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数字合作的契机中彰显图书馆的作用*
——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解读与启示
2023-12-11杨粒彬
杨粒彬
(1.南宁市图书馆 广西南宁 530221)
2020 年6 月,联合国公布《数字合作路线图》,提出加强全球数字合作的行动。是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数字世界现状和数字合作路线图实施”视频高级别活动中公布了《数字合作路线图》,提出加强全球数字合作的行动[1]。同年9 月21 日,联合国成立75 周年纪念峰会正式通过的《纪念联合国成立75 周年宣言》提出了包括“加强数字合作”在内的12 项承诺[2]。2021 年9 月,古特雷斯提交了《我们的共同议程》报告,呼吁基于《数字合作路线图》,推动多利益攸关方制定《全球数字契约》(Global Digital Compact,GDC),呼吁为构建开放、自由和安全的数字未来而制定共同原则[3]。2022 年6 月至2023 年3 月期间,联合国分别在西班牙、德国、比利时等10 多个国家召开多利益攸关方线上线下会议,并在官网上开辟在线通道,就GDC 征集各方意见和建议。截止2023 年8 月,包括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组织、学术界和技术社区在内的全球6000 多个机构为GDC 建言献策[4]。由此可以看出,加强全球数字合作已成为国际共识,并已在全球组织及范围内展开了行动。
在世界各国呼吁开展全球数字合作的浪潮中,中国也做出了了积极回应。2023 年4 月,中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向联合国技术特使办公室提交了关于全球数字契约的建言[5];5 月,中国外交部就GDC 向联合国提交意见,阐明了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立场[6]。此外,继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年会、第十七届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年会、欧洲互联网治理对话组织年度会议、亚太地区互联网治理论坛年会等均开设专门议题讨论GDC 后,2022 年底主办的第三届中国互联网治理论坛也设置了GDC 议题[7]。作为世界图书馆界最具影响力的专业性国际组织,国际图联(IFLA)于2022 年7 月公开面向全球图书馆界征集对GDC 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 年10 月向联合国提交了《对全球数字契约协商的回应》,阐明了原则、政府及图书馆应采取的行动等[8]。本文拟深入解读GDC 关注的重点领域,探讨图书馆在全球数字合作浪潮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和采取的策略,以期为我国图书馆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1 《全球数字契约》关注的重点领域
《我们的共同议程》提出了GDC 涵盖的7 个重点领域:确保所有人接入互联网、避免互联网碎片化、保护数据、保护数字人权、制定针对歧视和误导性内容的问责标准、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和开发数字公共产品。2023 年5 月25 日,联合国发布《我们的共同议程》政策简报五:《全球数字契约——为所有人创造开放、自由、安全的数字未来》(以下简称《简报五》),进一步阐释了GDC 所关注重点领域的具体目标和行动建议[9]。由于GDC 还未正式签订,本文涉及的GDC 目标均指《简报五》建议的目标。
1.1 确保所有人接入互联网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2022 年公布的数据,虽然互联网使用增长强劲,但全球仍有29 亿人处于离线状态,且96%生活在发展中国家,设备和服务的可负担性仍然是接入互联网的主要障碍。2022 年,为应对教育危机而召开的联合国教育变革峰会上,133 个国家提交的声明中90%提到了数字技能学习[10]。接入鸿沟和数字技能鸿沟已成为社会发展新的主要矛盾。因此,GDC 拟定的目标为缩小数字鸿沟,使所有人特别是弱势群体能够以负担得起的方式接入互联网;通过学习数字技能,使人们能够充分参与数字经济,促进身心健康发展。GDC 建议各会员国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电信运营商为欠发达地区提供负担得起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为数字扫盲和跨学科数字技能建立公共教育;各利益攸关方制定普遍的互联网接入共同目标,并为弱势群体的数字技能培训提供支持。
1.2 避免互联网碎片化
由于缺乏互信,出于对安全性和产业政策等的影响,各国法律常常会限制数据的跨境流动;再加上一些国家无视数字全球化和相互依存的发展趋势,滥用管制工具,任意阻断全球信息通信产品供应链,进而形成了阻碍互联网互操作性的技术碎片、政府阻碍互联网分发和接入信息的政府碎片以及商业机构限制互联网的商业碎片,给全球数字化治理带来严峻挑战。GDC 拟定的目标是保护互联网的自由和共享性质,建立包容、开放、安全和共享的互联网,使其成为独特和不可替代的全球公共资产。GDC 认为如果各国和利益相关方不能协调一致保持政策的兼容性和互联网基础设施及数据的互操作性,各国法律和监管方法的不同只能加剧互联网的碎片化。早在2019 年,联合国秘书长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在《相互依存的数字时代》报告中就指出,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存的数字时代,只有加强多边主义才能实现有效的数字合作,不仅各国政府,还需要民间组织、学术界、技术专家和私营部门等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合作[11]。
1.3 数据保护与赋权
随着信息发布和获取途径日趋多样化,数据破坏和泄露风险日益加剧,数据泄露事件频发。根据Risk Based Security(RBS)机构发布的2021 年数据泄露报告显示,2021 年全球公开披露的数据泄露事件有4145 起,共导致227.7 亿条数据泄露[12]。GDC认为安全责任不应该由用户承担,数据管理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因此不能以损害公众利益的方式进行;应向人们提供管理和控制其个人数据的能力和工具,以及选择是否将个人数据用于算法训练;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为数据质量、评价和使用制定多层次和可互操作的标准和框架,以实现安全可靠的数据流动和包容性的全球经济。GDC 建议各国和区域性组织制定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法规,赋予公民个人数据使用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独立的、可公开接触的监察员或第三方监督相关法律保护措施的执行;通过数据权利宣言,保护数据使用的透明度、数据的互操作性和可移植性。由于各国和区域性组织已经制定了各自的数据保护相关政策,为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平衡,GDC 意图通过多边磋商寻求数据治理原则的统一。
1.4 保护数字人权
数字化生存模式下,人们通过数字技术可以非常便捷地行使许多权利,但也面临着失去某些基本权利的风险。由于数据资源主要由少数互联网巨头、网络平台、科技公司等“数字强势群体”掌握和利用,导致许多人无法获取数字资源或不具备数据利用能力而使其在数字环境下的基本权力逐渐弱化。此外,互联网的超时空性、去边界性等不受物理空间限制的特征,使得互联网平台具备了“管辖”用户和制定规则的权利,除非这些平台完全能够履行不侵犯人权的基本义务,否则数字环境下的人权保障也将面临危险[13]。传统的人权条约已不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DGC 的目标是使人权成为开放、安全、可靠的数字未来的基础,包括消除线上性别歧视和性别数字鸿沟,保障妇女对数字决策和技术的参与,保护工人免受数字监控和算法支配而丧失对其劳动的控制权。DGC 建议各会员国承诺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推动下建立数字人权咨询机制,就人权和技术问题提供实际指导;各利益攸关方应采取措施保障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的数字人权,维护工人权利,并通过创新监管方式、投资政策等促进公平就业。
1.5 制定针对有害信息的问责标准
近年来,虚假信息、仇恨言论干扰正常公共秩序案件层出不穷,已经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带来严重损害。2022 年8 月,联合国发布《打击虚假信息》报告,提出虚假信息并不存在于真空中,试图“解决”虚假信息本身而不解决助长其形成和传播条件的办法是行不通的[14]。DGC 认为制定和实施针对有害信息的问责标准、扩大全球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发展区域和国家监督机构势在必行,但仍然需要加强政府、行业、专家和民间的合作。建议各利益攸关方为数字平台和用户制定强有力的共同标准、准则和行业行为守则,以处理数字平台上的有害内容,具体包括不同司法管辖区就安全问题进行合作,社交媒体平台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制定针对妇女和儿童的网络暴力评价标准等,并强调儿童的需求应作为安全政策和标准的优先事项等。
1.6 人工智能治理
近年来,人工智能创新研究加速,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尤其是2022 年ChatGPT 等生成式AI 工具的出现,引发了新一轮的人工智能革命。然而,技术是把双刃剑,人工智能的应用也给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带来了巨大风险,如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虚假信息传播、数据安全受到危险、失业、社会不公等,人工智能的全球化治理日益紧迫。古特雷斯在2023 年7月召开的“AI 造福人类全球峰会”上强调,要通过监管让AI 造福所有人,这也正是DGC 提出的人工智能治理目标。DGC 强调要将透明、公平和问责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核心,将国际规范、国家监管框架和技术标准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灵活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建议会员国与业界联合紧急启动全球研发工作,以确保人工智能系统安全、公平、可问责、透明、可解释、可信并与人类价值观相一致,并将人工智能投资的一部分用于人工智能治理;在DGC 框架内建立一个人工智能高级别咨询机构;与行业协会达成协议,制定基于部门的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准则;建立人权和道德团队以及跨学科的独立监督委员会,分享经验教训并制定补救措施;考虑禁止使用不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技术应用等。
1.7 建设全球数字共享区
按照《数字合作路线图》的定义,数字公共产品(Digital Public Goods,DPG)是指尊重隐私和遵守其他适用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标准和最佳做法且无害的开源软件、开放数据、开放人工智能模型、开放标准和开放内容。受版权制度、专利制度、专有系统以及所需基础设施限制,大多数数字公共产品不易获得或难以实施。近几年已有一些数字公共产品平台陆续建立起来,如数字公共产品联盟就是一个获联合国认可的多利益相关方组成的数字公共产品平台,旨在搭建数字公共产品全球生态系统,加快优质数字公共产品的创造进程[15]。DGC 认为目前迫切需要齐心协力投资建设一个全球性的数字公共产品平台,即汇集跨国界数据和数字基础设施、私营机构数据和人工智能专业知识的全球数据共享区(data commons),通过建立旗舰数据集和互操作标准,为全球数字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DGC 拟为全球数据共享区设定的目标包括发展和管理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数字技术,确保数字合作具有包容性且合作的基础为《联合国宪章》和《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及国际人道法框架等,并建议所有利益攸关方承诺分享治理经验,使国家措施和行业实践与国际原则保持一致。
2 全球数字合作中的图书馆作用
2.1 弥合数字鸿沟
既往的实践表明,图书馆有能力在弥合数字鸿沟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全球数字合作的背景图书馆在弥合数字鸿沟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数字教育培训。根据所服务地区实际情况,围绕居民数字生活、工作、学习和创新等需求,统筹规划,制定差异化培训方案和内容,鼓励非网民使用互联网;二是提供优质数字素养与技能教育资源和线上线下学习服务。所谓优质资源和服务,是指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居民用的上的资源和服务。三是开展针对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生活、就业、学习等的数字技能培训。此外,除基础数字技能外,公共图书馆还可以尝试开展使居民拥有参与数字经济,享受数字红利,释放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的专业型或更高级别的数字技能教育培训。
2.2 参与虚假信息治理
DGC 意图通过政府、行业、专家和民间的合作,制定问责标准等制度来规范数字平台和用户行为,从而减少有害信息的产生。图书馆是人们进行文化交流和获取免费信息资源的重要平台,需从自身做起参与虚假信息的治理,为用户提供无害化信息的同时,帮助他们识别和防范虚假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严格资源建设与采购审查制度,保证向公众提供的文献信息不含虚假信息等有害内容;二是通过科普和宣传,提高用户防范有害信息的意识;三是指导用户识别和评估信息真伪。早在2017 年,国际图联就发布了识别虚假新闻的“八步法”供图书馆指导用户识别虚假信息[16];四是在信息素养教育中培养用户的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是人们识别、评估和有效利用不同信息以做出最优决策的能力,目前国外很多大学图书馆已将批判性思维培训纳入学生的信息素养教育中[17];五是图书馆界整体发力,为规制虚假信息法律法规体系建言献策。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的不仅是用来发布信息的数字平台,还包括对用户个人信息发布的管理。通过图书馆行业协会为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提出意见或建议,可为图书馆在数字治理领域争得更多话语权。
2.3 开展数字人权保护
数字生存下的人权保护并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而是涵盖了用户体验的所有数字化领域,涉及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权、不受歧视权、在线知识产权、数字经济中的平等机会权利等诸多方面,虽然目前对数字人权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定论,但在物理世界中受尊重的任何人权都应在数字形式中得到同等尊重[18]。2021 年9 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提到“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全民阅读服务水平,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促进新兴文化产业发展,更充分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可见,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是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要阵地。文化权利是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在数字环境中也是数字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图书馆在弥合数字鸿沟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弥合数字鸿沟既是促进数字经济平等的重要途径,又是数字人权不可或缺的部分。DGC 在强调人权作为数字未来基础的同时,更关注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这与图书馆在为大众服务的同时关注弱势群体服务的理念相一致。
数字人权作为新兴的人权概念,相关理论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图书馆参与数字人权保护首先可结合实际从数字人权理论研究开始;其次是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权知识普及,如人权知识展览、讲座等,这也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 年)》赋予图书馆的重要任务;第三是保证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进城务工人员、边远地区获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此外,个人数据隐私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图书馆掌握着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和阅读数据,很多图书馆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如何在服务创新和用户数据泄露、监控和追踪等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之间平衡,是图书馆维护数字人权必须考虑的问题,应建立必要的安全机制和用户信息保护策略。
2.4 坚持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应用
DGC 对人工智能应用的担忧,表明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已不仅仅局限于个人的隐私保护和信息泄露,而关乎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人工智能的应用虽然促进了图书馆的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但其带来的诸多科技伦理问题从应用之初就应加以规范和约束,以避免因技术创新而带来的伦理危机和信任危机。推动人工智能负责任的应用,也是图书馆践行其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一是人工智能普及教育和宣传。从图书馆自身的智能服务模式做起,向公众普及人工智能在各行业应用的基本原理、隐私和数据保护、算法偏见和歧视以及人工智能应用的透明度和应承担的责任。人工智能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有助于形成对人工智能应用社会伦理的大众认可,帮助用户规避风险,进而对图书馆自身形成约束;二是在应用层面需制定相应的原则。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图书馆的人工智能应用原则。2021 年9 月,我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提出的和谐友好、公平公正、包容共享、尊重隐私、安全可控、共担责任、开放协作、敏捷治理等八项人工智能应用基本伦理规范可为图书馆提供参考[19]。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大多数图书馆并不具备独立开发人工智能应用的能力,多为与企业合作研发,因此安全可控不仅指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可控,还需要图书馆能够掌握和控制研发进程和内容;包容共享指人工智能应用与开发要考虑弱势群体的需求和适应性以及平台和应用在图书馆行业内的共享发展;尊重隐私需要做到使用用户数据时需获得用户授权、使用过程公开透明;敏捷治理则指将人工智能应用原则贯穿整个开发和服务周期,并能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趋势不断做出调整和完善。作为公益性的文化服务机构,无论人工智能如何发展,彰显社会责任将一直是图书馆应用这一技术的基本原则。
2.5 提供数字公共产品
图书馆倡导的免费、开放、共享理念与DGC 定义的数字公共产品理念不谋而合,应是全球数字共享区建设重要的参与者、管理者和应用者。2023 年5月2 日,IFLA 发布《关于数字公共产品的简报》,提出了数字公共产品与图书馆关系最为密切的六个方面,为图书馆提供数字公共产品服务指明了方向:(1)涉及图书馆管理和开放存取仓储的开放软件与工具是数字公共产品的组成部分,其开发、维护和应用应得到支持;(2)数字公共产品作为公共服务,其基础设施还处于开发阶段,图书馆应参与规划、设计和实施,以便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3)开放获取和开放科学是提供数字公共产品的关键支柱,应成为数字公共产品发展的主要目标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众所周知,图书馆是开放获取和开放科学运动的积极倡导者、支持者和实施者,应积极寻求支持数字公共产品创建和利用的政策、资金向图书馆倾斜;(4)政府应承认和支持更广泛的数字共享区域建设,任何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免费信息均应纳入数字公共产品的范畴。IFAL 同时也强调现有的版权政策反映的是狭隘的部门利益,而非更广泛的公众利益;(5)管理是发挥数字公共产品潜力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在开放存取内容方面。与内容的稀缺性相比,大量的信息如果缺乏管理和支持访问的措施,会进一步加大群众获取信用的困难度;(6)图书馆能够确保将数字公共产品惠及所有人,并能发现用户需求,是提供开放内容和知识共享等数字公共产品的关键场所[20]。也就是说,图书馆用于用户服务的数字技术和数字内容本质上就是数字公共产品,开源开放是数字公共产品的重要生产供给形式,未来图书馆应积极争取参与数字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建设,并将承担数字公共产品创建与利用纳入发展规划。
3 结语
21 世纪以来,数据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但数字化生存带来的如数字垄断、数字鸿沟、虚假信息和仇恨言论泛滥等社会问题,成为制约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数字治理迫在眉睫。GDC 是联合国就全球数字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向全球多利益攸关方寻求和征集解决方案的结果,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奉行共同原则和目标的全球数字合作框架,因而一旦达成,必将对全球数字经济、文化等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作为知识和信息传播的重要阵地,图书馆承担着支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使命,放眼长远,适时布局,积极参与数字治理是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也是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