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能继续胚胎移植手术吗?
2023-11-08子菲
文/子菲
黄莹和谭强结婚多年都没能怀孕。于是,夫妻二人打算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来实现生儿育女的愿望,并在一家三甲医院培养成功冻囊胚十二个。在等待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期间,谭强因病去世了。
黄莹在悲痛之余想到,丈夫生前已经与医院签署了《夫精冷冻知情同意书》《自愿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承诺书》《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服务合同,于是向医院提出继续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面对黄莹的请求,医院认为,谭强已经死亡,无法签署后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所需要的文件,无法明确其是否同意进行胚胎移植,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医院根据“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拒绝继续为黄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黄莹认为,谭强在世时明确表示了对生育子女的渴望,并且在医院实施了相关手术,医院也为他们培育并冷冻了胚胎。他们与医院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而,谭强的去世,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
由于无法达成共识,黄莹将医院起诉至辖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有些特殊,但本质上仍是一起医疗服务合同案。要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就必须理清谭强去世后,黄莹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及医患之间的相关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
本案中,谭强和黄莹是合法夫妻,他们没有生育过子女,也没有收养他人的子女,想要进行生育,并不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并非简单的一次医疗服务就能达成的,而是需要进行多次、长时间、多阶段的医疗服务。谭强是在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因病去世的,这样一来,黄莹属于丧偶妻子,并不属于单身妇女。所以,医院以“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由,拒绝给黄莹做胚胎移植手术是不成立的。
黄莹、谭强与医院签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的最终目的是生育子女。医院在进行每一步的治疗活动前,都需要黄莹、谭强共同签字同意。但是,这一签字行为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的整体性。谭强虽然已经死亡,但综合整个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谭强在生前进行的每一阶段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均进行了签字。而黄莹请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既是谭强和黄莹真实意思的反映,也具备了可履行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黄莹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黄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以案说法】
黄莹痛失丈夫后,经过慎重考虑,仍然继续愿意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二人的子女,这不仅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也未违背法律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行法律的规定。黄莹的诉求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指的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条文,却不能尊重和呵护人们共同的道德情感,那就违背了立法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本案法官办理此案时,在充分考虑医学技术服务民生“软”着落的基础上,依法保障维护了丧偶妻子生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