制定侨胞保护条例。华侨是拥有中国国籍且持有中国护照的中国国民,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所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尽早出台保护侨胞法律,使侨胞政治权利、经济权益尤其是社保权利得到国内法的全面支撑,以便增强我国侨胞民族自豪感和爱国心,激发侨胞投身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热情,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共同奋斗。

(五)织密刑事法网,强化海外利益刑事保护立法

在刑事法中,依法惩治侵害我国海外利益犯罪的刑法原则、刑事管辖原则是比较明确的。涉及海外利益的各类传统犯罪在刑法及其修正案中都可找到相关条款。但是,有些涉及海外利益的新形式犯罪则尚未列入刑法范畴,诸如,公海犯罪、专属经济区犯罪、海外投资渎职犯罪、海外侵吞国有资产犯罪等。我国加入的若干国际刑法条约也有若干犯罪尚未纳入国内刑法犯罪体系中,诸如,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主义罪、反人权罪等。故而,有必要不断修订刑法,进一步完善海外利益保护刑事法化,并逐步使之与相关国际刑法趋同化,为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奠定牢固的刑法基础。

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我国已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引渡法》等,但有关没收犯罪资产国际合作、国际追逃追赃、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以及一些特殊司法制度安排仍处在空白状态。这与发达国家刑事法的发展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也和我国履行所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有一定距离,迫切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便于外交、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我国海外利益。

(六)政出法随,健全完善海外利益行政保护法制

1.从维护驻外机构从事合法外交活动的自由与安全出发,抓紧研究制定驻外机构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在世界各地建立了全球最多的大使馆和领事馆,派驻了大量的外交和领事官员。我国不仅有权要求接受国依照国际法和外交惯例保护好我外交与领事官员人身生命安全、合法财产权及司法豁免权,保障其合法履行外交与领事职责,提供其工作生活便利,而且也有权利和义务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驻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16]。以往外事系统制定了大量内部行政管理文件,但从建设法治中国的角度看,应尽可能予以法规化,使之透明化规范化,以便更好地保护我驻外机构和外交领事人员安全。

2.从维护我国在国际组织行使代表、参与、执行等权利的角度出发,尽快制定国际职员权益保障条例。我国几乎参加了所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联合国系统及其所属机构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拥有广泛的代表权。今后,为了履行国际组织成员国的法定义务,积极发挥重大作用,我国将会推荐派驻大量国际职员包括高级官员任职国际组织。为了保障这些国际官员和职员的合法权益和待遇,包括选拔、推荐程序、任期内和任满回国待遇以及依照国际组织法应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我国应加快将有关内部文件上升为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好我国在国际组织的官员和职员的合法权益。

(七)促进域外法治趋同,健全保护海外利益诉讼和非诉制度立法

从涉外法发展沿革来看,我国有关海外利益诉讼和非诉讼制度建构渐次成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海事诉讼、国际仲裁、国际法律咨询服务等法律法规条文较多。但是,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现状角度来看,有关海外利益诉讼和非诉讼制度建设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要进一步统筹涉外法治建设,完善国际民商事争端诉讼和非诉讼解决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反不正当法域外适用规则的订立,促使海外利益商事争端诉讼和非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八)高举护法利剑,推进海外利益军事保护立法

1.从保护我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和民事警察执法角度出发,研究制定相关防务条例。应重点聚焦我国武装部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和民事执法条例、军警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条例等制定工作,尽快构建起我国参与境外武装执法机制,以便调整好我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人道主义干预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我国维和行动不受非法干扰和阻挠,保障参与我国人道主义行动的合法权利,保障参加维和行动军警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2.从维护国际航运安全的角度出发,加紧制定我国参与护航与打击海盗条例。侧重调整我国海军和海警参与国际海洋护航行动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我护航行动的合法性,排除各种非法阻挠和干扰,开展打击海盗活动,维护海洋航行自由和国际航道安全。

3.从保护我国境外反恐行动与演习安全角度出发,加紧制定我国军警参与国际反恐行动与演习条例。要通过国内立法,构建起我国参与境外反恐行动与演习保障机制。同时,要积极与有关国家缔结商签相关协定,作出必要安排,使我参与反恐与参演官兵得到应有的政治、法律、人身安全财产保险等待遇和礼遇。

(九)推进共治共享,加强新疆域研究与开发立法

新疆域研究与开发是当今大国竞争激烈的国际场域。为了维护全人类利益,推进共治共享,防止大国独霸独享,我国有必要加强新疆域研究与开发立法,推动国际治理朝着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1.从拓展我国在新疆域的权益需要出发,研究制定和平利用深海、极地、外空、网络的国内法。随着我国越来越多参与深海、极地、外空、网络新疆域研究、开发和利用,与此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凸显。我国必须根据新情势制定相关的涉外法律,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我国在新疆域活动的权利,包括科学考察、资源开发共享权利,促使我国在新疆域活动规范化和国际化。与此同时,要加快制定南海诸岛外海开发法、大陆架资源开发法、海洋毗连区资源开发法、海洋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法、远洋航运安全法、远洋捕捞条例以及深海与极地科学考察条例,等等。

2.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出发,推动联合国制定深海、极地、外空、网络空间研究、开发与利用的国际规则。新疆域财富属于全人类,必须充分调动全球资源,整合各种政策工具,促进新疆域保护国际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让世界各国有所遵循,防止霸权主义国家肆意侵害全人类共有财产,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

(十)胸怀天下,加紧制定参与全球治理相关法律

为了解决全球性问题,今后应发挥世界大国的作用,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创制更多务实管用的全球治理规则,为和平利用国际法维护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重要的依据和遵循。

1.推动订立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决议和巴黎气候变化公约等补充协定,促进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法治化,敦促各国承担起保护地球环境的责任,减少碳排放,防止破坏地球环境,共同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维护全人类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2.推动全球发展倡议落实,对接联合国发展千年目标,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繁荣,解决贫富差异,填平南北发展鸿沟,推动国际社会进步,促进世界文明和谐。

3.推动全球安全倡议的落实,践行新全球安全观,厉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维护地区和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4.推进国际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发展,将反恐怖主义罪刑法定化,包括厘定刑罚原则以及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程序规则,以便更好地形成全面的反恐怖主义国际法规范,为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提供坚强的国际法保障。

5.敦促各国善意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结合我国国际追逃追赃经验,促进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机制化和法治化,为国际反腐败合作提供更坚实的法制基础,满足国际社会建立廉洁政府、廉洁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

6.推进区域和全球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贩毒、网络犯罪机制化建设,建立起区域或次区域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贩毒、网络犯罪执法网络体系,完善相应的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体制机制,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禁毒、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更加完备的区域和全球法律体系,促进各国进一步加强打击各类跨国有组织犯罪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和国际公共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结 语

我国海外利益保护任重道远,需要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出发,本着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构,以便我国勇敢应对国内外各种严峻挑战,全面依法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相信假以时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必将迎来光明的前景,不断取得一个又一个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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