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园区纺织印染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3-12-20吴洁怡
吴洁怡
(广州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广东 广州 510030)
引言
纺织印染行业是关乎民生的重要产业,同时属于高消耗、高污染行业,随着环境监管力度加大、生产成本增加,产业集群成为纺织工业组织结构的重要形式,其具有企业分布集中,便于治理;规模生产比重大,治污成效易显;规模效益显著,有利于降低治污成本;企业间竞争激烈,有利于高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区域发展为产业集群环境治理提供良好支持等优点[1]。以广东省某纺织工业园为例,从生产源头开始,印染企业生产过程产生废水-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后部分达标排放,部分进行再处理后形成中水回用(污水处理过程产生污泥)-污泥回用到热电联厂进行焚烧产生电能和热量(产生的电能和蒸汽提供给印染企业使用)-焚烧产生的渣灰则用于制砖(适用于户外道路铺设等)。相较园区外企业,工业园区内的印染企业环境管理压力及风险有所下降,但并不代表企业主体责任的转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公布,2019年8月修正)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按有关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纺织印染行业作为重点行业,是首批制定和实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之一。同时,为规范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879-2017)。自行监测指南实施后一年,根据针对广东省印染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以及相关附件材料开展的核查工作统计,存在自行监测问题的企业数量最多,占核查总数的76.14 %[2]。由于印染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足、第三方服务机构良莠不齐等原因,仍存在自行监测方案不够规范、未根据指南或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排放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本文以广东省印染工业园为例,集中考察园区内印染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及实际开展的工作,介绍园区内印染企业自行监测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排放标准提出自行监测方面的改善建议,帮助工业园区内印染企业合规管理。
1 园区纺织印染企业产排污情况
纺织印染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源为各类废水(COD、SS、氨氮、总氮、苯胺类、硫化物、色度等)及各类废气(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工业园内各印染企业产生的废水经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及印制电路板实际生产情况,园区纺织印染企业主要的产排污环节如下表1所示[3]。
2 园区纺织印染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2020)的要求,以广东省工业园内印染企业重点排污单位为例,企业废水、废气、噪声和周边环境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及其执行标准等具体要求如下表2所示[4-7]:
表2 园区纺织印染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求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自行监测方案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多为企业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部分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缺失,重视程度不足,自行监测工作全盘委外处理,第三方服务机构良莠不齐,导致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1)缺少监测点位图或监测点位图不完善。
(2)监测点位、指标、频次不符合要求,执行的排放限值不正确。
缺漏的监测点位主要为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包括厂界无组织和厂内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噪声、雨水等;
采用定型、印花、涂层整理工艺等涉及VOCs物料使用与非甲烷总烃排放的印染企业,缺少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监测指标、频次、执行标准和限值等相关信息;
定型废气、印花废气等有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部分企业的监测指标为VOCs,执行DB 44/814-2010的排放标准和限值,指南的监测指标为非甲烷总烃,应执DB 44/27-2001、DB 44/2367-2022排放标准限值;
位于通用厂房中的排污单位,缺少厂界噪声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排放标准和限值等相关信息。
(3)部分企业从工业园外迁入工业园区,其自行监测方案沿用搬迁前企业排污许可证信息,未及时更新,导致企业基本信息、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执行标准及其排放限值等内容和排污单位实际产排污现状不一致。
3.2 自行监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监测内容不全面。企业一般会根据已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但由于部分企业在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时方案本身不符合指南的要求,导致实际监测内容虽符合自行监测方案要求但是不符合纺织印染工业自行监测指南的要求,实际监测开展过程中监测内容不全面的具体体现与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情况基本一致。
采用定型、印花、涂层整理工艺等涉及VOCs物料使用与非甲烷总烃排放的印染企业,未进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测;其有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不符合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上风向参照点缺失;未按要求开展雨水监测或雨水监测台账记录不齐全;通用厂房中的企业未开展厂界噪声的监测。
(2)排污口监测点位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如废气/废水排放口未规范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废气采样口设置、监测平台不符合监测技术规范等。
3.3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时存在的问题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园区印染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不完整主要体现在:(1)公开的指标、频次不符合自行监测指南的要求;(2)部分监测点位自行监测信息缺失;(3)监测结果公开不及时。
4 排污许可证核查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
2023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 1299-2023),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废气、废水的自行监测信息。依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原则上优先采用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的要求。
土壤及地下水等自行监测信息。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判定[8]。
5 对策与建议
5.1 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企业在日常生产、管理过程中应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建议主管部门通过帮扶、日常加强检查考核及培训宣传等多种形式,以帮促改、以改促进,引导排污单位自觉树立自行监测主体责任,规范自行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并及时公开。
5.2 严格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优化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建议企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严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特别注意厂界噪声、厂界及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监测、雨水监测等容易遗漏忽略的监测点位与指标,并根据完善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同时参照《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 1299-2023)对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自查。
5.3 及时做好自行监测相关记录台账,全面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建议企业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工作,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对监测过程及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形成台账并有效保存。台账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同时于“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 广东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更新自行监测方案,上传环境管理台账,及时且全面地填报自行监测数据,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对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