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涉外警务翻译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2023-11-18陈晗婧
陈晗婧
(福建警察学院 治安系,福建 福州 350007)
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建议》提出了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可以预见,在后疫情时代随着国内外人员的双向流动增多,我国将会呈现出社会安全的新形势与新特点,各类涉外案事件在量与质上也将出现不同于前的规律,这将对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实现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出一系列新的考题。
一、我国公安涉外警务中翻译工作现状及相关研究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从沿海到内地大部分地区各类涉外案事件出现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的情况。地方公安机关逐渐地开始接触涉外案件,对于全国大部分公安办案单位与管理机构来说,比较少接触涉外案件与警情,处置经验不算丰富,工作机制尚未完善,甚至有些还处空白状态,其中涉外警务的翻译问题在各地工作当中陆续浮现。各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或多或少地遇到合格翻译“一人难求”的困境,尤其是小语种翻译人才稀缺,形成“卖方市场”,收费不合理、不统一,翻译难以配合案件的时限要求进行时间安排。与翻译相关的程序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实务工作当中一旦遇上涉外警情需要翻译时,无成文规章可以遵循,只能依赖传统路径,或者是尽力避开涉外案事件。公安机关中从事涉外警务工作的警察可以称为涉外警务工作者,他们是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一部分。[1]我国正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公安涉外警务当中的翻译机制及实施情况属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涉外法治工作范畴,在新的发展形势之下,我们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实现执法翻译工作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的法定化、规范化。
(一)现阶段地方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中需要语言翻译的情形
1.接处警、巡逻等公安警务中的翻译
外籍人士来华的事由有旅游、商贸、访问、过境、就业、学习、探亲等,不乏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在停居留中国期间尚未具备中文沟通交流与阅读理解的能力。即便短期居住一段时间,也未必能流利地掌握中文。外国人使用不流利的中文或外语报警求助时有发生。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国际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城市提供多语种电话接警服务。通常是从110 报警台联接专职翻译民警或工作人员进行第三方通话。对于需要出警的情况则需要专业民警跟随出警现场,以便提供及时翻译。近年来我国举办国际性赛事较多、大型活动较频繁,承办的城市提供公共服务当中必然存在着翻译需求,作为公共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的条件与需求建立相应程度的翻译服务,各地情况参差不齐。
2.办理公安涉外案件的翻译
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涉外案件中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服务。我国将国际公约融入国内法律,以国内法的形式指引制度的执行。公安涉外案件包括涉外行政案件与涉外刑事案件。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且费用由办案公安机关承担。但是上述两个《规定》当中未具体阐释涉外案件中翻译的聘请、资格、职责、权利等相关的内容。涉外刑事案件所依据的《刑事诉讼法》里也未针对涉外案件的翻译进行规定,其第九条所提及的翻译规定主要针对对象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而非外国人。由此可见到目前为止涉外案件的翻译机制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未专门建章立制。
3.外国人出入境、停居留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业务中的翻译
外国人入境并居住在中国期间,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停居留管理,包括签证、居留许可事务和住宿登记。签证、居留许可事务由出入境管理机关负责,该部门汇聚了大量公安外语人才,基本上不存在翻译难题。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乃至接处警、巡逻、涉外治安案件办理主要由属地派出所或巡特警大队承担,因此对一线执法勤务力量的涉外处置与语言能力提出考验。翻译工作的困难比较普遍地出现在公安派出所等一线执法单位。
(二)我国已有的研究中总结的涉外翻译机制问题
我国关于翻译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尤其法庭翻译制度,数量颇丰,主要出自检察院工作人员和高校研究人员,虽然没有专门讨论公安涉外警务翻译机制,但与公安执法中的翻译存在相关性,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翻译人员的资格审查不明确,缺乏聘请程序的规章制度,翻译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翻译质量参差不齐。对于翻译资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反映比较普遍的是小语种翻译缺乏权威的资格证明。办案机关用其他证明替代,如复印翻译人员对应语种专业的毕业证书,或在外国生活的中国人获得的外国高中毕业证,甚至在任何资质证明都拿不出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让翻译人员与被追诉人进行简单对话,观察对话过程的流畅性判断翻译人员是否有资质。[2]另外讨论较多的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能否有资格担任翻译人员。目前的实务当中允许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担任翻译,但对于这种情况下翻译能否保障嫌疑人权利存在争议。
其二,翻译人员的权利不明确。比如为了准确高效地进行翻译,翻译人员是否有权事先了解与翻译工作有关的案件情况,包括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再如翻译人员的价格标准,如何根据翻译时长、翻译对象配合程度、翻译内容等确定收费,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标准。[3]这是需要由国家层面或至少省域层面在系统全面调研之后建立起统一标准的实务问题。
其三,翻译人员的义务与责任不明确。虽然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翻译人员对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翻译的,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查证翻译人员是否故意作了虚假翻译从实务角度很难查明。翻译人员因重大过失导致翻译错误是否应当进行追责,亦无明文规定。[4]
其四,对翻译异议的救济程序缺乏。很难监督翻译活动的过程,几乎没有鉴定翻译质量的实践。如果出现翻译不准确导致不利于被告人的后果,被告人是否有权更换翻译人员、如何救济等在我国法律中并无相关规定。实践中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几乎没有对翻译活动表达异议的渠道和获得救济的途径。[5]翻译人员对法律知识掌握不足,以及翻译聘用过程的不规范,出现了外籍犯罪嫌疑人借翻译问题不接受对其不利的判决的情况,给司法机关造成困扰。[6]
其五,对于翻译介入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规定几乎空白。诸如同一名翻译是否可以参与案件整个诉讼过程,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是否可以聘请同一名翻译人员贯穿始终。同一名翻译人员是否可以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不同被追诉人担任翻译。在缺乏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实务当中常常由一名翻译贯穿全案,学者担忧在这种情况下翻译人员了解案件各方情况,是否会带着先入为主的看法进入翻译,影响客观中立的翻译,从而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对策,包括完善翻译介入程序,明确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追究,提高翻译质量,建立翻译笔录排除规则,完善救济程序,制定翻译工作实施细则等[7]。还有的提出筹建辖区性司法翻译人专家库,及备选人员名册。[8]有学者提出对从事刑事诉讼中的翻译人员进行资质考核,实现统一的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翻译人员的法治素养,对翻译人员进行法律培训。[9]
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重点关注刑事诉讼领域的翻译机制。公安执法勤务工作内容大部分并非刑事案件,学界与实务界将精力重点放在刑事案件的翻译工作,数量庞大的行政案件处置的翻译未得同程度的重视与监督。涉外接处警及巡逻盘查、住宿登记管理等勤务中的翻译尚无学者讨论。目前缺少以公安执法勤务工作为着眼点、整体性检视与反思其中的翻译机制问题的研究。地方公安机关需要顺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形势对公安机关各项能力与制度的要求,构建与完善公安机关涉外执法勤务中翻译制度,推动公安工作整体的高质量发展。
二、世界部分移民国家与地区的警务翻译制度考察
在当前对外开放形势下公安机关需要不断积累经验与总结提升涉外警务工作国际视野。纵观全球,特别是考察那些有着广阔翻译需求的移民大国,在了解他国的同类机制与工作情况基础之上,借鉴有益经验,制定适合国情的机制。由于各国警察制度与法律体系的差异,一些国家并不存在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犯罪与违法之分,多数也是围绕着刑事诉讼程序建立配套的翻译机制。
(一)欧盟国家的警务翻译制度
由于欧盟成员国公民之间频繁往来,在多语种与一体化的环境下,司法领域里存在着文件翻译、法庭翻译、执法翻译的大量需求。根据欧洲会议“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第六条,以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欧盟于2010 年10 月20 日由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为其成员国制定了第2010/64/EU 号指令,规定成员国的居民在欧盟境内面对警察讯问、会晤律师、出庭时,有权免费获得专业口译人员帮助。该指令设置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口译与笔译的最低标准,成员国应当推动建立全国法律翻译人才库,并通过欧盟司法系统网站进行公开。为了保证翻译的质量,需要首先保证进入翻译人才库的人员具备资质。[10]但是该指令并未详细说明什么条件可视为有充分的资质,只笼统地规定翻译的质量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中不利于其个人的部分要能充分了解。因而一些欧盟国家将欧盟指令转化成国内法律规定时,对翻译资质的规定比较模糊。例如法国根据其本国2004 年12月23 日发布的第2004-1463 号政令第二条规定,刑事程序中的笔译或口译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不能是曾经犯过与声誉、正直或其他道德品质有关的罪行的人;不能是曾经犯罪并导致行政开除、除名、被撤回翻译许可授权的人;不能是破产或根据商业法被制裁的人;已经在某项职业或活动当中从事专长工作很长一段时间;已经从事某项需要授予资格的职业或活动;未有与独立法律专家不符的行为表现;不超过70 岁;应在法院辖区范围内工作和居住。[11]这些条件只能算是入职门槛,对从业者品行与守法情况进行限制,与专业技术能力无关。
但欧盟建立了ImPLI 项目(全称为Improving Police and Legal Interpreting),它有两个目标:第一是给口译训练机构提供更好地理解警察、海关和检察官的讯问技术的服务,这样可以提升他们的训练方法;第二是让警察与检察官了解翻译技术,以及这些技术是如何可以在工作中被恰当地运用并形成帮助。[12]简言之,让执法与司法工作中的讯问人员和口译人员互相了解对方的工作,增进配合的密切程度,提升口译质量。口译人员如果不是来自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就是与刑事司法机构签合同的自由翻译人员。欧盟国家里多数法律翻译是由自由口译人员承担。但因为相比于其他领域的翻译而言,工作条件艰苦,薪水不高,有资质的、大语种的、会议口译人员通常不太乐意接受诉讼翻译的任务。因此,除非口译人员必须到达现场,欧盟鼓励通过使用视频会议、电话或互联网的形式来进行翻译。
在欧盟指令的统一指导下,形成比较一致的翻译制度与工作规定,但重心都向保障被告人或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倾斜,存在着由口译引起的警察调查证据排除规定。在对待受害人、目击者的翻译权问题上因各国配套资源与条件不同,欧盟各国国内法的规定有所差异,有的国家明确保障,有的国家并未提及。比如法国将翻译权利延伸到报警阶段,根据其《外国人入境与停留法》(Code on the Entry and Stay of Aliens)第L111-8 条规定,须保证任何不懂法语的报警人员(包括受害人或目击者)得到翻译的权利。
欧盟诉讼翻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维护欧盟成员国居民在其他成员国领土上参加诉讼的平等权利。随着难民涌入欧洲,其刑事司法领域还需增加成员国以外的语种翻译。由于大学里没有设置小语种课程,几乎没有经过正式培训的小语种口译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只能聘用未经注册登记的人为口译员,虽然法律不能接受这种解决方案,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别无他选。欧盟成员国普遍意识到为小语种口译人员提供培训的必要性。
(二)英国的警务翻译制度与研究
英国日常警务工作中有着旺盛的翻译需求。英国的中东部地区平均每天有28 项翻译任务。大都市警察局在2020 年共完成了120 万分钟的电话翻译任务,每分钟都有2 名口译人员在线协助警察。东部地区在2020 年花费了160 万英镑在口译上,平均每天是4400 英镑的翻译支出。[13]
作为前欧盟国家,脱欧并不影响其与欧盟国家之间的共性。英国同样规定嫌疑人获得语言翻译服务的权利。英国依据1984 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听不懂英语的刑事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或会见律师时享有获得翻译的权利。[14]2010 年“平权法案”规定警察必须承担起消除歧视的责任,司法部2015 年“犯罪受害人实务规则”(Code of Prac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赋予受害人或目击者在被询问或提供证据时获得口译或笔译服务的权利。原则上不允许司法人员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担任翻译,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且实在没有其他翻译人员,警察可以在案件中临时担任翻译人员,但是必须要取得被拘留者的书面同意并且全程同步录音。[15]
2020 年10 月英国全国警察局长委员会推出“警察核准的口译与笔译人员工作方案”(Police Approved Interpreters and Translators Scheme,简称PAIT)在该方案当中界定了警务翻译需具备的资格、审查与经验。翻译人员分为四等:完全口译人员、无法替代的口译人员、稀缺口译人员、临时口译人员。其中“完全口译人员”是完全符合PAIT 方案、经认证授权的专业口译人员。临时口译人员门槛最低。无论哪一等级的人员都需要达到从业时长、通过相应级别的考试和审查等。他们被称为“语言专业人士”。有的地方警察局会开出一份符合条件的翻译公司名单。但是有可能名单上的服务提供方不能满足所有的需求,这时警方有权接受一个未被PAIT 认证的人员开展翻译服务,但前提是该警察局须完成风险评估并得到巡官(Inspector)以上级别警官的授权。
虽然警察局里的工作人员无资格在诉讼程序中作为翻译协助嫌疑人、受害人等,但拥有外语能力的警察与警察局工作人员可以在案件办理以外的日常警务活动中发挥语言专长。他们推出警务CBS 考试,这是一项测试口语基准能力的考试,针对在多语种环境中工作的人群。据此英国警察局可以拟出一份能提供语言协助的警员及工作人员名单。
英国警察学院为了提高翻译案件工作的质量,为一线警察编制了一份运用翻译服务的提要。在这份文件当中指出,具备语言能力的警察与警局工作人员不能被归入“语言专业人士”之列,并列出了警察与口译人员合作的具体指导建议,如尽可能地保证同一起案件中不同的受害人、目击者或嫌疑人有不同的口译人员;尽可能地为复杂调查中的多人或长时调查访谈或其他行动提供两人以上的口译团队;任何时候都禁止出现口译人员与被询问者单独相处。还建议警察与“语言专业人士”沟通文化差异问题。[16]英国警察学院还为警察提供一份在口译开始前向被谈话人介绍翻译人员的标准表述,包括:口译人员不是警察;口译人员是为了将双方的语言进行转换并将为翻译内容保密;不允许单独与口译人员对话;有任何问题请问法律顾问;口译人员用第一人称翻译;除了保证翻译准确性的问题以外口译人员不会单独向你提问[17]。虽然这不是一份法律规定,但却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英国的大学也参与到警察口译研究工作中。为了与法庭口译区别开,赫瑞-瓦特大学语言与跨文化研究学院的苏格兰笔译与口译研究中心成立了“警察口译研究集团”,它是专门为检测警察部门口译工作质量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三)美国的警务翻译制度与研究
美国统一的翻译制度也主要针对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法庭翻译。美国设立了法庭译员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者方可获得法庭译员的执业资格。[18]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立场无偏的专业翻译,所以警察一般不能成为诉讼程序中的翻译人员。当无法获得独立的翻译出现场时,只能依靠家庭成员、目击者提供翻译,甚至有时候由儿童进行翻译,但是尽量避免出现此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也允许提供电话翻译替代现场翻译。
美国整个社会呈现出语言与文化多元化特征,地方警察局倾向招募各族群新警以使警察构成多元化,这可解决巡逻中跨文化沟通与多语种需求问题。此外,美国地方警察局较早开始应用电子翻译设备于一线执法工作中,尤其在交通拦截当中应用较多。他们认为警察并不经常遇到不会英语的人,为此专门学习外语很容易遗忘。因此让无语言基础与文化背景的警察学习一种不常用的外语对于处置涉外警情收效甚微。最高效的解决方案是让值班警察随身携带那种能将警察指令翻译成多种语言的电子设备。早在1993 年司法部司法研究所顾问委员会就提出即时性语言翻译技术应当优先发展。2002 年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委托“海军航空系统司令部”的“训练系统部”检测三款翻译设备的抗干扰与准确性能。检测结果证明这项技术仍需不断改进升级。当时发现产品只能识别少量使用者的声音,所以只能单向翻译,即只能翻译警察的指令,不能将对方的话翻译给警察。并且对使用者音质要求高,浓重口音、因喉咙疼或感冒等原因不能发出清晰的声音,都会导致翻译失误。[19]
作为联邦执法机构的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BP),其职能接近于我国的国家移民管理局。CBP 在2008 年制定了一项LAP 计划,在工作中提供阿拉伯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繁体中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翻译材料,并提供口译服务。CBP 为那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在其基本工作中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工作人员提供高达基本工资5%的现金奖励。非法入境的中南美洲人员较多,因此推出“边境巡逻学院语言培训”,保证警员能够在执行重要的边境巡逻特别任务时,能有效地使用西班牙语。[20]
“911”之后美国加强国土安全工作,美国国防部、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这些部门每年都雇佣上千名外语专业人士作为他们的探员、语言分析师。像美国国家安全局需要语言、方言和文化知识的讲授人员为其国家密码学校工作。美国推出几项旨在推进语言学习能力提升国家安全的计划,如:David L.Boren奖学金用于资助本科生,每学年高达2 万美元,资助他们赴特定国家学习语言和文化,回美国后至少为政府服务一年。[21]这些项目为美政府在其境内储备了一批兼具翻译与情报分析能力的语言专业人才。
(四)澳大利亚的警务翻译制度与研究
澳大利亚从1973 年开始就出现社区翻译服务,建立资格认证体系。1977 年成立了国家翻译与口译鉴定管理局(National Authority for the Accreditation for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简称NAATI)。NAATI 是澳大利亚唯一负责专业口译与笔译资格认证的非营利公共机构,隶属于国家、州和领地政府。它在澳大利亚的翻译工作专业化与学术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2]澳大利亚口译人员获得翻译资格认证有三个途径:取得该语种为母语的国家承认的口译资格,完成澳大利亚认可的口译课程,或通过NAATI 的口译测试。[23]澳大利亚口译与笔译研究院的《道德准则》规定了翻译从业人员除了能力之外,还应遵守保密性、公正性、不偏袒、不存在利益冲突、保持对信息来源的忠实等规则。[24]
澳大利亚警方根据《证据法案》(Evidence Act)为那些被询问、逮捕或指控的人聘请口译人员,无需当事人付费。澳大利亚警察机构并未建立符合他们专业要求的口译人才库,口译工作被外包给官方认证的社会口译人员。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警察讯问可使用方便获得的未加培训的双语人员。
虽然被分配来做翻译的人员都是符合资格的,但是对于一名为警察部门服务的优秀口译人员,最为重要的不仅仅是对程序、法律术语的了解或翻译经验积累,还有掌握沟通技能。警务领域的翻译是一个特殊领域,警察虽然存在着翻译需求,但并不研究如何发挥口译人员的作用,况且他们有大量的工作要完成,研究工作适宜交于学者们。澳大利亚查理斯特大学商业、司法与行为科学系Jane Goodman-Delahunty 教授对警察讯问翻译进行研究,他提出讯问人说出的信息包含细节,如警察讯问时语气的严厉程度,未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可能丢失细节信息,造成嫌疑人的回答会因翻译质量不同而相异。未受过专业培训的口译人员不知晓应当保持中立立场,即便熟悉讯问策略和法律术语,可能误以为自己的角色是帮助警察开展调查,未能维护被讯问人员的权利,导致在法庭审判当中警方提出的证据被排除。[25]由于合格的口译人员稀缺,人们可能会采用远程翻译,但是与现场翻译相比,远程翻译会降低讯问质量,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局还是选择现场翻译。Jane Goodman-Delahunty 还研究了口译人员在翻译现场所应处的最佳空间位置。堪培拉大学Muhammad Y Gamal 教授提出澳大利亚的警务翻译缺少为口译人员提前提供案件概况介绍,或提供一个背景解释,这样的结果不利于准确地翻译。警务翻译与庭审翻译特点迥异,警务翻译往往是在案件发生时,人们的情感与反应通常不稳定。他提醒慎用家庭成员或朋友,尤其是儿童作为口译人员,因为他们很难在特定情境下保持公正、保密和准确的口译。但是澳大利亚并未将警务翻译列为一项专门性的项目而提供培训。
综观上述的部分国家与地区的警察涉外执法勤务翻译制度及研究,不难发现普遍存在着翻译人才稀缺的现象,尤其是小语种翻译人才的极度缺乏,迫使一些国家不得不出现打破制度的例外情形。翻译人员在诉讼中的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当于专家证人,且负有宣誓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翻译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这些国家与地区基本上都规定了翻译人员有保持中立立场、如实翻译和保密的义务。[26]这些国家过于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警察和警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程序中通常被排除担任翻译的资格,各国警察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基本上是聘请社会专业翻译人员承担口译工作。都出现了警务翻译服务市场化,警察机构购买、外包翻译服务。对于现场警情处置和其他警察服务工作,属于社会服务性质,不受刑事法律规定的约束,可以由警察和警察机构工作人员,或使用电子产品进行即时翻译,一些国家大力推动翻译产品的研发与在执法勤务中的应用,在警察机构招募新警或工作人员时增加考虑其外语能力。像美国这样的移民大熔炉,由于各种犯罪问题严重,需要千方百计地培育与储备各类语言专业人员为其情报分析部门服务。
由于警务翻译属于特殊领域的翻译,相较于会议翻译、法庭翻译而言,警察执法勤务工作中的工作时间不规律,随叫随到打乱生活作息,常常要赶赴现场,工作环境相对恶劣,收入未与付出成正比,较难吸引并留住优秀的翻译人才,完全市场化存在混沌的风险,需要政府或带有官方色彩的组织机构去规范、引导行业发展与保证人才质量。但是统一的质量标准较难设置,有的国家有明确的标准,有的国家标准较模糊。有些国家的警察机构有公布符合资质的翻译机构名单,有些国家则建立考试制度,通过考试者就具备从业资格。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对于极其稀缺的语种,翻译人员的获得只能不拘一格。
警务领域的翻译不仅仅是掌握外语的问题,更需要熟悉法律体系、流程和术语。由于涉及专业性技术问题,一些国家有专门的研究机构与大学研究人员致力于警务工作中的翻译研究,并公开研究结论,这对于提升翻译质量、保障公平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安涉外警务翻译机制
到目前为止,在华外国人数量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很小,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青岛、温州、义乌、哈尔滨等几座外国人较为集中的城市外,大部分地区涉外执法勤务工作量并不大,因此涉外执法勤务中的翻译问题未成为大多数地方公安机关普遍难题,受重视的程度整体较低。外国人是中国对外交往的桥梁与纽带,是中国故事的讲述者、中国文化的传播者、中外友好的使者。[27]新的发展格局必然逐步地对公安执法勤务提出高质量的翻译要求,以此传递中国的法治文明,传播中国警察故事。
我国公安机关目前涉外执法勤务工作主要分布在接处警处置、各类案事件办理、停居留与出入境等行政管理当中。外国人签证换发、延期等停居留业务、出入境边检业务的职责部门外语人才充裕,足以应对执法勤务中的沟通工作。对于承担境外实有人口管理、接处警任务的公安派出所、巡特警大队,以及侦查、禁毒等专业警种部门,并未专门招募外语人才,越处于执法一线的单位可支配的翻译资源越有限,越难以应对翻译问题。
纵观中外,警务工作中的翻译问题往往指向翻译相关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翻译人才短缺这两个方面。人才短缺问题是核心,一旦解决人才供应问题,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程序等各方面制度便可以顺理成章地建立与完善起来。
(一)由中央层面推进翻译制度规范化、体系化
我国的各项事业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稳步推进。对于涉外性质的工作,带有中央事权属性,理应由国家职能机关建立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之间形成有机整体。关于公安机关涉外执法勤务工作中的翻译制度,司法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尚未建立涉及法律行业涉外翻译工作制度,《刑事诉讼法》指涉的翻译规定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对于涉外性质的翻译缺乏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进行指导,因此需要公安部牵头着手公安执法勤务领域中涉外翻译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制定政策、指导地方的职能。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刑事诉讼领域的翻译优先得到关注与建设,我国当前也是以刑事案件中翻译为重点,但也需要兼顾行政案件及管理服务当中的翻译制度建设,实现公安涉外工作的全覆盖,彰显国际化水平。
如果各地按照需求与条件建立起各自的标准,将会使得全国标准与水平不一,并且依据的规范层级低,缺乏权威性。需要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出台部门规章建立最低标准,缩小各地差距,尽量达到均衡。
首先,需要针对案件办理的翻译工作建立规章。针对涉外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翻译,应当先建立起专业翻译人员准入门槛,包括笔译与口译人员的标准,明确具备哪些条件可从事哪些案件的翻译。翻译人员的年龄限制、工作履历、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不良的社会声誉等可能影响翻译工作的个人品行条件也应当明文规定。还需要解决公安机关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受害人与嫌疑人,甚至前述人员的关系人是否可以担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担任翻译的争议。除了负责询问或讯问的民警自身能够熟练使用外语之外,其他民警在案件中担任翻译的法律地位与合法性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其次,建立翻译人员的能力认定工作机制,保证翻译人才供给。警务领域的翻译需要具备语言与法律的双重专业知识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劣质翻译不仅损害当事人权益,还影响工作效率,浪费行政资源。世界范围来看,不少国家设置能力认定的机构、标准、甚至考试制度,将能力外化为一纸证书,通过考试形式检测从业人员具备的能力等级。随着翻译人员在特定领域经验的积累,公安法律与业务、跨文化执法语言沟通理解等能力水平会随着语言能力的提高而逐步提高,这时也适宜通过考试给予从业人员等级认证。以上建议适宜由中央部委建立职能机构和工作制度,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工作制度。对于人才稀缺的小语种,很难建立能力考核制度,适宜由公安部建立全国警务工作小语种人力资源库,统筹全国各地需求,通过签署聘用合同的形式保证全国范围的基本供给,维持特定时空范围内有至少一位相应语种翻译人员可供调用。
再次,规定翻译人员参与各类公安执法勤务翻译工作的权利与义务。权利规定包括在工作环境下维护翻译人员身心健康的权利,和开展优质翻译工作的权利,如:长时间、高强度翻译工作中间的休息权;工资标准规定;在案件办理翻译中提前了解将要翻译的对象及相关案事件背景概况的知情权等。义务性的规定,诸如翻译人员的客观中立立场,禁止单独私下接触翻译对象并从中获利,翻译人员在某一起案事件中能够同时承担几位当事人、哪些当事人的翻译等。此外针对特殊情况下翻译人员无法到现场、通过电话或视频翻译的合法性问题也应当在法律规范中得以确认。
最后,逐渐建立翻译质量监督与救济制度。当前由于翻译人才缺乏,顾不上案件当中翻译质量监督,更极少出现因翻译不当产生的权利救济。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今后需要逐步建立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翻译质量监督制度。对于这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只有内行的人员才有能力实施有效监督,因此可考虑由前述的翻译资格与能力认证机构同时兼具案件翻译质量监督职能。在涉外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保存对话与翻译。由监督机构派出相同语种专业人员随机、双盲抽查翻译录音录像,如果发现多处错误翻译,则需对该翻译人员进行翻译质量追踪,多次发现低质翻译,可撤消翻译人员从业资格,同时建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对于案件以外的执法勤务工作,如住宿登记、人口管理、巡逻盘查、接受报警求助等可放宽规定限制,根据各地出入境信息及外国人住宿管理信息确认需求,建立起常态化的翻译资源与工作规范以备不时之需。
(二)发挥地方能动性,因地制宜筹措资源
翻译制度的不完善其根源在于合格的专业翻译人员短缺。在人员短缺的情况下,聘用单位没有推动建立约束性制度的内生动力,反而降低门槛不拘一格。因此首先需要保证有充足的合格翻译,但中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迥异,世界各国通常也是由地方组建资源,并且对于出自本地的翻译人员,比较容易对其品行、信誉、违法犯罪记录等背景情况进行准确把关。
为保证工作中翻译人员的可获性与即时性,地方公安机关应围绕人才培养与翻译人才库建设主动发挥作用。翻译人员的稀缺容易产生一种垄断,不利于保证翻译质量与监督,进而导致制度体系无法完善。打破局面的首要任务就是增加人才供给。人才成为完善翻译制度的关键与基础。在我国由司法机关单独培训翻译人员还不现实,但是积极利用社会资源是一条有益的途径。[28]由公安机关去专门招募人才或由公安院校设立专业培养人才,并不是高效且经济的解决方案,尤其对于小语种而言。我国大多数地方的公安工作中外语翻译还未成为常规性需求,具体需要哪些语种具有不确定性。比如近期,某些省份公安工作中对某些毗邻国家的“三非”案件翻译需求,随着我国产业链转移而呈现出下降趋势,对这些小语种人才的需求骤然变冷。通过设置专业培养人才不仅程序复杂还需要考虑毕业生就业前景,让某些地方公安院校为一时之需而专门设置专业有悖于高校专业设置原则。公安机关专门招募与批量培养特定语种人才,在其进入工作岗位后未必能人尽其材,公安工作中未必有充分发挥其专业的机会,大部分的时间可能需要去从事与其语言特长不相关的工作,久而久之其专业技能未必能跟上发展变化。
从世界主要移民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虽然也鼓励警察自身具备一定语言能力,以便当场及时解决巡逻检查、市民救助等案件办理以外的语言沟通,但通常还是以聘请社会翻译人员为主,特别是小语种翻译。社会翻译人员为公安机关提供翻译仅仅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引导社会翻译人员达到公安机关所需的能力与素质要求,是提升公安涉外执法勤务翻译质量的重点。
各地公安机关因地制宜筹措人才资源,除了物色当地社会里具备某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之外,还可以考虑走委托培养的渠道——物色合适的专业口译培训机构,或有相应语种的大学外语学院,通过校局合作签订合作协议,设立特定语种的公安司法翻译方向。通过开设课程、创造交流互访的机会,实现人才培养单位与公安机关互相了解、熟悉各自领域的专业内容,产出能够为警务翻译领域服务的专精人才。借助合作协议规定毕业生为公安机关服务的年限以保证人才的相对稳定性。通过长期不懈地合作培养,形成地方所需语种的警务翻译人才资源库。这样形成的人才相对于从社会中物色的归国华侨华人、外籍配偶、外国留学生等人员来得稳定可信且专业。
目前多地公安机关已推进人才“集约化”使用,在部门工作网站上实现人才信息共享。考虑到公安执法勤务翻译工作环境的相对艰苦,还应宣传公安执法勤务翻译的社会服务色彩,为从业者赢得社会声望,吸引专业翻译为公安工作志愿服务。有了充足的储备人才,相关的翻译制度就容易建立并完善,公安机关才能够获得高质量且合理收费的翻译服务。
(三)借力法律翻译行业生态圈,推动涉外警务翻译高质量发展
各行各业提供多语种翻译服务是我国对外开放出现的必然趋势与要求。公安涉外警务译是法律外语的一个具体应用场景。我国的法律英语专业于2013 年产生,法律英语证书考试LEC 也已推出多年。目前法律英语人才主要向对外开放地区的跨国企业、商业贸易等领域流动,人才极少溢出到公安机关。公安执法勤务翻译有其自身特殊性,但目前从业人员稀少并未形成行业生态圈,也未搭建起技术研讨的交流平台,大家各自为政、自行摸索,这就不利于整体质量的提升。实现公安执法勤务翻译工作高质量发展不能忽略行业协会共建共治的作用。公安机关应当促成执法勤务等警务领域翻译从业群体融入法律外语职业大群体,在法律外语行业生态圈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风气,保证良好的职业水准。世界几个主要国家都有大学、研究机构参与警务翻译质量提升的研讨,我们也可以借助于方兴未艾的法律翻译行业发展势头,提升公安执法勤务的翻译质量。
(四)发挥科技赋能作用,减轻公安执法翻译人员的劳动负荷
当前如果民警不具备相应外语听说能力,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解决勤务现场的翻译需求,一是机器翻译,二是现场连线翻译。在非紧急情况下可以有各种的选择,比如行政事务办理窗口可以在自助服务设备上提供多语种服务;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可以连线翻译;法律宣传比较容易增加多语种翻译。但巡逻盘查、现场处置等紧急情况往往具有突发性,并可能伴有冲突对抗,对翻译存在即时性的强烈要求,这时候亟需稳定、便携的翻译设备。目前国家移民管理局已推广“外管通”APP 的全警应用,其内置翻译功能,但语种较单一,未解决多语种翻译问题,紧急情况下伴有严重口音或发音不标准时的翻译无法保证质量。期待着机器翻译技术不断走向稳定、精准。
人类已迈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已开始应用于我国部分行业领域,我们可以预见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必然带来各个领域翻天覆地的变化,公安机关也不例外。当智能翻译技术完善之时,各种翻译问题将迎刃而解,那时要更多考虑智能翻译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实现机器代替人类进行语言转换还要等待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在技术完全成熟之前,所有的工作还得照常运行。在这段时间里,我们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需要不断完善工作中的翻译机制,使我国公安工作跟上对外开放的步伐,自信地走入国际视野,迎接来自国际社会的观察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