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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如何厘清债权债务纠纷

2023-11-19周洪波

上海企业 2023年11期
关键词:清算组尾款诉讼时效

周洪波

周律师:

您好。

我之前与朋友合作经营过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主要从事经营计算机通信网络方面的业务。十年前,我公司委托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做了一个软件开发的项目,当时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50%费用,系统上线运行并通过验收再支付40%费用,系统运行一年后没有问题时支付尾款10%费用。我公司依约支付了前两笔款项。但由于系统上线运行后出现了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好,双方一直对有关问题的责任归属有异议,后來就不了了之了。2022年,我公司因为没什么业务就清算注销了。但是,不久前,我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主要内容是起诉我没有支付尾款就清算,要求我与朋友承担归还那笔尾款以及损失赔偿。

请问:公司已经注销,为什么他还能告我 我是否应该承担支付该笔尾款并赔偿损失呢?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

首先,本案属于清算责任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之前,必须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主要负责下列清算工作: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本案来看,第一,对方起诉您的原因就是因为您公司在清算的时候没有通知他们公司,造成了他们公司的债权损失,因此对方起诉了您公司的股东来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同时,因为对方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您这方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和清算赔偿责任。

我国司法界的通说认为: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给相关主体造成损害应予赔偿的责任性质属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应当追究其侵权民事责任。

首先,我们要确认对方的权利是否属于依法保护的债权。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是基于对债权人债权的侵权。该债权首先应当在诉讼时效的保护之内。如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则该债权已成为“睡眠上的权利”,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对“睡眠上的权利”的侵权进行清偿和赔偿应当已失去了合法保护的基础。

再来看下本案有没有侵害对方债权的行为,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以及我方进行了正常清算,是不是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没有侵权的行为当然没有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本案中债权人的所谓尾款的债务,债权人一直没有催讨并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尽管公司在清算时没有通知该债权人,但该债权并非应当依法保护的债权。所以,本案中您这方的清算并没有实质上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您无需对该笔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承担清偿和赔偿责任。

以上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作者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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