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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字责任制度推进算法向善:内在逻辑和实现路径

2023-12-17罗喜英谢任依郭伟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3年12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

罗喜英 谢任依 郭伟

DOI:10.19641/j.cnki.42-1290/f.2023.23.015

【摘要】算法向善是算法规制的价值追求, 实现算法向善对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关于如何推进算法向善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亟待学术界和实务界深入探索。企业数字责任与算法向善相辅相成的关系以及制度的根本保障作用是企业数字责任制度出场的内在逻辑, 因此, 本文基于企业数字责任制度视角, 对如何推进算法向善进行一系列创新性探讨。首先阐明算法向善与企业数字责任之间的内在逻辑, 其次论述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最后对制度实施主体、 实施条件和实施范畴进行剖析, 形成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实现路径, 以制度创新的方式推进算法向善, 实现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算法规制;算法向善;企业数字责任;数字经济

【中图分类号】 C936;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3)23-0104-7

一、 引言

在万物互联的发展趋势之下, 由技术进步带来的算法问题正一步步侵害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各个领域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在商业领域, 存在算法垄断现象, 比如企业运用算法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并加以多重利用, 将用户困在他们精心构筑的系统里, 由此引发差异化定价、 技术共谋以及算法优待等问题(朱廷劭,2022)。此外, 算法加剧了数字劳工问题, 如外卖员被算法不断“克扣”配送时间, 不同类型网约出租车被算法区别对待, 导致网约业务量波动甚至是两极分化(闫慧,2022)。在公权力领域, 存在算法歧视现象, 比如司法数字系统或者政府辅助系统利用算法进行自动决策, 可能会导致决策结果带有歧视性, 对不同群体造成区别对待或影响。这种带有歧视性算法的不断重复和加深使用将会损害个体利益, 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胡晶晶,2022)。因此,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活动,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算法规制成为数字经济治理的新内容和新方式(肖红军,2022)。

算法赋能所带来的问题需要从根源入手予以妥善解决。合规要求是当前数字经济监管领域普遍追求的目标, 但这一目标无法完全规避游离于监管规制红线边缘的所谓合规数字活动衍生而来的伦理道德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静态的合规标准难以全面明确、 及时调整, 给灵活多变的动态数字经济主体带来了大量投机机会; 另一方面是因为合规要求本质上由监管主体被动履行, 无法从主体意识根源上实现监管的长效和可持续性。因此, 通过树立算法向善理念来规制算法问题成为最根本的方式。为科技确立合乎人性的发展目标, 就是要使“善”成为其由内而外的价值取向(段伟文,2020), 这意味着算法的设计、 开发和应用都必须将社会价值与伦理道德纳入考量范围, 解释其推演过程并保证透明性, 引导算法在合规的基础上向善发展。

为了推动算法向善, 企业界和学术界都给出了各种应对策略。已有企业在为推进算法向善而努力, 例如: 优化以算法为核心的分发模式, 实现算法规范化; 建立人工与机器结合的双重审核机制, 提升算法开发者的“算法素养”等。学术界提出要以柔性治理激励算法向善(《学术前沿》编者,2022), 呼吁社会科学的源头参与(王仕勇和樊文波,2021)以及多元化主体承担更多的数字责任(罗喜英和唐玉洁,2022), 构建多元主體协同共治格局(潘建红和杨利利,2020)等。除了提高企业责任感和相关技术人员的素养、 优化算法推荐技术、 加强人机协调等措施, 还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只有将算法纳入法律管理范畴, 建立健全责任伦理规范, 政府和有关部门才能从宏观上加强对算法的法律监管, 实现算法向善。

基于此, 国内外都开展了相应的制度实践。从国外来看, 欧美国家在算法规制范式上存在价值取向差异。其中, 欧盟更加看重个人价值, 其于2018年5月施行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传递了包含“反歧视”与“数据透明”的数字责任意识, 2019年4月发布的《算法监管框架》正式提出针对算法的监管要求, 2021年4月公布的《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制定人工智能的统一规则(人工智能法案)并修订某些联盟立法”的提案》是迄今为止在数字责任方面涵盖最广的条例之一。美国更加注重经济价值, 其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算法透明性和可问责性的声明》和2020年发布的《数据问责和透明度法2020》将算法自动化决策纳入监管范围, 拓展了数字责任的范畴, 2022年公布的《算法责任法案》要求提高算法透明度并提出建立问责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算法规制体系日渐成型。如2020年以来先后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形成“上层总体指导、 下层分步监管”的中国算法特有路径, 在此基础上, “向善”的概念渗透进各项规定之中, 形成算法向善理念, 同时我国算法问责制的基本框架逐步确立(许可,2022)。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 算法规制的共同点都是将数字责任意识融入其中, 形成算法向善的伦理理念, 最终推动算法设计、 开发、 应用的规范化。算法只是一种效率工具, 不是具有自我决策意识的系统, 算法善恶取决于社会规则(邱泽奇,2021)。这意味着构建企业数字责任制度是国内算法规制的重要目标取向, 也是算法向善的高阶推进方式。

二、 算法向善与企业数字责任的内在逻辑

(一)算法向善的内涵

算法一开始被单纯地视为一种技术工具, 强调其技术性, 后来被认为是一种嵌入社会结构中的社会技术实体, 具有技术和社会属性(肖红军,2022)。而一旦赋予算法社会属性, 算法就需要承担起社会伦理约束下的责任。2018年1月20日, 腾讯研究院启动科技向善项目, 成为实务界首个提出“科技向善”概念的企业, 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对于“向善”的探讨。2019年8月14日, 中央网信办提出“智能时代需要‘向善的技术伦理观”, 算法作为当下信息技术的核心代表, 算法向善自然成为重要目标。2021年6月, 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算法向善与个性化推荐发展研究报告》, 重点解释了算法技术的应用价值和向善理念融入算法技术的重要性。所谓“算法向善”, 就是把以人为本作为算法技术的尺度, 把造福人类作为发展准则, 用伦理道德规范引导算法技术, 实现良性发展的一种理念。这逐渐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识, 也是企业和研究者当前努力的方向。

(二)企业数字责任的内涵

近年来, 国外率先引发了一波有关企业数字责任的探讨, 并出现两种观点。部分学者认为, 企业数字责任是在数字领域发展起来的价值观和规范, 应将其视为不同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概念(Lobschat等,2021; Mullins等,2021; Elliott等,202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 企业数字责任只是企业社会责任范畴的扩展, 本质上仍归属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框架之下(Knaut,2017;Girrbach,2021;Jones和Comfort ,2021a)。在不同场景下, 企业数字责任的内容所指也存在众多分歧, 学者们尝试将企业数字责任划分成多个维度, 以进一步明确各维度下包含的具体责任, 这不仅造成了价值观和管理行为的混乱, 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Wade(2020)将企业数字责任划分为科技、 经济、 社会、 环境四大领域。也有学者提出, 企业数字责任旨在实现对人、 对经济、 对地球负责, 但并没有对三个方面的企业数字责任进行清晰的划分与界定(Jones和Comfort,2021b)。另有研究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 认为应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企业承担数字责任的最终目的, 构建了以经济、 社会、 生态三因素为支柱的企业数字责任新框架(Pelters,2021)。相较之下, 我国针对企业数字责任话题的系统性研究屈指可数。罗喜英和谢任依(2023)以WSR理论为基础, 从数据生命周期视角构建了平台企业数字责任的概念框架。姜雨峰等(2023)对数字时代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理论拓展, 总结了企业数字责任的价值意蕴。杨栩和连志凤(2023)通过问卷量表形式进行数据测算, 从实证角度论证了企业数字责任能促进数字信任, 从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虽然对于企业数字责任的维度范畴和责任形式还未形成统一的界定, 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研究, 都可以明确的是: 所有运用数字技术、 开展数字活动的企业都应该树立企业数字责任意识, 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逐步厘清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自身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科技水平会直接影响数字经济发展走势, 因而有必要单独对数字科技责任予以明确。以科技为基础, 应用数字技术将逐步对经济、 社会、 环境领域产生影响, 并反作用于科技创新发展, 因此本文借鉴Wade(2020)的研究思路, 将企业数字责任划分为科技、 经济、 社会、 环境四个维度, 具体而言: 科技维度就是在设计、 开发、 运用和改进科学技术时, 科技工作者及其相关主体要承担的责任, 如对算法透明度进行规定; 经济维度是指企业对数字技术的经济影响加以管理, 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如对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进行规制; 社会维度是指企业在利用数字技术与人和社会交互的过程中所需承担的责任, 如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措施; 环境维度是指针对数字技术对现实环境的影响, 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 如对计算机旧设备的处理(许可,2022)。

(三)算法向善与企业数字责任的关系

算法向善强调创造可持续的数字价值, 更多地基于伦理道德来行动, 侧重于科技、 经济、 社会、 環境多方面的可持续价值创造(李巧华等,2023), 追求最终达成从上到下普遍贯彻的一致性。企业数字责任更多地强调基于社会伦理的职责和任务承担, 侧重于清晰阐述责任主体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条文, 具有各方主体明晰具体责任形式和内容的强制性。虽然算法向善和企业数字责任强调的内容不同, 但两者都以构建美好数字生活和促进数字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算法向善与企业数字责任相辅相成, 只有树立企业数字责任意识才能更好地推动算法向善理念的实现, 而实现算法向善理念也能更好地保障企业数字责任意识的巩固与强化, 最终扎根于数字经济发展的始终, 推动包含算法在内的各项数字技术的创新与进步。

界定企业数字责任的重点在于分析算法发展时应承担哪些责任, 为算法向善的内容指明方向, 而算法向善的实现路径尚未明晰, 但可以明确的是, 为了不断推进算法向善, 起到根本保障作用的制度至关重要。算法向善是一种理念, 只有被公认和遵守时才具有意义, 而这一切的前提是设计一套相关的制度规则。完善、 科学的制度体系能够保障群体产生对价值观的文化认同, 并遵循制度规范来做出行动。因此, 本文提出构建企业数字责任制度, 这既是促进数字经济可持续、 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紧贴政策发展方向、 推动算法向善的实际选择。

三、 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构建价值

为了对算法进行规制, 2021年11月, 我国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这成为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算法出台的法律文件。但除算法推荐问题之外, 算法歧视、 算法黑箱、 算法垄断等问题并未全部得到解决, 对于这些问题都需要给予及时的制度回应, 推动形成算法生态合规、 监管体系健全、 治理机制完备的算法综合规制格局。构建企业数字责任制度, 既能更好地为立法、 执法、 司法部门提供全面分析和参考, 也可为企业及各履责相关方提供更为完整的行动指南, 规范数字领域的各项活动, 提高数字社会的整体责任意识, 最终实现算法向善, 从根源上形成对算法的有效规制, 助力数字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当下推行算法向善是必然选择, 构建企业数字责任制度是理性决定,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度顶层设计促成算法向善共识

企业数字责任制度设计可以更加有效地调动社会力量, 引导社会价值观走向, 传播算法向善理念。技术依靠人的设计, 融入了人的价值理念。因此, 算法规制也是伦理治理, 实现算法向善需要依靠制度手段, 联合各种社会力量, 共建社会伦理。利用制度的强制力和威信力, 激发公民的自我意识和主动权, 通过规范性的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约束来强调算法向善的重要性, 能极大地推动算法规制的进程。

(二)制度创新实现算法规制的协同效应

每一部法律法规都体现着独特的原则意识、 象征和实践, 侧重点以及遵从的价值理念可能存在差异甚至是矛盾之处, 进而影响个人和集体的行为, 所以需要建立一个从整体上涵盖所有数字治理理念且能推动算法向善的制度, 即企业数字责任制度。平台强调的中立原则试图摆脱传统企业在市场竞争、 产权保护、 消费者权益及劳动者保障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也对法律和监管框架提出了全新的挑战(陈静和孟凡新,2023)。因此, 亟需构建企业数字责任制度, 激发多元社会治理理念, 让各具特色的数字治理制度发挥优势, 实现制度治理的协同效应。

(三)制度治理路径弥补技术治理不足

从根本上来说, 算法向善主要是通过技术治理来约束技术发展, 而技术治理需要制度治理作为保障和支撑。技术治理从现象入手, 难以完整涵盖复杂多样的算法应用场景, 对算法规制的手段过于单薄和片面; 而制度治理从结果入手,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執行, 以制度执行力为要求, 才能释放制度优势。企业数字责任制度从思想意识形态上约束行为, 具有前瞻性和全局性, 可以弥补技术治理约束力和强制力的不足, 更好地实现算法向善。

由此可见, 构建平台企业数字责任制度, 推动数字经济监管的法治化、 规范化, 成为实现数字领域算法向善的应有之义。

四、 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企业数字责任制度是保障数字经济转向深度应用、 规范发展、 普惠共享新阶段的利器。企业数字责任制度将制度要求和责任落实有机结合起来, 既能够发挥制度的全局性和稳定性优势, 又可进一步将责任主体与内容明确化和细粒化。企业数字责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 从制度层面把握数字化发展新机遇、 应对新挑战, 才能确保企业数字责任的有效落实。具体来讲, 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涉及责任监督制度、 责任评价制度、 问责制度三个方面, 各项制度层层递进、 相辅相成, 构成了系统完备、 科学规范的企业数字责任制度体系。

(一)责任监督制度

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落实需要责任监督制度作为保障, 要设计网络监督体系, 构建立体监督网。数字经济活动是围绕数据开展的, 因此, 需要以数据生命周期为切入点, 对数据的采集、 存储、 处理、 传输、 交换和销毁六大过程进行监督。

具体而言: 第一, 合理合法地定期收集各项信息, 包括经监管信息系统记录、 生成和存储的信息, 或经政府认定的指标、 文件、 报表、 文字等。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数据监管活动。第二, 加强对敏感重要信息的监管。各行为主体在开展数据采集、 存储、 处理、 传输、 交换和销毁等活动时, 需要采取分级分类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对于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 工作隐私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应遵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且合理的保密处理。第三, 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协同行业监督协会、 监管部门、 第三方机构、 各级公安机构、 派出机构等共同参与监督数据流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强化专业培训和责任监督意识, 明确各方责任内容和形式, 形成各方聚力、 共同监督、 协同管理的良好生态体系。

(二)责任评价制度

要想深入了解企业数字责任的履行情况, 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评价制度。在企业发展过程中, 绩效评价是重要环节之一。就企业内部而言, 企业需要对自身的数字责任表现做出评判, 基于客观科学的标准建立评价体系, 并在此基础上对自身的数字责任活动做出改进, 以谋求更为健全、 更加可持续的发展。就企业外部而言, 政府和社会公众同样需要了解相关企业的数字责任履行情况, 确保企业数字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对社会发挥数字经济的积极效应(肖红军和许英杰,2014)。

一方面, 以不同应用场景为分类依据构建评价体系, 其中强制性标准由政府制定, 推荐性标准由行业自律组织和企业自行制定。例如: 对于算法黑箱问题, 政府可以制定算法技术标准, 明确要求算法在开发过程中必须符合特定标准, 而企业可以结合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灵活制定不同应用场景下的算法透明度要求。另一方面, 企业外部需要构建第三方评价制度和举报制度, 从而形成合理完备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方评价制度可以弥补企业自我评价制度的不足, 内外部互相补充发挥作用, 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赵旭东和赵怡琳,2019)。举报制度为企业、 政府和民间社会行动者提供了反馈问题、 沟通整改、 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途径, 倒逼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数字责任。

(三)问责制度

算法问责制可以确保企业从更有益于人类的角度开发和应用算法系统, 最终造福社会。同样, 对于更宽泛、 包含内容更多元的企业数字责任, 也应该建立起数字责任问责制度, 确保企业在开展数字活动的过程中承担起相应的数字责任, 促进数字经济的稳定发展。在企业运行过程中, 主要依据算法评价制度下建立的指标体系进行算法问责。一方面, 要坚持企业内部数字责任审计制度, 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部门和岗位进行数字责任审计, 从企业自律方向出发, 自查自纠, 将数字责任问题扼杀在企业内部, 并针对审查出的问题做出改进。另一方面, 要坚持外部数字责任审计制度, 有些数字责任问题无法通过企业内部解决, 此时需要第三方平台进行专项数字责任审计, 或者应政府和公众的要求, 通过进入企业内部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 评价结果的合规程度, 最终由数字责任审计师出具数字责任审计报告。以报告结果为依据, 可以对企业在数字经济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核实, 追溯到具体的责任主体上, 并出台明确合理的问责处罚标准, 建立权责统一、 责罚相当的监管框架与数字问责体系。

五、 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实现路径

基于上文对企业数字责任制度基本内容的分析, 本文进一步探索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实现路径。从制度施行的角度来看, 必须包括制度实施主体、 制度实施条件和制度实施范畴三大方面。

(一)制度实施主体

企业数字责任制度因对宏观、 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产生影响而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宏观上, 共享的政治、 社会、 文化体系都支持着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构建。中观上, 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是企业数字责任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微观上, 企业数字责任是数字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 因此企业毫无疑问成为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微观实施主体。必须从以上三个层次出发, 确定制度实施主体, 推动企业数字责任制度落地。

1. 从宏观层面而言, 顶层设计应从国家主体出发。首先, 要建立宏观制度软环境。在塑造宏观制度软环境时, 要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制度软环境理论体系, 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宏观制度软环境(郭洪涛,2012), 例如人们法治精神的培育、 各制度要素之间协同机制的塑造、 制度气氛的营造和制度语境的判断, 以及每个个体和组织力量在制度约束下的作用等。其次, 需要国家统筹协调立法, 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效果。数字经济涉及领域广泛, 包括民商法、 经济法、 知识产权法等, 且与网络安全、 知识产权、 媒体传播、 劳工权利等紧密关联, 因此, 本文建议出台《企业数字责任法》, 将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确立为数字经济活动监督的法定方式。最后, 要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对企业行为的规范作用, 并制定具有可行性和处罚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需对惩罚行为进行清晰界定, 并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或者赔偿机制。

2. 从中观层面而言, 制度的实施需要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推动。对于前者, 要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政府在履行其管理职能之外营造公平公正的企业环境, 并为企业数字责任的履行提供服务。比如对发布企业数字责任报告、 第三方评级机构评分高的企业予以奖励, 并制定具体的评判标准, 给予该类企业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补贴。对于后者, 需要构建科学、 灵活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往往对企业履行数字责任的基本情况有着更为准确的了解, 其可以把企业履行数字责任的基本情况反映给政府, 从而成为企业数字责任制度落实的监督者, 提高制度落实效率。

3. 从微观层面而言, 企业及其内部主体是企业数字责任制度实施的主力。首先, 企业要正确塑造企业数字文化。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基础, 而企业主管领导要以履行数字责任为根本导向, 有意识地塑造价值观。其次, 企业要制定数字责任组织管理体系。具体而言, 企业应建立关于数字责任方面的制度章程、 生产行为规范、 工作条例、 数字责任目标、 实施方案以及预警方案等。建立数字责任组织管理体系有助于企业更加有序地开展生产活动, 促进管理者和运营者更加自主地发挥算法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最后, 企业要设立专门的企业数字责任部门。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企业数字责任审查机构, 开展数字责任审查。充分考虑技术架构设计、 模式转型、 资源供给、 利益平衡等方面, 促进不同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共同推进企业数字责任体制的完善。

(二)制度实施条件

1. 基本要求准则化。即要根据基本要求设置一定的标准, 这既能为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提供指引, 又可为企业履行数字责任提供参照系(张永忠和张宝山,2022)。确立规则比禁止使用更为重要, 应该用伦理和规则来规范、 引导制度的实施(黄静茹和莫少群,2022)。要通过制度准则赋予企业数字责任生命力, 让企业数字责任制度保障算法向善顺利实现。例如,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应该考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算法设计理念之中, 为了增加价值观的可落实性和适应性, 还需要结合算法所应用的行业特征对价值观标准予以细化, 以义务或禁止等更容易转化为计算机语言的表达方式设计出适用于各行业的实施细则(肖红军和许英杰,2014)。

2. 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合理的赔偿机制可以促进制度更为顺利的实施。惩戒功能可以对违法违规主体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在数字经济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手段主要是遏制数字失责行为, 营造良好的数字经济环境和氛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企业数字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其既可以通过高代价的惩罚后果来倒逼社会公众合理约束自身行为, 又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普适性, 使公众更加深刻地了解算法失责行为, 从而有助于在数字社会建立算法向善共识。与此同时,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有效激励利益受害者, 使其积极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善用合理公正的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3. 外部监督。有效的外部监督可以提高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执行力。第一, 企业履行数字责任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审查。积极探索企业数字责任制度推广方式, 并为公众提供交流与反馈渠道, 可促进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完善。第二,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行业协会需提升其话语建议权, 以发挥其专业性优势, 并且要制定本行业内部的自治规范, 对行业成员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惩治违反行业规范的成员。第三, 新闻舆论监督成为数字经济中不可忽视的监督形式。在数字时代, 使用文字、 图片、 视频等广泛而全面的传播方式, 进一步提升舆论监督的质量, 成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促进企业数字责任制度实践的利器。

(三)制度实施范畴

由于算法技术的应用涉及不同的行业和领域, 而且它们对于规制的需求程度不一, 需要考慮不同场景下的算法问题, 甄别其所属的企业数字责任制度范畴, 有针对性地进行灵活规制。因此, 梳理并准确认识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实施范畴及层次就显得尤为必要且迫在眉睫。下文将结合宏观、 中观、 微观三大层面对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实施范畴进行深入阐述, 以更好地指导其落地实施。

1. 在科技领域, 需要制度实施主体对科学技术本体进行监管, 把握好由科学技术带来的风险和挑战。第一, 要对个性化推荐算法进行重点监管。我国已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算法推荐问题进行初探, 然而算法技术的应用场景复杂且针对算法程序的运行方式及其影响机制仍在探索阶段, 未来还应不断依据实际情形及时进行完善和修改。第二, 要对歧视性算法进行规制。数字责任主体应发布有针对性的限制规则, 例如, 文旅部针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明确规定禁止在线旅游服务经营者利用定价算法实施大数据“杀熟”, 电子商务领域需对“过度精准推送”中的“过度”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第三, 要对垄断性算法进行严厉处罚。例如, 平台经济领域对算法垄断行为进行合理分类, 科学清晰地界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归属, 并对利用算法进行不平等经济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

2. 在经济领域, 要规范数字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影响。第一, 重视数字税相关问题。2021年10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 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 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可以看出, 数字税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绕不开的重要议题, 特别是在我国数字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 数字税对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 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 针对零工经济应制定相应责任制度引导其发展。零工经济通过算法更加高效地匹配供需, 由此创造了更多的工作岗位, 提高了零工人员的收入水平。一方面, 国家宏观层面应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 敦促企业利用数字时代的便利, 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另一方面, 行业组织和企业成员应当加速创新内部管理体制, 重视“零工经济”议题, 建立更多保护机制维护劳动者权益。第三, 引导、 鼓励数字公益, 以数字化为契机, 大力推进互联网公益和数字扶贫, 推动数字红利普惠共享。企业应积极引进数字人才, 在移动互联网的科技加持下提高公益信息透明度、 流程透明度。第四, 强调数字垄断问题。自2021年以来,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 《反垄断法》的修正以及《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发布, 标志着我国数字平台专项立法探索的开始(王佳佳,2022)。在数字技术不断更新迭代的背景下, 反垄断的框架和制度也应不断变革。有学者提出将消费者隐私保护纳入数字反垄断框架之中, 可以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 经营者集中相关条款中嵌入消费者隐私保护规则(杨瑞琦,2022)。

3. 在社会领域, 数字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引起社会结构场景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对诸多问题和潜在雷点进行社会治理。第一, 数字鸿沟问题需要首先引起重视。要重点加强薄弱地区数字信息基础建设, 如将城乡网吧改造和家庭网络数字化改造作为城乡数字基建的重点; 此外, 倡导信息科技教育普及, 实行文化反哺, 实现以人为本的数字包容, 科技与长者相向而行, 共生发展。第二, “信息茧房”“过滤气泡”等媒体领域的失范现象需要破解。既要从算法设计端开始确立新型的数字价值观, 也要在算法应用端普及算法推荐机制的过度影响, 强调保持数字素养, 将算法向善理念贯穿于数字技术设计与应用的始终。第三, 算法权力失衡问题需要强调。算法的过度应用导致人们逐渐失去自主权, 个体自主权逐渐被算法权力所控制。要建立算法风险监控机制, 明确对算法设计者以及算法控制者的监督, 同时在算法应用领域加强风险管理, 及时对算法权力异化现象做出反应, 并设立预警和处理方案, 保障算法向善理念在社会领域的进一步巩固和加深。

4. 在环境领域, 企业必须正确选择和使用数字技术, 准确、 仔细评估其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影响。第一, 使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生产系统可能会使企业或产业转变为高度资本密集型, 这可能导致整体能源消耗量提高。我国需要加强绿色能源的投入使用, 政府应该对能源利用率高的企业出台鼓励办法, 倡导企业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引导能源有序流动, 合理调配资源, 利用数字算法技术监控和跟进能源使用情况, 建设更高效、 更安全的现代能源体系。第二, 鼓励数字设备的循环利用。数字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而飞速提升, 推动数字产品的循环利用成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要从上到下严抓数字环境责任意识,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应该以此为基点, 进一步促进各地政府和企业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响应规定的持续落实。第三, 鼓励通过数字化运用, 科学准确地发现环境污染问题, 完善智能环境监察服务体系, 提高环境治理效率, 努力推动实现可持续、 高质量发展。

六、 结语

算法治理是数字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算法向善意味着主动意识与被动约束的平衡统一, 能最大限度地展示科学技术造福人类生活的使命。构建企业数字责任制度成为积极应对新兴算法问题的探索之道。基于当前的形势背景, 本文以制度路径创新推进算法向善为研究目的, 对企业数字责任制度进行了探讨。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涉及数字责任范畴的法律法规, 但较为分散, 难以囊括企业数字责任的所有要素, 针对算法的规制较为片面且综合性不强。因此, 有必要设立企业数字责任制度, 对制度的实施主体、 实施条件和实施范畴进行规定, 以更好地指导数字经济活动, 推动算法向善。但本文仅在理论和整体制度设计方面提出了一些见解, 对于企业数字责任的实施细则, 仍有待管理学、 伦理学、 新聞传播学、 法学、 政治学、 社会哲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共同合作, 群策群力进行设计; 同时, 紧贴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 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从上到下形成完备的实施路径, 并加强反馈机制, 助推形成多元且协同、 全面且深刻的企业数字责任制度体系, 保障算法向善理念贯彻始终, 从源头规制算法问题, 引导算法发展, 实现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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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 喻晨  陈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算法审计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2BJY080);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平台企业数字责任风险识别及标准化管理研究”(项目编号:CX20231056)

【作者單位】1.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 湖南湘潭 411201;2.湖南科技大学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湖南湘潭 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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