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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3-11-21程秀才秦琲琛曹坤

标准科学 2023年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标准化

程秀才 秦琲琛 曹坤

摘 要:随着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的全链条活动日渐频繁,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融合也日益加深,迫切需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体系, 借助标准化手段规范创新保护行为。本文从理论研究、体系建设、推进实施3个层面阐述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化现状,指出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化工作中组织建设缓慢、理论研究缺失、标准供给匮乏、贯彻实施困难等问题,基于问题给出针对性解决策略,以期为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提供前瞻性参考和创新性思维。

关键词:知识产权,标准化,协同保护

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3.01.009

1 引 言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加快走出国门步伐,形成知识产权领域的“双循环发展格局”,在新的发展变局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成效。《知识产权强国纲要(2021-2035年)》中提出要[1]“提高保护标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加强公共服务标准”,着重强调以标准来弥补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的空白。标准化作为知识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产业创新升级、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强化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标准化融合发展,融合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将对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完善、创新能力培育、技术运用流转、管理效能提升起到重要作用。

2 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化现状

在对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化现状的分析中,笔者对国内外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组织、标准制定以及实施4个方面进行全面地梳理总结,为后续问题的提出、分析以及对策建议提供支撑。

2.1 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化研究现状

国外知识产权标准化的学术研究起步较早、融合充分。国际标准化组织早在1977年便制定了《专利文件参考书目、基本和补充要素》;2017年修订了《ISO出版物发行、销售、复制及ISO版权保护政策》,以标准政策实现对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的保护[2]。美国标准化协会于1997年制定规范早期专利公开、识别问题的《ANSI专利政策实施导则》,规范商标权使用的《ANSI关于嵌入式商标的导则》。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在2008年成立创新管理标准工作小组CEN/TC 389,其组织发布的系列标准《欧洲标准化组织指南》规范了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执行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基本政策[3]。早在2008年我国便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长期发展的重要战略,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研究、热点讨论近几年才逐渐引起关注,国内对知识产权标准化的研究集中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刘海波等[4]对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研究,刘斌等[5]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标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陈彤等[6]对知识产权管理最新ISO标准与国家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2.2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化组织现状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联合申请对口I SO/ T C 279创新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5年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正式成立,下设创新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和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SAC/TC 554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从国家战略高度开始统合知识产权、知识管理等领域资源,构建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体系。在地方知识产权标准化组织设立上,省一级仅有江苏、广东、浙江以及山西成立了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S/TC 13)成立于2015年,是全国第一家省级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一级则仅有杭州、宁波成立有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3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制定及实施现状

我國知识产权领域现行/即将实施国家标准178项,计划中30项,类目集中在专利导航、知识管理、地理标志3类。地方知识产权领域现行标准1,551项,集中在地理标志和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方面,即使有保护相关,也多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侵权咨询、调解服务等流程性规范,覆盖面较小。现行知识产权地方标准多来源于经济发达地区,广东省发布实施225项,江苏省发布实施45项,排名全国前列。

知识产权标准的实施推进离不开政策的引导扶持。2021年,南京市鼓楼区对贯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江苏常州首次将《专利导航指南》纳入知识产权师课程培训。各地同样注重地方标准的宣贯,江苏省于今年1月正式实施DB32/T 4157-2021《专利申请预审规范》,宣贯覆盖全省知识产权系统近200名员工。广东省于今年4月发布DB44/T 2361-2022《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合规管理规范》,该标准采用试点推广模式,培树一批代表性知识产权国际合规管理标杆企业。

3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标准化工作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标准化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已经在学术研究、组织建设、推广实施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深入分析现状后发现仍存在组织建设缓慢、标准供给匮乏等基础性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着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化工作的深度融合。

3.1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组织建设缓慢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组织数量较少。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组织是标准申报、起草、实施、推广的核心部门和重要途径,承担重要职能。以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例,其从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及衍生活动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归口,还承担标准的实施、宣贯、评议、分析、培训等职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组织数量较少,省一级只有4家,市一级仅有2家,多集中于江苏、广东、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标准化组织建设缓慢,区域间发展不平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需要“知识产权+标准化”的专业化机构来引导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组织建设的缺失从源头制约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组织职能有限。《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7]。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组织的职能有限,集中于标准的拟订、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等制定工作,无法对标准的具体实施情况有效监督,且由于社会整体标准化参与度低,缺乏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标准的先进性和合理性不能及时评价反馈,容易导致标准的供给、需求两侧信息不对称。各地知识产权标准化组织只负责当地标准的制定,相邻区域,尤其是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区域间地方标准尺度不一,当出现知识产权跨省际、跨区域的规模化、群体性侵权行为时往往面临权利人维权难、执法人员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即使在地方标准中对本地产业有所侧重,也难以避免企业利益受损,无法充分发挥标准对地方行业健康发展的引领作用。

3.2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研究缺失

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研究的文献整体上数量较少。从研究方向来看,现有文献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等方面,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的研究等,较少涉及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创造、运用、保护等其他环节,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环环相扣,研究方向的“偏科”势必会导致创新主体在海外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知识产权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关于标准中技术必要专利的研究众多,暂无商标保护,商业秘密运用、服务,植物新品种运用、服务、保护等类型标准;地理标志保护、服务,商标运用,商业秘密管理等类型标准数量也较少,知识产权与标准化融合研究不深入,标准化体系建设缺少理论引导。从研究属性来看,现有文献更侧重于理论研究,如: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知识产权标准体系的研究,缺少经验分析,更缺乏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标准研究,在实证研究方面薄弱,也没有积极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无法为后续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的构建和实施提供支撑,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落地执行。

3.3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供给匮乏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数量供给匮乏。自2 015年《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印发以来,我国持续推进标准制度建设,在标准制定领域取得丰富成果,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基础弱,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标准数量较少。现行/即将实施的由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的国家标准共178项,与其他领域标委会,如: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行/即将实施标准1,660项、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行/即将实施标准319项相比数量较少,且相对于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周期更长,更新换代慢,更无法适配新兴产业技术的发展速度,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方面,江苏省现行标准6项、广东省现行标准6项、浙江省现行标准2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整体供给匮乏。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体系供给匮乏。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方面已出台多项国家/地方标准,如:GB/T 37286-2019、DB32/T 4157-2021,但由于区域发展和司法尺度的差异,现行和编制中的国家标准还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仍处于空白状态,知识产权保护国家标准的匮乏致使地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缺少参考、尺度不一,增大了区域间、部门间综合执法、行政执法的难度,阻碍了区域间协同发展的步伐。地方标准的编制只需考量本区域内产业发展形势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其更具前瞻性和可行性,如:南京市发布了DB3201/T 1098-2022《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深圳市发布了DB4403/T 76-2020《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南》等,但即使是地方标准,也未能覆盖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援助的庞大体系,现行标准内容也多集中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衍生服务,没有聚焦现阶段知识产权维权中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長、成本高等核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体系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较为缺失,挫伤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与海外市场拓展动力,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高度不匹配。

3.4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推进困难

企业作为重要的创新主体,也是推进新标准制定实施的基本单位,当前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贯彻实施大多基于政策激励引导,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贯彻实施源于短期内高企申报或科创板上市等目标计划,并未真正将标准贯彻在企业生产、研发、运用和管理的实处,江苏省2021年共有623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绩效评价合格,合格率仅有8.42%,绝大多数企业的贯标只是“面子工程”,甚至并不具备贯标的条件,为企业后续知识产权业务发展埋下隐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贯彻实施的不到位导致标准化组织难以接收到真实的反馈意见,标准发布实施后,无法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管制和绩效评估,无法将标准化转换为实际价值。

4 成因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工作中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机制的不完善,挖掘问题的成因并对其全面分析,可以精准施策,让对策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

4.1 驱动机制不足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立项过程中市场驱动机制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仍以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为主导,加上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因此参与标准制定的意愿不强。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参与意见征集的也多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行政管理部门,既缺少创新主体的认可,也缺少专业标准化机构的建议,缺乏开放性及透明性,标准实施情况反馈渠道不畅,致使标准不能与企业发展、市场需要和社会趋势相吻合,不能真实、全面、有效地反映各方的诉求,标准一经发布,即使存在问题也难以进行修订。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实施过程中市场驱动机制不足,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为例,该标准的落实需要企业进行专门的制度设定、流程监管、人员安排,落实成本过高,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投入与收入并不成正比,加上一些中小型企业根本没有质押融资、许可转让等知识产权运用业务和需求,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缺乏吸引力,在推广实施的过程中只能通过奖励补贴达到目的,但这与标准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驰,激励措施也只能在短期内起到效果。

4.2 协同机制不足

标准在行政层级上是以“国家——地方”为主二级标准化体系,由于发展格局变化,我国正向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方向进发。以长三角为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和电子商务平台发展,长三角区域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案件数量持续递增,三省一市密切合作交流,在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方面,三省一市知识产权局签署《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协议书》,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环节,联合开展跨地区的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但由于三省一市间知识产权保护实力发展不均衡,产业结构不同,即使是江苏省内尚且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地方标准,因此在实际的跨区域联合执法过程中难以对证据互认、裁量基准、法律文书等程序进行统一。协同机制不足致使区域间难以在知识产权标准上保持一致,区域协同保护动力不足。

4.3 淘汰机制不足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标准数量逐年递增,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2021年《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进行新一轮修订,并建立国际上最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22年则将重点工作放在精准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上,知识产权发展迅速。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还处于起步阶段,未建立起针对性的标准淘汰机制,大部分知识产权国家、行业标准的标龄都已超过5年,与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更新迭代速度不匹配,部分现行标准已脱离实际需求,加上标准质量良莠不齐,低质量、老化滞后的标准无法及时淘汰,对标准体系的整体质量造成减损,进一步阻碍了标准的实施。

4.4 人才培养引进机制不足

当前国内共建设有6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30家快维中心,20所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学院,2022年我国知识产权人才规模已达69万人。但与我国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市场规模相比,研究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依旧不足。知识产权是理工科和法学的复合学科,知识产权人才本就缺乏,再加上对标准化专业素养提出要求,“知识产权+标准化”人才更是凤毛麟角,需要政府制定完善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对符合要求且有发展意愿的人才继续教育,才能为知识产权标准建设输送人才资源。同时,部分企业内部也缺乏人才引进培养机制,知识产权专员多从研发部门抽调而来,也未对标准化进行过系统性地学习,知识产权标准化专业素养与实践经验严重不足。因此,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的不足难以支撑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工作的持续开展,更不利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

5 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机制中的不足,并联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标准化的发展实际,本文创造性地从组织建设、体系构建、贯彻实施以及素养提升4个方面给出建议,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工作中“痛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5.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组织建设

积极引导重点区域标准组织建设工作。我国知识产权的申请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经济发达区域,知识产权占有量高也意味着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的问题,因此需要站位区域产业发展的特点和风险,制定更具适用性和科学性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组织建设缺失的问题,可在技术产业集中、知识产权占有量高的区域中,选择条件成熟的省或直辖市,引导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解决侵权易发多发、侵权易维权难等问题。以点带面,辐射全域,充分发挥标准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技术支撑和规范引领作用。

探索突破现有体系强化区域协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层推进依赖于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动保护和联合执法等协同机制,在当前城市集聚发展的趋势下,有必要突破现有“国家-地方”为主二级标准化体系,探索建设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围绕区域内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侵权赔偿等重点问题制定系列标准,打破区域内“各自为政”的局面,不断缩小区域间立法条例、司法协作、联合执法、信息传递的制度和水平差异,推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落地落实,发挥区域示范引领效应。

5.2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多维体系

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标准体系,围绕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建立对应标准体系。“严保护”标准体系对赔偿数额、证据规则、判定标准、仿制药声明制度进行拓展探索。“大保护”标准体系从知识产权的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大保护工作格局,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快保护”标准体系面向战略新兴产业,全力打造专利申请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绿色通道”。“同保护”标准体系着力从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发达国家保护状况评估、国际信息预警平台建设等方面完善。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发展标准体系,构建符合我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标准生态,为企业“走出去”赋能蓄力。

同时,运用好各层级标准的制定实施特点,完善全领域标准布局,引导地方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结合地方发展趋势和行业特点牵头起草团体标准,以团体标准弥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周期长、整体数量少的缺陷,促进区域行业发展,为后续国家标准的制定提供实践支撑。鼓励区域内“专精特新”“独角兽”等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点企业围绕核心专利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筑牢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5.3 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贯彻实施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贯彻实施与企业产品技术布局、科研项目申报等密切相关,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贯彻实施,既需要企业内部改革,优化保护机制、落实保护措施,更需要政府外部引导,配套政策文件保障标准得到良好贯彻。

从加强顶层设计出发,各省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转变政策风向,逐步淡化奖金补贴等激励性政策的作用,实现从“贯标数量”到“贯标质量”的转变。立足于地方知识产权发展模式,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服务聚集区、工业园区中培育具有推广价值和辐射作用的知识产权标准化示范区,在示范区率先贯彻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及时对标准内容動态调整,以示范效果为导向推进标准的全面贯彻实施。

从完善基础保障出发,各地知识产权局可鼓励知识产权专家库成立讲师团,定期在企业内部开设知识产权及标准化相关课程,强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综合能力;联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共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高水准的咨询辅导服务,同时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贯彻实施纳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能力考核指标中,以高水准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推进标准在企业中的贯彻实施。

从提升质量控制出发,各级标委会审查部门应积极推进对超过5年标龄的知识产权标准的复审工作,及时了解行业政策风向并根据实际需求组织修订或废止工作,以此保持标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5.4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专业素养

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模式。《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全领域人才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目标[8],实际工作推进中,可通过创新“知识产权+标准化”复合型技术人员培养模式,科学构建与企业发展目标相匹配的复合人才能力提升框架,建立健全多层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成为标准“领跑者”,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的认识度。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起草过程中提升龙头企业的参与度,培养创新主体学习标准、制定标准、贯彻标准的主动意识和实践经验。拓展國际交流渠道,推动国内技术人员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学习交流活动,推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转化应用,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先进性与科学性。

6 结 语

如今,知识产权保护已迈入新时代,在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贸易保护抬头的时代背景下,更需要我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保障中国企业的良性、健康及可持续发展。标准化与知识产权同为科技创新的关键要素和产业竞争的价值高点,是我国国家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体系进行探索研究,基于标准的统一性、通用性和规范性“高标准”构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通过标准化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目标,能够产生“1+1>2”的效果。

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的深度融合,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组织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从源头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组织管理,同时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体系的内容,充分考虑地方发展和产业优势,涵盖“严大快同”4个层面,织密织牢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最后辅以完善的政策引导支持,把控好从标准起草到落地的每一个关卡,推动由下到上以创新主体为主导的标准起草模式,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贯彻实施多元化途径,以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化的深度融合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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