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管制放松与企业创新
——基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的准自然实验
2023-11-18周志方韩尚杰
周志方,韩尚杰,程 序
(中南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一、引言
畅通高效的国内市场是强化大国竞争优势、构筑新发展格局的必要前提(刘志彪,2022)。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分权体制在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性、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方面发挥了显著成效。然而与此同时也衍生出了地方保护主义与区域市场分割现象(Poncet,2003;Bordignon等,2008;Xu,2011;刘志彪,2022),且这一问题愈发成为掣肘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瓶颈(Bardhan 和Mookherjee,2000;卿陶和黄先海,2021)。对此,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及报告多次提出,要着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更是强调,“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围绕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以及社会信用等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市场规则统一的规章、制度与政策(刘志彪和孔令池,2021)。其中,作为全国层面统一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举措,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致力于放松市场准入管控,进而扫除区域准入壁垒(陈升等,2020)。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便被寄予了“鼓励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期望。①具体可见《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在此背景下,考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是回答其能否达成政策预期的关键一步。此外,鉴于创新是产业结构转型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Tang,2006;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卿陶和黄先海,2021),识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创新激励效应,有助于深化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间内在关联的理论认知。更重要的是,厘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即其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激发经济主体创新活力,对于提升国家市场治理体系、促进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理论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通过完善产品竞争机制与要素配置机制两个方面共同改善企业营商环境,推动企业创新。就完善产品竞争机制维度而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可以消除行业中的不当准入限制,打破地方行政垄断壁垒(杨兴全和张可欣,2023),使得经济主体能够更自由地、以更低的成本进入市场,从而培育更充分的市场竞争(Acemoglu 和Cao,2015),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创新内驱力并推动企业创新。而从完善要素配置机制维度而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减少了监管主体在市场准入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了地方政府通过设立隐性准入门槛的方式干预要素资源配置活动的可能(刘斌和赖洁基,2021),从而有效缓解了要素市场错配程度,使得企业能以更高效和更经济的方式获取创新要素并进行创新(Aghion 等,2001;张杰等,2011)。
基于以上见解,本文首次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视角探讨市场准入管制放松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及其机制。研究发现:首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试点地区企业的创新水平显著提高,说明市场准入管制放松能够产生创新激励效应。机制检验表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主要通过“打破地方行政垄断壁垒——强化行业市场竞争激励”的产品竞争机制和“减少政府资源配置干预——缓解要素市场错配程度”的要素配置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创新。其次,进一步分析发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引发了企业创新策略的积极调整,具体表现为企业会将更多冗余资源转化为研发投入,致力于提升创新活动效率以及追求更高质量的创新,而较高的创新能力能够帮助企业在竞争加剧的新形势下取得正向的经济效益。最后,异质性检验表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创新激励效应主要集中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技术密集型与运营效率较低的企业。
相比已有文献,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本文丰富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经济后果的相关文献。当前文献多从规范研究入手分析其可能的影响后果(郭冠男和李晓琳,2015;郭冠男,2019;陈升等,2020),与之相关的实证研究则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有文献对其创新后果予以系统考察。事实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具有重要战略价值,而识别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一价值。而本文首次提供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创新激励效应的微观证据,拓展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经济后果的相关文献。
其次,本文系统厘清了市场准入管制改革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理。市场准入管制改革本质上是规范政府调控和改善市场机制进而实现政府与市场间良性互动的制度安排(郭冠男和李晓琳,2015),但其能否以及如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理论逻辑尚不明晰。本文分别基于政府维度和市场维度,从产品市场竞争机制和要素配置机制两个渠道深入揭示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这一方面有助于从政府与市场联动的视角来综合地认识市场准入管制改革影响企业创新的复杂过程,打开市场准入管制改革创新激励效应的“黑箱”;另一方面能够通过不同维度机制的交叉验证确保渠道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本文也为企业创新的市场制度前因文献提供了新的见解。当前关于市场准入如何影响企业创新的文献依然较少(Coelli 等,2022)。本文从市场准入管理的维度即市场准入管制放松来切入主题,发现这是企业创新的重要驱动因素。此外,通过揭示市场准入管制放松激发企业创新的机理,本文丰富了市场制度环境塑造企业创新行为的相关文献。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框架
(一)制度背景
如何在保持政府合理调控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直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与完善的方向。其中,健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被视为实现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最优组合、推进中国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郭冠男和李晓琳,2015)。在2012 年以前,尽管中国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改革来推动市场准入管制放松,但由于受到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政府包揽一切经济活动的惯性思维影响(刘志彪,2022),中国市场准入管理依然存在着管理措施紊乱、审批程序繁杂、进入门槛过高、隐性壁垒较多等不足(陈升等,2020)。对此,2013 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自此,借助负面清单模式改革市场准入管制的思路得以明确。
经过数年的探索与实践,《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先后于2015 年和2016 年出台,这揭开了中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的帷幕。根据《意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清单方式列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列明的行业、领域、业务以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在此制度下,市场准入管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放宽。总体而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为加快构建公平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管理体制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理论框架
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一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必要保障(Berrone 等,2013)。在影响企业创新的诸多制度因素中,政府调控市场激励尤为关键(朱平芳和徐伟民,2003;Aghion 等,2005)。正因如此,当“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发生时,企业从事创新的积极性会明显受挫(余东华和吕逸楠,2015)。本文预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规范政府调控进而改善市场配置,有助于塑造政府与市场间的良性关系。这可以同时缓解“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问题,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对此,本文从政府与市场联动的视角出发,分别基于产品竞争机制和要素配置机制两个方面,阐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图1 为本文的理论框架。
图1 本文的理论框架
从产品竞争机制方面来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打破地方行政垄断壁垒,强化市场竞争激励,进而激发企业创新的内在驱动力并促进企业创新。企业从事创新的一个基本动机即为打造竞争优势,以使自身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中谋求更好的生存与发展(Danneels, 2002),因而良好的竞争环境理论上能够增强企业创新的内源性动力(Dinopoulos 和Syropoulos,2007)。张杰等(2014)基于中国企业样本的研究也表明,“逃离竞争效应”是市场竞争影响企业创新的主导机制,具体表现为产品市场竞争与企业创新之间稳健的正向关联。然而,以往由政治晋升激励所引致的政府竞争使得地方性贸易壁垒和行政垄断问题突出(周黎安,2007),这降低了高效率企业进入市场的可能并限制了各个行业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刘斌和赖洁基,2021)。在此竞争格局下,行业内企业的创新动力往往不强(杨兴全和张可欣,2023)。对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可以通过消除行业中存在的不当准入限制,赋予不同身份市场主体以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从而有效破除地区间相互设立的行政垄断壁垒,总体上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及相应成本(郭冠男和李晓琳,2015)。同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塑造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市场准入环境,有效缓解了以往以正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所产生的准入依据不健全、准入管理执法模糊的问题(陈升等,2020),减少了地方政府通过设立隐性准入壁垒限制企业进入市场的不确定性。正因如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培育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强化企业的创新内驱力,从而倒逼企业开展创新(Acemoglu 和Cao,2015)。
从要素配置机制方面来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减少政府资源配置干预,缓解要素市场错配,进而提升企业创新要素获取能力来推动企业创新。资源基础理论认为,充足的要素资源是企业从事创新的基本前提,企业创新效率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外获取创新要素的能力(Teece 等,1997;Aghion 等,2001)。基于这一见解,既有研究发现中国要素市场配置扭曲是抑制中国企业创新效率的重要制度成因(杨洋等,2015;戴魁早和刘友金,2016)。而造成该现象的主要根源为地方政府通过价格管制、分配权主导等直接手段和设立市场准入门槛等间接手段对要素市场配置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Xu,2011;张杰等,2011;刘斌和赖洁基,2021)。通过实施清晰、统一、公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企业可以确切了解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定,社会公众也能更好地对相关执法主体的履职过程开展监督,这将有效提高市场准入领域的管理透明度并规范地方政府权力的运作。这有效约束了政府借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之名增设管制壁垒从而行干预市场活动和要素资源配置活动之实等不当行为。相应地,随着政府不当干预的减少,市场在要素资源配置中的比重会有所提升,资金、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可以更畅通地进行跨区域流动,要素市场配置的扭曲程度也会得到缓解和逆转。在此背景下,发展潜力较高的企业能够被市场有效识别,以更为有效率的方式获取创新要素并改善自身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薄弱的企业则面临淘汰(张韩等,2021),市场内企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将得到提升。
综上,本文预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促进政府与市场间的良性互动,分别从“打破地方行政垄断壁垒——强化行业市场竞争激励”的产品竞争机制和“减少政府资源配置干预——缓解要素市场错配程度”的要素配置机制两条路径发力,促进企业创新。
三、实证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13—2018 年沪深A 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其中,企业研发与专利数据来源于CNRDS 数据库,企业治理结构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地区经济数据来源于CSMAR 数据库。对于初始样本,本文进行了如下处理:(1)剔除金融行业企业;(2)剔除非正常上市企业;(3)剔除仅出现一期观测值的企业;(4)剔除主要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经过以上处理后,本文共获得11 717个公司年度样本。为缓解异常值对估计结果的影响,本文对企业层面的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位数缩尾处理。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界定
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最早于2016 年在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4 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并于2017 年在湖南省、重庆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共11 个省(直辖市)开展第二批试点,最终于2018 年12 月正式推广至全国。在样本期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试点地区企业而言是外生于创新行为的政策冲击,故可将其作为开展本研究所需的政策事件。本文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DID)方法评估市场准入管制放松对企业创新所产生的净影响。具体模型如下:
其中,i为企业,t为年份。Lnpatent表示企业创新,此处采用企业专利申请总数加1 的自然对数进行衡量。Nlist表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情况,当企业位于第一批试点地区并在2016 年及以后年份时,位于第二批试点地区并在2017 年及以后年份,取值为1,否则为0。其回归系数β反映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净效应。X为本文控制的可能影响创新的一系列地区与企业层面的协变量。其中,参考已有文献(He 和Tian,2013;Balsmeier 等,2017;孔东民等,2017;孟庆斌等,2019;张明昂等,2023),企业层面的协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以企业员工总数加1 的自然对数表示;固定资产比率(PPE),以企业固定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表示;盈利能力(ROE),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表示;财务杠杆(Lev),以资产负债率表示;内部控制质量(INTCON),以迪博内部控制指数表示;研发投入(LnRD),以企业研发支出加1 的自然对数表示;运营效率(TFP),以根据OP方法计算的全要素生产率表示;薪酬差距(Gap),以管理层平均薪酬与员工平均薪酬之比表示。地区层面的协变量还包括对数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生产总值(LnpGDP)。为缓解不可观测的时间及个体特征对结果的干扰,本文进一步控制了年份(µt)和个体(ρi)固定效应。此外,鉴于核心变量Nlisti,t在省份层面发生变化,本文对回归标准误按省份进行聚类调整,以减少省内残差相关性对标准误估计值的干扰。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在本文的研究样本中,企业创新(Lnpatent)的均值为1.9829,标准差为1.6311,说明不同企业之间的创新能力差异较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Nlist)的均值为0.2699,说明共有26.99%的企业年度观测值受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影响。①限于篇幅,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并未展示,详见本文的工作论文版本。
(二)基准结果
表1 列示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影响企业创新的基准回归结果。其中,列(1)在控制年份和个体固定效应后,仅加入反映市场准入管制放松的负面清单制度变量以考察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此时,其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初步印证了前文推论。在随后的列(2)中,本文进一步控制了企业特征变量和地区特征变量的潜在影响,此时负面清单制度变量的系数依然在5% 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但系数较之前有所增大,说明在不控制其他重要变量的情况下会低估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总而言之,表1 回归结果基本证实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即旨在推动市场准入管制放松的负面清单制度显著促进了企业创新。
(三)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DID估计结果的有效性取决于一个隐含假设,即试点地区企业与非试点地区企业在政策实施前应拥有共同的变化趋势。鉴于此,本文采用动态效应分析方法以开展平行趋势检验。考虑到不同试点地区受到政策冲击的时间点可能存在差异,本文参照Beck 等(2010)的做法,为各试点地区设置试点政策开展的相对时间虚拟变量,并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时间虚拟变量Pren、Current、Postm为各省份确立成为试点区域之前第n年、当年和之后第m年的观测值。②本文将政策冲击前一年设置为基期,因而未将相应的时间虚拟变量纳入模型中。其余变量定义同模型(1)一致。具体结果如表2 列(1)所示,政策发生前的相对时间虚拟变量系数均不显著异于0,说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企业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以前在创新行为上拥有共同的变化趋势,平行趋势假设得到验证。
表2 平行趋势检验、熵平衡匹配、工具变量回归与安慰剂测试
2.熵平衡匹配法
单独使用DID检验可能会面临样本选择偏差问题,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外的其他地区及企业特征均可能对企业创新产生影响,进而对本文估计结果造成干扰。为了缓解其他因素对本文发现的替代解释,本文利用熵平衡匹配法构造一个反事实估计,从而缓解地区与企业的其他特征差异所导致的估计偏误。表2 列(2)报告了经过熵平衡匹配法处理后的DID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充分控制试点地区企业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可观测变量中存在的差异后,本文基准结果依然稳健。
3.工具变量法
虽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冲击是外生的,但可能存在同时影响政策试点地区选择和企业创新行为的混杂因素,从而对本文结论产生干扰。本文采用工具变量估计缓解这一内生性问题。参考Guiso 等(2004)的做法,此处使用2011 年各省份每千人无偿献血率作为工具变量,原因在于:一方面,市场经济制度的运行和变革需要建立在一定社会道德基础之上,而地区无偿献血率是反映社会公德的可行指标(吕朝凤和朱丹丹,2016)。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为一项市场化改革举措,社会公德水平较高的地区更适合并且更可能被纳入试点,即工具变量与政策变量具有良好的相关性。另一方面,社会公德水平不太可能对企业创新决策产生直接影响,故工具变量符合外生性的要求。①本文实证测试了该工具变量的相关性假设和外生性假设是否如预期所述能得到满足。未报告的结果显示,一阶段回归的Kleibergen-Paap rk Wald F 统计值远大于10,表明工具变量的相关性假设得到满足,不能拒绝工具变量的外生性假设(χ2=2.438,p > 0.1)。工具变量估计结果如表2 列(3)所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对企业创新依然有显著促进作用,且估计系数与主回归系数相比未出现较大变化,说明基准结果不会因内生性问题而发生改变。
4.安慰剂检验
为进一步排除区域和时间维度不可观测因素对本文发现所造成的偏差,本文随机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试点时间与地区(但保留了政策分批试点的特征,即第一批试点地区涉及4 个省份,第二批试点涉及11 个省份),构造伪政策变量PNlist,重新进行基准回归并记录相应的回归系数。将这一过程循环2 000 次后,考察估计系数是否接近于0。相应结果如表2 的列(4)所示,2 000 次随机抽检得到的回归系数均值为0.0008 且不显著异于0,说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创新的促进效应并非由区域和时间维度的其他因素所驱动。
5.其他稳健性检验
为进一步检验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还进行了如下测试:(1)更换被解释变量。采用样本期内企业申请专利数的最大值对其特定年度的专利申请数进行标准化处理,从而获得新的被解释变量企业创新相对强度(RLnpatent),并重新进行基准回归。(2)更换估计模型。考虑到本文使用的被解释变量为非连续分布的受限变量,为排除估计误差的潜在干扰,使用Tobit回归模型重新进行估计。(3)异质性处理效应下的稳健估计。考虑到传统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对多期DID进行估计可能存在潜在偏误(即异质性处理效应问题),本文遵循Callaway 和Sant’Anna(2021)提供的做法,采用CSDID命令进行基于双向固定效应的双重稳健估计。(4)考虑控制变量时变趋势。为缓解控制变量受政策干预导致估计有偏的潜在问题,本文参考Li 等(2016)的做法,在回归模型中纳入控制变量与时间趋势的交互项。(5)更换标准误聚类层级。鉴于聚类层级的选择会对估计结果的显著性产生影响,本文将聚类层级调整至地区—年份层级以测试结果的稳健性。经过以上测试,本文结论依然稳健。①限于篇幅,其他稳健性检验估计结果并未展示,详见本文的工作论文版本。
五、机制检验
前文发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创新,但尚不清楚这一作用通过哪些机制实现。根据前文理论框架,本文基于政府与市场联动的视角,从产品竞争机制和要素配置机制两个方面揭示其作用机制。
(一)产品竞争机制:打破地方行政垄断壁垒、强化行业市场竞争激励
现有文献表明,减少地区行政垄断可以促进企业更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从而提升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及质量,进而倒逼企业开展创新(Danneels,2002;张杰等,2014;杨兴全和张可欣,2023)。延续这一逻辑,本文预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统一各地区的市场准入规则,实现“全国一张单”,能够破除地区间相互设立的行政垄断壁垒,培育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最终提升企业的创新意愿,即通过强化产品竞争机制来促进企业创新。对此,本文构建如下模型检验这一潜在机制:
其中,LAB表示地方行政垄断水平,参考陈林和朱卫平(2011)的做法,此处采用地方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与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值进行度量,该值越高,说明地方行政垄断程度越高。HHI表示地区—行业层面的市场竞争程度,采用由企业总资产构建的赫芬达尔指数进行测量,该值越高,说明市场竞争水平越低。ProvX为纳入控制的一系列地区层面变量,包括地区人均GDP的自然对数、地区GDP增速、地区市场化水平、地区企业数量的自然对数和地区人口密度。此外,本文还控制了地区和时间固定效应。②由于检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采用的是地区—行业—年份结构数据,在估计模型中,本文还进一步控制了行业固定效应模型。
模型(3)的结果见表3,列(1)和列(2)分别考察了对地方行政垄断和市场竞争强度的影响。列(1)结果显示,政策变量系数显著为负,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能够降低地方行政垄断水平。列(2)结果显示,政策变量系数显著为负,即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后市场的整体竞争水平得到提升。上述结果表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通过“打破地方行政垄断壁垒——强化行业市场竞争激励”的产品竞争机制来推动企业创新。
表3 对产品竞争机制路径和要素配置机制路径的检验
(二)要素配置机制:减少政府要素配置干预、缓解要素市场错配程度
大量研究表明,政府对要素资源的过度干预会加剧要素市场配置的错配程度,扭曲企业的经营决策,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生产投资和创新投资的挤出效应(Hsieh 和Klenow,2009;张杰等,2011;罗德明等,2012;戴魁早和刘友金,2016)。据此,本文预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提升市场准入标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有力约束了地方政府借助隐性门槛不当干预要素资源配置活动的自由裁量权,进而缓解要素市场扭曲,整体提升企业对创新要素的获取能力并促进企业创新。对此,本文构建如下模型检验这一潜在机制:
其中,LPR表示地方政府在要素资源配置中的比重,此处采用樊纲等(2011)市场化指数体系中的子指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比重”得分进行反向衡量,该值越大,说明政府对要素资源配置干预的程度越小。RM表示地区要素市场错配水平,此处参考林伯强和杜克锐(2013)的做法进行计算,该值越大,说明地区要素市场错配程度越高。①地区要素市场错配指数的计算方法为:。其中,factorr,t为樊纲等(2011)计算的要素市场发育程度指数。其余变量的定义及估计标准误的处理方式与模型(3)一致。
模型(4)的结果见表3,列(3)和列(4)分别考察了对政府要素配置干预程度和地区要素市场错配程度的影响。列(3)结果显示,政策变量系数显著为正,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能够减少地方政府对要素配置活动的干预。列(4)结果显示,政策变量系数显著为负,即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后地区要素市场错配情况有所改善。这些结果表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通过“减少政府要素配置干预——缓解要素市场错配程度”的要素配置机制来推动企业创新。
六、拓展性分析
(一)企业创新策略分析
本小节进一步分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背景下企业的创新策略,以识别市场准入管制放松促进企业创新的微观机理。具体而言,本文从企业创新资源投入策略、创新资源利用效率以及对不同类型创新偏向来考察企业的微观反应。
首先,根据前述理论框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降低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与成本,推动形成了更充分的市场竞争(张韩等,2021),这迫使企业需要通过创新等渠道强化核心竞争力,从而降低自身被淘汰的风险(Danneels,2002;Aghion 等,2005)。此外,由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政府调控具有规范功能,要素市场扭曲程度的缓解促使企业创新要素的可获得性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企业相较以往更有意愿也更有能力通过创新的方式来谋求更好的发展。因此,企业可能会将更多冗余资源转移至创新活动中,以塑造或维持自身竞争优势。为检验这一猜想,本文以期初的企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资产总额之比表征企业的冗余资源(Cashhold),以企业研发投入与资产总额之比表征企业的研发投入水平(RDinvest),进而考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冗余资源与创新投入关系的调节效应。表4 列(1)显示,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以后,企业的冗余资源更可能转化为研发投入。这说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推动企业资源配置优化,促进企业加大对创新活动的投入力度。
表4 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对企业创新策略的影响分析
其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强化以及对要素市场扭曲程度的缓解有助于信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充分流动。这意味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降低企业创新资源搜索成本的同时,能够强化企业间的“学习效应”与“外溢效应”,进而提升企业的创新效率(Fritsch 和Franke,2004)。为验证这一预测,本文以企业专利产出与研发投入的比值表征企业创新效率(RDeffi)并直接考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其产生的影响。如表4 列(2)所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显著提高单位研发投入所带来的创新产出,说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实可以推动企业创新效率的提升。
最后,本文预计负面清单制度试点背景下企业对发明专利创新拥有更强烈的偏好。这是因为相较于其他类型专利而言,发明专利作为高质量创新成果能够为企业塑造更有利的竞争优势(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帮助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更好的生存与发展。为检验这一推断,本文分别考察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发明专利创新(Lninven)与其他类型专利创新产出(Lnother)的影响。表4 列(3)及列(4)表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显著推动了企业发明专利创新产出,但相较而言对企业其他类型专利创新产出影响不显著,说明市场准入清单背景下企业更倾向于开展高质量创新。
(二)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上述证据表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会促使企业采取积极的创新行为。一个自然的问题是,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崭新背景下,高创新水平对企业绩效会产生何种影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更清楚地识别微观经济主体应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行为动机。理论上,鉴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剧了市场竞争,这可能对企业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冲击(Aghion 和Howitt,1992)。而技术创新可以通过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供差异化功能等途径增强企业竞争力,构筑企业利润的“护城河”(Danneels,2002;Tang,2006)。黎文靖和郑曼妮(2018)更是指出,良好的创新能力能够使得企业在竞争环境中获取垄断利润,且创新难度越大,利润空间越大。据此,本文预测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背景下,高创新水平有助于企业在更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建立自身优势,帮助企业实现更可观的业绩。为检验这一猜想,本文以企业创新水平为基准将样本划分为四等份,进而构建类别变量Innogrp。①专利申请量总量位于样本0%—25%、25%—50%、50%—75%、75%—100%区间的企业分别被赋值为1、2、3、4。该变量值越大,表明企业创新能力越强。接着,本文分别识别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绩效(此处分别采用ROE和TobinQ进行测度)的直接影响以及变量Innogrp的调节作用,具体结果如表5 所示。列(1)和列(3)的结果表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绩效产生了负向影响但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竞争加剧下不同企业间收益水平分化所导致的。而列(2)和列(4)的结果表明,在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条件下,创新能力越强的企业越能实现业绩的显著提升。这验证了前述预测,即创新是企业应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所带来的竞争加剧并获取正向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
表5 负面清单制度背景下创新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分析
(三)异质性检验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创新的促进效应可能受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行业技术特征以及企业营运能力的影响。首先,创新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企业创新的基本前提。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的地区,竞争对手模仿或抄袭会显著减少企业的创新回报(Greenhalgh 和Rogers,2007)。因此,当企业所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大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较强。其次,在技术密集型行业中,创新在企业竞争优势塑造中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这使得企业更需要依靠技术创新途径应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所塑造的竞争新形势。因此,技术密集型行业企业受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影响较大。最后,对于运营效率低下的企业,竞争加剧会显著增加其被市场淘汰的风险,这促使他们更倾向于求创新谋发展(王雄元和卜落凡,2019)。因此,运营效率低的企业可能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更敏感。
对此,本文借鉴李俊青和苗二森(2018)的思路,以地区知识产权侵权立案数与总人口之比来表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以地区律师人数与总人口之比来表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并取两者均值来衡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在此基础上分年度根据中位数进行分组,高于中位数的地区定义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高的地区,虚拟变量PP取值为1,否则取0;参考郑耀弋和苏屹(2022)的做法,构建行业特征虚拟变量HTI,技术密集型企业取1,否则取0;按照企业运营效率水平,分年度根据中位数进行分组,高于中位数的企业定义为高效率企业,虚拟变量OC取值为1,否则为0。②具备技术密集型特征的行业代码包括:C27、C29、C30、C34、C35、C36、C37、C38、C39、C40、C41、I、M。结果表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大、技术密集型企业以及运营效率较低的企业的促进效应更大。③限于篇幅,异质性分析估计结果并未展示,详见本文的工作论文版本。
七、结论与启示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已迈入新的阶段。在国内劳动力要素等比较优势逐渐消失、国际局势迅速变化的背景下,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意义日益凸显。然而,有关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体制机制建设,尤其是关于市场准入机制改革后果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为此,本文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为切入口,系统考察市场准入管制放松对企业创新的潜在影响,以期为我国“十四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益的政策启示。
本文研究发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具有显著的创新激励效应,这一结论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影响机制分析表明,从产品竞争机制来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会通过打破地方行政垄断壁垒并强化行业市场竞争激励来促进创新;而从要素配置机制来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则通过减少政府资源配置干预进而缓解地方要素市场错配的渠道来对企业创新产生积极影响。进一步分析表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会促使企业采取更积极的创新策略,包括将更多冗余资源投入至创新活动中,着力提升创新效率,以及开展更多的高质量创新。此外,本文考察了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条件下创新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自主创新能力越高的企业越能够在竞争加剧的环境下取得良好绩效,这说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助于打造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也揭示了其创新激励效应的底层逻辑。异质性分析表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主要存在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较好、具备技术密集型特征以及运营效率较低的企业。
本文研究结论具有以下重要政策启示:第一,深入推进市场体制改革与加快创新驱动型国家建设均为我国构筑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本文的经验证据揭示了这两大战略间的内在关联性,表明更大空间范围内的市场准入管制放松能够发挥显著的创新激励效应。因此,必须坚持在全国范围内高标准推进市场准入管制改革,完善地方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和监督整改等配套举措以保障实施效果,并助力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第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打破地方行政垄断和减少政府资源配置干预,更好地调动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从而推动了企业创新。因此,后续的市场准入管制改革应当以减少地方行政垄断保护与资源配置不当干预为重点,以规范政府行为、改善市场机制、促进政府与市场间良性互动为方向,为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营造更优质的制度环境。第三,本文发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会引导企业将更多冗余资源投入至更高效率的创新活动中,这意味着政府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与研发补贴在此背景下更可能转化为研发资产(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因此,需要协调推进市场准入体制改革与企业研发支持政策供给,切实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第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技术密集型与运营效率较低的企业产生了更为显著的创新激励效应。因此,一方面需要统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助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企业创新赋能;另一方面则应当在保证全局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遵循因地制宜、有所侧重的实践理念,适当为技术密集型行业、总体运营效率较低的行业制定具有针对性、更科学的市场准入标准并开展有效的管理和执法,加速富有创新力的企业进入和主导市场,从而强化政策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