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假结婚”背后隐藏的法律“真风险”

2023-11-11张萌

现代妇女 2023年8期
关键词:梁先生公序良婚姻登记

张萌

2019年5月,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姜女士,姜女士承诺可以通过结婚的方式办理北京户口,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梁先生给姜女士35万元费用,付款方式为办理结婚手续及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办理期限为3年半,如未能办成则全额退款。

协议签订后,梁先生按约定支付了15万元,姜女士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户口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办成,于是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并支付利息。在庭审中,姜女士表示收到的15万元自己仅留了4万元,其余都给了不同的人用来办理落户事宜,故仅同意退还4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一方面,该合同欲利用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获取不当利益,此行为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梁先生的妻子与王先生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以“假结婚”的方式获取的结婚证达到办理户口的目的。“假结婚”不但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梁先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尽管“假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并不是他们的真实婚姻意思表示,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个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这就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因婚姻缔结而发生人身关系方面权利义务的变更。“假结婚”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其中存在的风险都是一样的。

风险一:一方举债可能共担

如果“假结婚”期间一方对外负债,且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则另一方也会面临承担债务的风险。即便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债权人不知双方约定且该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这份约定也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非举债一方仍然有承担债务的风险。

风险二:扶养救济义务承担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以即便是“假結婚”,当离婚时,也不排除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可能被法院判决给予另一方金钱或居住的帮助。

风险三:结婚容易离婚难

双方结婚后,一旦一方假戏真做不肯离婚,会对另一方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达到目的。而诉讼离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就还需进入二审,这样势必会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

风险四:离婚时财产被分割

如果在结婚双方没有适用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就应依法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投资收益、生产经营所得等都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需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由于假结婚目的明确,所以很多人会通过财产协议来明确财产归属、规避财富风险,但如果对财产约定不够严谨,仍然面临共同财产被分割的风险。

也许有人认为,在结婚前双方都签订了婚前协议,这种情况不会发生。这里我们对“假结婚”期间签订相关协议的效力做进一步探讨。

由于“假结婚”既没有感情基础,也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加之此类协议中的很多约定具有合同属性,并非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且为“假结婚”所签署的协议不具有正当性且违背公序良俗,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而对基于“假结婚”所获得的户籍及其他相关利益,法院通常会判决强制迁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函,相关机关再视情况而做出处理。

总之,想通过“假结婚”来实现某些现实利益,不仅在道义上不可取,在法律上也面临上述一系列风险,最终,极有可能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薛泓表示,从法律角度讲,所谓“假结婚”属于双方私下约定,只要按照法律要求符合结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在民政局进行登记并领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结婚证背后附着人身、财产等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假结婚”所签订的一系列的协议其本质是为了办理户口,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有违婚姻缔结的初衷,有违善良风俗;而“假结婚”的约定也违背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扰乱户籍管理秩序,进而违背公共秩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桂芳芳提醒大家,婚姻是自由的,但不是绝对自由的。如果把婚姻变成了交易或儿戏,那便丧失了婚姻的魅力和意义。同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也会让当事人榜上有名,招来的不是幸福和财富,而是无尽的麻烦和损失。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是指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一旦被民政部纳入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5年。

所以,婚姻非儿戏,千万别为了达到目的铤而走险。法律是公正的,但公正的前提是需要真正地理解它,要真诚地对待每一份社会关系,审慎对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摘自《中国妇女报》)(责任编辑 史旺平)

猜你喜欢

梁先生公序良婚姻登记
先生之风,山高水长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化管理探讨
梁漱溟演讲收费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
女子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股权
同性恋婚姻登记第一案 体现了法治精神
民政部发布《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通知》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
她在睡梦中,他在等她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