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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交易市场中企业家精神的促进机制培育

2023-11-14

上海节能 2023年9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企业家交易

刘 苗

华东政法大学

0 前言

2021 年9 月,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复《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正式揭开了绿电交易市场的序幕。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电力市场也从传统的交易模式逐步向绿色模式转变。绿电交易市场的主体是各类企业,绿电市场活力的激发也需要各类企业资本的投入。主体是绿电市场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能否提升绿电市场主体的技术水平来创造更多的绿电资源供给交易至关重要。企业家精神的培育是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进步的重要因素,也是促进企业转型的内生动力,在今后绿电市场建设过程中应当将企业家精神内化为制度优势。2022 年,国务院在《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中也提到政府要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尊重市场规律,推动企业安心发展[1]。2022 年3 月,国务院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提出要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推动能源市场体系化,其中指出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能源市场是能源市场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家精神的培养和制度保障是促进民营企业转型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在保障[2]。因此,本文主要将绿电交易市场作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模式下各类要素的分析并结合企业家精神的相关理念,最终构建促进企业家精神制度培育的法律机制。

1 我国绿电交易市场现状

自试点方案实施以来,部分省份率先带领绿电市场交易并获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国总计完成了79.35 亿kWh 绿色电力交易量,其中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量最多,其次为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共减排CO2607.18万t,取得显著成效[3]。

1.1 绿电交易市场的概念

绿电是绿色电力的简称,绿色电力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少CO2的发电模式。绿电主要包括风电、水电、生物质能等。相对于火电等需要耗费大量燃料且污染环境较为严重的发电模式,绿电因对环境影响轻微而得名。试点方案中也对绿电交易进行了规定,即绿电交易是指以绿电产品为标的供电力用户购买并发放绿证的交易行为。“双碳”目标背景下,电力系统应当尽快向清洁化、低碳化发展,消费者对绿色能源的需求也逐步提升,绿电市场的建设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降碳的共识,推动能源产业结构调整。

1.2 绿电交易市场的模式

1.2.1 绿电市场的主体

参与绿电市场的主体主要分售电主体、购电主体、输电主体和市场监管机构四类。售电主体主要是掌握绿色电力生产技术的各类大中型企业,包括拥有上述企业授权的零售企业。购电主体主要为电力受众群体,可以说每一个用电的用户都是绿电市场的购电主体。输电主体为各区域电网企业,其职能主要为跨区域开展绿电交易。市场运营机构主要包括比较大型的绿电交易市场,其主要职能是为该区域绿电交易的组织、管理、核发、划转、注销和交易等工作,目前我国绿电交易市场运营机构主要包括北京、广州、南方以及其他绿电交易市场。

1.2.2 绿电市场交易的模式

目前,绿电交易市场在国外发展已经相对成熟,我国在绿电交易机制设计中,既注重与国际绿电市场的衔接,也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交易模式。当前我国已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绿色电力市场,已基本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大范围消纳。我国绿电平台交易主要分为两种模式:通过提供网上购电平台为购售电主体搭建平台,促成双方交易;通过在电力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消费者直接进行购买。绿电交易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拓宽了消费者的购电渠道,进一步推动了绿电市场的建设,线上交易平台相较于线下也保证了绿证划转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激励消费者更多地消费绿电产品,促进绿色能源消纳。

1.3 绿电交易市场的困境

1.3.1 绿电交易市场受限于垄断现状

就目前绿电交易市场的现状来看,绿电交易的主体主要为大中型的国有企业或部分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并没有扩大到市场中的每一个企业。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导致绿电交易市场陷入行政垄断的桎梏。绿电市场的构建需要大规模的投资,而且更大的投资会引发规模经济,从而导致少数几家实力雄厚的公司主导这一市场。传统学者认为,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介入,但政府在管理绿电市场方面并没有相关经验,以集权的方式运行,试图在各个层面施加其决策。在绿电市场建设初级阶段,政府可以提供能力建设的实施机会进行这样的活动,但随着绿电交易愈加频繁,绿电产品种类层出不穷,简单的政府管理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除此之外,囿于垄断现状,绿电交易市场同其他关联市场的联系较为疏远,导致其市场辐射范围较小。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多种降碳措施正如火如荼地发展,如碳排放交易,可再生能源绿证及消纳机制。绿电市场交易也是该类措施的其中之一。绿电市场的建设能够促进绿色经济循环,为其他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形成提供成功路径。但当前绿电市场同其他市场的衔接并不充足,一方面就绿证交易的适用范围来讲,试点方案提出“证电合一”的规定,仅针对部分绿电资源,并未将所有的绿电资源都纳入其交易范围,导致部分绿电能源“证电分离”,不契合试点方案的宗旨。另一方面,绿电交易市场的部分要素同外部市场存在共性问题,如绿电交易市场与碳交易市场存在重复计算绿电环境价值的问题、统一的电力交易标准尚未形成、相对应的价格机制及监督机制等核心问题亟待解决。

1.3.2 绿电交易市场创新能力的欠缺

企业家首先是资本家,推动资本家的主要动力是利润,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目的就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只有促进市场创新才能提升企业家获得利润的实力,企业获利才能推动自身技术创新,反之技术创新又来源于经济创新,经济创新来源于制度创新,制度是资本交易的秩序,只有技术创新和制度转型相结合才能彻底推动能源革命[4]。绿电市场交易模式相对于我国传统的能源市场来说已经是一次重大的创新和变革,但仍然有所不足。同国外相比,我国绿电交易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经验不足,交易模式主要以自愿交易为主并辅以强制交易。绿电交易市场作为一种新兴市场,许多企业对其了解并不多,对于绿电的需求并不迫切,不能很好地激发市场活力。目前,绿电交易市场的主体为那些以降碳或能源交易为主的拥有较大经济实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通过绿电交易加强可再生能源的消纳,也可以通过国内外市场交易销售自身的绿电产品。除这些企业之外,普通企业并没有参与绿电交易市场的动力。目前,我国绿电交易市场在创新方面还不够,仍然需要政府和市场主体探索新的交易模式。

2 企业家精神的内涵

2.1 企业家精神的概念

不同学者对于企业家精神有着不同的理解。柯兹纳认为企业家精神主要体现在警觉方面,市场中各类发展机遇需要通过有警觉意识企业主体发现,通过创造更多的机会促进市场发展[5]。熊彼特认为企业家精神能够被证明是正确角度看待事物的能力,尽管这种能力在当时没有被证实[6]。福斯认为企业家精神是指企业家对异质性资源进行控制满足想象出来的消费者未来偏好这一特定环境下所进行的判断,他认为成熟的企业大多具有企业家精神[7]。笔者认为企业家精神应当是能够促进企业创新能力逐步提升企业实力最终有利于市场建设的各类企业内在优良品质的总和。就绿电交易市场来讲,市场主体即企业是促进其发展进步的主要源泉,市场革新的首要任务是促进企业主体革新,同时企业进步也能反哺市场建设,二者相辅相成。企业家精神又是推动企业进步的内在动力,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之于企业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2 企业家精神的作用

2.2.1 企业家精神是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

创新是保持企业活力不断创造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任何行业都需要创新维持其基本的生存与发展。哈耶克认为,企业家能够获得利润是因为他具备了更胜一筹的前瞻性——发现未被其他市场参与者意识到的事物(新的产品、能够节约成本的技术),即创新能力[8]。福斯认为,企业在市场中竞争的本质便是通过充分利用分散决策带来的企业家精神和创新,而不是把所有资源假定为同质,通过这类资源的争夺促进自身发展。柯兹纳认为,企业家精神不是打破惯例,而是意识到新技术产生的本质,企业家精神是属于创新者的,只要市场参与者意识到做某些事情哪怕一点点不同于现存的做法,就可能更加准确地预期实际的可得利润[9]。罗斯巴德认为企业家精神能够促进企业“警觉地”注意到目前还没有人注意到的机会,从而从中获得利润并且通过学习纠正错误,推动市场协调程度的增强[10]。熊彼特认为企业家精神最重要的是打乱循环流,在均衡中创造出不均衡,推动技术创新,触发经济发展。绿电交易市场相较于其他市场类型具有很大区别,如果单纯借鉴其他市场的运营方式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耗费成本等一系列烦琐的后果。仅仅通过政府管理不能彻底推动绿电交易市场的进步,仍需通过企业创新推动新的交易模式及绿电产品的诞生,绿电交易市场才能更加成熟。

2.2.2 企业家精神有效推动市场竞争机制完善

存在于市场中的主体只有通过竞争才能不断推陈出新,才能不断推动企业自身创新能力和自身实力的提升。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企业竞争能力的增强,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朱海就认为,在搜寻和利用创造经济的过程中,从短期来看利润的产生是来自垄断占有资源的垄断租金。但从长期来看,是竞争性企业家精神的利润。企业家精神的培育有助于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且带动其他市场主体的进步。波特认为,市场经济其实就是竞争经济,一个国家的政府如果不能保证市场环境的自由宽松,那么存在于市场上的各类企业就会面临发展困境。制度优势是最大的竞争优势,企业难以突破技术瓶颈、市场交易积极性低的根本原因为制度激励的偏差、宽泛而粗暴的制度现状所导致的粗放式发展,这样的发展模式限制了企业竞争能力的提升。企业家精神制度的培育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粗放式的激励制度,提升每一个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2.2.3 企业家精神弥补制度环境漏洞

威廉姆森认为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是企业家经济体制,即技术竞争型经济体制,不是资源分配分享型体制[11]。中国体制创新或制度创新瓶颈就是资源支配方式,资源是政府支配的,而技术是企业家支配的。如何让国家政策精神变为现实,变成可实际操作的有效制度是最为关键的。实践证明,企业家精神与企业绩效、企业前景存在正向关联。绿电交易市场中企业家精神的建设有助于弥补相关制度的漏洞,例如行政司法效率低下(主要表现为税收负担较重、各类产权地位不平等、知识产权保障不力等)、市场环境恶劣等。扬·卢滕·范赞登表明,能够引发制度变迁的首要因素便为正式制度的创新,如欧洲法律、政治的进步及工业革命和城市文明的推进,还有随着市场经济发育而成熟的一系列非正式制度的进步[12]。

3 绿电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设计

3.1 推动企业家精神养成的激励制度

3.1.1 产权制度建设

促进企业家精神的培育要从制度方面进行改善。首先要赋予市场主体对绿电资源或产品的所有权,即促进绿电资源产权制度的建设。产权制度建设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费用,在同样的经营成本状态下促成更多的市场交易额,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朱海就认为,国家要尽量放开产权变革的空间,让企业家去试错,让企业家去发现对他们来说更优的产权安排,通过试错的方法取得成功。对于企业来说,产权制度对他们是有利的,对于自由的市场经济来说,产权自由度越大,市场主体更愿意投资,更愿意通过技术创新来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通过产权制度的赋予积累财富[13]。全要素生产效率只有在产权竞争博弈的过程中才能实现。

3.1.2 剩余索取权的保障

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参与市场分配,获得丰厚利润,当企业涉及的所有成本都被扣除之后,企业享有获得剩余利益的权利,这一权利便为“剩余索取权”,这是产权制度建设的核心。根据迪克西特的观点,企业交易的成本大多来自政府压力,这就意味着剩余索取权的保障不能单纯依靠借鉴其他企业组织的相关制度来实现,关键在于政府如何通过体制改革降低企业税负成本。因此,能够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规则才是制度绩效的终点和必然选择。如果某一法律制度能够将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信息有效性与激励兼容性纳入绩效管理之中,那么这一制度就是有利于市场建设的好制度。就绿电交易市场而言,单纯从企业税负来看也不是很乐观,绿电交易市场自2021 年被批准试点以来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财税政策。税收负担降低了研发的积极性进而导致企业创新能力的降低。因此,对企业家精神的激励需要国家在税收制度方面予以改变,税收制度应当同企业家精神保持一致,即在绿电交易市场中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应当由剩余索取权为核心的产权制度发挥带头作用。

3.2 激发市场活力的竞争制度

3.2.1 通过资本转化推动市场竞争

企业家精神制度的培育实际上是能源革命的一方面,但能源革命不单单是法律和制度的变革,而是多种因素的结合和推动。能源和资源不会单独发生革命,拥有技术和资本的企业家及创新能力才是能源革命的本质因素,资本是推动一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起点。一切能够促进市场竞争的因素都应当被考虑在能源革命的建设之中。能源市场转型的实质是资本转型,从根本上来说,当资本拥有者将资本转向市场投入或资本市场成为主导时,能源市场建设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竞争性市场经济是绿电市场建设的重要制度环境,竞争性市场的物质载体应当为资本市场。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最初就来源于资本交易,资本能够带来剩余价值,资本交易促进了企业的形成与发展,资本交易促成了资本组织和行为[14]。因此绿电交易市场的建设一定要注重促进企业资本投入,推动企业将资本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通过资本制度构建达到市场转型的目的。

3.2.2 政府适当打破绿电市场垄断现状

与产权相对应的是管制状态,上文论述到绿电市场交易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情况,导致大多的市场份额及利润都集中在大中型国企中,不利于其他主体顺利进入市场,激发绿电市场的活力。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来源于政府的管制政策,罗伯茨认为国家的束缚程度越大、管制范围越大会越来越阻碍产权制度的发展,他认为管制不应当限制产权反而应当维护产权效力。产权制度的建设应当注重缩小部门之间的摩擦与重叠,降低行政成本,这一举措实际上是缩小了权利对产权的约束,放大产权的自由度,进而为产权效率提供机会。产权效率的高低并不是由市场决定的,而是由主权决定的[15],即国家制度和政策决定产权制度能否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率,国家制度最终决定激励的空间,一系列以产权建设为主的激励制度都需要国家打破管制现状,改善垄断局面。

3.3 制定统筹全局的能源法

3.3.1 能源法推动政策转化为制度

只有通过能源法的建设,才能让绿电市场拥有制度、法律层面的保障,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交易环境。能源法是技术性、综合性的法律,并不是基本法,能源法与多重法律有竞合,这就决定其作用不局限于某一方面,其既要强调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也要考虑法律和同一位阶法律的关系[16]。帕伦特认为,能源法建设要以全要素效率为核心,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进步便是在全要素中相互激活的,好的制度是需要的,而能源法便是政策和制度之间的重要衔接。笔者认为,要建立稳定的绿电交易市场就要将法律制度和相关制度一并建设,将强制性制度与诱致性制度相结合,将企业家精神相关理念融入能源立法之中。通过能源立法提高企业家的地位,从制度设计角度尊重企业家,将制度设计和企业家偏好联系起来。具体到绿电交易市场方面,国家要努力推进能源法的发布实施,并且通过观察绿电交易市场的特点将其与传统的能源市场交易联系起来,通过法律及制度双重保障其发展。

3.3.2 构建绿色电力市场交易法律框架

我国目前对未来能源需求的增长和持续依赖化石能源引发了对环境问题的担忧,会导致明显的健康风险和社会成本。随着能源消费需求的提高,这种情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除非在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绿色能源基于“小而美”的方式并不适用于传统能源的保护措施。如何管理这类能源以及如何组织相关活动,成为了绿电市场建设的主要障碍。这种情况下需要构建一种具体适用于绿电市场交易的法律框架保障其顺利运行。笔者认为,绿电交易法律保障结构应当包括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两个部分。外部结构包括能源法和宪法基本法以及能源法和能源战略政策的法律化,以及能源法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连接。内部结构包括能源法和单行法律之间的联系,法律必须嵌入法律体系之中才能发挥作用,但是法律体系又必须在社会制度体系的范围内,因此关于绿电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形成必须基于其实际情况和需求。

4 结语

中国的优势不在于生产要素,甚至也不是人力资本,而在蕴藏在巨大人口中潜在的“企业家才能”,我们必须把这种优势发挥出来。中国经济能否持续增长,也在于能否从要素投入型的增长转向企业家创新驱动型的增长。当前,阻碍企业家创新的制度障碍仍然存在,如有企业行政垄断、行业准入的限制等,中国要想保持持续的增长,就必须进一步释放企业家创新的活力,政府应进一步放开企业家创新活动的空间,不要为企业家的活动设置人为的障碍,同时还要尊重企业家竞争中自发形成的制度,为这种制度的扩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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