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公司不能想占就占
2023-11-02王宇
王宇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营销和扩大宣传,强制要求员工转发工作信息。
“朋友圈”,公司怎能想占就占
前不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职工不转发朋友圈被罚1万元并开除”的案例:2017年,某妇产医院开展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该医院驾驶员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相关链接,被扣除工资1万元,并被解除劳动关系。陈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补发陈某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陈某的遭遇引起热议的背后,是不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强制要求转发工作信息行为的不满。微信和朋友圈本是个人的社交场所。一些单位为了营销和扩大宣传,而强行征用员工朋友圈的做法,让人心生反感。
强行征用员工朋友圈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刘女士在河北石家庄某大型超市工作,按照超市要求,她经常需要转发促销信息到朋友圈,“现在很多朋友把我屏蔽了,感觉自己像微商似的。”刘女士打算再申请一个微信号,专门用来发工作信息。“朋友圈是很私人的空间,偶尔转发几条工作信息可以理解,但是强制要求转发让人反感。”
更有像某妇产医院那样过分的企业,将转发情况与收入和职业发展挂钩,对员工转发内容、发圈频次、点赞数甚至个人头像作出要求,未达到要求就扣工资、通报批评,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对此,不少员工虽然反感,但迫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不得不忍气吞声,默默完成这份“分外的任务”。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职工是否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说,要求职工在个人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或涉嫌侵犯隐私权和言论自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未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并不是扣除工资的合法理由。同时,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也须有充分的法定解除理由。若用人单位事先并未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明确约定转发工作信息的岗位职责,那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负责审理驾驶员陈某案件的重庆法院认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某些重大事项时的必经程序,尤其是在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上述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案中,陈某所在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但该制度系单方要求,未经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若因未转发信息而被降薪或解雇,劳动者应检查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此类行为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张雁峰提醒道。
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内转发工作信息,有一定的传播效果,且成本较低。但品牌和产品宣传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此种方式影响的人群有限,同时还有侵犯职工私域流量的嫌疑,令企业承担一定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通常而言,品牌美誉度高的单位不会强制要求职工转发工作信息。恰恰相反的是,职工会因认可所在单位的产品或理念,主动转发以示认同,这是值得用人单位思考和学习的地方。
摘編自《工人日报》