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相关探讨
2023-11-15李姝
李姝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河南 郑州 450000)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尊重价值规律,改革价值体系,调整不合理的比价关系,缩小政府统一定价范围,同时制止乱涨价。自此,市场价格规范监管工作徐徐推进,至今发展不过三十余年,相关的理论体系不尽完善。本文对市场价格监管相关内容的分析,旨在基于现有理论体系基础上,结合当下市场价格现况,尝试构建出一套极具中国特色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同时从实践角度出发,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市场价格监管方法,构建良性市场价格生态。
一、市场价格监管改革创新契机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绝大多数商品与服务的定价主体,而国家只是少数商品与服务的定价主体,二者间的定价对象比例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育水平与完善程度,尽管市场发育水平和完善程度较高,国家参与定价的“少数”更少,但政府依然保留依法干预的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做出了系列重大决策,进一步推进价格改革、市场监管与执法体制的改革,使得市场价格监管迈入了创新改革的新时代,更成为全面实现市场价格监管创新的重要转型期[1]。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改革开放伟业的新篇章,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得市场机制灵活有效、微观发展充满活力、宏观调控张弛有度,致力于打破行政性垄断,加速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随即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等系列政策文件,对加强与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推进反垄断执法等工作做了具体部署要求。
党的二十大为新时代市场监管事业指明了前进方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建设质量强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任务,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对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视。二十大报告中有关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构建一流的营商环境;二是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三是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也为市场价格监管改革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难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参与到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越来越多,政府的监管面不断拓宽,监管难度越来越大,由此也滋生了很多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其监管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监管立法工作有待跟进
目前现有的市场价格监管立法有待跟进。首先,部分监管条款时过境迁,与当下的市场情况相差较大,甚至部分条款是在不正当事情发生后才被制定出来,存在较明显的滞后性。例如我国价格法出台于1998年,现如今的市场环境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型交易方式不断产生,一旦出现违法现象,执法部门很难根据现有法律条款进行惩处。其次,部分法律条款细致程度不够,操作性待提升。像上述提到的价格法,其对部分内容的约束较为笼统,缺乏配套的体系制度。例如“暴利”规定,其上下限多少为暴利,以及界定为暴利后如何执法等,都需要做进一步明确,这些法律条文的滞后直接降低了市场价格监管的时效性与有效性[2]。
(二)监管监察方式仍需创新
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存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且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多样性以及复杂性等特点,原有的监管监察方式已然不适用,滞后性十分明显。目前,我国市场价格监管监察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一是专项检查,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市场巡查,虽有较强的针对性,且整治效果明显,但覆盖面明显不高;二是价格举报巡查,这种监察不报不查、即报即查,缺乏持续性与主动性,价格监管效果不明显,问题解决不彻底;三是重点时段巡查,如节假日巡查,这种巡查极易形式化,不够深入。如何创新监管监察办法,从单一监管到全面、多元监管,是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市场价格联动监管推进难度大
市场价格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单靠政府监管部门推动是不现实的,其监管广度、深度均不够,所以必须发挥市场价格监管的联动作用,引导并鼓励其他力量投入到市场价格监管中,但就当前监管形势来看,还远远达不到这一要求。
一方面,社会层面的价格监督组织职能弱化,且消费者的价格维权意识不明显,这是由于维权周期长、惩处力度小引起的,致使大部分人员对价格监管失去信心,不利于价格监管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网络化监管还存在很多留白地方,尤其是农村、乡镇等地,其监管渠道、监管力量等都存在建设不善的地方,很难形成全面覆盖的市场价格监管联动体系,致使价格监管效果不明显。
(四)监管权责脱节且风险叠加问题突出
市场价格监管部门的职责随着市场化、法治化的不断推进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定价调价向引导价格行为、规范价格秩序上转型。同时,关于省级、市级等物价局的人员编制、岗位等进行了一定调整,经过多次的机构改革,部分区域的市场价格监管人手少,人员兼任现象明显,出现了监管权责脱节现象,加之责任制度、奖惩制度的不健全,甚至导致了责任推诿。同时,由于市场监察面的拓宽与价格监督事项的复杂性提高,导致风险也不断增加,很难深入发现问题、查明问题,价格监管监察效果始终不明显[3]。
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举措研究
(一)持续跟进市场价格监管立法
健全的市场价格监管法规体系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重要基础。必须严格遵守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并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市场价格立法成果,提高市场价格监管立法的前瞻性与可行性。
1.加速推进《价格法》的修订与持续建设工作。抓住市场价格监管的核心,结合近些年市场价格监管执法的实际经验,针对其中的难点、重点,进一步完善补充《价格法》内容,包括罚款限额、违法形式等多个细节部分,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供根本的法律支撑。
2.持续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于2006年、2008年、2010年以及2014年、2020年均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改,对市场价格行为起到了较为明显的约束作用,今后也要持续进行完善,加大其对欺诈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各项不正当行为的认定,使得市场价格监管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3.从具体的市场经营者入手,规范其价格行为。强调明码标价,协助经营者制定价格公开规则与打折促销规则,加大经营者的信息公开力度,避免其利用打折促销或其他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二)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
针对市场价格监管方式单一的问题,其必须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和手段,积极迎合市场经济发展运行新规律,拓宽市场价格监管的深度与广度,稳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
首先,充分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资源。价格监管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仅靠政府显然不行,在发挥价格监管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一定的引导作用。携手消费者、工商物价监管局等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平台,整合政府部门资源优势,尽早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确保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独立展开与高效运行。
其次,创新价格监管监察的形式。在保留原有巡查、举报检查、时段检查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纵向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形成上下一体、统筹规划的监管模式,可以极大地避免行政过度干预,确保监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例如,通过下查一级的方式对某一医疗机构收费进行监察,若其中存在问题可直接上报给上级价格监督机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若存在违法行为,更要从重处理,保证市场价格监管监察的权威性[4]。
最后,持续改进价格监管监察的方式方法。第一,可通过约谈形式进行提醒,同时加大价格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发挥政府对市场经营者的积极作用,增强其自律意识。第二,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等媒介作用,利用舆情监督加大经营者的重视力度,例如网络、广播、广告等,还可构建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不断提高其警惕性,自觉遵守市场价格管理要求。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呈现点大面广的特点,在《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中,提出以提高价格监管效率为目标,按照“法规健全、权责明确、执行有力、科学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防范、市场监管、反价格垄断、专项治理、社会监督、经营者自律、部门协作联动等制度体系,形成高效运转的价格协同监管机制。
第一,从粗放式监管向精细化监管转变。注重细致、深入、具体的市场化监管模式,启用网络化价格监管,即将监管范围划分成具体的片区,进而再将执法人员分配到具体的片区中,对负责片区进行巡查,进而实现日常化与全面化的市场价格监管。
第二,从单一条线式管理转换成条块结合式管理,形成合纵连横的全面覆盖式监管。单一条线式管理可以理解为针对性管理,即管理一行就必须取得实际的管理效果。如对教育、商品销售行业的价格监管,可通过每一行业的专项检查,形成网格化的监管体系,将各单一的条线融合到一起,进而将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管理,发挥彼此间的协同配合作用,实现实质性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做好市场价格管理部门的内部整合工作。持续细化其价格管理、成本监察、执法监管以及价格监测等具体业务工作,将其与网格化监管体系进行有机集合,进而逐步扩大其服务、监管范围,用微观带动宏观、用局部调动整体,全面且更深层次地提高市场价格管理行为和质量[5]。
(四)厘清监管职责,推进改革
要想最大化市场价格监管的职能作用,必须明确各级监管部门与监管人员的职责、任务,避免遗漏,确保责任到人,厘清监管职责。
其一,从中央层级入手,可在各省级设立市场价格监管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下级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工作,并对重大价格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
其二,从基层市场价格监管机构入手,明确其监管职责,即负责反价格垄断执法、反不正当价格执法。同时省、市以及其他中心执法机构只设一级机构,避免资源的浪费与职能的重叠,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充实监管队伍,保证监管职责的顺利完成。
其三,从市场价格监管执法部门内部入手,构建执法与处置相分离的权力制衡机制,避免越权处理或遗漏行为发生,同时构建复审制度与定期抽查制度,并将价格监管结果与相关人员的绩效结合,提高执法人员对市场价格监管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其执法水平。
(五)构建“互联网+”监管体系
信息化背景下,各行各业与互联网都产生了深度交融,市场价格监管同样如此。必须尽快适应信息化环境,加速信息化建设进程,更快捷、更准确地监管市场价格变动,构建良性经济生态。
首先,做好市场价格监管部门的软硬件建设工作,奠定“互联网+”执法的环境基础。监管主体必须制定科学的信息化建设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投入计划,确保软硬件建设能满足市场价格监管的需求。
其次,打造立体化且与其他信息系统互通互联的信息发布平台,实时跟踪监管动态。市场价格监管部门需引入一定的信息技术,办好单位网站,同时打开与其他网络软件的连接渠道,如微博、电视媒介、电子报纸等,以便能够第一时间从各个渠道了解到市场价格信息,第一时间进行价格监测,避免违规行为发生。从外地还要打开群众诉求的渠道,引导消费者与经营者共同参与到价格监管中去,尤其是一些舆论集中、价格波动大的行业,对其价格变动趋势进行深度调查,并预测其未来走向,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市场价格。
四、结束语
综上,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不仅是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更是引导市场经济良性发展、构建健康竞争格局的重要手段。通过本文对相关内容的分析,发现市场价格监管上还存在立法不全、执法不深、联动监管难度大、风险日益突出等现象,结合现有监管体系制度,从监管实践角度出发,提出了持续跟进市场监管立法、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实行协同监管、厘清监管职责任务、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等监管举措。
除此之外,市场价格监管主体还可从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处理价格投诉举报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考虑到市场价格监管面广泛,且笔者对相关领域的学习较浅显,理论知识掌握有限,故而提出的部分优化建议实操性待考察,未来会加强对该方面的学习、研究,力求提出更具操作价值的优化建议,帮助市场价格监管主体更好地约束价格行为,给予经济市场一个和谐、和睦的竞争、发展环境,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就目前市场价格监管情况来看,要想更好地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高价格管理质量,未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