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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书释读与方志利用探讨
——以新发现融水滚贝侗族乡平等村高扪屯《立社后凭据》为例

2023-12-20李都安

广西地方志 2023年3期
关键词:山场罗城县志

李都安

(柳州文庙博物馆,广西 柳州 545005)

一、民间文书《立社后凭据》的出现与释读

(一)疑为芦笙鼓文书的《立社后凭据》出现

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包含尧告村、小河村在内的三百尧告苗寨(后文简称为尧告)有延续数百年的拉鼓民俗,滚贝侗族乡(后文简称滚贝乡)平等村尧弄、高扪两个自然屯的贾姓苗族同胞与尧告有同源关系。①笔者于2015年10月-2018年4月挂任平等村首任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至今多有往还。2018年12月,尧告苗族拉鼓民俗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21年8月24日,参与筹备尧告苗族拉鼓文化博物馆(后文简称拉鼓博物馆)的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干部李义成转来民间文书《立社后凭据》(后文统称为《凭据》),纵十五列,每列九至三十字不等,有部分缺损和文字漫漶、轻微反光。笔者为此进行第一轮识读并由李义成转拉鼓博物馆筹备会同仁参考。

(二)《凭据》的释读及若干疑问

2021年12月4日,笔者赴平等村高扪屯走访《凭据》持有人贾明忠及其弟贾明香(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苗族拉鼓文化传承代表人)、贾炳东等三人。在贾明忠家发现《凭据》原件(高42厘米,宽27厘米,已过塑保存),此前疑《凭据》有装订痕迹,仔细观察确认为孤页。谨将识别、校正后的文字转换成简体字并按正常语序梳理、整理释读如下:

立社后凭据

字人猺窖村韦潘怀:

情因原籍本系土民,安分守己,农工务业为生。子孙万代管业之田土名培桥一处壹佰伍拾双,以及山场一处相孖,田边(屯)又有高崖山一处,永存奕世子孙管业。其田常连缠绵耕种管业,只准许食不许卖,两造众老周知。

殊料延年日久,潘怀迁居于滚贝村落业身居,辞世仙游仍旧安葬于高崖山。嗣后滚贝村人人争斗自恃,争山场业土。突有滚贝村众人俳理非嬴虚理,向苗民猺窖论理。嗣后其怀公仍挖出迁潘怀公葬于培桥山场。此高崖仍退于猺窖村人所管。

众地周知昔年潘怀公知所云其地方向与尔猺窖弟兄们,田业付留与尔弟兄耕种常年。若依公祖连绵作芦笙鼓仗者,而我高扪子孙转回老家乡者,非论多少弟兄子侄,伙食供应一概只食饮食佳餐,总归尔等猺窖村大众办出,非勿推诿。吾们转回高扪者易有包午饭在内。两边允和,再不多言。恐口无凭,特立杜后。永远奕世,子孙存照为掛(挂)。

天理仁心代笔贾照庆

大清顺治二年二月 初十日 立

反复通读全文,笔者对《凭据》所言做芦笙鼓时间为大清顺治二年是否可信,还是为类似却时间在后的“同治”年号,订立凭据的真实时代如何、相关参加人员有几人、所涉人名、地名有无差异等待解之谜尚有不少。

二、方志中的“猺窖”(尧告)记载与《凭据》订立的时代背景、真相及立社时间还原

封建王朝对苗、瑶等山地少数民族的一般认识是不服王化且苗瑶不分,故用“猺窖”一词蔑称。尧告村民自言祖辈为明代从贵州迁徙到广西的白苗,定居之后各取梁姓始祖“固徭”、“固禞”两兄弟一字合成“徭禞”来命名迁徙聚居的村落,后逐渐转音为“尧告”。

拉鼓博物馆筹备会的蒙开文先生认为“尧告”代表的是一个地域的名称,而不是一个寨子的称谓。据清道光《罗城县志》等史料记载,尧告之名称的官方记载最早见于清朝顺治年间罗城县三防通道镇管辖81个寨子中的“徭禞”(后改为“尧告”),寨子依族群而居,分散于大寨、党高、高梭一带。

(一)方志文献中的猺窖(尧告)记载

查检相关方志可知,清代至民国,杆洞乡尧告村属罗城县境内三防通道镇管辖,详情可参清道光《罗城县志》、民国《罗城县志》。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尧告村亦有容易混淆的文献记载,如《德宗光绪朝实录》所载:

“黎培敬片内所奏,广西尧告窜匪扰及黔边。尧告系何县境,是否另股,着查明详悉具奏。”[1]

核清康熙四十年(1701)赵瑞晋修、乾隆二十八年(1763)、道光二十四年(1844)万文芳、阮正惠增补《罗城县志》,通道镇辖九十八村,无“徭禞”村,而与之音近、形近或地近的村子有“喇槁村”“猺舍村”“猺若村”“猺龍村”“兴峒村”“吉祥村”“皮言村”“杆□村”。[2]从地近、音近的角度看,临近“猺窖”的村子有“猺龍村”“兴峒村”“吉祥村”“皮言村”“杆□村”,其中部分后来虽有地域增减和村名雅化、音变,但大致确定的有瑶龙村、兴洞村、吉羊村、必严屯、杆洞村。

民国二十四年(1935)江碧秋修、潘宝箓纂《罗城县志》中“全县要隘名称地点表”首现“尧告”地名:

“桿峒乡大冲坳 尧告村 通吉羊乡”[3],次为《罗城县三防区苗民生活状况调查表》所载:“桿峒乡桿峒高显尧告等村”[4],再次为《(民国二十四年)罗城县地方组织新旧对照表》所载:“三防区 桿峒乡(桿峒乡 公义乡)尧告村 尧告村 高培、田边、江边、高强、老村、十三坪、高熟、南刀、峒邦、大冲”[5]

遍阅掌握资料,未见蒙开文先生所述官方记载最早见于清朝顺治年间罗城县三防通道镇管辖81个寨子中的“徭禞”原始方志记载,录以存疑。

(二)《凭据》订立的时代背景、真相及立社日期还原

《凭据》所言“顺治二月初十日”的订立时间即1646年3月7日(癸亥),笔者对此保持疑问,尝试利用方志记载、碑刻资料和民间口述史等多重证据,稽核异同,还原《凭据》订立的时代背景和立社日期。

1.《凭据》订立的时代背景

明末清初,南明军、大成军、清军、少数民族起义军在桂北地区鏖战数十年。清道光《罗城县志》载:

“国朝顺治二年乙酉明兵部尚书何腾蛟借称恢复纠天下响马,罗城狼兵将覃遇春投之。遇春招其党本邑人梁国材、梁国栋、韦文朝、韦天直、张胜隆、覃福朝,融县人覃文鼎,广东翁源人林万金等,兵败回柳州,自称太子太保。初明巡抚瞿式耜之迎立永历王也。柳州豪猾及蛮寇獞盗皆授明职,以马平举人龙文明为右江道……(康熙)二十年罗城值兵燹之后户口凋敝,知县钱三锡轻徭减赋,与民生息,蒸蒸然始复有乐生之象也。”[6]

民国《罗城县志》载:

“查前清训蒙子弟之家馆名曰私塾,至民国各乡村未能遍设学校。有志教育子弟之家邀集学童在家设教者亦称私塾,比比皆是。亦补助学校教育之不逮也。近代学校林立,私塾已在取缔之列矣[7]。”

民国时期,江碧秋巡行调查三防区各族人民生活状况,评价尧告等九村的文化普及程度为“文化低落,本年度除高显村原有国基校一所外,新建杆峒尧告各村国基校各一所”“文化极为低落”“文化低落识字者鲜”,不一而足[8]。故而“顺治”年号在苗族地区的接受和认同,应是清代对罗城地区统治完全确立且民智渐开后的产物。

明末清初,因寒冷气候和战争原因,全国大部分地区人口剧减,康乾之后人口恢复增长,并在一定时期内与地力承载相对平衡。清代中后期特别是乾嘉以来人地关系渐趋紧张,从而引发社会动荡。几年前笔者检阅同治后期及光绪年间编修的赣南地区方志,各志多言因广西贵县地区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军经过及本地土著客民势力交相攻伐的叠加作用,当地十室九空,人口几乎屠戮殆尽。而在桂北少数民族地区,民国《罗城县志》载:

“道光三十年庚戌广东花县人洪秀全以种族革命在浔州金田起义,未几恢复沿江各省定都南京。桂虽革命策源地而大军北征后方治安不遑兼顾,以致省内外枭獍之徒乘机蠢动串扰地方。如咸丰间之红兜肚孔亚福……直至同治三年匪根肃清,难民始得归家。以人力代牛开垦,然百人中已死亡六七十矣。可叹也夫。”

各志虽有夸大其词,但记录、保存人地之争的史料价值却不容抹杀。一则载有“徭稿”文字的贝江地区少数民族与外来客民冲突的碑刻资料为人称引[9]:

“外地商人和高利贷者为谋取暴利,在民族地区高利放贷的情况很正常。为了保护本民族民众的利益,部分民族的社会组织制定了限制高利贷利息的措施。如在苗族地区,清道光年间,广东人进入广西融县杆洞乡徭稿村(今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尧告村)苗族地区,对苗民高利放贷,苗民在还不起债时,债主即采取暴力手段追索,引发当地苗民的不满。苗族头人向官府告发,官府颁令严禁复利取息,并规定了借贷利息上限。当地苗民举办埋岩活动,将官府颁布的禁令刻石立碑,碑文如下:

“禀称徭稿村苗民素来贫苗……乃本人□实不知滋事,近有三□从粤来客民来此种山开铺,出借钱米重利盘剥,竟有将利作本,磊算取息,无所底止。贫民力不能从,即行拆毁房屋,强拉耕牛,强砍杉木种种。若不禀银赏示严禁,将来苗民受此盘剥,势必穷极流为盗,实为地方之害。已往不究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谕□□客民本地富户人等知悉。借钱者利三分,出借禾者只准五分公平,勿以□贫富相安。倘不遵示……许尔甲头人指名禀报。

本分县以□□严拿究办,决不姑宽,各宜深遵勿违。特示。”[10]

无独有偶,卢晓认为,都柳江区域埋岩融水杆洞乡的“尧告岩”则针对汉族游商和本地富商的高利贷而立:“为严禁汉奸重利盘剥…为此示渝尧告客民、本地富户人等知悉:借钱者以利三分出放,禾者只准取利五分,公平合理……平富相安。”[11]笔者遍查清道光年间《融县志》(民国钞本)卷十二乡村①清道光《融县志》(民国二十三年钞本)。,无“徭稿”村记录。而民国《罗城县志》载:“查清咸丰末年入太平天国版图,改名为朝阳县。清同治初年仍复为罗城县并划三防为理苗分县。以和睦与融县接近,割归融县。……”[12]疑徭稿为尧告的音近词,“本分县”当为设于三防的理苗分县。

其时徭稿村为驻在三防的理苗分县管辖,故陈峥言“广西融县杆洞乡徭稿村”提法为误,应为广西省罗城县理苗分县(三防)徭稿村,特予说明。两则材料实际为同一碑文,只是详略和句读有异,证明道光至同治年间的数十年里,广东客民到达贝江苗民聚居地区种山开铺并因民间借贷发展到田土之争。而《凭据》所言争夺山场初始为滚贝村内部纷争,进而发展为“向苗民猺窖论理”的苗族村寨间争讼。表明因人口增殖、地力不足及村寨间依靠族群优势强占土地等现象,极有可能是订立《凭据》的真实时代背景。

2.订立《凭据》真相

《凭据》首段“…子孙万代管业。土名培桥一处壹佰伍拾双,……其田常连缠绵耕种管业。只准许食不准许卖,两造众老周知。”文字中涉及到一个民间计量单位“双”。检清道光《罗城县志》,无载。核民国《罗城县志》,有载:

“至于三防区买卖田地不以亩计算,而以产榖若干计算。将禾紮成把,四把名为一双,重约十五六斤为标准。……旱地买卖很少,各处山岭与某村附近即有某村管业,任由村民自由垦植,但许种不许卖。是尚存有一种封建遗习也。”[13]可知《凭据》中所涉土地应为旱地。

(1)所涉人物、地名考察

《凭据》中所涉及的地名、人物,2021年8月,蒙开文先生就拉鼓背景专访78岁老人梁家明(小河村高提屯人)获得口述史资料可供参考。因潘越夫妇进驻老山守山的年代和潘越夫妇先后去世的时间已经无考。约略记述如下:

清代,一个名叫潘越的人携妻一行从“高月”(地名,今安太乡寨怀一带)到摩天岭原始森林(老山)专事守山不种田地。潘越以山场倒水方向(从上到下)在滚贝村,便去滚贝村乞食。后者认为前者占有山场足够自给拒绝。好客的尧告村人认为供养潘越夫妇可行并常年累月坚持。出于感激,潘越夫妇同尧告寨老约定老山由尧告装夹套鸟招待鼓客(参加拉鼓仪式的客人)。因老山无杉木,潘越夫妇下葬时改用米椎木下葬。以防备后面可能出现的山场纠纷。

其后,滚贝村与尧告村果然因老山闹纠纷将官司打到罗城县府。滚贝村人以倒水为界坚持老山界限应到坡顶。尧告村人坚持以潘越的山场为界,界内不让。官府判定何方埋葬潘越夫妇,即为潘越山场所有方。滚贝村坚称棺木用杉木,尧告笃定是米椎木,经挖坟验证后者无误遂判定潘越的山场归尧告村。尧告参加这次纠纷案件调处工作人员是田边屯寨佬韦金保、韦固千等人,事后就把潘越的尸骨迁到尧告村的培左坟场安葬,由雕召韦氏族人护墓挂清。

蒙开文先生指出,18岁当田边屯寨佬(清朝同治元年)、25岁担任团总(清朝同治八年)的韦金保病逝于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享年55岁,同时期还有韦固千等人,据此推测老山山场纠纷调处时间是清朝同治年间。而“韦潘越”与“韦潘怀”是同一个人,是因为尧告和滚贝两地的苗语音差异而不同。而在高扪屯故老口传的族群回忆中,族中当年参与纠纷调处大致情形是猺窖苗民被滚贝村民封锁,辗转托人通知高扪族人,后者走路两天约300里路到罗城县递交状纸到县衙,因涉苗民山场纠纷,县衙指派驻扎在三防的理苗分县派员到场处理,其后老山各块旱地归尧告村种植。

(2)订立《凭据》各方及履行义务考察

贾明忠等三人言高扪人自尧告迁徙至现地约十二代,《凭据》是该族首位读过私塾且文化较高族人贾照庆所录,贾照庆为贾明忠一房上数六或七世祖,估算书写时间可能是在一百多年前,其后传于贾明忠爷爷贾老保。贾老保病逝于解放前后,“文化大革命”时期族谱和个人诗文集等其他材料均失落,惟有《凭据》存世。

民间文书有甲、乙双方,或邀请有一定名望、办事公允的第三方作中人或证人、保人的固定格式。《凭据》所提:

“周知昔年潘怀公知所云其地方向与尔猺窖弟兄们,田业付留与尔弟兄耕种,常年若依公祖连绵作芦笙鼓仗者。而我高扪子孙转回老家乡者,非论多少弟兄子侄,伙食供应一概只食饮食佳餐,总归尔等猺窖村大众办出,非勿推诿。吾们转回高扪者,易有包午饭在内。”

《融水苗族自治县志》载:“苗族重感情,热情好客。平时乐于接纳过路客人,并以油茶、酒食相待。重大年节,每有外村芦笙队进寨,则全村出动迎接,盛情接待。客人离村,家家户户包午饭,礼送客人出村。”[14]

民国《罗城县志》记载了三防区粮食供给情况:

“县属各种谷类出产尚堪自给,丰年尚有盈余运出柳梧各地销售。惟三防区除公义乡产量堪以自给,丰年尚有盈余运输出口。至于大云杆峒两乡产量较少,即丰年亦不足自给,大云由龙岸运入接济。杆峒乡多由黔边输入接济。”[15]

尧告地近贵州,与周边贵州县份经济联系紧密,灾年得到贵州输入接济较为方便,丰年具备举办拉鼓民俗基础。尧告与高扪就芦笙鼓坪建好后举办芦笙鼓活动伙食问题订立凭据。甲方或是当时田边寨佬韦金保、韦固千等人,乙方为高扪寨中某人,中人为谁暂时无法考证,或出于兄弟之谊私立凭据也是一种可能。

至此明晰两事:旱地归尧告村兄弟耕种已无异议。所产只许食不许卖,即做芦笙鼓公用用途;高扪寨兄弟回尧告参加芦笙鼓仪式时,尧告村供应饭食,同是兄弟族人,高扪屯人一并履行包午饭送客人义务。

3.立社日期还原

蒙开文先生认为顺治年间尧告之地属南明所辖,“大清顺治”之表述可能性不大。再者,杆洞、滚贝苗族到清中期没有用汉文记事的习惯,综合多方因素,基本可判定此碑刻为滚贝高扪寨后人追记,并非顺治年间当时所立。故《凭据》订立日期应为“大清同治二年二月初十日”,与原件中相关列内无字迹相符,亦与旧俗“春社”日期接近。

民间立社分春、秋两社,春、秋社,一般为立春(秋)后第五个戊日。春社一般在农历二月二日,当天祭社神(土地公)祈求丰收,有中和节饮中和酒、宜春酒、治聋酒等相关风俗。汉族民间有二月初二、二月初八、二月十二、二月十五之说。清道光《罗城县志》载:“二月社日祭灶祈榖”[16]《融水苗族自治县志》载:“二月社又名春社,每年的春分前后举行,流行于拱洞、红水、白云一带。”[17]

2017年3、4月间,滚贝乡吉羊村吉羊屯韦水生、韦炳万两位老人证实杆洞、滚贝两乡有类似风俗,且做社一般在十五以前。查方诗铭《中国历史纪年表》,公历1862年12月31日约相当于同治元年十一月十一日[18],基本可明确为同治二年二月在1863年三、四月。与民国《罗城县志》“每年由腊月次年二月气候酷寒冰结不解,三月至十月日渐和煦”[19]记载相符。检索《新编中国三千年历日检索表》[20]《万年历(新版)1841—2060年》[21],同治二年二月初一(1864年3月19日)为丁丑,当年春分为二月初三(3月21日),二月初十是丙戌日(3月28日),符合春社后数日订立契约的民俗。

综上所述,清代中后期因人口剧增而土地承载力有限,人地矛盾激化。同治年间经理苗分县调处,尧告村与滚贝村的老山山场纠纷以追认尧告对韦潘怀过世后老山山场土地权属的正当性告一段落。建好芦笙鼓坪后,尧告村承担高扪寨人伙食,后者也自觉承担给客人包午饭的礼仪。为免空口无凭,订立《凭据》,并写下“天道仁心”之类文字来证明双方意志行为的真实一致。

鉴于目前只见藏于高扪屯的《凭据》原件而未见相关碑刻,而拉鼓博物馆筹备会同仁所言“芦笙鼓碑刻”是否与《凭据》一致,双方关系的确切性留待后考。

三、民间文书释读与方志利用关系辩证

方志于“存史、教化、资政”等三大作用之外,尚有旅行导览作用,方便后人订正补充。民间文书藏于乡间,通过释读,其补史、正史价值可与成文方志相互辩证,共同利用。

辩证利用,审慎对待。陈峥先生引证杆洞地区因土客民间借贷发展到田土之争事实时缺乏对明清以来杆洞苗族聚居地区隶属变迁的科学认识,故有“广西融县杆洞乡徭稿村”的错误提法。一般认为,杆洞乡始设在1933年[22]。实情是“民国二十三年改划全县为凤山武阳三防三区”[23]“民二十四年县政府呈准缩编全县为清端……公义怀宝吉羊杆洞十六乡……三防区以边远难治暂行设置”[24]。时应在1934年、1935年左右,摘录于此为今后行政区划志书编纂提供参考。

按图索骥,比对原文(物)。卢晓引用的《三防镇志》是二手甚至多手文献,且当时编纂者水平有高下,不加辨别的使用极易被带偏。应以方志中的记载为线索,尽可能查寻、比对原文(物),方能得出最接近真相的结论。

鉴往知今,古为今用。数年前笔者翻检川赣黔地区志书认识明清时期中南、西南地区开发进程时对各志所言明末巴蜀地区兵燹民祸、同治光绪年间赣南地区本地土客之争造成的破坏至今触目惊心。发掘、整理少数民族区域民间文书,补正史记载不足,订过往研究之误,更好总结历史时期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经验教训,为促进各民族更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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