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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情况、困境与完善路径

2023-12-19卢星华

湖北畜牧兽医 2023年10期
关键词:纠纷电子商务农产品

赵 琳,卢星华

(1.新疆理工学院,新疆 阿克苏 843000;2.新疆科技学院,新疆 库尔勒 841000)

随着中国经济逐步向信息化转型,电子商务也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和5G 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农业的生产和销售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得以转变,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新动力。农产品电子商务是促进农民增收与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但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引发诸多法律问题,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法律对于农产品电子商务进一步规范化发展有关键作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也需要政府转变治理方式,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利体现;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障体系可维护电子商务多方主体的权利和权益,推动农村电商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本研究主要从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情况和困境出发进行了研究,以期健全和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

1 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情况

1.1 农产品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有法可依是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离不开立法层面的保护。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交易的新兴交易模式,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法律对其各环节的规制。农产品电子商务不仅扩大农产品的交易渠道,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而且使农村市场更加具有新的活力[1]。中国已出台了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在已有不同层级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中就包含对农产品电子商务进行规制的内容。有关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民法典》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性法律,保障了电子商务主体的基本权利。《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商领域的基本法,相较于《民法典》而言属于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其对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电子商务保障和促进进行了规定,内容较为全面。《电子签名法》仅是针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定,作为顺应互联网时代保障交易的特别法律。除此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适用于农产品电子商务。

农产品电子商务立法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较具代表性的地方性法规为《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 年修正),其中第17 条规定要建立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加快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除此以外,还包括一些规范性文件,较具代表性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其中规定加快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主体,引导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和快递等市场主体到乡村布局。较具代表性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农业农村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 年)>的通知》,其中规定要促进农产品互联网交易的普及。较具代表性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为2019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对于农村电商的网点建设、主体建设、产业融合、职业培训、精准扶贫、创新应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政策保障都有所规定,涵盖范围较广。

1.2 农产品电子商务执法情况

法律的生命在于遵守和实施,政府对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决定了电子商务的规范化水平。《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府责任,政府有义务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商产业融合、发挥电商扶贫作用、建立电商信用评价体系和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中国电子商务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发展较快,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中国的农产品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较快,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阻碍其发展[2]。中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区农产品各有其特色,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区别,这也导致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不同县域的发展模式呈不同形态。由此可见,虽然中国法律规定了政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职责,但是由于政府执政能力和水平具有差异,不同地区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也各不相同。政府自上而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经济水平和基础设施较落后的地区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部分地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缺乏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从而导致政府投入不足[3],这也导致当地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滞后。中国由于人多地少,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农业生产占据主流,他们对线上销售农产品不甚了解,同时受传统思维的影响,线下交易带给他们的安全感更足,以至于无法激发其线上销售的积极性,满足于小规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模式,难以形成标准化生产和产生品牌效应,这也为政府在农村推广电子商务造成了阻碍。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并且经济实力较差地区难以吸引专业的电商人才,使得政府在促进农产品电商发展上困难重重。

1.3 农产品电子商务司法情况

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产生较多纠纷,权利救济方式在此时便显得十分重要。线下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成为重要的电子商务救济渠道。

为了适应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中国逐步开始借鉴国际上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并且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中国法院在互联网发展迅猛的现实情况下,逐步开始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又进一步催生了通过建立互联网法院来解决网络纠纷。2017 年8 月18 日,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基础上建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标志着杭州互联网法院从制度到现实的正式运作[4]。随后,北京市和广州市在2018 年也成立了互联网法院。中国正式开始在网络上开展司法审判活动,也为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提供了便利的司法救济途径。随着线上交易数量的上升,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司法救济渠道仍然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以淘宝为例的非官方机构解决的电子商务纠纷数量庞大,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农产品电子商务很多情况下都是小额销售,一旦发生纠纷,维权成本过高,导致销售者和消费者都不热衷于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由此可见,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在依托传统司法救济方式的同时,还在逐步开展通过建立互联网法院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但是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大量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

2 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障困境

2.1 农产品电子商务规范化水平较低

立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但是立法的完善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首要条件。法律具有滞后性,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导致法律远跟不上社会的需要。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日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中国在电子商务的规范化运作中取得的成果显著,立法初具规模,但是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规范化水平较低,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各地域的农产品由于不同的气候条件,生长农产品的种类也各有不同。如生鲜农产品和普通农产品有一定区别,在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中,生鲜农产品的要求更多更高,而普通农产品相比较而言就简单得多。电子商务中农产品的特殊性也使得农产品电子商务立法无法全面覆盖全国多样性的农地发展状况。全国统一立法会导致“一刀切”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很难符合当地区域发展特点,因此全国统一立法不现实。

农产品质量在农产品电子商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虽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了规制,但仍然存在对农产品质量规制不足的问题,如对特色农产品和生鲜农产品缺乏规定。在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容忽视[5]。由此可见,农产品电子商务规范化水平的高低对其持续稳定的发展有直接作用。

2.2 农产品所在地政府执法力度不足

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市场越繁荣,政府越重视,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态势越好。可利用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渠道提高农产品的销量,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6]。

在经济较好的东部地区,当地农产品可依托庞大的消费市场来决定生产和促进消费,但是在中西部地区,较小的消费市场难以保证当地农产品的良性发展,政府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起到引导作用。《电子商务法》虽然规定了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责任,但规定较为粗糙和笼统,需要地方政府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立法进行细致化规定,便于执法。地方政府虽然倡导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但是并未在人员保障、经费支持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细化。因而在法律上对地方政府发展农产品电子高务的规制还不健全。农产品电子高务的发展与政府的重视程度息息相关。重视程度较高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好,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效果较好;重视程度相对较弱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效果也不乐观。从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来看,农产品的生产未规模化、标准化和精细化,导致政府在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遭遇很多现实困境。与此同时,很多农户受传统生产和销售观念的影响,对电子商务不熟悉也不感兴趣,更是缺乏打造农产品品牌的意识,政府对品牌建设也缺乏认识,导致不能充分发挥当地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只有政府引导农民获益,才能提高农民勇于尝试新事物的热情,从而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2.3 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缺乏效率

为了方便网络纠纷的解决,中国逐步开始借鉴国际上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模式,这有利于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可通过线下或线上解决机制来处理,但是从已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来看,其缺乏强制性和高效性。

为解决日益增多的电子商务纠纷,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寻求自己的在线解决机制[7]。一方面,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大多数可以通过电商平台解决纠纷,但是此种纠纷解决方式缺乏一定的强制性。电商平台在农产品交易过程中扮演了第三方的角色,但是三方的法律关系仅是合同法律关系,电商平台在发生纠纷时可充当居中调停的角色,但是调停后的结果并不具有终局性,因为没有国家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具有终局性的调停结果是缺乏强制性的,国家司法机关的介入可以加强电子商务纠纷的强制性,但是中国仅在部分地区设立互联网法院来解决由电子商务产生的纠纷,这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还缺乏高效性。农产品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质量缺乏国家统一标准,所产生的电子商务纠纷证据很难保全,加大了农产品纠纷的解决难度,还由于电子商务导致卖家和买家相隔千里,维权成本过高,很多纠纷不了了之,但是最终损害的是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3 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障完善路径

3.1 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立法

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立法是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规范化运行最基本的保障。各地农产品具有地域性,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当地农产品的生产状况,制定人才引进政策、招商引资政策、农产品电商补贴政策、农产品电商质量监管政策和农产品电商纠纷解决政策等。

涉及农产品质量问题,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质量控制,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与此同时,应明确各部门、各主体的责任,并强化追责问责机制,提升法律法规制度实施的效果[8]。

总而言之,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立法是促进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途径,应以地方立法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制度化,制定符合地方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地方立法和地方政策,从而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

3.2 转变农产品所在地政府的执法理念

政府必须长期践行乡村发展战略规划,借助电商扶持政策,进一步为电子商务发展注入长久活力[9]。农产品所在地政府的执法理念和水平也会影响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地政府应加大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并且根据农产品的特点转变执法的思维和理念。

首先,地方政府要重视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地要转变发展理念,加大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培养农户和企业电子商务能力、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建立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其次,地方政府要具有市场思维和理念,根据所在地的优势农产品,积极推动与电商平台的合作,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品牌。通过多种途径拓宽销售渠道,保障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加。最后,农产品所在地政府应具有法治意识,通过法律保障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地方政府应重视对农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影响力,推动经济稳步发展。

总而言之,地方政府发展理念的转变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可从执政理念、市场理念和法治理念3 个层面进行改进,从而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

3.3 扩宽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渠道

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的妥善解决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维护农产品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提高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信誉度,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

已有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渠道较窄,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不断拓宽纠纷解决的渠道,提高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从而维护农产品电子商务各方面主体的权益。要扩宽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渠道,首先,要建立各地区不同层级的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为建设中国特色互联网法院提供了借鉴。已有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区域较窄,无法满足全国各地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需求,应在全国各地普及并建立互联网法院,扩大管辖范围、降低诉讼费用、精简诉讼流程,弥补电商平台纠纷解决强制力不足的问题。其次,要增加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方式。农产品所在地政府应为当地的农产品电商纠纷设立专门渠道,以工商行政部门为依托,及时解决农产品电商纠纷。最后,地方政府要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加强农产品的质量监管,规范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降低维权过程中的时间成本。电商平台应不断规范运营方式,对于纠纷应防微杜渐,出现纠纷要及时解决。

总而言之,扩宽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渠道需要多方努力,需要司法机关、政府和第三方电商平台不断改进纠纷解决的方式,从多方面提供良好的发展方向,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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