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信箱
2023-11-06
虚构巨额欠薪,帮公司骗钱或构成诈骗罪
胡律师: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公司面临拆迁,在公司并没有拖欠我丈夫工资的情况下,公司负责人与我丈夫抬高月工资标准,虚构公司拖欠我丈夫36万元工资的事实,并以我丈夫的名义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达成偿付欠薪协议后,公司以法院的调解书为凭,虚构营业损失,企图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约定分给我丈夫40%)。近日,我丈夫被刑事拘留。请问:我丈夫怎么会涉嫌犯罪?
读者:肖菲菲
肖菲菲读者:
你丈夫确己涉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只要存在对应行为,构成犯罪的,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必须受到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方式之一,就是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指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结合本案,你丈夫的行为具备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丈夫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帮助公司骗取拆迁补偿款,却基于一己之私,和公司共同虚构欠薪事实,隐瞒根本不存在的欠薪,即既有诈骗的故意,也实施了诈骗行为;另一方面,你丈夫与公司的涉案金额达3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之列。
胡律师
入职次日被解聘,可否索要赔偿金
胡律师: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月工资为6000元。可我入职的次日,公司便强行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甚至拒绝给出任何理由。面对我索要赔偿,公司也以我只工作一天为由,只同意给我200元工资,而不同意给予赔偿。请问:公司究竟应否向我支付赔偿金?
读者:李非
李非读者:
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依约履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的应尽义务,只要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工作时间的长短,虽会影响赔偿金的多少,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义务的理由。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在你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强行将你解聘甚至拒绝给出任何理由,决定了公司之举不仅构成违约,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决定了即使你在公司只工作了一天,公司也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6000元作为赔偿金(6000元/月×半个月x2)。
胡律师
劳资双方订立的放弃加班费协议是否有效
胡律师:
我于2021年7月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0000元。公司在与我订立劳动合同时,还要求另外签了一份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攻关项目,放弃加班费”。加入攻关项目组后,我每天都要加班2小时左右。攻关项目结项后,我因个人原因准备提出辞职。请问:我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是否可以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
读者:过庆田
过庆田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其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加班费的最低标准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資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法定责任。谋求企业发展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科技公司与你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不仅免除了科技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你的工资报酬权,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既然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不算数,你当然有权要求科技公司依法支付给加班费。
胡律师
勞动者因过错造成生产事故,应否赔偿
胡律师:
我在一家公司下属的配件厂当车工。3个月前,我在操作车床时戴了手套,结果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丝杠顶弯。这不但导致我左手肘开放性骨折,还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5万元。公司对我的情形构成工伤没有异议,但认定我操作车床时戴手套,违反了操作规程,具有过错,遂作出了由我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并从我工资中逐月扣除的决定。该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因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况要求劳动者赔偿。我也参加过该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请问:公司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读者:谢鑫
谢鑫读者:
公司有权要求你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下列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由此可见,劳动法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
不过,《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该规定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有关经济损失由劳动者承担的约定,或者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方面规定,且员工知悉;二是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职务侵权行为;三是用人单位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四是经济损失与劳动者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五是劳动者具有过错。考虑到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这里的“过错”应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劳动者仅仅存在一般失职行为,比如因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则不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
本案中,你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了5万元损失,这属于重大损失,可以认定你具有重大过失,同时也符合上述其他各项条件。所以,公司有权要求你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至于赔偿比例,一般应当根据公司的设施设备、培训管理、监管力度,以及劳动者的岗位危险程度、技术技能、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应该说,公司决定让你赔偿2万元损失是合适的。
胡律师
离婚约定女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男方能否反悔
胡律师:
我与前夫离婚时,基于前夫各方面的条件都很优越,约定5岁的女儿由前夫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时隔半年后,前夫却就此反悔,表示女儿是双方的,不能让他一人担责,我必须承担一半的抚养费。请问:前夫能够反悔吗?
读者:刘晓
刘晓读者:
你前夫不得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基于抚养费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应当给予父母意思自治的权利。故,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决定离婚时,父母均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这种约定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二是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即双方协议生效以后,在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以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全部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再承担上述费用。因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导致子女的抚养费需求增加的,除非对方同意,除非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权主张由另一方分担部分抚养。
与之对应,正因为相关协议已经生效,你前夫各方面的条件都很优越,由他承担全部抚养费不会影响女孩的健康成长,决定了他不得出尔反尔。值得一提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父母双方协议一致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并不是否定其作为父或母的身份。基于其父或母的身份,被免除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诸如照料、教育、管理、探视等。这对你来说也不例外。
胡律师
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胡律师:
柴某是我公司的员工,前不久,柴某为迫使同事小贺与妻子离婚,采用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多次骚扰小贺。柴某还在公司内散布小贺作风败坏的言论,诋毁小贺的名誉,结果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4日。我公司职代会通过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司名誉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奖惩制度已载入《员工手册》中,柴某签收了《员工手册》。因此,我公司现准备根据《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解雇柴某。请问:我公司这样做,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吗?
读者:岑有江岑有江读者: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你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有关“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司名誉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与上述第二项规定相吻合,具有合法性。而且该《员工奖惩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告知了柴某,其制定程序也合法,对柴某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本案中,柴某多次骚扰同事小贺,散布不实言论,胁迫小贺与妻子离婚,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小贺的正常生活,损坏了小贺的名誉,干涉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构成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且已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可以认定柴某的所作所为对你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严重违反了《员工奖惩制度》。你公司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在通知工会后,作出与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胡律师
有白纸黑字的借条打官司,为何也会输
胡律师:
2016年7月1日,远房侄儿小宣因购房之需,央求我借他20万元,我最终答应了。小宣给我打了借条,借款期限为2年。没料到,小宣后来失业了,在2018年6月30日还款期满后,我知道他没钱还,就一直没要。直到2021年10月,获知小宣买彩票中了大奖,我这才去要帐,没想到他竟然耍赖,我就赶紧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在庭审中,小宣仍然拒绝还钱,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请问:拿着白纸黑字的借条讨债,怎么也会输呢?
读者:宣亚东
宣亚东读者: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就是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就获得抗辩权,一旦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本案中,在2018年6月30日还款期满后,小宣未按约还款,你就知道自己受到了损害,因此,你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的3年期限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可是,你直到2021年10月才起诉讨债,超过了3年期间,而小宣又以你的请求己过期为由拒绝还钱,所以,法院已无权再判令小宣还钱了。
现实中,有些债主拿着借条打官司,最终未能要回借款或者未能拿到約定利息的情况并不少见。这除了因债权过期外,还可能是以下原因所致。
一是款项用途违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出借人如果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诉讼要回借款,而且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二是无证据证明发生过借贷事实。《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借款人否认发生过借贷事实,且所作否认具有合理性,而出借人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己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那么,法院会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三是高利放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司法保护。
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