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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建立宠物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案的分析

2023-12-11马彬

中国动物保健 2023年10期
关键词:台账经营者宠物

马彬

(洮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吉林白城 137100)

饲料留样制度是饲料行业规范发展和依法依规生产不可或缺的管理制度[1]。据《2021 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1 年中国宠物行业市场规模达2 490 亿元,全国宠物饲料产量首次突破百万吨,达到113 万t[2]。为了加强对宠物饲料的管理,提高宠物饲料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达到产品可追溯管理,宠物饲料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笔者结合工作实践,重点介绍了案件的发生、查处经过、法律适用及处理情况等执法内容,讨论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的意义、法律正确适用等问题,并结合问题提出相应思考。

1 案情介绍

2022 年10 月10 日,洮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洮南市C 宠物生活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库房存有宠物饲料成品,但却没有该批次产品留样及留样观察记录。随即要求当事人吕XX 提供店内宠物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当事人吕XX 无法提供并承认没有建立购销台账,其行为涉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执法人员遂请示立案查处。

2 案件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经请示后,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对当事人吕XX 进行依法询问,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并通过拍照、摄像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对于“未落实留样观察制度”的饲料产品,C 宠物生活馆不能提供产品留样观察记录。为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障正常经营秩序,随即对该批宠物饲料进行了抽样送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其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

上述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C 宠物生活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规定[3]。

2022 年10 月11 日,经集体讨论后,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并于当日向吕XX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 000 元。吕XX 接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相关诉求。2022 年10 月19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吕XX 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没收的“20 包宠物饲料”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当事人吕XX 于10 月19 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本案予以结案。

3 法律法规适用

洮南市C 宠物生活馆吕XX 是该批宠物饲料的经营者,属于违法行为个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宠物饲料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 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项:“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3]”。此外,结合《吉林省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之(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责令改正而能够及时改正的,处2 000 元以上5 000 元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 元并处2 000 元的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

4 分析与思考

4.1 加强顶层设计,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于2018 年6 月1 日起实施,一直未得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视,希望通过此案分析:①能强化宠物饲料经营者的自律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以达到产品可追溯管理的目的;②作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经销单位的监管和执法,督促经销商建立进货台账,销货台账,进货发票,销货发票,经销产品质量责任书,信誉卡等制度,杜绝农业投入品因无法可追溯而酿成纠纷;③作为基层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健全工作机制,通过执法办案解决存在问题为突破口,以着眼长远监管、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为出发点,继续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全面推进宠物饲料执法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4.2 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的有力武器,同时应进一步制定宠物饲料质量安全标准和宠物食品行业标准,有效规范和引导宠物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使得农业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此外,建议综合运用报刊、电视、横幅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月主题教育,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积极引导管理相对人学法守法用法,增强生产者依法生产、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

4.3 继续加大日常执法监管力度

对辖区内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全方位摸底、核实,以宠物饲料经营环节为切入点,加大宣传力度,对经营环节暴露出的违法违规和不规范问题,下达通知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警示经营者依法经营,以维护宠物饲料市场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相关行业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4 探索网络销售监管新模式

针对网络销售宠物饲料的日益普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规范网络销售平台,对网络销售的产品进行产品抽检,对于不合格产品的产地进行调查,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进行源头追查,并做相应处罚。建立举报电话,鼓励消费者进行监督并举报,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网络销售平台、开展网络普法教育。开展网络普法教育,对产品生产销售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增大违法成本。

4.5 建立与其他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近年来,因宠物饲料问题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严厉打击宠物饲料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宠物饲料经营秩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支持,推动联合执法办案机制形成,坚持问题导向,严打网上网下非法经营宠物饲料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与周边其他市县的协作,建立信息交流共享互动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宠物饲料执法监管工作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改进管理机制和提高我国宠物饲料的相关管理水平[4],合力推进宠物饲料行业监管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4.6 加强行业管理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依托“网联网+”的新时代优势[5],建议进一步完善宠物饲料管理领域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设或优化电子化管理系统,优化功能模块,及时发现线下痛点并解决问题,运营信息化工具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强化监督网的管理。此外,加强巡查、预警监测,进一步强化远程监控监管效能,有效规范饲料厂生产经营行为,充分开展全时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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