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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税务审计嵌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长效治理机制研究

2023-12-29王建平

理财·收藏版 2023年12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嵌入式税务

王建平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把金融带入共享、多元化环境以及丰富金融行业内涵的同时,也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因交易账号的虚构性等原因使其风险形式体现出不同的风险本质及发展规律。简单来讲,互联网金融业务借助网络手段,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具有渠道多元化、服务便捷化等特点。但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展也使其呈现出监管难度大、传播性强等特征。因此,互联网金融在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的同时,也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采用多层次监管,与税务、审计、财务等事项内容统一协作,将互联网金融审计综合性、延伸性作用发挥。

一、嵌入式税务审计基本含义

(一)嵌入式税务审计的基本理论

嵌入式审计作为新经济时期社会核心理论研究之一,着重指出了持续交易是人际关系互动中管理关系信任的基础,重点表明了经济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是通过组织行为的开展而形成的主要研究对象。从理论实际上假设来看,各政府间嵌入监管根本原因是因为经济问题无法单纯依赖某一项经济措施得以解决,只有通过各部门采用各种手段相互协调、合作协作,方可达到理想任务目标实现。

因此,嵌入式监管视角下,政府税务审计嵌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长效治理机制与传统国家机制相比,更加强调在贯彻国家战略基本目标下,各部门合作形成统一载体,以便实现中央政府引导下的自主性监管机制的建立。另外,由于各监管主体彼此之间缺乏相互的行政隶属关系,彼此日常工作过程中难免出现“信息流通不畅”问题,因而监管合作可以更加有效帮助各部门形成良好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帮助各部门在国家层面上,既不偏离国家战略需求,又可为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缓解税务审计监管风险。

(二)政府税务审计嵌入式治理基础概念

通常来讲,嵌入式治理是指通过营运偏好的外部环境,各项制度的供给以及各监管主体合作下,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战略目标所进行的一项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嵌入式干预方式。作为被监管对象,一定程度上在监管与被监管合作模式下,可以适当消除传统监管模式下的利益对立关系,在降低嵌入式治理交易成本的同时提高治理效力。

二、政府税务审计嵌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长效治理机制研究

互联网金融在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润的同时,也给消费市场带来了强烈的社会风险。例如,互联网交易模式下虚拟账户因其交叉性强、扩散速度快等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发生可能性更大、监管更难,且被事实证明。市场经济真正发展理念并不是排斥国家治理制度,而是良好运用合理政策,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督控制体系的税务审计监管下,通过国家治理角色,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积累的风险。

(一)政府税务审计拥有良好的信息获取渠道

信息渠道获取是政府税务审计嵌入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本前提,政府税务审计机关能够充分掌握互联网金融运行和被监管主体的各项信息,且为了确保政府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资料的准确度,政府税务审计税务机关还可通过筛选相关信息方式,对被监管主体提供的各项信息加以调查、补充。因此,政府税务审计部门在当前国家治理工作中,已逐渐成为信息收集、控制风险能力最强的部门之一。

(二)政府税务审计部门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

政府税务审计部门在進行税务审计工作时,所获取的原始数据信息大多无法直接看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真实状况,且为了准确判断互联网金融风险形态,政府税务审计部门必须对不同渠道收集的大量原始数据进行整理,依靠传统审计、税务手段是远远不能有效作出风险披露的。因此,为提高政府税务审计部门审计人员的信息筛查能力,该类税务机关、审计部门应适当引入计算机等技术,在加强税务、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培训的同时,还需从整体上提升其客观揭示互联网金融普遍性存在问题理念,以便提高其金融风险数据分析、判断能力,为互联网金融税务、审计风险控制提供技术保障。

(三)政府税务审计结果公告具有服务国家治理的效用

众所周知,税务审计结果既是推动公共受托责任履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审计、税务治理工作的客观要求。因其被赋予以审计结果公告形式进行公布的权利,审计、税务机关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公布税务、审计结果。因此,政府税务审计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发挥政府审计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颁发以来,2012—2022年其公告数量呈现一个明显上升趋势,税务、审计力度不断加大。实践证明,随着政府税务、审计工作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展,在以财政审计为主向财政、税务、企业审计为主转变的大趋势下,我国已逐步实现了审计、税务工作全覆盖。因此,为了更加深化政府税务、审计工作内涵,推行政策效果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长期治理过程中,通过税务、审计结果的公告,可以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及时反馈给决策部门,且通过税务、审计结果公告同时将相关问题反映给互联网金融风险主体,使其有效适用受嵌能力,帮助经营主体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及时整理自身风险。

三、政府税务审计嵌入视域下互联网金融风险长效治理的实现路径

作为政府审计治理体系的重要工作内容,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越来越多,因此,政府税务、审计工作需要通过多部门协同,从传统查错角度积极向国家安全治理体系转变,在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判断、揭示能力的同时,加快政府税务审计嵌入视域下互联网金融风险长效治理,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关口的把控工作。

(一)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审计工作

从互联网金融风险要素出发,通过税务、审计风险监测体系,对收集数据部分指标继续进行有序监测。对于互联网风险指数较大、风险传播速度较快的行业,应通过风险导向为核心的方式,分别从内控制度体系角度出发,对其机构内部关键环节继续进行风险初始控制,从而监测政府税务审计嵌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机制应对措施是否合理。另外,在宏观监管角度下,嵌入式税务、审计治理工作,想要实现部门合同协作,应积极处理好监管重叠、监管空白等问题。

(二)提高政府税务审计结果公告能力

近年来,我国政府税务审计结果公告机制有了较大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凡事皆有两面性,当前在完善税务、审计结果公告机制能力水平的同时,一些制约因素依然存在。例如:省级及省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财务管理改革工作尚未全面推进,税务审计机关审计独立性较差,不能及时、主动识别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因素,自主确定被审计对象与经费独立等差异性明显,政府税务审计结果公告机制不够充分。因此,为适应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政府税务审计应将税务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主要依据。当审计结果公告整改落实出现不力时,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以提升互联网金融治理的安全约束能力。

(三)在已有监管基础上嵌入政府税务审计

有效的政府税务审计嵌入视域下互联网金融风险长效治理实现,需要在国家特定的发展战略上,不能偏离国家原有发展方向,外加互联网金融监管各主体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因此,政府税务审计可通过内、外部信息资料收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彼此形成的协商、信息互通桥梁,实现信息效率的提升和各监管部门刚性合作。对涉及多环节、跨部门的监管体系应明晰其互联网金融职责,做好权责裁定,把责任落到实际,从而进一步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重叠的问题。另外,政府税务审计还可与被监管对象建立统一合作模式,由被监管对象自觉完善内部机制,提供内部信息数据,改善监管主体与被监管对象对立关系,促使其积极遵守互联网金融长效机制监管要求。

四、结 语

总之,作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长效治理机制的一项制度安排,政府税务审计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去以部门割裂为特征的传统监管体制,已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环境。因此,以政府税务审计嵌入为视角的长效治理机制,通过政府税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在云审计系统构建、审计结果公告以及大数据关联等方面的行为,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监管空白等问题。通过政府税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多主体、多层次的全方位风险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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