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容量电价机制为煤电转型发展注入“新动力”
2023-12-27唐俊
唐 俊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适应煤电功能转型需要,建立煤电两部制电价机制,通过电量电价灵敏反映电力供需、燃料成本变化,通过容量电价体现煤电容量支撑调节价值。这是“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的又一项举措,有利于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更好地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2023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强调“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更好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容量电价机制适时建立,将成为稳定“能源不可能三角”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新能源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立足于当前能源结构转型实际需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亮点:一是突出重点,明确容量电价的补偿范围。二是因地制宜,明确各省容量电价水平。三是责任理清,明确费用分摊主体。四是考核严格,明确容量电费扣减和退出机制。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是电价改革向前迈进的关键一步,为确保容量电价机制能够取得实效,建议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容量电费向用户侧疏导要贯彻落实到位。本次煤电容量电价改革,容量电费的疏导将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如容量电费由发电侧内部分摊,让新能源或者其他类型电源承担容量电费,容量电费的分摊将变成发电侧的“零和博弈”。一方面新能源等电源并不是系统安全稳定的直接受益主体,承担分摊责任就如同“羊毛出在狗身上”;另一方面,政策对发电企业不仅不能产生有效激励,反而降低政策实施效果。
二是容量机制的实施范围择机进一步扩大。目前,国内执行容量电价机制的主要是煤电、抽蓄和部分燃机,但在市场化环境下,应按照商品“同质同价”的原则,保证所有提供系统容量的各类型电源,不分出身都应获得相应的容量电费。特别是当前各地要求新能源配建储能日趋严格,新能源场站的主动支撑能力也相应得到提升,即便是“靠天吃饭”的新能源,在配储后也能够阶段性为系统提供有效容量。
三是容量电费考核标准要紧松适宜。容量电费基于发电侧申报容量与容量电价共同确定,为了保证系统有效容量的真实性及所有煤电机组之间的公平性,《通知》设定了相应的考核机制,不能按照申报容量提供顶峰能力的机组,要对其容量电费进行相应的扣减。考核是一把“双刃剑”,考核过严或者过松,都会影响政策执行效果。考核过严,会挫伤发电企业提升存量煤机顶峰能力的主动性和投资增量煤电的积极性;考核过松,会影响有效容量的真实性,虚增容量电费规模,不利于系统安全的同时也不利于用户侧稳价保供。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必将在能源结构转型及电价机制改革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改革尚在征途,吾辈仍须努力!(转自:北极星电力网,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