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演进视阈中的慈善事业与慈善文化
2023-12-09卢许春
吴 波,卢许春
(山东工商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一、研究缘起
通过对现有慈善事业研究成果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目前研究的视角和范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完善慈善事业的视角来看,包括慈善事业的定位功能与发展目标、慈善事业运行模式与监管机制、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慈善事业发展成效与问题、慈善事业的发展路径、慈善事业的法治化、制度化与社区化、慈善体制改革的措施。二是从慈善事业发展影响因素的视角来看,包括政府、慈善组织与公众的相互影响与作用、公民的慈善意识的影响、福利模式对慈善事业的影响。三是基于慈善组织的视角,包括慈善事业中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模式、民间慈善组织的功能定位、组织培育、绩效评估、运行机制与发展路径、官办慈善与民间慈善的对比。四是基于国内外慈善事业比较的视角,有学者对比了我国与发达国家慈善事业差异的文化经济政治成因,以及人性假设与管理模式的差异。五是基于慈善事业发展史的视角,包括对古代、明清时期、民国时期、新中国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的慈善事业发展的研究。
这些成果大都立足于当代,从政治学、公共管理学、法学学科的视角与范围对慈善事业展开讨论。尽管有学者关于慈善事业发展史的研究,但是主要以阶段历史的分析为主,缺少贯穿古今的慈善事业发展历程的研究。立足当代固然重要,但是历史的生命力、传承与积淀是现实存续的依据与源头。因此,慈善事业的研究需要立足于当代,也应关联历史。在古代、近代、现当代的历史长河中梳理慈善事业发展的脉络,不但有助于识别慈善事业发展各阶段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也可以挖掘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寻找其深层次的慈善文化基因,揭示慈善事业、慈善文化与时代背景之间的内在关联。
二、中国慈善事业的历史演进
中国古代慈善事业,以官办慈善为主,民间慈善为辅。官办慈善救助体系形成于两汉,奠定于两宋,完备于明清。到了近代,兴起于明清的民间慈善组织发挥救助主体的作用,慈善救助理念由以养为主发展为教养并重,慈善事业体现出浓厚的民族性和文化精神。现当代慈善事业经历了计划经济的停滞,改革开放以来的缓慢复苏、全面兴起和蓬勃发展,慈善事业制度设计、慈善主体、慈善运营方式、慈善机制模式以及慈善表现形式等有诸多创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正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创新的重要力量。
(一)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是一个农业大国,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因此,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内容主要包括与农田水利、人口保养有关的救助灾害、扶贫济困、恤老慈幼等事项。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等活动从政府到民间都有显著的表现。由于受到统治者意志、民间经济实力等因素的影响,慈善事业在古代呈现碎片、纷繁杂芜的局面。
1.先秦时期
中国慈善事业源远流长。敬老爱幼、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早在中国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对慈善思想与活动有较为丰富的论述,对后世的慈善事业也有着深远影响。如,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倡导“仁爱”“民本”“大同”等慈善理念;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崇尚“兼爱”“非攻”。诸子百家丰富的慈善思想不仅充实了中国古代传统伦理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还推动了先秦时期官办慈善活动兴起。当时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或者兼职的官吏,负责救助灾民、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当时的慈善事业包括掌管荒政,赈济灾民;恤老慈幼;养疾惠政。
2.汉晋南北朝时期
汉晋南北朝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慈善活动的主体包括政府和以佛教兴盛的寺院慈善活动为代表的民间慈善组织。
借鉴先秦时期的平籴制度,公元前54年,汉宣帝大规模兴建“常平仓”,标志着中国古代仓廪制度正式确立。仓廪制度是政府通过控制粮食市场,施行慈善救济最重要的方式。在南北朝时期,出现了专门收容贫病者的慈善机构——六疾馆。“六疾”泛指疾病。六疾馆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慈善救济与福利制度正经历着由以设官掌事为主向因事设署(机构)、以署定职的方向发展变化……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南朝梁武帝创立专门恤老慈幼的孤独园,使三代以礼养老的遗制得以制度化和组织化。
两汉之际,佛教传入中国,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传播和发展,佛教可以依其教义,以寺庙为固定的场所建立慈善机构,开展济贫赈灾、建设药坊、植树造林、戒杀劝善等慈善活动,并带动民间慈善事业发展。
3.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发展出了“官办为主,官督民办”的慈善模式。在赈灾济困方面,隋朝延续了北齐的义仓制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入库、储存、管理、赈济体系。义仓与常平仓二者互为补充,成为古代慈善事业的基本制度,发挥着赈济灾荒和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在恤老慈幼方面,隋唐政府制定了一些制度举措,如“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明确了对无家可归的孤寡老人该如何安置、收养。在慈幼方面,政府在灾荒之年出资为饥民赎子,使贫困破碎的家庭团圆。
唐代佛教在寺院中设立了集赈恤、收养贫病者、乞丐、废疾老人和孤儿与一体的慈善机构“悲田养病坊”。 悲田养病坊最初完全由僧人管理,后由于其影响扩大,政府便将其收归,由官办慈善机构统一管理,确立了“官督寺办”的管理体制。
4.宋元时期
在中国古代慈善事业发展历史上,宋代发挥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创建了我国古代社会后期社会救济的总格局。宋代的慈善事业几乎涵括了人的生老病死各个方面,不仅政府兴建了一系列慈善救助机构,如广惠仓、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养济院、慈幼局、漏泽园等,而且民间的慈善事业也得以蓬勃发展。形成了“官办体系完备、民间推陈出新”的慈善格局。
第一,官办体系完备。在赈济灾荒方面,北宋的宋仁宗时期,设立广惠仓,即以官府没收无主之田产,雇人耕种,以赈济灾荒年间因老幼贫病无法生存的人,其赈济范围要广于常平仓和义仓。在恤老慈幼方面,北宋初期,宋政府沿袭唐代悲田养病坊的做法,在京郊设福田院,收养乞丐、残疾者和孤寡老人,并给钱粮。后福田院也领养少数弃婴。宋政府对贫病之民也非常重视,创设了以治病为主的安济坊和以施药为主的惠民药局。宋代统治者对那些因饥饿死亡又没有亲属的人或因贫困无法下葬者也由官府出钱择地代为安葬。宋代弃子溺婴现象严重,宋政府采取一些措施,南宋初年,专门收养遗弃婴儿的慈善机构有临安慈幼局、建康慈幼庄、湖州婴儿局等。
第二,民间慈善进一步发展。宋代不仅官办的慈善事业较为完善,民间的慈善事业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北宋出现了宗族性的慈善组织——义庄。义庄主要是购置田产经营,以其所得对同姓宗族贫困者进行生育、婚丧、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帮扶救济,发挥了慈善功能。南宋时期,出现了有别于官方仓廪赈济制度的社仓。社仓与常平仓、义仓、广惠仓不同,社仓建在乡社,由乡社官吏及士人共同管理,粮食夏借冬还,只收取少许利息,甚至不收息。南宋时期,乡绅、儒士等地方精英在民间慈善事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第三,元代的医疗救济。医疗救济是元代主要的慈善事业,元代设立了官医提举和广济提举,分别担任医师和管理医疗救济的工作。当时官办的惠民药局,承接宋金之制,承担了贫民与鳏寡孤独的医疗救济,但后来由于管理与资金问题,这一组织逐渐萎缩。
5.明代与清代前期
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在经历了元代的衰微之后,在明清时期得以恢复、发展并渐趋活跃,不但前朝的官办体系得以延续,而且民间慈善更加兴盛。
第一,官办体系延续。在赈济灾荒方面,明清政府总结历朝经验教训,形成了体系较为完备的赈济制度。除了前朝延续的仓廪制度,明代还设立了济农仓、预备仓。清代新设了京通仓、旗仓、营仓等。在恤老慈幼方面,明朝设置了养济院。清代将养济南院设于州县一级,并扩展到了边疆地区。清代还设立了收养无业流民的栖流所。
第二,民间慈善兴盛。明代中后期工商业经济的繁荣、早期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市民意识的增强促进了民间慈善事业及其组织的发展和兴盛,具体表现为:一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慈善组织,如义田、义庄等,这类组织主要帮扶同宗族的贫困者,内容包括赡贫、恤病、助婚丧、养老、劝学、救急等。二是以传统道德规范为指导的慈善组织,如善堂、善会等。三是以地域为基础的义赈团体,如会馆等,通过各种慈善活动来联系同乡,促进同籍人事业发展[2]。
(二)中国近代的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
1840年的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近代中国外有列强侵略,内有灾害频发,在此历史转折时期,封建王朝兴办的慈善组织大多经费短缺、管理混乱而难以为继;西方教会在中国创办各种新型慈善事业,影响深远,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变革与转型;民间众多慈善家形成了组织网络,多次开展大规模义赈救灾活动,民间力量替代了缺位或不到位的政府,成了慈善救助的主体。
1.清代晚期
清代晚期的慈善事业呈现出官方、民间、西方教会等主体多元、交织并存的格局。
第一,官办机构的变革与转型。晚晴时期,清政府以“教养兼施”“教养并重”代替了“重养轻教”的救助理念,在善堂内附设学堂、工艺厂,或独立设置工艺所、教养局等,收容游民贫民和救助寡妇孤儿,使其掌握谋生技能得以生存。
第二,教会在华兴办慈善事业。19世纪中叶以来,借助西方列强在侵华过程中获得的传教等各种特权,教会慈善事业得以自由合法地在中国开展。其慈善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兴办教会医疗机构;二是开办育婴堂、孤儿院、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等慈幼机构,其采取的“养、教、工”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对近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变革产生较大影响;三是开展灾荒救济活动,将科学的救灾赈济模式引入中国。
第三,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清末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19世纪90年代中期的甲午战争、1904年发生的在我国东北地区的日俄战争催生了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是“战时抚伤拯弱”“平时救灾恤邻”。其诞生体现中外慈善文化的交融[3]。
2.民国时期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历经了南京临时政府、民国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更替,以及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近代慈善事业在政权更迭、战争频发中的夹缝中生存,在探索中得到了不断发展。
第一,官方构建慈善的管理体系与制度。这一时期,民国政府探索了慈善管理体系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发展,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构建中央赈济机构管理体系。从1921年到1945年间,民国时期政府均设立了全国性的救灾机构,负责全国的救灾赈济和灾后事务。机构设置表1所示:
表1 民国时期官方慈善管理机构的设置
(2)制定民间慈善团体管理办法。在政府设置国家慈善赈济机构的同时,民间社会的各种赈灾济贫机构也陆续成立。政府以法规的形式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规范和引导,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管理各地私立慈善机关规则》(1928年)、《监督慈善团体法》(1929年)、《监督慈善团体施行细则》(1930年)。通过备案、核准和监督机制与程序,加强了政府对民间慈善团体的管理,提高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推动了民国时期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民间探索专业分工与合作。民国时期的民间慈善组织,在数量、慈善资源和社会影响上,都已超过了官办慈善机构,成为慈善事业的主体。民间慈善组织的活动包括赈济灾害中的灾民,救助战乱中的伤病员并掩埋死亡军民,设立慈善医院,开展养教结合的义学教育,培养灾民劳动技能等。在大规模义赈活动中,民间慈善组织出现了分工合作的系统安排,形成了募捐机构、实施机构和协调机构三类。募集捐资与实施救济相分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贪污挪用的弊端;协调机构的出现则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中国当代的慈善事业发展历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当代史的开始。在新中国7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党和政府对慈善事业的认识在不断变化。由于受到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慈善事业被弱化乃至被否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治上的拨乱反正和思想上的解放,慈善事业才发展起来。
1.改革开放前的慈善事业(1949—1980)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旧有的慈善组织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原国民政府在各地的救济院和善堂等,二是地方士绅兴办的宗族性、地域性的善堂善会,三是外国扶持建立的教会慈善机构。1950年,政府对上述组织进行接收、改造。基本方针是:对第一类组织予以取缔、解散和关闭,对第二类组织进行改组和接收,对第三类组织进行取缔和接收。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政府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将民间慈善事业纳入政府社保体系[4]。
在20世纪60至70年代,由于受“左”的思潮影响,民众的慈善意识逐渐淡化,甚至产生了慈善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错误偏见。加之国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状态,慈善事业发展尚缺乏社会土壤与经济基础,中国慈善事业走向衰歇、限于停滞。
2.改革开放以来的慈善事业(1981—2011)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进行拨乱反正工作。慈善事业也随之复兴发展。
这一时期经历了慈善事业缓慢复苏(1981—1993)、全面兴起(1994—2007)和蓬勃发展(2008—2016)阶段。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和稳定的政治局面为慈善事业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与先决条件。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1981年)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复兴。《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的出台,推动公募基金会相继设立。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带动全国各省市的官办公募慈善基金会相继设立,至2004年,慈善总会系统下己设立有395家慈善会(总会或协会)。2008年,在共同抗击汶川地震引发的自然灾害过程中,中国民众的慈善情怀与互助精神被极大激发,出现了“全民慈善”,当年捐赠总额高达1070亿元人民币,是2007年的3.5倍,占GDP的0.356%。同时国内个人捐赠金额数量首次超过企业捐款,占年度捐款总额的54%。
这一时期慈善政策法规密集出台。综合类法律法规1部,管理类法律法规7部,促进类法律法规15部,中央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28份。国务院、民政部及相关部门在慈善法律和政策上的创新之举,对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慈善资源的拓展、慈善行为的监管、慈善募捐的规范、慈善文化的建设、慈善人才的培育以及志愿服务等作出了具体的部署和规划[5]。
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2012—至今)
我国的志愿服务在政府引导、民间参与中,有力支持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截至2017年,各地登记含有“志愿”或“义工”名称的志愿服务组织达11 328家,志愿服务团队近56.8万个,志愿服务站点91 975个。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注册的志愿者超过7 643万人。各地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3.7亿小时[9]。
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在城乡、区域和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这对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提出新要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应该在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同富裕中发挥重要作用[10]。这将意味着慈善事业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部分,也正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创新的重要力量[11]。
一方面,中央政府对慈善事业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基本经济制度,同时首次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这就从根本上明确了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明确提出: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同时《建议》提出:培育规范化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事业在收入分配、基层社会治理、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习近平主席又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另一方面,慈善事业依法依规发展。《慈善法》作为慈善领域的基本法与综合立法,推动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这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立法。它对慈善行为、慈善活动及慈善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规范、激励、监督和调节,是中国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证[12]。相关部门陆续颁布与《慈善法》相配套的政策文件约计17部。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有关“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减免的规定;《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修订)、《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7年)、银监会、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8年)、《“互联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18年)等政策对引导规范慈善组织制度化常态化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慈善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支撑的慈善法律体系。
三、慈善事业与慈善文化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一)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特征与慈善文化
1.慈善事业的文化基础是中国传统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则认为爱是人的天性,是一种内在的道德精神的外化表现,爱是在人之内而不在人之外。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宣扬性善的文化。这与西方基督教文化宣扬人性恶、强调人的爱来源于宗教精神的外在指引是不同的。儒家主张“仁者,爱人”,孟子认为“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是人性固有的四个善端;道家提出“损有余,补不足”;墨家主张“兼爱”“非攻”;佛家提出“慈悲为怀”“为一切众生造福田”。这些宣扬积德行善、乐善好施的学说,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3]。从古至今,受传统文化影响、浸润的中国人,始终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
2.慈善事业以政府为主体、民间为辅助
矽肺病是因为肺弥漫性纤维化,小动脉内膜增厚以及周围前为增生,而导致肺官腔狭小、阻塞,引发血栓。损坏毛细血管,肺血液输送功能受阻,进一步恶化后是患者出现呼吸衰竭自己肺心病等症状,对患者的生命安全产生了威胁[3]。临床上的康复护理主要根据患者病情变化情况,对患者实施有针对性的护理办法,以提高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
我国古代慈善事业起步于先秦时期,两汉时期进一步发展,唐宋时期趋于成熟,明清时期走向鼎盛。由于中国古代慈善事业主体内容是为封建荒政服务的,因此在仁政和爱民的儒家思想为指导,社会救助自然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依靠中央集权制度,汇集财富,使其有财力、有能力办慈善。官办慈善采取的社会救助政策与实践在客观上维持了社会稳定,缓解了人民苦痛,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历代统冶者忌惮民间慈善会导致结社而危及其统治,因此民间慈善活动仅限于宗族内部,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相互救助,对民间结社进行控制与限制,制约了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
3.慈善事业以养济为主、消极救助的方式
中国古代慈善事业只解决人的生存问题,不关注人的发展问题。从慈善救济的内容即可得到印证,我国古代慈善救济的主要内容包括,育婴、养老、施衣、施医、施棺、施粥、义家、栖流等,其内容主要围绕着“荒政旧灾”“恤老慈幼”和“敬老养病”;而慈善教育,如开办义学、贫民工厂、贫民学校、习艺所等,均开展得较晚。
4.绵延相承的官办慈善文化
官办慈善文化源自于官方慈善系统,属于行政逻辑主导的慈善文化。政府从国家建设和决策者立场出发,对弱势群体、鳃寡孤独废疾者提供帮扶和救助,目的在于解决弱者的生存问题,救济范围主要包括济困和救灾两个方面[14]。在中国古代慈善事业发展的进程中,国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思想基础、体制机制、精神动力、运作形式、组织资源等方面决定着慈善事业的发展空间。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倡导大同社会的“仁爱”之基,孟子强调“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的社会互助观。这些安定民心、关注民事的重要论述,为国家介入慈善活动提供了理论依据。赈济灾民、恤老慈幼、养疾惠政成为稳定政权的战略国策。汉唐之际,在国家政策的允许和鼓励下,佛教寺院慈善快速发展、僧侣布施成为社会救助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宋元时期,国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扶贫济困措施和备荒救灾制度,大规模兴办慈善救助机构,形成了官办体系完备的慈善格局。明清时期,国家继续完善慈善救济网络,形成了体系较为完备的赈济制度。总之,历朝历代统治者都从治国理政的高度看待慈善的意义与价值,把慈善救助纳入官僚行政体制和国家福利体系,并上升为治国安民之策和强国固本之基[15]。官办慈善文化使慈善组织生态打上了浓厚的权力烙印,易于使政府运用行政干预模式引导慈善事业发展[16]。
5.根植乡土的差序慈善文化
乡土中国由亲到疏、由近及远的差序慈善格局塑造了中国根植乡土的差序慈善文化。“差序慈善文化”蕴含着“亲亲有术,尊贤有等”的思想,体现了社会民众守望相助的朴实情怀。宗族性的慈善组织的发展,让以地缘、血缘和姻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友相扶和邻里互助成为可能。北宋时期宗族性的慈善组织——义庄,以其田产经营所得对同姓宗族贫困者进行生育、婚丧、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帮扶救济。明清时期宗族性的慈善组织对同宗族贫困者的帮扶包括赡贫、恤病、助婚丧、养老、劝学、救急等,同时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会馆,通过慈善活动联系同乡,促进同籍人事业发展。差序慈善文化助推了以自助和互助为特征的民间宗族慈善系统的发展,弥补官办慈善系统的漏洞,但是,差序慈善的“圈子性”和熟人特征,强化了中国救助关系的封闭性,限制了慈善救助对象的范围。进而阻碍了现代慈善事业普适价值的推广。
(二)近代慈善事业与慈善文化的特征
1. 民间慈善组织规模化发展
从晚清到民国,各种慈善机构和慈善家群体先后涌现,如同乡组织、商会、同业公会,不同于宗教组织、宗族组织开展的施善行为,这类慈善组织具有非宗教、非宗族、非官方的志愿性的民间组织,其致力于救助弱势群体和鳏寡孤独的生老病死问题[17]。民间慈善组织规模化发展推动着传统慈善向近代慈善的转型。19世纪80年代初,清末第一个慈善家群体组成的慈善机构——上海协贩公所成立,此后,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团体全国联合会等民间慈善组织陆续成立。到1930年,上海的慈善团体己有119个,1941年达160个。这些慈善机构团体发展非常迅速。据1948年《中国年鉴》记载,当时全国救济机构己有4 172个,其中私立的救济机构占47%强,有1 969个[18]。民间力量发挥慈善救助的主体的作用,替代缺位的政府。
2. 慈善事业体现出浓厚的民族性和文化精神
近代资本主义萌芽使得一批工商业者汇聚了财富,这为民间慈善的发展壮大准备了物资基础。此外近代社会民族救亡思潮风起云涌,国人的民族意识被唤醒,将民族救亡与慈善事业相结合,慈善成为晚清时期民族精神和民族向心力形成的重要枢纽,推动了国家民族意识的形成与其集体认知[19]。绅商中的有识之士纷纷愿意倾其家财,扶贫救人。这一时期善款的来源更多、救助的方式和手段更先进、救助的范围也更广泛,慈善的法规也相继出台,推动了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在近代的成功转型。
3. 由以养为主,发展为教养并重
随着工业化的初步启动和西方慈善思想的传播,我国民间慈善救助理念逐渐改变。预防性、生产性和造血性的现代慈善救助机制逐渐取代事后性的、传统消耗性的、输血式的模式,即慈善事业由慈善救济和慈善教育两部分构成,对老幼残疾进行慈善救济,而对少壮则应以慈善教育为主。慈善救助理念由以养为主发展为教养并重;救助贫困弱势群体和改变社会环境,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同样重要[20]。众多慈善组织在新型理念影响下,不再只是简单地发放善物善款,而是通过对受助者传授工艺技能、文化知识、小本贷款、以工代贩等方式,使其获得自谋生计的能力,从而更好地立足和服务社会[21]。公益性的道德愿景在晚清的慈善事业发展中初步形成。
4. 兼爱的民间慈善文化
鸦片战争以来,伴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和传统慈善事业弊端的展现,近代慈善事业不再局限于救困济贫、扶弱助老,转向关注社会与国家的发展,在回应社会对其需求中,彰显自己在近代的作用与价值[19]。民间慈善组织规模化发展推动着传统慈善向近代慈善的转型。近代慈善事业在救助理念和救助方式的创新塑造了仁爱、慈悲、互助的民间慈善文化。这一时期的民间慈善文化具有兼爱特征,慈善家群体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社会民间以个体和宗族主办慈善的状况,慈善救助的范围从熟人走向了陌生人群体[22]。民间慈善文化中公益性的道德愿景对我国现当代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三)中国现当代慈善事业的特征与慈善文化
1.慈善事业历史沿革与政策演变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
1949至1980年,在政府全能主义与指令性计划体制的格局下,慈善事业以国家行为与国家力量为特征;1981—2007年,在政府放权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慈善事业以社会逐步参与为特征[23];2008—2016年,自然灾害事件极大刺激了民间慈善捐赠的热情,慈善事业以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为特征;2017年至今,《慈善法》等系列法规和条例的颁布,慈善事业以法治化为特征。
2.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环境逐步完善
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需要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有代表性的慈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89年);《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1989年修订);我国第一部关于慈善公益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促进社会组织走向民间化的重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对公司慈善捐赠行为作了新的规定;《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2015年),旨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以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5]。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相配套的税收法规,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典型的税收法规包括:《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2008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这些政策法规激励了企业参与慈善活动与慈善捐赠的热情。
2016年《慈善法》颁布以来,民政部等中央部委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20项配套政策,全国各地也陆续出台了许多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截至2020年7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出台400余件配套政策法规和文件,为慈善事业制度环境的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24]。
3.慈善主体由政府主导向社会主导转型
在政府 “放管服” 职能转变的背景下,慈善领域的政社职责逐渐清晰、功能日益互补。政府逐渐从具体的慈善运行事务中退出,发挥决策者、资源供给者和监管者的作用。慈善主体从传统的政府主导逐渐转向社会主导,慈善事业逐渐形成政府掌舵、社会划桨的局面格局[11],具体表现为:其一,法律政策体系支撑社会力量开展慈善事业与活动。其二,社区基金会发展方兴未艾。其三,企业参与慈善渐成潮流。其四,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迅速。其五,社会捐赠中的民间主导日益明显。
4.慈善运作与活动内容由一元向多元发展
随着慈善理念从积德行善到公共责任的转变,慈善运作与活动内容由一元向多元发展。在慈善运作方面,一对一、零散的资助方式逐渐让位于项目化、组织化、专业化的运作方式,具体表现为非市场化和市场化相结合、输血和造血相结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在慈善活动方面,传统的扶贫济困、养老慈幼、助残恤寡、赈灾募捐逐步扩展到慈善意识的启蒙与教育、提供心灵慰藉、开展文体艺术活动、环境保护、创办慈善超市、促进社区发展等。
5.慈善意识由行善积德向公共责任转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变迁,逐渐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随着家庭功能的衰微、个体权益的彰显和公共生活的兴盛,以“社会”为表征的公共空间逐渐拓展,替代邻里、家庭、宗族等传统社会组织,成为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空间。个体置身于此情此境之中,其社会共同体意识油然而生,承担公共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成为大众的共识。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们的互助和爱心走出原来的邻里、家庭、宗族的小圈子,拓展到陌生的公共空间[25]。慈善事业由对弱者临时的、直接的、偶尔的物质施舍,转变为对其有组织的、持续的、系统的制度关怀,在制度、规则和程序的规定下,慈善由个体的“积德行善”跃迁为公民的“公共责任”[14]。
6.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公益慈善文化
新时代我国社会矛盾的转变对慈善事业发展提出新要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需要在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同富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时代背景为慈善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注入了新动力。慈善文化的制度环境持续优化,新时代政府对慈善事业发挥了第三次分配功能的重要作用,对慈善文化传播的便捷化与常态化的关注,表明党和国家不但要发挥慈善事业的治理功能满足社会转型的实际需要,同时慈善事业所蕴含的公益价值正在被接纳。扎根于广大民众的民间公益行动密切回应人们对公开透明、客观真实、自由个性等基本价值的诉求。民间公益的创新实践,激发了公众权利意识和价值认同的转变[16]。慈善事业的深度转型塑造了“以公共责任为目的”的公益慈善文化。
公益慈善文化体现为公益文明和公共责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它脱胎于皇权的仁爱之心、民间的怜悯之情、宗教的因果报应,经由熟人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洗礼,成长为由科学反哺和人本感恩组成的现代公益,超越了家庭、个人、邻里、家族、社区的历史局限,最终凸显出“公民权利”和“社会服务”的普遍意义[26]。公益慈善文化的营造助推了“人人慈善”时代的到来,让志愿、互助和捐赠的道德行为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四、演进中的慈善事业与慈善文化
(一)慈善事业与慈善文化的关系
慈善文化是慈善事业生命力的延续和再现,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7]。体现为表层的慈善行动或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以及深层的慈善思想和价值观念。即慈善文化不仅体现为外在的扶贫济困、捐款捐物的行为,更是彰显为深层次的伦理道德和社会心理。因此,发展慈善事业,不仅需要物质基础,更需要良好的文化环境和人文氛围。这种环境和氛围的形成,需要文化的承载和激励。因而,“慈善文化”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精神支撑和重要动力,它呈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传播的是一种社会正义,追求的是一种人生境界[14]。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倡导通过传播慈善文化,发扬慈善精神,弘扬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在形塑、影响着慈善文化。官办慈善救助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塑造了绵延相承的官办慈善文化;宗族性的慈善组织的发展,让以地缘、血缘和姻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友相扶和邻里互助成为可能,这种由亲到疏、由近及远的差序慈善格局塑造了中国根植乡土的差序慈善文化;近代民间慈善事业在救助理念和救助方式的创新同样塑造了普世的民间慈善文化;现当代慈善事业全面兴起和蓬勃发展,慈善事业在制度设计、慈善主体、慈善运作方式等诸多方面都有创新。特别是新时代政府对慈善事业发挥第三次分配功能的重视,颁布了系列政策并开展了行动措施,助推了“以公共责任为目的”的公益慈善文化的传播与发展。慈善事业、慈善文化与时代背景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慈善事业、慈善文化与时代背景的关系
(二)慈善事业与慈善文化的发展趋势
慈善事业与慈善文化在我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作为上层建筑,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不同的时代,慈善事业发挥的功能不同,所体现出的主流慈善文化亦有差异。但不可否定的是,无论在哪一个时代,当国家面临危难,民族遭受欺凌,百姓限于灾害困顿之时,人们内心深处的爱国之情、恻隐之心、互助之义都会被深深地激起。关键在于决策者是否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正确认识慈善的功能与价值。决策者将慈善作为工具,亦或目的,还是一种责任,将决定着慈善事业的历史走向,也会形塑主流的慈善文化。因此,需要以系统观来看待慈善事业与慈善文化的关系,及其所生发的时代背景,从而培育、塑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益慈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