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20多年子女非亲生,男子起诉要求赔偿
2023-11-11陶琛朱姣
陶琛 朱姣
婚后20多年,丈夫发现一双儿女竟然都不是自己亲生的,多年来为儿女付出了不少心血和钱财,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原告、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向原告返还抚养费99792元。
大伟(化名)与小花(化名)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后,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但小花未能怀孕,为此夫妻俩前往医院检查,发现是因为大伟的精子成活率低,自然受孕受限,医生建议人工辅助生殖,但两人未做此手术。结婚4年后,小花先后生育了一女孩丽丽(化名)和一男孩强强(化名)。近两年来,大伟从邻居口中得知,小花在外宣称要与自己离婚,声称两个小孩的父亲均不是大伟。于是大伟采集了13岁的强强的头发以及自己的血样去医院做亲子鉴定,得到的鉴定结论为排除大伟是强强生物学上的父亲。大伟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花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小孩抚养费。
庭审中,被告小花认可鉴定结论,同时认可女儿丽丽也不是原告大伟亲生的。被告小花辩称,由于原告生育方面存在问题,做试管婴儿要花钱,于是想通过“借种生子”以传宗接代维系家庭。
韶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被告于婚内与他人生育儿女,一直隐瞒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准许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原告与丽丽、强强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对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告诉求原告、被告离婚后,未成年人强强应由被告抚养。根据双方经济收入、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因原告生育方面存在问题产生的所谓“借种生子”以维系其家庭的想法,属于封建思想之残余,不仅是不道德的,也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得不到支持。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常为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对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对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该案中,被告明知子女非原告亲生,一直不告知原告实情,致使原告一直承担抚养义务。在被告宣称两小孩均非原告亲生后,原告进行验证,发现事实真相。正是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一方面使原告无端履行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抚养义务,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在原告知道事实真相后,在精神上不可避免遭受痛苦和伤害。被告的欺诈行为,不仅使原告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也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因此,被告方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摘自《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 张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