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体系
2023-12-02董娟
董娟
摘 要:反腐绩效评估是衡量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行专责监督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工作中存在缺乏专门性考评指标体系、考评体系混用、考评可操作性较低以及评估目标不明确、评估指标不科学、评估方法不规范、评估结果不透明等问题。应尽快构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体系,坚持党的领导、借鉴国外经验、制定明确具体的反腐目标和指标,采用目标管理法、指标评价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从多维度、成效导向、有效反馈、透明度和公开性等角度出发进行改革和创新,促进派驻机构提高监督执纪执法水平,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派驻监督
一、引 言
派驻监督是强化党内监督和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加强对“关键少数”集中统一监督的重要举措,是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习近平反复强调“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指出“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要求“不断擦亮监督‘探头”。[1]提高派驻机构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升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质量和效果,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和迫切任务。明确的评估标准、量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有助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更好地预防、发现、查处腐败行为,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组织绩效与反腐绩效不完全等同。我国有针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组织绩效考评及相关制度,但没有专门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体系。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是因为腐败本身就是难以客观量化测评的。截至目前,国内外学界没有关于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专门性论述,相关研究主要围绕腐败测量的概念、原则和框架展开。李辉专门就腐败测量的概念和方法进行了总结。[2]82过勇、宋伟则从腐败状况、反腐败绩效、腐败风险三个基本维度出发,对主观测量法、案件统计法和案件指标分析法三种主要的腐败测量方法进行了分析。[3]国外学界的研究主要关注腐败测量的理论、方法和实践。美国学者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反腐败公式,并据此指出反腐绩效评估应该从减少垄断权力、限制自由裁量权和强化问责制度三个方面入手。[4]英国学者马克·菲利普提出了一个基于逻辑框架分析的反腐绩效评估模型,并将反腐绩效评估分解为输入、输出、结果和影响四个层次。[5]41-57值得注意的是,既然腐败可以测量,那么是不是也可以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反腐绩效进行测量与评估?如果没有反腐绩效“量”的呈现,如何证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质”的提升?可见,构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围绕这一议题,本文尝试从理论视角出发,探讨如何构建多维度、成效导向、反馈及时、公开透明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体系,强化派驻监督,以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实践。
二、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基本現状
目前我国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效能的评价依据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①该规则于2022年6月22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为一部规范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规则》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旨在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从2018年到2022年《规则》出台前,我国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效能的评价依据主要是《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也就是说,2018年至今,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和直接标准是《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且主要以后者为准。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工作中存在缺乏专门性考评指标体系、考评体系混用、考评可操作性较低等问题。
(一)缺乏专门性考评指标体系
就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而言,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性的考评指标体系。在实践中,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考评主要从政治监督、纪律监督、组织监督、业务监督等方面来展开。在政治监督方面,主要考察派驻机构是否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否及时发现和纠正驻在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是否有效推动驻在单位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在纪律监督方面,主要考察派驻机构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规范,是否及时发现和查处驻在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自律规范、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是否有效防范和惩治腐败。在组织监督方面,主要考察派驻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参与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及时发现和反映驻在单位存在的干部选拔任用不规范、干部管理不严格、干部队伍建设不平衡等问题,是否有效推动驻在单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在业务监督方面,主要考察派驻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参与对驻在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是否及时发现和反映驻在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资源浪费滥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是否有效推动驻在单位加强业务管理。
此外,基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工作过程和结果,还可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在工作质量方面,主要考察派驻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监督、调查处理等工作,是否制订合理有效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是否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记录和报告,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矩和程序要求。在工作效率方面,主要考察派驻机构是否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是否及时反馈驻在单位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是否及时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在工作效果方面,主要考察派驻机构的工作成果是否得到派出机关的肯定和认可,是否得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支持和赞许,是否对驻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以上这些考评方法,并不专门针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反腐绩效。
(二)考评标准混同
目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绩效考评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都以《规则》为制度依据,在考评标准上是混同的。然而,严格而言,这二者是不能完全等同的。《规则》是规范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规定了派驻机构在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提高派驻机构的监督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并不是说它就是派驻机构绩效考评的衡量标准。绩效考评是一种管理手段,需要根据派驻机构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合理的考评指标和方法,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则》为派驻机构绩效考评提供了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但并没有涉及具体的指标体系和考评方法。因此,不能把《规则》与绩效考评及反腐绩效评估混为一谈,应该在《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派驻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和反腐绩效评估体系。
(三)考评可操作性较低
纪法规范和中央文件是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进行绩效评估时,需要结合相关的法规文件和实例数据进行分析。《规则》第二十八条指出,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这一条款为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提供了一个重要依据,即派驻机构是否能够有效发现和查处驻在单位重要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①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公开信息,2018—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查处了国家能源局多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这是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的典型成果,也是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而如何评价这一成果的价值和意义,如何衡量这一成果与派驻机构的工作投入及条件之间的关系,如何考察这一成果对于国家能源局和能源行业的整体影响和作用,如何将其与其他派驻机构和监督主体的工作成果进行比较和分析,这些都需要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否则,就难以客观公正地评估派驻机构的反腐绩效,也难以激励派驻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纪法规范的文本表述与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在实践中,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规则》为基础,按照各自所处的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对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进行评估。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评估结果可能不够客观、公正和准确。评估时过于看重数量指标、忽视质量指标,则造成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数字膨胀等问题。由于没有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派驻干部可能会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而降低工作效能。
三、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反腐绩效评估是衡量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行专责监督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现行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体系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反腐绩效评估的系统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得不到充分保证,也制约了派驻机构专责监督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同时深刻剖析问题成因,积极寻求破解之道。
(一)评估目标不明确
评估目标即评估活动要达到的预期效果,是评估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为评估活动指明了方向和重点,是衡量评估活动的标准和尺度。评估目标应当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可测量性等特征,为评估活动提供清晰的指引和依据。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目标并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统一权威的评估主体。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由派出机关、驻在单位等多方参与,缺乏统一权威的评估主体来组织、发布、实施评估活动。参与评估的各方对反腐绩效评估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和分歧,对反腐绩效评估的重视程度和参与程度不一致,对评估结果可能产生争议,甚至可能不认可评估结果。
第二,缺乏清晰具体的反腐目标。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目标主要是遵循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提高派驻机构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升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质量和效果。然而,这些目标过于宏观抽象,不够清晰具体,导致反腐绩效评估缺乏可比较性,难以反映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和影响。
第三,缺乏动态适应的调整机制。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目标基本上是固定不变的,缺乏动态适应的调整机制,不能及时根据派驻机构履职情况和反腐败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导致反腐绩效评估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要有效解决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目标不明确的问题,就必须确立统一权威的评估主体,制定明确具体的反腐目标,建立动态适应的调整机制。
(二)评估指标不科学
评估指标即评估活动的具体标准,是评估活动的核心和关键,是衡量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工具。评估指标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可测量性等特征,为评估活动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指标并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以下幾个方面。
第一,缺乏系统完整的指标体系。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指标主要由各级纪委监委、相关驻在单位等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制定和使用,并不能全面覆盖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层面。这导致反腐绩效评估缺乏统一性和一致性,难以反映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的全貌和本质。
第二,未能科学合理地确定指标权重。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指标权重主要由各级纪委监委、相关驻在单位等根据自身经验来确定和分配,不能准确反映各项指标对于反腐绩效的贡献和影响。这导致反腐绩效评估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区分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的优劣和差异。
第三,缺乏动态适应的更新机制。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指标基本上是固定不变的,不能及时根据派驻机构履职情况和反腐败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的更新和优化,导致反腐绩效评估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要有效解决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指标不科学的问题,就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指标体系,确定科学合理的指标权重,建立动态适应的更新机制。
(三)评估方法不规范
评估方法即评估活动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指向获取和分析派驻机构反腐绩效数据信息的工具和技术。评估方法应当具有规范性、有效性、多样性、互补性等特征,为评估活动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方法并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缺乏统一标准的评估程序。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程序主要由各级纪委监委、相关驻在单位等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制定和执行,不能完全保证评估活动的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有效。这导致反腐绩效评估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也使得评估结果有时难以被广泛接受和认可。
第二,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技术。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主要依赖专业人员的主观判断和经验分析,未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数据分析技术,不能有效处理大量且复杂的数据信息。这导致反腐绩效评估缺乏精确度和准确度,相关人员难以在反腐绩效评估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缺乏多样互补的评估方法。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方法基本上是单一且简单的,不能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价和分析。这导致反腐绩效评估缺乏广度和深度,难以展示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的全貌和本质。
要有效解决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方法不规范的问题,就必须建立统一标准的评估程序,采用科学有效的评估技术,运用多样互补的评估方法。
(四)评估结果不透明
评估结果即评估活动的最终产物,是评估活动的目的和价值所在,是展示和传播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的依凭。评估结果应当具有透明性、公开性、可信性、可用性等特征,为评估活动提供有效的反馈信息和改进方向。然而,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结果并不透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未能及时公布评估报告。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报告主要在各级纪委监委、相关驻在单位等内部公开,未能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展示和传达评估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这导致反腐绩效评估缺乏社会监督和社会参与,难以提高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信任度。
第二,未能有效运用评估反馈。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反馈结果主要由各级纪委监委、相关驻在单位等自行处理,未能将评估结果作为派驻机构考核、奖惩、培训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也不能根据评估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这导致反腐绩效评估缺乏激励约束和改进创新,难以有效促进派驻机构履职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第三,未对评估效果进行持续跟踪。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效果主要由各级纪委监委、相关驻在单位等自行判断和评价。相关方面不能及时了解和分析评估活动对于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也就不能根据评估效果来不断完善和优化反腐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这导致反腐绩效评估缺乏持续性和发展性,难以适应派驻机构履职要求和反腐败任务的变化。
要有效解决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结果不透明的问题,就必须及时公布评估报告,有效运用评估反馈,持续跟踪评估效果。
四、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方案
本文尝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展开分析,围绕反腐绩效评估的概念、目标、内容、原则等进行阐述,明确反腐绩效评估的基本框架和要求,同时在方法选择、工具运用、指标设计、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探索,以期从理论视角提供构建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体系的方案。
(一)评估方法
根据反腐绩效评估的目标和内容,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法,结合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组合应用。
1.目标管理法,即按照分解、分配、控制、考核、调整等一系列步骤达成工作目标的方法。在实践中,可根据派出机关设置的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派驻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按照以下步骤来处理。第一,分解目标,即将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指标,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第二,分配目標,即将分解后的目标任务分配给派驻机构的各个部门和人员,形成详细的责任清单和工作计划。第三,控制目标,即对派驻机构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问题,调整工作方案。第四,考核目标,即对派驻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评价,采用量化或定性的方法,给出评分或划分等级。第五,调整目标,即根据考核结果和反馈意见,对派驻机构的工作目标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提升派驻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2.指标评价法,即确定一系列具有可测量性等特点的指标及权重系数,计算指标得分,进而按规则进行汇总、排序、分级,以此来评价反腐效果的方法。通过收集分析数据,将指标得分按照加权平均法进行处理后,就可得出派驻机构的反腐绩效评估总分;之后,可以根据分数和排名,将派驻机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体现其反腐绩效的高低差异。具体的指标体系如何设计,可参看表1。
3.案例分析法,即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研究,对案例背景、过程、结果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进行目标和内容评估的方法。譬如可选择以下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查处桑某违纪违法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和形象的案件。该案例体现了派驻机构在查处高级别的严重腐败案件方面的能力和作用,也体现了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司法机关等的协作配合情况。[6]
案例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某部纪检监察组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督察工作。这是一起典型的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查找和解决该部开展主题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通起来,推动该部相关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案例。该案例体现了派驻机构在制定和实施预防腐败政策和措施方面的主动性和创新性,也体现了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社会公众等的沟通协调情况。[7]
案例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某央企纪检监察组专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推动廉洁从业、规范用权。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提升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能力和责任意识为目标的案例。该案例体现了派驻机构在提升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意识和道德水平方面的作用和影响力,也体现了驻在单位的协作配合情况。[8]
通过对上述三个案例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影响派驻机构反腐绩效的相关因素和一些规律特点,为评估和提升派驻机构反腐绩效提供参考和借鉴。
4.问卷调查法,即设计一套包含问题及陈述的问卷,并设置选项或评分标准,向不同对象或群体发放问卷,收集分析问卷数据,获取对反腐绩效的主观评估结果的方法。比如可以向派出机关、驻在单位、社会公众等发放问卷,得到各方对派驻机构反腐绩效的主观评估结果。之后,可以根据主观评估结果,将派驻机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展现其反腐绩效的高低差异。问卷如何设计,可参看表2。
(二)构建原则
要保证反腐绩效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反腐绩效评估工作的根本要求。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体系构建和改革的过程中,还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第二,在确定反腐绩效评估的目标和内容时,必须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覆盖派驻机构工作的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第三,在确定反腐绩效评估的指标和标准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政治标准、政治效果、政治影响。第四,在实施反腐绩效评估时,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第五,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借鉴国外反腐绩效评估的经验和教训。譬如在确定反腐绩效评估的方法和工具时,可以参考新加坡、澳大利亚、瑞典等国家采取的目标管理法、指标评价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并根据派驻机构的特点进行调整和优化;在确定反腐绩效评估的指标和标准时,可以参考国际清廉指数、不正当行为调查和追究效能指数等国际反腐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根据派驻机构的职能对相关指标和标准进行选择和补充;应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反腐绩效评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创新思路
为了适应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可以从以下四个思路出发构建和改革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体系。
第一,多维度考量。要全面客观地评价派驻机构的反腐绩效,尽可能地从各个角度和层面来考虑。比如,案件调查和处理、资源利用、预防腐败、社会影响,这四个维度涵盖了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的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围绕这四个维度来构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体系,可以对派驻机构反腐绩效作出更为全面的评估。
第二,成效导向。要以反腐败工作的成效为导向,注重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的结果和影响。比如,可以从查处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追缴赃款赃物的金额和比例、公众满意度和信任度、社会治理水平等四个方面来评价派驻机构的反腐绩效。这些方面反映了派驻机构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和影响力,为改进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
第三,有效反馈。要建立有效反馈机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机构和个人,促进派驻机构提高反腐败工作质量。具体而言,可根据实践需要建立健全以下机制:首先,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评估报告,并向派驻机构反馈,作出表扬、奖励、批评、处罚或要求整改的意见。其次,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核实,形成考核报告,并向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反馈,提出调整、培训等措施和方案。派驻机构对反腐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自我总结,形成工作报告,并向派出机关、驻在单位反馈,提出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工作计划等。再次,驻在单位对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参考借鉴,形成整改报告,并向派出机关、派驻机构反馈,告知整改措施、整改进展、整改效果等。
第四,透明度和公开性。要增强评估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社会各界都能了解和参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譬如公布评估指标和标准,使社会各界知道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依据;公布评估方法和工具,使社会各界了解派駐机构反腐绩效评估的过程;公布评估结果和等级,使社会各界看到派驻机构反腐绩效的高低;公布评估意见和建议,使社会各界参与改进和完善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
五、结 语
总之,反腐绩效评估是对派驻机构履职能力和工作质量的评价和考核,旨在促进派驻机构提高监督执纪执法水平。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反腐绩效评估体系,应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覆盖派驻机构工作的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同时结合派驻机构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体系和评分方法,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助力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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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云龙]
Constructing An Anti-Corrupt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for Dispatched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gencies: A Research Based on Multi-Dimensional Evaluation Method
Dong Ju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arty School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53)
Abstract: Anti-corrupt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measure the ability and level of dispatched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gencies, and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dispatched supervision. At present, there are problems in anti-corrupt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these agencies in China, such as lack of specialized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mixed use of evaluation systems, low operation of evaluation, unclear evaluation objectives, unscientific evaluation indicators, non-standard evaluation methods, and opaque evaluation results. We should establish an anti-corrupt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for them as soon as possible, adhere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draw on foreign experience, formulate clear and specific anti-corruption goals and indicators, use methods such as target management, indicator evaluation, case analysis, and questionnaire survey to reform and innovate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multi-dimension, effect-orientation, effective feedback, transparency and openness, and promote these agencies to improve their level of supervision, discipline and law enforcement for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dispatched supervision in the new era.
Key Words: dispatched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gency; anti-corrupt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dispatched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