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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逻辑与实践理路

2023-12-02孙文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道路法治特色

[内容提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一方面建立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伟大实践经验的总结之上,另一方面包含了伟大的理论创新并为未来法治建设提供了清晰的方向指引。法治建设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新时代面临新问题,我们需要结合新形势更加深入地理解和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和逻辑,不断总结和推广在法治事业推进过程中取得的宝贵实践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深刻的历史性和实践性作为根基,同时在政治性和规范性的关系协调中坚持党的领导,最终在实践中走出了一条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兼顾改革和法治,在整体推进的前提下突破重点,并综合运用各种治理工具,实现国家社会人民利益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关键词] 法治;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理路

[作者简介] 孙文博,法学博士,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探索和实践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 4 0。这一重要论断凝结了独特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揭示了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内在逻辑,提出了国家治理的法治战略指引,进一步确立了法治工作的基础性地位。我们需要结合时代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加深入地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内涵和底层逻辑,科学合理地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逻辑,结合时代之问、中国之问,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法治道路的理解,在理论自觉的基础上,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意蕴

在法学原理上说,我们可以将法治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形式法治,另一种是实质法治。[ 2]形式法治,主要对应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备化与实效性。完备化要求在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明确的立法目的、制度规定和基本原则为社会各主体的行为提供基本的依据,引领和规范社会各主体的行为;实效性则要求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在具体社会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尊重、维护和执行,这不仅要求一国政府率先垂范,坚持依法行政,也意味着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体系能够按照设计意圖真正地在实践中运转起来,最终使得具有某种独特价值的法律成为全体人民的内在信仰和自觉意识。

实质法治,一方面,要求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不仅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而且对于此种规则体系所秉持的价值观、政治观,要给出清晰明确的实质性主张。法治的实质价值回答了法律这套规则体系的目的为何,即为了谁、服务于谁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求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不能因循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而要结合国家治理的具体情势,特别是面对转型时期层出不穷的各种急难险重问题以及法律滞后等问题,不断根据该规则体系所服务人群的利益,积极突破现有规则框架,满足新需求、回应新问题,及时修改僵化落后的相关法律。

形式法治的追求,是任何国家在依法治理过程中都不可缺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样强调形式法治要素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即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3] 2 0。

正因为所有现代国家都强调形式法治,所以不同国家法治道路的区别也就不在于此,真正的区别关键在于不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实质价值选择。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在价值选择上往往服务于少数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其既得利益已经固化的情形下更容易形成对形式法治理念的强调,以使得此种利益格局可以持续保持下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西方国家的法治道路极为不同,虽然它也重视形式法治层面的要素,但在关键的实质的法治价值选择上与西方是截然不同的。中国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在实质法治即法治整体的价值预设上具有鲜明的中国立场,这决定着中国法治道路在价值侧重、目标追求、具体制度和机制上具有自身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意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总结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形成的,经历了一个从自为到自觉的过程。回顾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文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概念,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命题不断演化而来,其概念演化体现出主体性的自觉。如果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开始反思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发展的一般模式,那么,去掉一个“的”字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味着我们开始用中国成就和中国经验扩展“社会主义”的内涵,其不仅说明社会主义已形成中国之模式,而且中国经验成为理解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重要要素。[ 4]概念变化的背后是观念的转变,这是我们在法治建设中自觉意识不断提高的过程,而其中的中国特色也正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涵的入口。

那么,何谓中国特色?其背后的决定性逻辑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国家开展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历史性和实践性的经验。所谓历史性,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1] 1 8中国走向现代化是一个渐进过程。一方面,任何国家的现代化、法治化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历史存在强大的惯性,需要新旧要素不断融洽相接。“治与世宜”(《韩非子·心度》) ,法治化必须根植于历史的丰厚土壤中,尊重本土文化、发现本土资源、利用好本土情势,才能真正被人民拥抱和接受。另一方面,中国人民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创造了无比灿烂的制度文明,积淀形成了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具体秩序,其完备性和潜在的功能性可以为中国现代化、法治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弊病提供药方,并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实践性,即在中国的法治道路形成过程中虽然我们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更重要的是我们不断地“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5],走出一条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这正是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思想法宝在法治工作领域的体现。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还是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同中国社会现实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距离,中国特色的实践性内涵就是既不陷入片面强调一般原理的教条主义,也不陷入只强调本土资源的经验主义,而是在二者之间走出一条实事求是的实践道路,在实践的基础上运用原理、反思行动、总结经验。这包含了对西方理论和西方经验的审慎态度,也包含了对中国历史文化去伪求真的扬弃态度,在此基础上凝练出的新命题、走出的新道路、总结出的新规律,不仅在理论上得到了证成,而且在实践上经受住了检验。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社会主义意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第二个重要内涵体现在社会主义一词之中。如果说中国特色指明了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特征,那么社会主义则为中国法治事业提供了引领性的方向。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以牢固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因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社会主义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艰辛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开辟出来的正确道路,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就。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主义道路是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必由之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3] 1 9,“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6] 2 2 9。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法治建设最主要的特征和最深刻的内涵。从现实角度来看,中国作为人口大国,特别是作为后发的现代化国家,其法治建设需要处理的任务和面临的问题远非西方法治经验所能涵盖,我们需要连续完成民主与社会主义革命、民族国家建构、工业化发展、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发展,并在这一进程中兼顾发展的改革性与规范性、体量与质量。多重任务的叠加无法通过西方议会制漫长的、虚伪的、无效率的撕扯来完成。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最终我们创造了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建设的中国模式。同样,在法治事业的发展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人民的选择,人民赋予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的权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为中国法治事业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道路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对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具有全局性和统领性的地位。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治道路意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第三个重要内涵体现在法治道路一词之中。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道路被更加具体和深刻地表述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 4 0。这一新的表述,深化了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解。如果说社会主义为法治事业规定了方向,那么法治轨道则为社会主义事业指明了路径。“轨道”一词道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真谛,即要求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都全面的、系统的、彻底的厉行法治。[ 8]

“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5],这意味着无论是基层治理还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各项事业,都要遵守法律规则,在法律的框架中推进相关事业的发展;“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5],这是强调法治所具有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在革命时代结束后,非常政治必然要转为常规政治,非常政治时代权力的目的性导向的逻辑需要转变为常规政治中的规范性逻辑,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必然要走向制度化,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达成也需要稳定的预期,以强力的政治制度作为手段。中国特色指明了发展模式,社会主义指明了政治方向,而无论中国模式还是社会主义发展方向,都需要法治这个路径作为前进的道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坚定,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6] 2 7 4从“目的—工具”这一基本分析框架中可以看出,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提供了实质的目的导向,而法治则是最为稳妥的工具。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逻辑

马克思主义、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独特历史情势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的理论和实践背景。中国法治发展相比西方国家后发先至,所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也远遠大于西方国家,这也注定了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更加高明的政治智慧和更加坚定均衡的政治选择,既要在矛盾的事态中抓住主要矛盾,又要兼顾不同层面、不同方向的任务,平衡好矛盾各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处理上述难题的路标,也是在实践中已经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方略。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一般法治理论中的定位及其独特的精神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理论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由理论背后的基本逻辑支配产生的,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精神原则,就需要在把握其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努力揭示其背后的基本逻辑。

1 .人民性:为法治建设注入中国式目的

“人民主权”概念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一个显著的现象是“主权”和“人民”概念在西方法律世界中出现的频次很低,在完成了“建国”任务后,这一对概念就被法治蕴含的个人自由所取代了。西方法治理论并非仅仅侧重于形式法治,它在法治目的选择问题上更加注重个人自由价值。特别是在宪法领域,作为不可撼动的最高价值,个人自由被封闭在实证宪法价值体系的顶端,在理论上被视为一切政治价值的来源[ 9]。集体的利益和目的也需要为个人自由让路,与之相配套的政治机制就是民主议会制,政治目标需要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上通过无尽的撕扯来妥协达成。同时在经济领域反对国家干预,将经济活动解释为个人意志自由支配下的自负其责的行动,成败由己。这一方面导致了国家的政治中立化,国家无法提出符合集体利益的目标任务以及形成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以完成国家目标,同时在经济领域国家也无法干预优势资本对弱势个体的经济掠夺,最终政治领导团体和强势资本形成了压制社会底层的合谋,而制度化的法治则将这一模式固定下来并予以永久化。

与西方法治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 1 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形式法治的追求上与西方法治并无太大不同,都要基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基本规律,但在实质价值上,中国法治和西方法治具有显著的不同。法治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核心的特征。[ 1 1]人民的利益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和流动性,显然是不能被个人自由这一价值所涵盖的。当我们将人民性这一最基础的实质价值判断标准注入到法治建设中时,价值决定手段,不同的价值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制度安排。从人民利益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价值理论层面被赋予了极为丰富的内涵。我们的法治价值既包含个人自由和权利,又包括正义、秩序、平等等价值范畴。

在保障人的尊严和选择的问题上,作为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秩序价值的重要意义。法律之治得以展开和存续的前提是常态政治的实现,“正义和合目的性是法律的第二大任务,而第一大任务是所有人共同认可的法的安定性,也就是秩序与安宁”[ 1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重视自由也重视平等,在价值层面上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实际上由于不同人的出身不同、禀赋不同、成长环境不同,在事实上无法完全平等,中国的法治道路不是在预设人人实际平等的基础上以尊重个人自由意志为借口,国家中立于社会之外,实际上协助强势地位的主体扩大了这种不平等,而是以人民为中心,注重国家对现实的不平等进行适当干预,将自然的不平等尽量降低到最低限度。当然,无论是秩序、平等还是自由,最终都汇集为正义这一最古老的法治追求,正义在整体意义上概括了法治的价值追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强调法治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和国家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权益,切实推进人民权利的法治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6] 1 0 7“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6] 1 0 7人民性既是社会主义的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的体现。人民性作为决定法治价值导向的首要原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最基本的底色。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终是围绕人民性这一要素展开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真正实现好、维护好人民利益,法治建设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人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得以展开的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逻辑。

2.政治性与规范性

西方的法治理论主要是从规范性的角度来理解法治,其基本观点在于作为一般性的规范,法律是先于政治的,而且政治应该被法律所吸纳。具体而言,其认为法律首先表现为一套规则系统,而这套规则系统不仅给民众提供了交互的行为模式,同时划定了政治权力运作的边界;其次,这套规则系统内设的价值标准并非由政治来供给,而是来自一个普适的、最高的价值———人的自由。西方政治理论认为人的自由的最大的敌人是政治权力。因此,其将法治与政治对立,认为所有的政治权力都应该被法律所规制,所有的政治价值实质上都必须受制于个人自由这一最高价值。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则从科学世界观出发,主张政治是法治的前提,没有脱离政治基础的法治,规范性不应该彻底吸纳政治性,二者作为两种基本属性共同存在于法治之中。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揭示了法律的政治本质,认为法律不过是经济关系的反应,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1 3],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1 4] 3 4在充分认识到法治中的政治性和规范性要素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主张政治性压倒规范性,也不是认为规范性应当吸纳政治性,而是主张打破这种二元结构,实现政治性和规范性的内在统一。过于强调法治的规范性,容易使法治丧失政治立场,丧失现实感和对实际情况的把握,其结果就是国家政治力量无法有效把握自己的命运。而过于强调政治性,则容易产生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认为法治没有本质特征,不过是一种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这种思想蔓延开来容易产生法律虚无主义,无法树立法治信仰,更无法发挥法治固根本、穩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坚持明确的政治立场的前提下,充分重视法治的规范性,强调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素,进而使法治要素全面且深入地内嵌到社会主义建设之中,成为国家治理活动展开的法治轨道。

实现法治政治性和规范性良好融合的落脚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法治的政治性和规范性相统一的最重要的抓手就是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所以是社会主义法治根本要求的逻辑来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3] 1 9。法治建设是在一定时空背景下展开的,中国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一部分具有后发属性和赶超型特征。一方面,时间紧任务重,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问题矛盾会集中暴发、内外部局面会十分复杂;另一方面,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兼顾发展的数量和质量,又要注重当前矛盾的化解,更要坚定不移地追求长远目标。正是这些在发展过程中无处不在的张力,要求我们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力量来把控国家发展的方向,解决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历史的要求也是人民的呼唤,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才能取得成功,没有这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法治政治性和规范性的统一就无法有效实现,现代化进程就有夭折的风险,法治建设更是无从谈起。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法治实现政治性和规范性的融合,这既是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也是对世界法治贡献的中国模式。

3.全面性与整体性

如前所述,西方的法治理论强调法治的规范性立场,这种规范性的立场同自由主义结盟后,其核心诉求是严格控制国家权力,压缩国家权力运作的有效空间。西方所谓的法治就是防范公权力对个人自由可能产生的侵害,因此法治在西方社会是一个相对较狭窄的概念。由此,法治就为那些没有外化为政治权力但是实际掌握着政治走向的各利益集团攫取政治、经济权力,隐秘剥削方式,固化利益格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之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兼顾全面性和重点性,具有彻底性和深刻性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1] 4 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突出了全面性的特点,“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1 5],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又有重点地展开工作,全面性和重点性的特点大大地深化了法治概念的内涵,所提出的任务和目标比西方国家更为先进。

所谓全面性,指的是我们不仅将法治定义为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防范,而且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如果说依法行政同西方国家一样立足于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化约束,那么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治国不仅是对民众的一般自由予以保障,而且通过民主化进程积极地带领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更加注重民众积极权利的实现。而依法执政,更是将执政党的执政活动也纳入法治化进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了更彻底的法治化,依法执政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国法治建设不仅从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两个方面拓宽了法治的内涵,同时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进行一体化建设。如果说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还和西方法治形态具有逻辑上的相似性,那么法治社会命题的提出则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纵深性质。它不仅聚焦于国家层面,而且清醒地认识到一国法治建设的成败同样取决于全体民众法治信仰的建立,只有民众全面增强法治观念,只有法治成为社会基本的共识和准则,才能真正地打好法治事业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所具有的全面性的逻辑特征,支配着整个中国法治蓝图的展开。

所谓整体性,是指在全面性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以系统性工程的样态展开。第一,在宏观层面,其不仅仅聚焦于政治权力,而且将法治思维和法治建设渗透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各部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第二,在具体工程层面,其不仅仅要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对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第三,在基本环节层面,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积极贯彻法治思维。第四,在价值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的实质价值引领方面的务实精神和辩证能力。世界是运动的,在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利益和人民诉求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而在一定历史情境下,何者是我们应该把握的重点,这是无法通过事先安排来精确确定的,只能在实践中注重动态的把握,在不同阶段通过识别人民的整体利益之所在来不断调整政策方向,这正是实事求是精神在法治中的体现。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理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和底层逻辑,而且在长期的探索过程中形成了无数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经验。这些寶贵的实践经验不是来自对西方法治理论的亦步亦趋的追随,而是真真切切地产生自中国这片土地,真实有效地解决着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最终形成了独特的中国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反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神内涵。对这些实践经验,我们需要不断予以阐释、继承,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创新。

1 .党的领导兼具引领性和保障性

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已经完成,其理论意涵是政治已经为法治建构了一个赖以存在的常态秩序基础。如果想要使法律能够在国家治理中真正获得权威性,法治建设必须依赖于作为法治基础的政治权威,这是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一个基本原因。在这一原则下,我国在长期的法治发展进程中不断探索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实践机制,形成了党既在宏观方面制定法治建设纲领、推动法治进步,又在微观方面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的综合领导格局。

首先,在引领性方面,我国法治发展最基本的动力基础来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历史实践过程中积极推动形成法治方略,不断通过重大理论创新为法治建设擘画建设纲领、蓝图和方案,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中国共产党不断为法治建设提供最重要的牵引力和方向指导。中国法治领域的重大创新和重大成就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长期谋划和不断追求。其次,在保障性方面,中国共产党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不仅从宏观方面着眼也从中微观保障方面着手,始终注重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力量保障法治建设的顺利展开,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有序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同时积极利用各种政策工具发动群众,使全社会形成尊崇法治的氛围。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强调依法执政,将党和国家治理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从而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展开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在具体建设中所发挥的引领性和保障性作用。

2 .渐进式改革和法治化进程有机统一

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和法治间存在一定的张力。改革求变,需要依据新的形势不断突破旧的桎梏,为国家社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法治求稳,更加注重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特别是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如果过于强调规则化会使得社会丧失活力、抑制制度创新,而过于强调变化,则可能不断突破既有制度约束,不利于长期制度的形成。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走出了一条兼顾改革和法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实现了渐进式改革和法治化进程的有机统一。

首先,改革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展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1 6]在具体操作上,改革要尊崇法治精神、尊重法治规则,即尊重已经落实为具体制度的既有经验。其次,需要积极发挥法治对改革的促进作用,“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 1 4] 5。在实践工作中,一方面要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积极地上升为法律,对于实践证明条件还不成熟的改革措施,在得到立法授权的基础上推动试点改革;另一方面,对于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加以修改或者废止,为改革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空间。“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1 4] 5 2,最终实现一种改革和法治二者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良好局面。

3 .法治建设兼顾基础性工作和重点性工作

在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不仅在宏观上注重方向指引,也在具体工作上走出了一条兼顾基础性工作和重点性工作的实践路径。在基础性工作方面,由于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必须全局谋划、整体推进,形成总体效应,最终取得整体效果。我国法治建设首先立足于基础性工作,“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 6] 1 1 7。这些基础性的工作,既包括系统的顶层设计和完善的配套方案,又包括基层探索,积极发挥基层的主观能动性,推进重大法治改革现行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起来,逐渐将法治改革引向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由点到面、由顶层到基层、由全局到地方,形成了一个涉及各项基础性工作的全局性事业。

在推进法治建设全局性展开,注重法治改革的整体性的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以重大问题为导向,实现了法治改革中重点问题的突破。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 5]。通过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将法治建设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力度,推进依法行政不断落实。另一方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遵守法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领导干部不仅不能逾越法律底线,而且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捍卫法治。通过抓住政府权力这个牛鼻子,实现法治建设的重点突破。

4 .以综合治理为特点的融合性法治不断拓展

法治建设的时空场景和具体情势决定了不同国家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有不同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克服的困难。中国法治建设虽然起点较低,基础较弱,且伴随着社会转型、改革深入以及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等内部复杂局势,但是我们在短时间内达到了相当高的法治化水平,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其中的一个重要实践经验就是超越了西方法治的程序主义、形式主义、专业主义的路径,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融合性法治———社会综合治理。这种法治实践路径特别注重公众参与和实质正义,以群众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司法执法是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目的,将法治工作从形式主义的泥淖中拔擢出来,真正实现了高质量的法治效果。特别是在某些领域存在规范性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我们还发展出了丰富的综合治理工具。从革命年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严打”等集中治理模式,从人民调解制度的广泛推行,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重大成就的“枫桥经验”,在法治建设中通过不断拓展以及综合利用各种治理工具,实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这些独特的治理工具作为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经验,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沉淀为有效的制度工具,最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从规范性的角度来看,这些治理工具相比西方形式法治具有某些超常规性,但是它们也取得了超常规的实践效果,从国家安定性、社会有序化以及人民群众权益保障的角度来看,不仅实际上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化效果,还为进一步的法治化建设扫清了障碍,构建了更为坚实的基础;特别是从最终效果来看,真正实现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法治追求。

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漫长的实践探索中逐渐形成的,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也来自于这些丰厚的实践资源;另一方面,中國共产党通过不断的理论创新,在总结过去经验同时,为实践行动提出了前瞻性的目标指引。理论和实践的循环互动,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实践的持续探索、理论的持续创新,将进一步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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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 0 1 3: 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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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 0 2 1: 5 2.

[ 1 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 0 1 4: 1 5 3.

(编辑:杨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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