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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政治解放
——以《论犹太人问题》为例

2023-11-28

学习月刊 2023年9期
关键词:犹太人市民马克思

●骆 斌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成文于1843 年秋,发表于1844 年2 月的《德法年鉴》,它是马克思同黑格尔派的代表人物鲍威尔就犹太人的解放问题展开公开论战的一篇论文,是马克思主义形成时期的经典著作之一。马克思在文中通过对鲍威尔的《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两书中关于犹太人的政治解放相关论述的批驳,由浅入深,全面表达了他对政治解放内涵的理解以及对政治解放局限性的认识。该文作为研究马克思早期思想的代表作之一,备受国内外研究者的重视。从目前国内学界对《论犹太人问题》的研究现状来看,研究者对马克思犹太观的研究多侧重于从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历程的角度展开。有鉴于此,为推动问题的讨论走向深入,本文拟对政治解放问题进行梳理,厘清马克思是在何种意义上提出以及如何阐发政治解放问题。

一、马克思对政治解放内涵的理解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在两个层面上阐释了其对政治解放内涵的理解。

1.政治解放是指将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

正如马克思所言,“犹太教徒、基督徒、一般宗教信徒的政治解放,是国家从犹太教、基督教和一般宗教中解放出来”。也就是国家作为一个政治阐释,由各种机构组成国家机器,它的权力需要得到正确的理解和使用,国家不再需要用宗教来阐释其自身的合法性。此外,“国家是人以及人的自由之间的中介者”,“人把自己的全部非神性、自己的全部人的无约束性寄托在它身上”。国家与宗教的分离,使得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对于某一个具体的个人而言,就是其宗教教徒身份和国家公民身份的分离,马克思认为这种分离就是政治解放。

2.政治解放同时也指市民社会从政治中得到解放,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

在封建社会,旧有的市民社会具有政治性质,与市民生活有关的各要素,如个人财产、家庭成员等,已经上升为与国家生活有关。在封建社会,因为市民的活动条件和机制是政治的,使得突出个人色彩的市民活动变成具有普遍政治性质的活动,而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了封建专制,从而实现了人们与自己共同体的分离。因而马克思认为,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国家的政治精神“从与市民社会相混合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在观念上不依赖于市民社会的上述特殊要素(等级、公会、特权等)”,特定的市民活动只具有个体意义。

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政治解放思想实际上是对近代以来欧洲的政治理论以及政治实践作了一次较为全面的总结。在阐释对政治解放的认识和理解过程中,马克思还是明确肯定了政治解放的进步意义。

二、马克思认识到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性

在充分肯定政治解放的进步意义的同时,马克思还认识到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并加以着重论述。与阐释政治解放的内涵相对应,马克思在文中也是从两个方面论述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性。

1.政治解放并不意味着人摆脱了宗教信仰,人仍是不自由的

政治解放所谓的“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主体是国家而非个人,仅仅指国家从宗教中分离出来,将宗教从原来的公法领域分出到私法领域。实际上,宗教的存在和国家并不矛盾,甚至在已经实现了政治解放的国家,宗教仍然存续着,并且发展得更迅猛,而作为个人,不仅没有脱离宗教,反而取得了宗教信仰的自由,人们可以自由地加入宗教并参加宗教活动。因此,马克思说:“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是现实的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政治解放本身并不就是人的解放”。某种意义上,人不仅未获得解放,反而是被强加了很多外在的束缚。因为国家从宗教脱离出来后,作为自由人的人继续选择信仰宗教,就要受到宗教教义教规等的约束,这很多又是宗教主持者强加给信徒的,并非遵循人的发展本质。同时,人作为国家的公民,也要受到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约束,这些约束往往体现了当权者的意志,是为加强其政治统治服务的,其目的并不是帮助实现人的解放,因此也不可能给予公民以充分的自由,反而更多的是限制。

2.政治解放造成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导致人的二重性

“它把市民社会分割为简单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体,另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体的生活内容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没有变革这些组成部分本身,没有加以批判”。而“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即政治国家同作为其基础的市民社会是相互对立的。由于市民社会被视为政治国家的基础,因此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作为利己的人,作为私人,就被看作是本来意义上的人,是感性的、单个的、与人本身之外并无直接联系的人,而政治生活中的人,作为社会化的存在物,却是抽象的、人为的、群体化的人,被强加了诸多政治属性,改变了其作为个体的人的很多功能,也影响了其社会存在状态。由此可以看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对立,导致了人同人自身形成了对立,即人作为抽象的公民同现实生活中的个人相对立。

在这两种对立中,最根本的是第二种对立。正如马克思所说,宗教信徒和公民之间的矛盾,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和他的“政治狮皮”之间的同样矛盾,也就是说,政治解放的两大局限中,更为显著的是第二个局限,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对立导致了公民与自身形成了对立。而这些局限都意味着人并未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解放,归结为一句话就是政治解放并未实现人的解放。

那么,人的解放应该是什么形态呢?对此,马克思的回答是,“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换句话说,应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现实的个人自身,意指要消除人自身存在的私人和公民之间的对立,实现个体存在与类存在的统一。具体到社会层面,就是指人意识到社会力量是自身先天性拥有的固有力量,而不应作为政治力量与自身相对立。只有这时,人的解放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得到实现。在笔者看来,这事实上就是无产阶级革命和共产主义的另一种隐晦表达,“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其实就是要打破资本主义的政治国家形态,构建新的社会形态,以实现人的解放。

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是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的主题,同时也是《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试图解决的主要问题。当然,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人类解放的探讨基本上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具体到实践层面的问题,他则在后来的著作中一步步加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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