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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改革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23-12-29陈航

理财·收藏版 2023年12期
关键词:计征计税消费税

陈航

目前,我国的消费税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计税方式的改变和征收环节的后移。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实行的是价内计征及在单一环节征收的方式,这可能造成在征收管理上、税收负担的透明度上以及调节消费者消费方向上出现问题。面对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往的消费税价内计税和单一环节征收的方式已与现实不相适应,亟须对消费税征管方式和环节进行改革。

一、消费税改革的相关概念

我国消费税改革主要包括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同时调整已有消费税税目、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三种具体路径,下面以后两种改革路径来了解我国的消费税改革。

(一)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价内税和价外税是流转税从税款相对于计税依据而言的,凡是税款在计税依据之内包含着的就是价内税,凡是计税依据不包括税款的就是价外税,目前我国的税种中只有增值税是价外税,其他流转税都是价内税。

1.价内税:价内税是指税金构成商品价格一部分的税收存在形式,凡是商品价格中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不包含流转税中的增值税),统称为价内税。

2.价外税:凡是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统称为价外税。价外税具有直观、透明、中性的特点,有利于纳税人相互监督并了解对国家贡献的大小。

3.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当前,我国的消费税税额大多包含在应税商品的价格内,这一计税方式在征税时不易被纳税人发现,因此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难以意识到这一政策的真实目的。在征管条件逐渐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适时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能够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明确国家的税收导向和消费政策,增加纳税人的感性认识和纳税意识。

(二)征税环节后移

我国自1994年开征消费税至今,进行了多次重大调整。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又对消费税进行改革,2019年国务院明确提出在征收管理达到一定水平的前提下,可以先将一部分消费税税目中的应税商品从生产环节征收后移至批发或者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税制体系日趋成熟。如今,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为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消费税改革的目的

(一)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对税收来源按税种进行了划分,财权大部分收回中央,这对地方政府的经济与财政产生了深远影响。地方政府拥有的财权和承担的事权不相匹配,原本的支出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但收入却急剧减少,地方财政情况恶化,经济发展困难,财政的自给能力显著下降。尽管中央利用专项补助、税收返还等转移支付方式幫助填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空缺,但面对目前地方政府帮扶本地优势企业、提供规模公共服务的巨大支出,转移支付的数额显得杯水车薪。

(二)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消费税作为间接税,其税收负担能够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实际负税人为最终消费者。消费税无论是实行价内计征还是实行价外计征,消费中的消费税都会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但消费税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就属于价内税,作为消费品价格的一部分存在,这实际上掩盖了消费税在征收性质上的透明度,也就使得消费者难以感受到国家对应税消费品在消费方向上的调整需求,只关注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总水平,这偏离了设立消费税原本的目的。

(三)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外贸经济发展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流转税大多实行的是价外计征的计税方法,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为了优化与其他国家经济与贸易的沟通合作,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是促进我国外贸经济发展的必要路径。例如,将汽车消费税的计税方式从价内计征改为价外计征,能够让汽车企业在生产环节不再缴纳以往高额的消费税,将消费税分摊到消费者身上。也就是说,汽车消费税由价内计征时,汽车本身单价较高,税费较低;而改由价外计征时,汽车的单价降低了,消费者承担的税负增加了。

三、消费税改革中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现行的暂行条例权威性不足

税收法定是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者进行征收管理的最强力的支撑,通过分析美国、日本、荷兰三个国家消费税征管现状不难看出,要想让消费税这一税种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就必须将与消费税有关的问题通过规制法律进行规范。我国目前的消费税立法还停留在暂行条例上,当纳税人违反行政法规,极大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这比违犯法律受到的处罚要轻,消费税的税收征管很难得到保障。

(二)对消费税税率合理调整的难度大

消费税改革的目的是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理应对高消费者课以重税,但现在我国消费税改革过程中消费税税率设置不是特别合理。目前我国税法规定,消费税包含在价款之内,所有征收消费税的应税商品,同时也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相同,都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完税价格,所以如果把消费税改为价外税,而增值税不作任何的调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所负担的增值税宏观税负和税收收入总额可能会减少。

(三)难以发挥消费税的调控作用

许多消费者对消费税税收调控目标的了解程度不深,将消费税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可能难以发挥消费税“寓禁于征”的调控作用。对于烟、酒、汽车等应税消费品,实行价内计征的计税方式使很多人并不清楚应税消费品的税收负担情况,但改为价外计征的计税方式也没有使商品原有的价格增加或降低,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却可以直观明了地看出自己承担了多少税款,拥有更充分的信息去衡量这种应税消费品是否经济划算。

(四)容易引发税基性恶性竞争

如果消费税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原先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会随之降低,极易引发生产企业利用此改革方式大肆进行税基性恶性竞争。第一,受资本逐利本性的影响,将消费税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让生产企业获得更多资金的同时,可能会继续扩大生产规模而不进行技术创新,企业更愿意将更多资金投入创造更多经济收入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上,这实际上违背了消费税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的初衷。第二,当征税环节后移,由于每一种消费品对每一个消费者的效用都有差异,很可能进一步加剧消费品之间税基调整的恶性竞争。所以,消费税计税方式和征税环节改变可能引发的恶性竞争也是改革过程中税收征管不可忽视的问题。

四、消费税改革中税收征管的优化路径

(一)加快消费税立法进程

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状况要求消费税立法提上日程,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高消费群体日益增多。确保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两大原则,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能够更好地调节纳税人支付能力,在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不遵从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增加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者在消费税征收管理上的底气。

(二) 制定与增值税配套的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的调整要依据应税消费品的特性进行,精准地调节高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于啤酒、黄酒这类偏日常的一般生活消费品应当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对于成品油这类污染环境类的应税消费品,应综合考虑成分中整体污染水平并实行差异化税率;对于实木地板和一次性木制筷子这类浪费资源类应税消费品,应适当地增加这类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在抑制其消费的同时,还可以增加我国财政收入。综合考量,制定与增值税配套的消费税税率,不仅能够更加有效地配合增值税,在计税方式和征收环节改革后有效地稳定国家的税收收入,还能大大提高消费税的税收征管效率。

(三)让消费税税收负担透明化

如今,我国仍有大部分应税商品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且仅在单一环节征税。价内税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也保持着其特有的优势。因此,在进行改革的时候需要循序渐进,应该在保持价内税的基础上进行改革。为了明确消费税这一税种的定位,最大限度地发挥消费税的功能和作用,可以模仿增值税,采用“消费税专用发票”,应税商品的价款与税额在发票上清晰列明,税额独立显示在商品价格之外。

(四)加强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在发达国家,消费税大多实行价外计征,价款与税款分别列出。我国在将消费税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时,难免会触碰到应税消费品原有的税基,要想妥善地处理这一问题,有效的征收管理成为重要保障。消费税改革中,计税方式以及征税环节的改变,需要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继续提高,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要符合现实情况。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征税环节后移,纳税群体会随之扩大,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大消费税的征管难度,税务机关需借助大数据提高征管效率,税务工作者也要提升自身素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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