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编码规范
2024-01-02蒋贤才李敬泉
金 尧,蒋贤才,李敬泉
(1.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信息和科学研究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2.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1 概 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迫切要求建立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交通运输行业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颁布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中,提出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1年颁发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进一步提出“以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新型治理机制”。标准规范是解决高速公路通行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基础问题。
高速公路通行车辆经常发生逃费、超载等失信行为,一直以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主要依靠稽查工作治理此类问题,但是由于惩罚力度低,即违法成本小致使失信人或违法者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采取失信违法行为,因此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期望通过引入信用机制,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治理大格局,使人们逐渐养成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行为习惯,最终实现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问题根本解决[1]。
引入信用机制,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基础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而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是信用信息的分类与编码。如果不对失信行为进行规范的分类和编码,就无法实现失信惩戒类信用信息共享。只有分类编码符合标准规范的信息才能够在各个业务环节和系统间进行无缝传递、交换和处理,才能为信用管理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失信认定信息,实现联合失信惩戒。由于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是实现上述信息流转与利用的技术基础,因此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分类与编码标准规范的研究对构建基于信用机制的高速公路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 调研情况
目前我国用于高速公路失信行为信用管理方面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尚属空白。现有的相关标准,如《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7027—2002)、《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GB/T 37914—2019)、《信用 基本术语》(GB/T 22117—2008)、《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GB/T 10113—2003)、《道路交通信息服务 信息分类与编码》(GB/T 21394—2008)等,未能将繁杂的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按照业务特性进行区分,并根据各项信息相互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重组,也未兼顾与现有高速公路管理系统的衔接、实现通行记录信息快速搜索和定位,因此难以满足高速公路行业失信行为认定与信息系统管理需求,亟待在行业内制定专门的分类和编码规范,以与信用管理标准进行衔接。
3 主要技术路线
针对高速公路行业管理和技术系统特征,以行业现有的技术方案、架构体系为基础进行补充、细化和延伸,并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协调和衔接的同时,体现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增强适用性。
分类研究围绕分类原则和分类方法展开,通过调研走访和收费系统数据分析,对失信行为给出分类结果,满足信用管理要求。
编码研究则以构建编码方法为主,基于《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设计编码方案,并按照《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7027—2002)和《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GB/T 39441—2020)要求,统一失信行为编码标准。
4 分类与编码原则
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编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性
选择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最稳定的属性或特征作为分类的基础和依据,确保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分类的科学性。
(2)系统性
将选定的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属性或特征按一定排列顺序予以系统化,并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分类与编码体系。
(3)扩展性
通常要设置收容类目,以保证增加新的事物或概念时,不打乱已建立的分类与编码体系,同时,还应为下级信息管理系统在本分类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延拓细化创造条件。
(4)兼容性
与相关标准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GB/T 39441—2020)、《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7027—2002)等协调一致。
(5)实用性
按照应用需求为主导,确保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分类的实用与可操作性,以实现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采集、取证、管理、服务为目标,实现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取证的规范化和稽核的效率化与目标化。
5 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分类方法
信息分类有两个要素:一是分类对象,二是分类依据。分类对象由若干个被分类的实体组成。分类依据取决于分类对象的属性或特征。信息内容属性的相同或相异,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类。
5.1 分类对象
现已出现的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有:货车改客车、专项作业车改客车、多次超载、恶意大车小标、客货混标、出入口车型不符、倒换卡、有入无出、私开道口、网内循环行驶(超时停留)、屏蔽计费设备、假冒计费信息、假冒军警车、假冒紧急车、假冒联合收割机、假冒抢险救灾车、假冒绿通车、假冒应急车、车牌不符、遮挡车牌、套用车牌、假车牌、无车牌、一车多签(卡)、假通行卡、假冒OBU、假冒非现金卡、移动OBU、互换OBU、多次出口丢卡、多次入口信息覆盖、闯关、恶意U/J形行驶、不可达(合理)路径、违章计重逃费等。如此多的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若不按照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的属性或特征进行分类管理,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的稽核将呈现出无序的状态、缺乏目标性和针对性,增加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取证技术和后期电子证据管理的难度。
为了达到《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2020)》提出的“部联网中心协调各省(区、市)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跨省稽核、欠费补交、逃费追缴工作”要求,有必要对上述诸多的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实行分类管理,以提高稽核工作的效率和目标导向,实现车辆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2020)》第7.6.1.3条规定:省级稽核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汇总、行为分类等工作,为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分类奠定了依据。
此外,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的一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工程标准《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GB/T 39441—2020)也要求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5.2 分类方法
信息分类方法主要有线分类法、面分类法和混合分类法三种。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的特征涉及到多个“面”,且不同“面”内的类目不存在相互交叉和重复出现的情况;在应用时,将这些“面”按特定顺序组配在一起可体现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的多重特点。基于此,采用面分类法进行失信行为的分类。
(1)按失信行为主动性划分
根据失信行为人的主客观能动性,将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分为主动失信和被动失信。
①主动失信
指信用主体主动违规操作造成高速公路通行费流失的行为。如货车改客车、专项作业车改客车、多次超载、倒换卡、私开道口、假冒军警车、假冒紧急车、遮挡车牌、套用车牌、互换OBU、闯关等等。
②被动失信
指因设备、软件等客观因素造成高速公路通行费流失的行为。如在收费系统切换初期,由于收费员不熟悉收费政策、收费系统不稳定等原因,导致CPC卡不识别、收费金额显示错误等问题,造成通行费流失。
(2)按失信行为相似性划分
根据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的相似性原则,将其划分为以下七类。
①改变车型
改变车型是指通行卡记录的车型与车辆实际车型不符,致使计算的收费金额比实际应缴纳金额低,从而达到逃费的目的。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货车改客车、专项作业车改客车、多次超载、恶意大车小标、客货混标、出入口车型不符、其他改变车型车种逃费。
②改变缴费路径
此类现象主要利用高速公路设计上的漏洞和管理的盲区,通过改变行驶方向和路线,缩短实际缴费里程,达到逃费的目的。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倒换卡、有入无出、私开道口、网内循环行驶(超时停留)、屏蔽计费设备、假冒计费信息、其他改变缴费路径逃费。
③假用优免政策
驾驶者通过将自己的车辆伪装成享受高速公路优免政策的车辆,达到偷逃通行费的目的。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假冒军警车、假冒紧急车、假冒联合收割机、假冒抢险救灾车、假冒绿通车、假冒应急车、其他假冒优惠车辆逃费。
④改动车牌
车牌信息是计算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主要依据之一。改动车牌指驾驶者通过恶意改动或交换车牌达到偷逃通行费目的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车牌不符、遮挡车牌、套用车牌、假车牌、无车牌、其他恶意改动车牌行为。
⑤改动卡签
驾驶者通过对通行卡、OBU标签动手脚,达到少缴费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车多签(卡)、假通行卡、假冒OBU、假冒非现金卡、移动OBU、互换OBU、多次出口丢卡、多次入口信息覆盖、其他恶意改动卡签行为。
⑥恶意异常行驶
驾驶者通过恶意改变行驶路径、恶意行驶达到偷逃通行费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闯关、恶意U/J形行驶、不可达(合理)路径、违章计重逃费、其他恶意异常行驶行为。
⑦其他
未包含在上述六种类型中的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
(3)按失信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划分
分类的角度不同,分类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太原市交通违法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将交通失信等级分为一般交通失信、较重交通失信、严重交通失信、特严重交通失信四种;《济南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将交通信用行为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借鉴交通违法行为信用管理办法,根据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或经济损失,本文将其划分为恶意失信、严重失信、较严重失信、一般失信四个等级。
①恶意失信
指除了造成高速公路通行费流失外,还可能对他人造成生命威胁或较大财产损失(财产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失信行为,或违反了交通法规的失信行为,如闯关、违章计重逃费、遮挡车牌、套用车牌、假冒军警车、假车牌等。
②严重失信
指造成高速公路通行费流失大,≥2 000元且<10 000元的。
③较严重失信
指造成高速公路通行费流失较大,≥500元且<2 000元的。
④一般失信
指高速公路通行费流失<500元的。
(4)按失信行为发生阶段划分
按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发生的阶段将其划分成以下三类。
①发行失信
指在通行卡发行过程中存在的失信行为,如货车改客车、专项作业车改客车、大车小标、客货混标等。
②收费失信
指收费操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引起的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如违章计重逃费等。
③运营失信
指对收费政策执行、运营秩序、收费公路设施封闭式管理等引起的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如假冒绿通车、假冒应急车、其他假冒优惠车辆逃费等。
5.3 分类结果
根据以上分类方法,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的分类结果见表1。
表1 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分类结果
6 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编码
6.1 编码方法
参考《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GB/T 39441—2020)的要求,根据上述分类方法,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编码方法见表2和图1。
图1 高速公路失信行为编码定义
表2 编码长度及数位含义定义
6.2 编码结果示例
基于上述编码规则,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的编码定义及编码结果如表3~表5所示。
表3 改变车型类失信行为定义及组内编码
表5 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编码结果(部分示例)
7 结束语
根据国家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建设制度标准的决策部署,针对失信认定和信息流转缺乏标准规范问题,开展了对高速公路通行失信行为分类和编码规范研究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分类方法并形成了编码结果。为推动信用与高速公路管理深度融合,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高速公路失信行为管理系统奠定了基础,有利于高效、规范地推进新时期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