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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费”回流之祸

2023-12-28何可

检察风云 2023年23期
关键词:发展部新城融资

何可

中介收取“顾问费”后,将该费用的大头“返利”给国有平台公司高官。江苏省常州市日前查处的一起“顾问费”回流贪腐案,暴露了一些国有平台公司的管理漏洞。

反腐行动揪出“蛀虫”

2020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中纪委将“查处地方债务风险中隐藏的腐败问题”作为当年重点工作,启动“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工程,以切实加强地方债领域的反腐力度,并将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融资平台等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作为工作重点。

国有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单位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由于体量大、资产多、业务广,国有平台公司往往存在诸多廉洁风险点。

为贯彻落实加强地方债领域反腐力度的工作要求,近年来,江苏省纪委监委开展了对金融中介机构非法牟利的专项整治活动,其中包括推进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江苏省纪委监委通过对部分债务问题严重地区开展重点检查监督,摸清了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表现突出的以“顾问费”“咨询费”“服务费”“手续费”等中介费名义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

2021年12月起,江苏省常州市纪委监委与常州市国资委联手,在全面梳理近年来全市国有平台公司融资发债情况的基础上,联合审计部门进行研判分析,从一些融资成本虚高、中介费支付异常的融资项目中,发现一批涉国有平台公司的贪腐线索,多名国有平台公司的“蛀虫”应声落马。这其中就包括常州钟楼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赵宁、计划财务部原高级融资主管顾闻斌、投资发展部原经理助理徐飞等多名高管。

沆瀣一气的副总和他的下属

新城投资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及经营管理、土地综合整治等。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其投资发展部主要负责股权投资、资产管理、贸易等相关工作;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财务核算、融资担保、审计及预算等相关工作。

赵宁于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任新城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其间分管投资发展部;于2018年5月起分管计划财务部的融资业务;并于2020年3月26日任新城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前期开发部。顾闻斌于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任新城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融资业务高级主管。徐飞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任新城投资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任新城投资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助理,后于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任科维投资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按说,三人作为上下级关系,本应上下齐心、团结一致、在工作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然而三人却将手中的职权当作权钱交易的工具,联手上演了一出贪腐闹剧。

2018年8月,新城投资公司拟发行5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该业务由时任新城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赵宁分管、时任计划财务部高级融资主管顾闻斌负责具体工作、时任投资发展部经理助理徐飞根据其分管领导赵宁的安排共同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此项工作,徐飞于同年10月将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蒋某某推荐给了赵宁和顾闻斌。蒋某某与徐飞是校友,两人彼此熟悉,因而工作推进得也比较顺利。

没过多久,蒋某某就向新城投资公司提供了配资方案。根据该方案,除约定的费用外,新城投资公司还需另外支付蒋某某顾问费人民币180万元。

在双方对接过程中,赵宁、顾闻斌、徐飞与蒋某某约定,一旦蒋某某的中期票据发行方案被采纳,新城投资公司就会按约定向她支付顾问费。而蒋某某作为徐飞的老同学,也很“仗义”,私下里多次暗示,如新城投资公司采用该方案,其一定不会“亏待”徐飞等三人。

后新城投资公司经研究,决定采用蒋某某所提供的方案,并于当年11月30日成功发行了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的“新城投资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12月6日,新投资城公司通过代管的常州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金额为180万元的顾问费支付至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日,蒋某某從上述账户取现后,将其中的120万元贿送给赵宁、顾闻斌、徐飞,赵宁决定对该款作出分配,三人各分得人民币40万元。

除了共同受贿,三人还分别收受他人好处。卷宗显示:赵宁于2019年至2020年,利用分管投资的职务便利,收受某业务单位及介绍人余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27万元。顾闻斌于2018年9月,在担任新城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融资主管期间,在负责一起保理融资业务中,收受介绍人姚洁在业务承接方面的好处费8000元。徐飞于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在担任科维投资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期间,在安排科维投资公司下属子公司贸易业务中,为介绍人冯某某在业务承接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冯某某贿送的现金3万元。

东窗事发,三人悉数被判刑罚金

据悉,顾闻斌、赵宁、徐飞因本案分别于2022年3月4日、3月8日、4月8日被留置,2022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7月7日被逮捕。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赵宁、顾闻斌、徐飞犯受贿罪,于2022年8月29日提起公诉。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12月,在新城投资公司发行5亿元人民币中期票据过程中,赵宁、徐飞、顾闻斌三人经共谋,利用职务便利,为介绍人蒋某某在承接业务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20万元。法院同时还查明了三人单独受贿的事实。

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宁、顾闻斌、徐飞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赵宁、顾闻斌、徐飞的部分行为属共同犯罪。其间,赵宁、顾闻斌、徐飞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出赃款、愿意接受处罚等从轻或减轻情节。

2023年6月21日,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宁、顾闻斌、徐飞因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1年10个月、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25万元、25万元;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0.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案后思

国有平台公司具有多重身份,本身既是融资主体,又是建设主体,且大多具有经营范围广、业务链条长、项目专业性强等特点,客观上导致涉国有平台公司案件专业门槛高、贪腐手段相对隐蔽,大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本案三名国有平台公司人员被查处暴露了其管理中的诸多漏洞,如个别投融资平台存在政企不分、权责不清、运作不透明及监管力度不大等问题,客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这需要引起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本案案发时,新城投资公司尚未建立有效的决策及风险管控制度、尚未成立专门风险监督部门;导致赵宁作为分管领导,在发行中期票据等融资业务中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监督,最终酿成大错;既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断送了他个人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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