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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适应性系统视角下经济犯罪共治体系构建

2024-01-02牛惊雷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共治适应性

牛惊雷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河北 廊坊 065000)

关键字:经济犯罪;复杂适应性系统理论;共治体系

经济犯罪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违反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侵害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或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危害较大,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经济犯罪发生在经济领域,是经济活动中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不平衡,以及国际犯罪渗透等综合因素带来的社会问题,而且发展日趋严峻,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是公安机关和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经济犯罪组织概述

(一)犯罪组织结构与犯罪行为关系

无论经济犯罪的组织形式和犯罪手段怎样变化,其犯罪行为必须按照经济业务流程实施其违法行为。经济行为会在不同业务环节中留下资金运行痕迹。犯罪分子必须将犯罪行为隐藏在正常的经济业务活动中。这就意味着经济犯罪是有预谋、专业性强的犯罪行为,经济犯罪组织是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的有组织团伙。所以,对经济犯罪的研究离不开其组织结构的认识。现实研究中,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大多仅关注犯罪行为特征和规律,容易陷入“主体主义”或“客体主义”社会学理论的缺陷,即它们过分强调了个人行动自主性而忽视社会结构制约性在社会建构中的作用[2];而忽视犯罪组织结构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会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困境。

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提出,“行动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套既定现象,即某种二元论,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3],说明社会结构与行动之间不是分裂与对立关系,而是互动共存关系,为研究经济犯罪组织结构提供了理论基础。作为有组织团伙犯罪,经济犯罪组织结构“既对行动具有制约性,又同时赋予主体以主动性[4]。犯罪组织结构是通过组织的价值观诱导犯罪行为变化,又通过犯罪行为形成了组织规则和资源分配关系,从而建立和维持着相应的组织结构。犯罪组织结构与行为关系更加系统地分析经济犯罪组织的关键人物和人员结构,预判犯罪行为特征和发展趋势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为此,全面掌握经济犯罪组织结构特征是有效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前提。

(二)经济犯罪组织结构特征分析

经济犯罪组织结构特征是系统分析组织结构和行为关系的必要基础。经济犯罪组织不是随机形成的,而是在持续被打击中逐步改进形成的,如同生物体一样,有着遗传、适应和演化的发展过程。准确掌握经济犯罪组织必须从其组织结构形成入手,发现变化规律和趋势,才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打击措施。

1.经济犯罪组织动态发展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社会问题,也造成经济犯罪组织形式相应变化。在改革开放初期阶段,经济犯罪主要是违背国家经济计划调节的投机倒把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始阶段,是大量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伪造支票、有价证券等简单的金融犯罪;市场经济深化阶段,多种经济因素和社会需求交织使原有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产生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经济冲突,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因管理漏洞和经济职能重叠缺位,引发的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冲突,并由经济变革观念的变化诱发的文化冲突等”[5],造成经济犯罪不仅数量急剧增加,而且犯罪行为复杂多样化,不再是简单的诈骗犯罪,出现大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高级金融犯罪和复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6]。随着经济犯罪手段复杂化和类型多样化,经济犯罪组织有着同样的动态发展趋势。

2.经济犯罪组织是专业化团伙

经济犯罪行为必须按照经济业务流程和先后环节实施犯罪。业务流程和不同环节的专业性决定了犯罪行为不可能由少数普通人员实施,需要在犯罪预谋、作案设计、分工配合到具体实施等方面由专业人员共同执行。例如,金融犯罪分子多是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业务知识,且能够发现这些领域存在的某些漏洞和弊端的专业人员,而且整个犯罪过程分工配合严密,满足不同业务环节的专业需求。专业化组织才能实现经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犯罪手法的复杂性和案情的欺骗性。

3.经济犯罪组织具有继承性

经济犯罪由简单的投机倒把,逐步发展到专业性极强的复杂诈骗犯罪,表明了其组织绝非临时搭建,而是在初期简单组织的基础上,随着组织分家、自立门户、相关骨干分子流动,不同“履历经验”的“学习交流”和积累,使经济犯罪组织在长期的打击和反侦查中越来越复杂,以适应环境生存。例如,权健集团有限公司就是束某某带领一个从天狮辞职离开的团队创建的,早期营销团队基本上来自天狮集团[7]。

4.经济犯罪组织复合化程度逐步提高

目前,一些经济犯罪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打击下,利用互联网技术变革原有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融合多种犯罪手段,例如,新型传销组织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手段与传统传销形式结合,组建专业性更强的复杂犯罪模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概念作为噱头进行社会热点引流,利用电子商务、虚拟货币等新生的商业模式包装犯罪行为,使经济犯罪行为手段和犯罪形式多元化、复合化,由单一犯罪特征升级为综合性犯罪特征,增大了组织的复杂性和迷惑性。

总体看,经济犯罪组织具有明显的复杂适应性特征。可以说,经济犯罪组织是复杂适应性系统。复杂性问题的解决需要一种超越还原论的思维方式——复杂系统思维[8]。复杂适应性系统理论突破了贝塔朗菲创立一般系统论、普里戈金的耗散结构理论和哈肯建立的协同学所阐述的系统要素呆板、被动的观念,引入了适应性主体的概念,从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环境之间主动、反复的交互作用来认识复杂系统行为和揭示复杂系统的形成和演化[9]。复杂适应性系统理论为全面分析经济犯罪行为和组织结构之间关系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方法。

二、经济犯罪组织结构与犯罪行为的复杂适应性分析

(一)经济犯罪组织结构具有复杂性

经济犯罪组织是由不同专业的犯罪分子组成,组织结构多层次。无论是传销还是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一般都存在着投资层、联络层和操作层等不同层次组织结构。投资层主要是负责整体组织构架和犯罪实施环节的设计安排等战略性行为;联络层则主要承担不同专业团伙间的组织和对接,信息沟通和行动指令传达等中介行为;操作层由不同专业犯罪分子组成,有负责宣传培训、后台技术服务、银行账户开设、资金转移等不同专业团伙。业务环节的专业性决定经济犯罪组织结构的复杂。

(二)经济犯罪行为主体具有适应性特征

根据霍兰德对主体的定义,将经济犯罪分子视为组织中的犯罪行为主体。“在复杂适应性系统中,任何特定的适应性主体所处环境的主要部分都由其他适应性主体组成”[10]。经济犯罪组织不同主体之间,不仅有着业务流程的关联需要相互适应,而且与外部环境也存在着适应性调整,即通过物质、能量和信息方面的交互活动。经济犯罪组织根据公安机关的打击措施和社会治理政策变化,以“学习”或“积累经验”等方式改变自身组织结构和犯罪行为模式,以提高自身的适应性。霍兰德将主体适应性行为特征视为“复杂适应性系统生成复杂动态模式的主要根源”[10]。例如,目前传销组织纷纷进行犯罪行为适应性变化,从早期以集会洗脑、喊口号形成思维惯性、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加入等传统“人传人”的简单互动模式,转变为利用互联网技术,借助网站、APP、网上转账等信息手段组建复杂网络组织模式,提高组织结构适应性和隐蔽性,增加了经济犯罪打击难度。

(三)经济犯罪行为主体之间是非线性关系

经济犯罪是按照业务流程实施的整体性活动。犯罪行为主体之间不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非线性的交互作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过程中,开票公司以及上下游相关公司之间的需求使得虚开业务形成完整的链条衔接,即主体之间相互需求的非线性作用机制决定了虚开犯罪前后环节需要具有耦合性,相互产生适应性需求,要求每一个主体能够主动调整自身行为模式,以适应其他主体和环境,适应犯罪活动的整体性规则。行为主体适应性特征决定了其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成为经济犯罪组织结构复杂性生成的内在动力。

(四)经济犯罪组织是自组织

自组织是系统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经济犯罪组织通过刺激—反应模型对公安机关不断打击做出适应性调整,以“学习”方式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主动调整自身行为模式和变革组织结构,并逐步形成一定行为规则,以确保再次面临相似环境时,主体能够敏捷回应。这就是自组织功能。同时,自组织功能能够生成涌现。不同主体在相互适应和适应生存环境过程中,逐步形成某种规则的默契,实现演化而成为适应性主体[11],同时也带来主体性能参数、功能和属性变化,如借助互联网技术改进诈骗手段。在非线性作用下主体演化激化犯罪组织功能产生涌现,发生新的演变,如传统的简单票据诈骗发展为复杂的互联网金融诈骗。涌现促进经济犯罪主体行为适应性调整与组织结构整体演变共同演化,从而将行为主体和组织结构有机地联系起来,提高了组织结构的整体适应性,即形成反侦查和生存能力。

经济犯罪组织是复杂适应性系统,其治理体系也应是复杂的。阿什比定律指出控制系统的复杂性要与被控制的对象系统的复杂性相适应[12]。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必须在系统分析经济犯罪组织的基础上,构建更为复杂的对策系统,才能有针对性地应对经济犯罪的复杂多变。

三、社会治理理念下经济犯罪共治体系构建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经济犯罪作为社会问题,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共治体系(以下简称共治体系)是有效治理途径。

(一)社会治理理念创新构建共治体系

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3]。首次提出的社会治理“是多元主体参与和多方责任共担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多种机制共振和多种资源整合的过程”[14]。社会治理意味着预防打击经济犯罪不再是传统单纯依靠政府运动式打击和全能型惩治,是引入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共治。共治体系是由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群众等多元治理主体组建,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发挥治理的主体性意识基础上,通过协同机制将过去传统的“单向”社会管理转变为“双向”的社会治理,激发共治组织产生整体性效能。共治体系本身就是一个有效治理经济犯罪问题的复杂适应性系统。

(二)推进协同机制建设确保共治体系的适应性

1.多元治理主体构成共治体系复杂的组织结构

复杂的组织结构是复杂适应性系统构建的基石。经济犯罪大多以非法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不仅侵害了个人、企业和国家财产,而且扰乱和破坏国家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甚至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其影响是全面的,治理当然是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并构成复杂的组织结构。共治体系包括由公安机关、企业和群众构成的共治微观层面和由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构成的共治宏观层面。

在共治微观层面,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力量,实施专业预防打击措施,以确保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防范国家经济金融风险产生;企业作为经济犯罪实施环节中最重要因素,自觉遵纪守法,主动抵制经济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无疑是有效防范经济犯罪和经济风险的关键力量;群众作为共治中最重要的受益者和基础性力量,需要不断提高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识别能力和警惕意识,主动参与防范打击活动,编织起全社会防范治理网络。

在共治宏观层面,党组织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公平正义,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执政理念,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依法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15];政府则加快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用法治限定和约束政府权力,用法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保护市场竞争,用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价值规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2.主体间非线性关系强化共治协同机制运行

主体间相互适应的非线性关系是系统复杂性的内在根源,也是主体和系统共同适应性调整,实现微观主体和宏观系统有机联系的动力[16]。而这种动力是通过协同机制产生作用的。共治体系要发挥整体治理效能必须构建协同机制确保体系的适应性。

一方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全和稳定作为共治的目标统一了多元治理主体对经济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夯实了治理行为协同性的基础。另一方面,治理主体的适应性行为特征决定了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主动性,也强化了主体间的非线性关系。基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的影响,非线性的交互作用增强了宏观和微观层次不同治理主体间的信任和治理环节衔接的耦合性,通过一系列法律、行业规则和道德规范等制度安排,体系的协同机制不仅优化治理资源的配置,凝聚治理主体的协同合力,而且提高了治理层次间的协同效应,保障了共治体系整体性效能。

3.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协同机制运行效率

经济犯罪复杂多变相应要求共治体系的组织结构弹性化和扁平化,以提高治理的效率。弹性化和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形成和运行离不开治理主体之间和治理层次的适应性行为响应。大数据技术为快速准确的响应提供了技术支撑。一方面,经济犯罪逐利的特征使其犯罪行为必然在经济活动中留下数据痕迹[17],为大数据技术发掘犯罪分子身份和社会关系,还原犯罪发生过程提供了重要的数据资源,有助于治理主体掌握犯罪行为规律和组织结构;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保障了治理主体的高效感知和协同效应能力。通过挖掘经济犯罪组织的适应性规律,准确掌握犯罪行为特征和组织发展动态,并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以及对经济安全的需求,治理主体通过自身适应性调整改进治理工作方法,弥补共治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因隶属关系造成合作治理的“碎片化”缺陷,提高与其他治理主体和环境之间协同功效,推进治理主体的个体调整与治理组织的改进共同演化,实现共治体系整体性效能。

(三)培育共治体系多元治理主体的适应性特征

治理主体的适应性特征使其具有高效感知和协同效应的能力,在与环境及其他主体的交互作用下,运用协同机制主动调整自身治理行为与其他主体进行合作以适应环境变化[18],发挥共治体系的整体性效能。

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建设,激发治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共治需要多元治理主体都能够认清经济犯罪行为特征、诱发因素和危害性,明确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意义。这一共识是建立在治理主体与环境不断相互作用所形成的“认知图式”基础上,是对治理环境的反映,从本质上讲是“标志”。标志是通过不同适应性主体之间选择,产生聚集和边界,是隐含在复杂适应系统中具有共性的层次组织机构背后的机制[11]。标志有助于治理主体相互识别、选择和聚集,组成不同治理层次的主体力量,对经济犯罪行为主动做出协同一致的适应性反应,即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将法治意识和理念贯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通过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特点,统筹整合各种治理资源,遵循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的理念,群策群力提供治理措施,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主体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19],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稳定。

2.治理主体的主体性建设是主体适应性特征生成的基础

经济犯罪共治不同与传统的“单向”社会管理,更加重视治理主体的主体性建设。主体性建设是治理主体的个体主体性意识提高,也是主体间性建设,即各个主体在经济犯罪治理过程中以平等地位互为主体,协同互助。为此,共治要克服传统主客体对立思维,“强调双方本体论地位的一致性和多元主体间相互平等、互动对话的交往关系”[20],构建相互尊重、互为促进的主体关系,以强化主体间适应性。而适应性又是主体对环境刺激所做出的反应[21]。经济犯罪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和行为的隐蔽性造成公安机关难以对经济犯罪新的发展态势和犯罪行为有最先的感知;群众和企业由于身处经济活动的中心,有着最直接的信息和线索。通过治理主体的主体性建设,充分尊重和发挥主体的主体性地位和作用,在交互作用中增强治理主体的适应性,形成有效的共治“组合拳”,提高共治体系整体性效能。

(四)强化自组织功能实现共治体系整体性效能

自组织是“系统在演化过程中,在没有外部力量强行驱使和维持充分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情况下,系统内部各要素协调动作,导致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上的联合行动,出现有序的活的结构”[22]。

1.共治体系具备自组织功能的条件

共治体系是一个开放系统。治理主体在适应性行为特征的支配下,随时根据对经济犯罪新特征的识别,调整治理行为模式,使得共治组织“处于远离平衡的状态”;治理主体间的非线性关系又促使治理主体之间生成协同机制,推动共治体系由非平衡态的无序转变为有序的新组织结构。这个转变是自发性的自组织过程。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传销不了解,没有进行相应干预,后因传销经营的欺诈性严重破坏了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甚至危害到社会稳定[23],政府开始对传销进行规范性管理。后发现规范性管理并未从根本上引导传销健康发展,也未有效地制止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国务院于1998 年禁止了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后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深入,市场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对传销的禁止经营调整为放开单层直销。这说明适应性治理主体间非线性的相互作用是共治体系实现自组织功能的内生动力。

2.运用涌现机理实现共治体系的整体性效能

涌现作为系统整体性特征的表现,描述了“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作为系统子单元的要素一旦组成系统整体,就具有独立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统的质的规定性,从而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加和”[24]。很明显,涌现机理突出系统的整体性效能。多元治理主体根据经济犯罪行为变化规律,汇总程序化的治理处置方案,形成具有“本能”响应结构,即“内部模型”。治理主体在治理实践中,通过“学习”和“积累经验”途径,不断改变处置方案的组合方式,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在协同机制下形成最大适应性的组合和组织结构演变,实现涌现。涌现机理确保了共治体系遇见类似经济犯罪行为时,自然迅速地从“内部模型”启动相应的程序化处置组合方案,全面提升共治体系的整体性效能。

经济犯罪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互联网技术的扩散性使经济犯罪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破坏越来越大。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共治必须进一步加强,构建与经济犯罪组织相适应的复杂共治体系是必然选择。运用复杂适应性系统理论构建了共治体系的基本框架,尚未对促进共治体系整体涌现性的因素进行分析。多元治理主体行为的差异性、规模大小、结构方式以及外部环境的特点都影响共治体系产生不同的涌现,具体表现为构材效应、规模效应、结构效应、环境效应[25],这将是下一步深入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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